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論刑法
作者:吳兢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鞠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闢作福,為君實難。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於己,推恩於民。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蹕。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縱,縱慾成災。壯九重於內,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台而瓊其室。羅八珍於前,所食不過適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內荒於色,勿外荒於禽;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內荒伐人性,外荒盪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聲淫。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諫矜己。聞之夏後,據饋頻起;亦有魏帝,牽裾不止。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撫茲庶事,如履薄臨深;戰戰慄栗,用周文小心。
《詩》云:“不識不知。”《書》曰:“無偏無黨。”一彼此於胸臆,捐好惡於心想。眾棄而後加刑,眾悅而後命賞。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鑑者,妍蚩自露。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雖冕旒蔽目而視於未形,雖黈纊塞耳而聽於無聲。縱心乎湛然之域,游神於至道之精。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隨淺深而皆盈。故曰:天之清,地之寧,王之貞。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撥亂,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爰術金鏡,窮神盡性。使人以心,應言以行。包括理體,抑揚辭令。天下為公,一人有慶。開羅起祝,援琴命詩。一日二日,念茲在茲。惟人所召,自天祐之。爭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太宗曰:“雖是藩邸舊勞,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徵上疏曰: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云:“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不服,無遠不臻。然言尚於簡文,志在於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今之刑賞,未必盡然。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於法中,逢怒則求其罪於事外;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且夫暇豫清談,皆敦尚於孔、老;威怒所至,則取法於申、韓。直道而行,非無三黜,危人自安,蓋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風已扇。夫刻薄既扇,則下生百端;人競趨時,則憲章不一。稽之王度,實虧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國之法遂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頗僻,猶莫能申其欺罔,況人君之高下,將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聖之聰明,無幽微而不燭,豈神有所不達,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為念;樂其所樂,遂忘先笑之變。禍福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帳不贍,或以營作差違,或以物不稱心,或以人不從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實恐驕奢之攸漸。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非徒語也。
且我之所代,實在有隋。隋氏亂亡之源,聖明之所臨照。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資儲,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度長比大,曾何等級?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動之也;我以貧窮而安寧,靜之也。靜之則安,動之則亂,人皆知之,非隱而難見也,非微而難察也。然鮮蹈平易之途,多遵覆車之轍,何哉?在於安不思危、治不念亂、存不慮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亂,自謂必無亂;隋氏之未亡,自謂必不亡,所以甲兵屢動,徭役不息。至於將受戮辱,竟未悟其滅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鑒形之美惡,必就於止水;鑒國之安危,必取於亡國。故《詩》曰:“殷鑑不遠,在夏後之世。”又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臣願當今之動靜,必思隋氏以為殷鑑,則存亡之治亂,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則安矣;思其所以亂,則治矣;思其所以亡,則存矣。知存亡之所在,節嗜欲以從人,省游畋之娛,息靡麗之作,罷不急之務,慎偏聽之怒;近忠厚,遠便佞,杜悅耳之邪說,甘苦口之忠言;去易進之人,賤難得之貨,采堯舜之誹謗,追禹湯之罪己;惜十家之產,順百姓之心,近取諸身,恕以待物,思勞謙以受益,不自滿以招損;有動則庶類以和,出言而千里斯應,超上德於前載,樹風聲於後昆,此聖哲之巨觀,而帝王之大業,能事斯畢,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則易,取之實難。既能得其所以難,豈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則驕奢淫泆動之也。慎終如始,可不勉歟!《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誠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減於昔時,聞過必改,少虧於曩日。若以當今之無事,行疇昔之恭儉,則盡善盡美矣,固無得而稱焉。
太宗深嘉而納用。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盜跖為臣惡。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鹹歸善道,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庶可肅清奸惡。”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譯文
貞觀元年,唐太宗對侍從的大臣們說:“人死了不能復生,所以執法務必要寬大簡約。古人說,賣棺木的人希望年年發生瘟疫,並不是對人仇恨,而是利於棺木出售的緣故。如今,執法部門審理每一件獄案,總是力求苟嚴,以此博得好的考核成績。現在該用什麼辦法,才可以做到公平恰當呢?”諫議大夫王珪進言道:“只要選拔正直善良的人,他們判斷獄案準確,就增加他們的俸祿,賞賜金帛,那么奸偽邪惡自然會止息。”太宗於是下令按這個辦法實行。太宗又說:“古時候判斷獄案,一定要向三槐、九棘之官詢問,當今的三公、九卿就有這樣的職責。從今以後,遇有死刑,都叫中書、門下兩省四品以上高官以及尚書、九卿來議處,這樣做,才有可能避免冤獄濫刑。”由於實行了這樣的措施,到貞觀四年,全國被判處死刑的人只有二十九個,幾乎做到刑法擱置不用。
貞觀二年,唐太宗對侍臣說:“奴才告主子謀反作亂,這條律令危害非常大,必須除掉。如果真有謀反,肯定不是一個人單獨的行為。一定是和別人合謀策劃的。許多人策劃的事情,肯定會引得別人議論,怎么偏偏由奴才告發呢?從今以後,凡是有奴才告發主子的案子,不要受理,全部下令將奴才斬首處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相州有個名叫李好德的人,一向有瘋癲病,講了些荒謬狂妄的話,唐太宗詔令治罪。張蘊古說:“李好德患瘋癲病證據確鑿,按照法律不應判罪。”太宗答應對他予以從寬處理,張蘊古私下把太宗的旨意告訴李好德,並和他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彈劾張蘊古,太宗對張蘊古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怒,便下令把張蘊古在東市斬首。不久,唐太宗對自己的做法很後悔,對房玄齡說:“你們吃了君主的俸祿,就要替君主分憂,事無大小,都得留心。如今我不詢問,你們就不說自己的看法,看到事情都不諫諍,這怎么能稱作輔弼呢?比如,張蘊古身為法官,和獄囚一起博戲,還泄露我的話,雖說罪狀嚴重,但如果按正常的法律量處,還不至於判處死刑。我當時盛怒,立即下令處死,你們竟然不說一句話,主管部門又不復奏,就把他處決,這難道合乎道理嗎?”於是下詔說:“凡有死刑,雖下令立即處決,都還得五次復奏。”唐代五復奏的規定,就是從張蘊古這件事情開始的。詔令中又說:“遵照律文定罪,也可畿有冤情。從今以後,由門下省複審,有按照法令應當處死而情有可原的,應將案情抄錄奏報。”
張蘊古,在貞觀二年,任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時,他向唐太宗呈上了《大寶箴》一文,文辭華美,道理深刻,是一篇規誡朝政的好文章。內容如下:
古往今來,縱觀橫看,君主都要為民造福,做君主的確不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全國各地隨其所有進貢,滿朝文武一呼百應。因此國君容易丟掉戒備之心,滋生放縱之情。豈知福兮禍所伏,事故生於疏忽,災禍生於意外,世事無常。所以聖人順應天意,拯濟蒼生,歸罪於自己,施恩於百姓。“大道之行,天下為公”,君主以一己之軀侍奉天下,不以天下百姓侍奉一身。用禮教防止奢靡,制定音樂防止其放蕩。左右史官,記錄君主的言行,外出時戒備森嚴,回宮時路禁行人。按照春夏秋冬而調整其寬嚴,依據日月星辰檢查得失。因此,自己的言行就成了國家法度,聲音就成了時代鏇律。君王是天下人的楷模。不以臣下為無知,身居高位而能傾聽下面的呼聲;不可掉以輕心,讓小小的過失釀成難以挽回的災難。快樂不可過度,過度則轉喜為悲;欲望不可放縱,放縱則成為禍患。君王居住瓊樓玉宇,何等華麗,其實尺幅之地就可以容身。那些暴君不明這道理,竟用美玉來修築樓台宮室。山珍海味任由享用,其實食物只要合口就已很好了。而一味放縱的暴君卻貯酒為池,酒糟堆成山。不要沉溺於女色和打獵,不以奇珍異寶為貴,不聽讓人墮落的音樂。在內沉迷美色會損害健康,在外沉迷田獵會放蕩人心,貪稀有的財寶是奢侈,迷亡國的音樂為yín靡。不要倨傲,輕視賢才,不要認為自己富有智慧型而拒絕忠言。魏文帝辛毗拉著他的衣服,苦苦勸阻。他也不制止。古代寬厚仁慈的君王,漢高祖可為典範。他處理政事像周文王一樣小心謹慎,如履薄冰。
《詩經》寫道:“不去認識就不會了解。”《尚書》說:“不偏私,不結黨,為君之道光明正大。”必須一視同仁,不隨意流露好惡之情。被眾人指責的就加以處罰,被眾人讚賞的就實行賞賜。打擊邪惡整頓亂世,伸張正義昭雪冤案,所以說:好比是秤,它並不確定物體的重量,而物體用秤一稱,輕重自然就顯示出來了;好比是鏡子,它並不賦予物體形狀,但是物體在鏡子前面一照,美醜自然就顯露出來了。不要糊裡糊塗,是非不分,也不要過分苛刻,以苛察為明。雖然冠冕遮目也要看到尚未釀成的問題,雖然棉絮塞耳也要聽到尚未發出的聲音。心地寬廣無所不容,神智超群無所不通。像洪鐘,隨著叩打者用力大小發出不同的聲音;像大海,任取水的人用多用少都能滿足。所以說:“上天得以清朗,大地得以安寧,王侯得以天下歸心。”一年四季默默地交替輪轉,寒暑有序;萬物無為舊忘新生。帝王可以把天下治理得和平安寧,使人看不到自己的作用。陛下崛起於亂世,憑藉智慧型和武功,挫敗群雄。現在,百姓只懼怕您的神威,還沒有感激您的恩德。陛下順應天意,力行淳樸之風;老百姓開始歸附,但還未能保持到最終。於是要倡導道義,顯示陛下無不洞察。以誠心對百姓,用行動實現諾言。基本國策要掌握,語言辭令有褒貶。讓天下成為公有,讓皇帝有美好德行。像商湯那樣網開三面祝告禽獸逃生以示仁慈,像舜帝那樣彈琴頌詩教化百姓。一天又一天,念念在於此。陛下順就了民心,因此上天保佑。使群臣斗膽妄言,紛紛進諫。
唐太宗看後很是讚許,賜給他絲帛三百段,加封他為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唐太宗下詔說:“國家規定判處某人死刑必須經過三次審理,而現在京城的各個官府衙門,奏請判處死刑,雖然批報三次,一般來說都在一天內就決定了,沒有經過片刻的思考審核,三次審理的規定不是形同虛設嗎?這樣做的話,即使事後有所反悔,也無可挽救了。從今以後,京城的官府判決死罪,必須在兩日內經過五次上奏審核,京城外的,必須經過三次上奏審核。”不久,又親自手諭下詔說:“過去有關部門判處案子,大都根據法律條文辦事,有時候雖情有可原但又不敢違反律令,如果死守條款,恐怕會產生很多冤假錯案來。從今以後,門下省如果發現根據法令該判處死罪,而情有可原的案子,應該寫成狀子上奏再審。”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由於違抗李靖的節制調度,還誣告李靖謀反,被判死罪,後減免死罪流放到邊遠地方。當時有人上書為他求情說:“高甑生是當年秦王府的功臣,請求陛下寬免他的過錯。”唐太宗說:“他過去曾在秦王府出過力,確實不應該忘記,但是治國守法,必須統一,今天如果赦免他,就開了僥倖之路。而且當初起兵太原,參加作戰的人很多,如果高甑生得以免罪,那么誰會不存僥倖之想呢,有功的人,都會依仗功勞,犯法作亂。我之所以決定不予赦免,正是為了這個緣故。”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徵上書說:
我看見《尚書》上講:“申明道理,謹慎刑罰。”“用刑千萬要慎重!”《禮記》說:“君上寬厚容易侍奉,臣下老實容易驅使,這樣就用不著多少刑罰了。如果國君和臣子之間互相懷疑,那么老百姓就會疑惑;臣下不易驅使,君上就得勞神費心了。”君上容易侍奉,臣下就容易驅使,君上可以不必操勞,百姓也不會困惑。所以君有一德,臣無二心,君播種忠厚之誠,臣竭盡輔佐之力,這樣太平基業才不會毀滅,歡樂的歌聲才會四起。當今國泰民安,陛下恩及四海,無人不服,無遠不至。但口頭上雖然說崇尚精簡刑法,但刑罰的實行上仍有不足之處。賞罰的根本目的,在於提倡善良、剷除邪惡,因此,帝王不能按貴賤親疏之別而有輕重之分。如今的賞罰,不一定都能實現《尚書》《禮記》所提倡的那樣。有的賞罰所把握的尺度出於自己的好惡,有的賞罰的輕重出於自己的喜怒:遇到自己高興時就把感情融於法律之中,遇到自己生氣時就在情理之外無端定他的罪;自己所喜歡的哪怕是鑽透他的皮來也要展露出他光鮮的毛髮,所厭惡的即便是已經洗清掉他的污垢了還要找出其殘留的痕跡。找到蛛絲馬跡就濫使刑罰,找出漂亮光鮮的羽翼就錯誤地獎賞他。濫刑增長了小人的氣勢,錯誤的獎賞就會使君子之道消失殆盡。對小人之惡不予以懲罰,對君子之善不予以獎勵,如果這樣做還指望國家秩序井然,賞罰得法,這是沒有聽說過的。
再說平時閒談,都是崇尚孔子、老子的學說,而在生氣的時候,談論刑罰賞賜,就取法於申不害、韓非子的說法。直道而行的人有的屢遭貶黜,人人自危的事也不少,所以說道德未能光大,反而使刻薄之風愈演愈烈。這樣一來,百姓中會滋生出許多事端,如果人人趨炎附勢,就難免使法律不統一,這對君主的品德道行是極其有害的。過去伯州犁上下其手,楚國的法律因此而偏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的刑法因此產生弊端。人臣有意偏袒尚且使別人所受的欺騙不能得以申訴,何況君主任意欽定的高下之分,別人怎能不慌亂而無措呢?帝王應有聖明的智慧型,明察秋毫,幽暗隱微處無不看得清清楚楚,難道連聖人都無法避免有所遺漏嗎?君王應該安百姓所安,不要只存懲罰之念;樂百姓所樂,避免犯古人同樣的過失。禍福相倚,吉凶互存,關鍵要看一個人如何選擇,濫施刑罰的危害如此之大,怎能不慎重呢?如果稍不順心,就嚴加處罰,或者是因為供奉不足,或者因為建設的工程違背了命令,或者因為進貢的物品不稱心如意,或者因為沒有聽從命令,這些都非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長此以往,恐怕會使驕奢放縱之情滋生蔓延。所以“尊貴之後,雖非有意驕橫,可驕橫自然會產生;富裕之後,雖不刻意奢侈,而奢侈自然會滋生”,這句話並不是無稽之談啊!
我朝所取代的是隋朝,隋朝亂亡的根源,陛下都親眼看見了。拿隋朝的物資、兵甲、人口和現在的情況相比,成什麼比例?然而隋朝富強反而敗亡,原因就在於它好動,擾民不已;我朝貧窮反而安寧,原因在於務靜,無為而治。靜則安,動則亂,這個道理人人皆知,並非細微深藏難以察見。然而卻很少有人踏上平易之路,更多的是重蹈覆轍,這是什麼原因呢?原因就在於安不思危,治不念亂,存不慮亡,所以才導致了這樣的結果。過去隋朝在未動亂之前,自以為肯定不會動亂;在未滅亡之前,自以為肯定不會滅亡。所以連年征戰,徭役不息,以至到了將要滅亡的時候,竟然尚未覺察出自己滅亡的原因,這豈不是十分可悲嗎?
要觀察自己的美醜,必須面對平靜的水面;要鑑察國家的安危,必須吸取亡國的教訓。所以《詩經》上說:“殷朝可以引為借鑑的例子並不遠,就在夏朝的末代皇帝。”又說:“拿著斧子砍樹枝做斧柄,斧柄就在眼前。”為臣但願當今所採取的政策,一定要以隋朝為借鑑。這樣,國家的存亡治亂就可以知道了。如果能夠思考其危亡的原因,那么就可以大治了;如果能夠思考其滅亡的原因,那么就可以生存了。望陛下弄清存亡的關鍵,聽從規勸,節制嗜欲,省卻遊獵之樂,停止豪華的建造,取消不急之務,謹防偏聽之怒;親近忠良,遠離奸邪,杜絕悅耳的邪說,採納苦口的忠言。斥退投機取巧的人,鄙視難得之物,像堯、舜那樣鼓勵臣民進諫,像禹、湯那樣凡事歸罪於自己,愛惜點滴的財物,順和百姓之心,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堅持勵精圖治以求受益,謹防驕傲自滿以免招損。這樣做事就會得到眾人的臣服,說話就會一呼百應,道德超越前人,風範垂於後世。這就是聖哲的宏圖,帝王的大業,能成就宏偉事業,就在於慎守。
守帝王之業容易,創帝王之業艱難。既然得到了艱難的,難道還保不住容易的?如果有人保不牢固,那就是驕奢淫逸的緣故。慎終如始,怎能不時刻自我勉勵呢!《易經》上說:“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這樣,自身平安,國家也就可以保住了。”這話很對,不可不去深刻理解。想來陛下向善之志不減當年,而聞過必改的精神卻有點不如往日。如果在今天平安無事的情況下,還像過去那樣謙恭節儉,那就盡善盡美了,必將會受到人們的讚頌。
太宗皇帝對魏徵的意見大為讚賞並予以採納。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因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惡之罪,被御史彈劾上奏。太宗皇帝聽後對身邊的大臣們說:“古代唐堯是大聖,他的兒子丹朱卻非常不成才;柳下惠是大賢,他的弟弟盜跖卻成了巨惡之人。他們以聖賢之訓,以父子兄弟之親,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薰染而發生變化,去惡從善,現在要求刺史教化百姓都使他們走正道,這怎么可能呢?如果因此都給予貶降,恐怕今後都會互相隱瞞罪行,就發現不了罪犯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惡之罪的,刺史不必連坐獲罪,只令其明加查糾懲治,這樣才可以肅清奸惡之人。”
貞觀十六年,唐太宗對大理卿孫伏伽說:“做鎧甲的人千方百計使鎧甲堅固,唯恐被人擊傷;造箭的人希望箭頭尖銳,唯恐不能將人射傷。為什麼呢?他們只是各司其職,都希望自己稱職而已。我常常詢問法務部門刑罰的輕重情況,他們都說刑罰比前代寬大,但我仍然擔心主管斷案的官員以殺人為功,沽名釣譽,危害別人以抬高自己。現在我所擔心的就在於此!應嚴加禁止,刑罰務必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