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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

出自《商君書·賞刑

解釋:從前立過戰功,但後來有觸犯刑罰的事發生,也不因此而減輕刑罰。從前做過好事,又在後來犯過錯誤,也不因此而破壞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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