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國忌休務
作者:洪邁
《刑統》載唐大和七年敕:“準令,國忌日唯禁飲酒舉樂,至於科罰人吏,都無明文。但緣其日不合釐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在禮律固無所妨,起今以後,縱有此類,台府更不要舉奏。”《舊唐書》載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男國忌日於私第科決作人,故降此詔。蓋唐世國忌休務,正與私忌義等,故雖刑獄亦不決斷,謂之不合釐務者此也。今在京百官,唯雙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晝漏已數刻,若單忌獨三省歸休耳,百司坐曹決獄與常日亡異,視古誼為不同。元微之詩云:“縛遣推囚名御史,狼藉囚徒滿田地,明日不推緣國忌。”又可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