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卷八
作者:李昉
○囚
《易·坎卦》曰:上六,系用徽犍黑,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險陗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置於思過之地。)
《書·武成》曰:釋箕子囚,封比干墓。
又《泰誓》曰:屏棄典刑,囚奴正士。(屏棄常法而不顧,箕子正諫而以為囚奴。)
又《康芫》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幼僧時,丕蔽要囚。(要囚,謂察其要囚辭以斷獄,既得其辭服,應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於三月,乃大斷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詩·泮水》曰:矯矯虎臣,在泮獻馘。淑問如皋陶,在泮獻囚。(囚,拘也。僖公既伐淮夷,而反在泮宮,使武臣獻馘,又使善聽獄之吏如皋陶者,獻囚,言伐有功,所以任者,得其人也。)
《周禮·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
《禮·月令》仲夏,小暑至,挻重囚,出輕系。(挻猶寬也。重囚寬之,至秋方決輕,輕系出而舍之也。)
《傳·莊公》曰:乘丘之役,公以金僕姑射南宮長萬,公右歂孫生搏之。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不敬子矣。"
又曰: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瞫音審。取戈以斬囚,遂以為右。
又曰:鄭公子歸生授命於楚,伐宋。宋華元、樂呂御之。戰於大棘,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呂。
又曰:晉侯觀于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南冠,楚冠也。縶,拘系也。)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伶人也。"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使與之琴,操南音。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太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嬰子齊,令醜子重也。側,司馬子反也。言其尊卿敬志也。)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
又曰:楚子侵鄭,鄭皇頡戍之,出與楚師戰,敗。穿封戍囚皇頡,公子圍與之爭之,(公子圍,共王子靈王也。)正於伯州犁。(正,典直也。)伯州犁曰:"請問於囚。"乃立囚。伯州犁曰:"所爭,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為王子圍,寡君之貴介弟也。"(介,大也。)下其手曰:"此子為穿封戍,方城外之縣尹也。誰獲子?"(上下手以道囚意。)囚曰:"頡遇王子,弱焉。"(弱,敗也,言為王子所得也。)戍怒,抽戈逐王子圍。
又曰:衛侯如晉,晉人執而囚之於士弱氏。(士弱,晉主獄大夫也。)
又曰:紂囚文王七年,諸侯皆從之囚。紂於是乎懼而歸。
《史記》曰:孟嘗君入秦,秦王欲留之。人或說相秦必先齊而後秦,秦其危矣。於是秦昭王乃囚孟嘗君。
《漢書》曰:雋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為飲食,語言異於他時。或無所出,母怒,為之不食。故不疑為吏,嚴而不殘。
又曰:呂后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
又《天文志》曰:有勾圓十五星屬杓,曰賤人之牢,牢中星實則囚多,虛則囚出。
又曰:王章下廷尉獄,妻子皆系。小女年十二,起號哭曰:"平常獄上夜,呼囚數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剛,先死丈必君。"果死。
又曰:蕭育當系,乃欲棄官,按珮刀曰:"蕭育,杜陵男子,何詣曹也?"
《東觀漢記》曰:和熹鄧後稱制,京師旱,自三月至五月,太后幸洛陽寺,省庶獄舉冤。囚徒杜洽不煞人,自誣,被掠羸困,便與見,畏吏,不敢白。吏將去,舉頭若有言。太后察視,覺之,即呼還,問狀,遂得申列,即時收令下獄抵罪,尹左遷。行未還宮,澍雨大降。
又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師旱。幸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未還宮而澍雨。
又曰:馬援為郡督郵,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縱之,亡命北地,遇赦留。
《後漢書》曰:陸續字智初,會稽吳人也。太守尹興闢為郡門下掾。是時,楚王英謀反,陰天疏下善士。及楚事覺,顯宗得其錄,有尹寫墅,乃征興詣廷尉獄。續與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餘人詣洛陽詔獄,續母遠至京師,覘候訊息。獄事持急,無緣與續相聞,母但作饋食,付門卒以進之。對食悲泣,不能自勝。使者怪而問其故。續曰:"母來不得相見,故但使泣耳。"使者大怒,以為門吏通傳意氣,將召案之。續曰:"因食餉羹,識母所自調和,故知來耳,非人告也。母嘗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是以知之。"
《魏志》曰:太祖征劉備,先遣賈逵至斜谷視形勢,道逢水衡載囚數十車。逵以運急,輒載重者一人,皆放其餘。太祖善之。
《晉書》曰:曹攄為臨淄令,獄有死囚。歲夕,攄行獄,愍之曰:"卿等不幸至此非所,如何?新歲人情所重,豈欲暫見家耶?"眾囚皆泣曰:"若得暫歸,死無翰蘙。"攄悉開獄出之,克日令還。掾吏固爭,鹹謂不可。攄曰:"此雖小人,義不見負。自為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還,並無違者。一縣嘆服,號曰聖君。
《北史》曰:後魏元麗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惡之。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徙流案未由台者,一時放免。
《宋書》曰:王志累遷宣城內史,清謹有恩惠。郡人張倪、吳慶爭田,經年不決。志到官,父老相謂曰:"王府君有德政,吾鄉里乃有如此爭。"倪、慶因相攜請罪,所訟地遂成閒田。後為東陽太守,郡獄有重囚十餘。冬至日,悉遣還家,過節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憂。明旦,果至,以婦孕。吏人又益嘆服之。
又曰:謝方明為驃騎長史,理南郡。年終,江陵縣獄囚事無輕重,悉放歸家使過正,三日還到,罪重者二十餘人,綱紀己下,莫不疑懼。時晉陵郡送故主簿弘季鹹、徐壽之並隨在西,固諫,以為昔人雖有事,或是記籍棺茉,且當今人情簿,不可以古義相許。方明不納,一時遣之。囚及父兄並驚喜涕泣,以為就死無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歸,逮二日反。餘一囚十日不來,五官朱千期請見自討之。方明知為囚事,使左右謝五官不須入,囚當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歸。鄉村責讓,率領將送意常逃者。遠近嘆服焉。
《北齊書》曰:梁湘東王繹遣世子方諸出鎮郢州,顏之推常管記室。值侯景陷郢,之推被執,頻欲煞之,賴其行台郎中王則屢護救免,囚送建鄴。
《北史》曰:蕭捴入周,為上州刺史,為政以禮讓為本。嘗至元日,獄中囚系悉放歸家,聽三日然後赴獄。主者爭之,捴曰:"昔王長、虞延見稱前史,吾雖寡德,竊懷景行,以之獲罪,彌所甘心。"諸囚荷恩,並依限而至。吏人稱其惠化。
《陳書》曰:張種以外戚賜無錫嘉興縣秩。嘗於無錫,見有重囚在獄,天寒,呼囚曝日,遂失之。陳文帝聞之,笑而不責。
《南史》曰:吉翰遷豫州梁郡諸軍,時有死罪囚,典簽意欲活之,因翰入閤齋呈事,翰省說語,令且去,明可更呈,典簽不敢復入。呼之乃來,取昨所呈事。視訖,謂曰:"卿意當欲宥此囚死命,昨於齋坐,見其事,亦有心活之。但此囚罪重,不可全貸。既欲加恩,卿便當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簽,付獄煞之,原此囚生命。
《唐書》曰:韋仁壽,隋大業末為蜀郡法司書佐,獄無冤囚。其有得罪者,臨將就戮,猶西向為仁壽禮佛而死。
又曰:太宗親錄囚徒,多所原宥。見死罪者,憫之,放歸於家,限至來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並依期而集。於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釋禁,自至朝堂,不勞督領,一無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盡赦之。
又曰:高宗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上以囚數少,甚喜。
又曰:呂元應為蘄州刺史,頗著恩信。嘗歲終閱郡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見。"因泣下。元應憫焉,盡脫其械縱之,與為期。守吏曰:"賊不可縱。"元應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無後到者。由是群盜感義,相引而去。
韓子曰:溫人入周,周不內。問之曰:"客耶?"對曰:"主人也。"問其巷而不知也。吏曰:"囚之。"君使人問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謂非客,何也?"對曰:"臣少也誦《詩》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則我天子臣也。"
《淮南子》曰:拘囹圄者,以日為修。當市死者,以日為短。
《吳越春秋》曰:吳王拘越王句踐與大夫范蠡於石室,吳王疾,越王謂太宰嚭曰:"囚臣請一見問疾。"太宰入言,吳王乃見越王也。
《列女傳》曰:嚴延年為河南太守,河南號曰屠伯。(以其刑煞為主。若屠者也。)其母嘗從東海來,欲就延年。昆洛陽,適見報囚。(所執決刑戮之囚也。)母大驚,便周骷亭,不肯入府。
《會稽典錄》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務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當斷,夜省刑狀。其妻執燭,吉持筆,夫妻相向垂泣。妻嘗謂吉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一人濫罪。"
《太公金匱》曰:文王問太公曰:"天下失道,忠諫者死。予子伯邑考為王仆御,無故烹之,囚予於羑里,以其羹歠予。"
《風俗通》曰:囚,遒也,言辭窮得罪誅遒也。禮:罪人寘諸圓土,故囚字為口中人,此其象也。
《陳留耆舊傳》曰:虞延除細陽令,每至歲時伏臘,輒休,遣囚各歸家。囚並感其恩,應期而還。
韓陽《天文要集》曰:流星入昴,貴人有繫囚也。
《論衡》曰:李子長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為人,象囚之形,鑿地為陷,臥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動,冤侵奪者木囚動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將天神之氣動木囚也?
○徒
《史記》曰:秦始皇至湘山,逢大風,不得渡。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對曰:"堯女舜撇蘙。死而葬此。"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樹,赭其山上。
又曰: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多亡之,到豐西澤中,止飲,夜乃解縱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從此逝矣。"徒中壯士願從者十餘人。
《漢書》曰:匈奴侵寇,王莽大募天下囚徒,拇墅曰豬突犭希勇。(服虔曰:突者,逐也。惟觸突人,故取以為喻也。)
范曄《後漢書》曰:尚書郎張俊自獄中上書訟罪,而俊獄己報廷尉。將出穀門,臨行刑,鄧太后詔馳騎,以減死論。俊上書謝曰:"孤恩負義,自陷重刑。請斷竟訖,無所復望。廷尉鞠遣,刀斧在前,棺絮在後,魂魄飛揚,形容己枯。陛下聖澤,以臣嘗在近密,識其狀貌,復其眼目,留心曲慮,特加偏覆。喪車復還,白骨更肉,披棺發槨,起見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當死復生。陛下德過天地,恩重父母,誠非臣俊破碎骸骨,舉宗腐爛,所報萬一。臣俊徒也,不得上書,不勝去死就生,驚死勇躍,冒昧拜章。"世皆哀其文。
《魏略》曰:人得崔琰書,以裹幘籠,持其籠行都道中。時有與琰宿不平者,遙見琰名著幘籠,從而視之,遂白太祖,以為琰腹誹心謗,乃收付獄,髡刑輸徒。前所白琰者又白云:"琰為徒,虬須直視,心似不平。"太祖亦以為然,遂欲煞之。
又曰:王陵字彥雲,太原人。凌為發乾長,遇事,髡刑五年,當道掃除。時太祖下車,過問:"此何徒?"左右以狀對。太祖曰:"此所坐亦公耳。"於是選為驍騎主簿。
《三國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晉陽也,陽休之勸崔季舒曰:"一日不朝,其間容刀。"季舒性好聲色,心在閒放,遂不請行,欲恣其淫樂。司馬子如等緣宿憾,乃奏暹及季舒過狀,各鞭二百,徒於馬城,晝則供役,夜置地牢。
《瑣語》曰:晉冶氏女徒病,棄之。舞嚚之馬僮飲馬而見之,病徒曰:"吾良夢。"馬僮曰:"汝奚夢乎?"曰:"吾夢乘馬如河汾三恚幣願嫖瑜亍!舞嚚自往視之曰:"尚可活,吾買汝。"答曰:"既棄之矣,猶未死乎?"舞囂曰:"未。遂買之。"至舞嚚氏而疾有間,而生荀林父。(《神翼記》又載之。)
《鍾離意別傳》曰:司徒侯霸辟意署議曹掾,以詔書送囚徒三百餘人到河北連陰。冬盛寒,徒皆貫連械,不復能行。到弘農縣,使令出見錢為徒作襦袴,各有升數。令對曰:"被詔書,不敢妄出錢。"意曰:"使者奉詔命,寧私行耶?"出錢使上尚書,使者亦當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狀,見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誠良吏也。"襦袴既且悉到,前縣給賜糜粥。後謂徒曰:"使者不忍善人嬰刑,饑寒感惻於心。今以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過慈父,身成灰土,不敢逃亡。"意復曰:"徒中無欲歸候親者耶?"其有節義名者五六十人,悉解械桎,先遣之,與期日會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劉楨《京口記》曰:有龍目湖,秦始皇東遊,觀地勢,曰有天子氣。使赭衣徒三千人鑿此中間長岡授饗,因改名為丹徒。
《風俗通》曰:徒不上墓,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亡。謹案《孝經》:身體髮膚,授之父母。曾子病困,啟手足以歸全也。今遭刑者髡首剔發,身被加笞,新出狴犴,臭穢不潔。凡祭祀者,孝子致齋,貴馨香如親存也。時見子被刑,心有惻愴,緣生事死,恐明不歆承,當不上能鼴。
郭子曰:劉道貞嘗為徒,扶風王司馬駿以五匹布贖之。既而用為從事中郎,當時以為美談。
孔融《肉刑論》曰:今之洛陽道橋作,徒囚於廝役十死一生。故國家常遣三府請詔,月一案行。又置南甄官使者,主養病徒,僅能存之。語所謂"洛陽豪徒韓伯密,加笞三百不中一,髡頭至耳發詣膝"。此自為刑,非國法之意。
○徒作年數
《周禮·秋官上·大司寇》曰: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又《秋官上》曰:司圓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出圓土者煞。
《漢書》曰: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鬼薪,為宗廟取薪。白粲,澤水使正白。)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晉律》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若諸士詐偽,將吏越武帝垣,兵守逃歸家,兄弟保人之屬,並五歲刑也。)四歲刑,(若復上聞入殿門上變事,漏露泄選舉事,誤發密事,毆兄娣之屬,並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二歲刑減一等,入罰金。二歲以上至五歲刑,皆耐罪。若越城作奔,走馬眾中,有挾天文圖識之屬,並為二歲刑。)
張斐《律序》曰: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罪己定為徒,未定為囚。)累作不過十一歲。(五歲徒犯一等加六歲,犯六等加為十一歲作。)累笞不過千二百。(五歲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