呂溫
呂溫(771~811) 字和叔,又字化光,唐河中(今永濟市)人。德宗貞元十四年(798)進士,次年又中博學宏詞科,授集賢殿校書郎。貞元十九年(803),得王叔文推薦任左拾遺。貞元二十年夏,以侍御史為入蕃副使,在吐蕃滯留經年。順宗即位,王叔文用事,他因在蕃中,未能參與“永貞革新”。永貞元年 (805)秋,使還,轉戶部員外郎。歷司封員外郎、刑部郎中。元和三年 (808)秋,因與宰相李吉甫有隙,貶道州刺史,後徙衡州,甚有政聲,世稱“呂衡州”。► 153篇詩文
生平
呂溫是封建時代非常難得的一位開明法學家和法律實踐者。呂家為唐代世宦名門,溫祖呂延之官至浙江東道節度使,父呂渭官至禮部侍郎,呂溫兄弟四人皆有才名,以文學稱世。呂溫幼年從父學,及長,師事著名學者陸贄研習《春秋》,並從梁肅學詩,詩文為時人賞識。進士及第的次年又中博學宏詞科,授集賢殿校書郎。與同時代考取功名的士子一樣,呂溫在及第後也有幾年外出漫遊,直至28歲那年才返鄉為父守孝。貞元十九年(803年),呂溫得王叔文推薦任左拾遺,並成為王叔文“永貞革新”集團中的一員。第二年,呂溫隨御史中丞張薦出使吐蕃,留居一年有餘。因而,當“永貞革新”失敗後,“二王八司馬”或遭殺戮或被貶僻地,獨呂溫不僅因外使得免,還緣例晉升戶部員外郎。憲宗元和三年(808年),呂溫升任刑部郎中兼侍御史。因與御史中丞竇群、監察御史羊士諤等彈劾宰相李吉甫勾結術士惑亂朝政,先後被貶為均州刺史、道州刺史。一年後又改貶衡州刺史。在道州、衡州任上,呂溫打擊豪紳、懲治腐敗,使二州上下煥然一新,政績卓著。但在衡州僅年余便病逝任上。柳宗元在《故衡州刺史東平呂君誄》中曾悼他“志不得行,功不得施。……君之卒,二州(指道州、衡州)之人哭者逾月”。好友劉禹錫也說他“年益壯,志益大,遂拔去文字,與雋賢交,重氣概,核名實,歆然以致君及物為大欲。每與其徒講疑考要皇王霸強之術、臣子忠孝之道,出入上下,百千年間,詆訶角逐,疊發連注”。(《呂君集紀》)當是對呂溫一生人格、出處、追求的極好概括。呂溫逝後,劉禹錫將其詩文輯為《呂衡州集》十卷(原集已佚,今十卷二百餘篇經過了後人的加工整理),後有《呂和叔文集》行世,《全唐詩》收其詩二卷百餘首。呂溫一生於政余多所撰作,學問文章頗為時人推重。呂溫的法制思想基本承襲了封建正統,在倡導明刑立威的同時,又特彆強調“德主刑輔”,即刑罰的施行應服務於“德”,只有“導之以德”,才能使人“遷善遠”。他認為,為政者要治理好一個國家,須做到“修誠”、“任智”、“立威”,且三者應“總而行之,迭收其效”,不能有任何偏廢。其中,明刑立威是治國的首要問題,只有“立威”,才能“責人不欺,而人固不敢欺”;“任智”為治,就是要達成“求人不欺,而人亦不能欺”的目的,最終“智達”而“政成”;“修誠”是一種“上德”的理想境界,以此為治,方能取得“不求不欺於人,而人不忍欺”的結果。因而,作為治國者,要想有條不紊地達成這三種理想境界,自身一定要“身有紀律,言有典章;剛包其柔,威克其愛;權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罰”。在刑罰的實施過程中,呂溫還特彆強調寬猛互用,“寬則人慢,糾之以猛;猛則人殘,施之以寬”。二者相互搭配,相濟相補,方能達到理想的治理效果。並且,為了維護法的尊嚴和公正,他還極力主張廢止沿襲已久的“功臣恕死”和“納粟贖罪”司法惡習。他認為,刑賞是國之大體,為政者理應鄭重待之。有功必賞有罪必刑,本是天經地義之事,而若勛臣犯了死罪得以免死,無疑是廢刑亂法,鼓勵犯罪,於君於臣都是無益的。從君主方面看,“夫其賢如太公,忠如伊尹,唯君知臣,可以勿貳。而遽宥以死罪,是疑其不終,非所以待之以誠,而屬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盜、庸如黥徒,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許其慕生廉恥,自固名節,非所以導之以德,而勸小人之善也”。就為臣者言,“使賢而有功,驚寵懼滿,自居無過之地,何恕死為?使愚而有功,已小人之幸,又告以無死,是增驕而啟奸,適所謂賞之以禍也。”所以,明君治世,司法定當萬眾如一,就是對勛臣貴胄,也應“安之以爵祿,護之以紀律,明之以好惡,聳之以祝福”,萬不可姑息養奸,遺禍於家國。“恕死”之法,絕非理想社會和明君所該施行的。至如“納粟贖罪”,呂溫更認為這是對法的尊嚴的挑戰。倘使以粟除罪,兇徒貪吏便會肆無忌憚地作惡。因為有粟可納,免門大開,作奸犯科還有什麼顧忌呢?這樣一來,朝廷法律定得再嚴,就是“臨以斧鋮,驅於鼎鑊”,也未必能震懾。呂溫的這些法制思想理念雖是針對當時中唐社會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來的,其中有的失之片面或帶有時代的局限性,但在今天看來,也有不少可取之處。應當說,呂溫是封建時代非常難得的一位開明法學家和法律實踐者。
歷史功績
呂溫在法律思想上強調明刑立威,認為治理國家必須“權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罰”;但又認為刑罰是道德的輔佐,刑罰的運用必須服務於“導之以德”,以達到使人“遷善遠罪”的目的。為了維護封建法制的嚴肅性和力求執法公正,他提出了兩個主張:①反對“功臣恕死”的規定,認為功不可以不賞,罪不可以不刑;信賞必罰是天經地義。如果有功勳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或者沒有犯罪而先行恕死,乃是棄信廢刑,撓權亂法,以罪寵人。這樣不但不能勸善懲惡,反而會鼓勵犯罪,對國家對功臣都將有害無益。②反對納粟贖罪的規定,認為刑賞是國之大本,不可不嚴肅對待。漢代曾用過納粟的辦法除罪拜爵,但那是“雜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規而狃小利”。以之拜爵,固然毀壞了有功必賞的規定,以之除罪,更是廢棄了有罪必罰的法律,是對殘賊之徒和□宄之黨大開免罪之門,使凶人酷吏可以肆無忌憚地為非作惡。這樣,刑法規定得再嚴,甚至“臨以斧鉞,驅於鼎鑊”,也是不足以立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