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卷九
作者:李昉
○獄
《釋名》曰:獄,確(胡角切。)也。言確人情偽也。又謂之牢,言所在堅牢也。又謂之圓土,言築土表牆,其形圓也。又謂之囹圄,囹,領也,圄,御也,領錄徒囚禁御之也。
《急就篇》曰:皋陶造獄。
《說文》曰:獄謂之牢。
《易》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又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又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詩·小宛》曰:哀我填寡,宜岸宜獄。(岸,赤獄,鄉亭之系曰犴也。)
《詩含神霧》曰:杓為天獄,主天煞也。
《禮》曰:孟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止獄訟。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鄭玄注曰:囹圄,所以禁守,系者則令之別獄矣。
《周禮·秋官·司寇》曰:以圓土聚教罷民。(圓土,獄城也。)
《春秋元命苞》曰:為獄圓者,象斗還合。宋均注曰:作獄圓者象斗運。
《國語》曰:溫之會,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晉侯將煞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無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無乃不可乎?(不行,謂不順也。)夫君臣無獄,(獄,訟也。無是非曲直獄訟之義也。)今元咺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而叔父聽之,一逆矣。又為臣殺其君,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諸侯而有再逆政,余懼其無後也。(在魯僖三十年。無後,尾馛複合諸侯。)不然,余何私於衛侯?"晉人乃歸衛侯。
《史記》曰:趙高案治李斯。李斯拘執束縛,居囹圄中,仰天而嘆曰:"嗟乎!悲夫不道之君,何可為計哉?"
又曰:蕭何卒,召曹參。參去,囑其後相曰:"以齊獄市為寄,慎勿擾也。"
又曰:周勃為丞相,十餘月,拇殊相就國。歲餘,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絳侯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其後有上書告勃反,下廷尉。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與獄吏。吏乃書牘背示之曰:以公主為證。公主者,孝文女也。勃子勝之尚公主,故獄吏教引為證。薄太后亦以勃無反事。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曰:"絳侯綰皇帝璽,將兵於北軍,不以此時反,今居一小縣,顧反耶?"文帝使持節赦絳侯,復爵邑。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也?"
又曰:鉤弋夫人得幸武帝,乃生昭帝。帝立,時年五歲,衛太子廢。後上幸甘泉宮,命畫工圖畫周公負成王,於是左右群臣知帝欲立少子。後數日,帝譴責鉤弋夫人。夫人脫簪珥叩頭,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獄。"夫人還顧,帝曰:"趣行,汝不得活。"夫人死雲陽宮。時暴風揚塵,百姓感傷,使者持棺往葬之,封識其處。後帝閒居,問左右曰:"人言何?"左右對曰:"人言且立其子,何去其母乎?"帝曰:"然。是非兒曹愚人所知也。往古國家所以亂者,由主少母壯也。女主獨居驕蹇,淫亂自恣,莫能禁也。汝不聞呂后耶?"故諸為武帝生子者,無男女,其母無不譴死,豈可謂非賢聖哉?
《漢書》曰:韓安國坐法抵罪,獄吏田甲辱安國。安國曰:"死灰獨復不燃乎?"甲曰:"燃即溺之。"居無幾,安國為梁內史,田甲亡。安國曰:"甲不就官,我滅爾宗。"田甲肉袒謝,安國嘆曰:"公等足與治乎?"卒善遇之。
又曰:孝宣帝初生,號曰皇孫。生數月,遭巫蠱事,收系郡邸。邴吉為廷尉監。望氣者言長安獄中有天子氣,上遣使者分條中都官獄,系者輕重皆煞之。內謁者令郭攘夜至郡邸獄,吉拒關,使者不得入,皇曾孫賴吉得全。
又曰:張湯,杜陵人。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鼠盜肉,父怒湯,湯掘燻得鼠及餘肉,劾鼠掠笞,並取鼠與肉,具勇駕堂下。父見之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
又曰:夏侯勝為議,不許宣帝尊武帝廟,下獄,及丞相長史黃霸坐不舉劾,俱下獄。霸欲從勝授經,勝辭以罪死。霸曰:"朝聞道,夕死可矣。"勝賢其言,遂授之。系更再冬,講論不怠。
又曰:有罪當械者皆頌繫。應劭注曰:頌者,容也。言見寬容,但處曹吏,不入狴牢。
又曰:尹賞,鉅鹿楊氏人。長安中奸多,閭里少年群輩史吏,授財報仇,相與探丸,得赤丸斫武吏,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喪。城中薄暮塵起,剽劫行者死傷橫道。賞以三輔高弟選守長安令,治獄,穿地方深各數丈餘,乃以大石覆其口,名虎牢。輕薄惡子,鮮衣凶服被鎧扞持刀兵者,捕得數百人內虎牢中。數日一發視,皆枕藉死,長安中遂無盜賊。
又曰:《天文志》曰:勾圓十五星屬杓,曰賤人之牢。星實則囚多,虛則開出。
《續漢書》曰:范滂字孟博,坐系黃門北寺獄,吏謂曰:"凡坐系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賢者,古之直臣,知滂無罪,將理之上帝。如有其罪,祭之何益?"眾人由此止也。
又曰:武帝置中都獄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惟廷尉及洛陽有詔獄。
又曰:虞詡字叔卿,陳留圉人。祖為獄吏,嘗效於公之治獄。及詡生,經曰:"吾雖不及於公子孫至丞相,冀得為九卿。"故字詡曰叔卿。至尚書令。
又曰:李業字距游,廣漢人。王莽居攝,太守劉鹹聞業有德,辟業。業稱疾,鹹怒,教曰:"賢者不避害,猶彀射市中,命薄者先死。"令業詣獄養病。客有說鹹者,乃出業。
謝承《後漢書》曰:赤眉入長安,時式侯恭以弟盆子為赤眉所尊,故自系。赤眉至,更始奔走,式侯從獄中參械出街中,逢京兆尹解惲,呼曰:"解君載我。我更始之忠臣也。即帝敗我,弟又為赤眉所立。"惲使後車載之前行,見定陶王劉禮,解其械,言帝在渭中船上。遂相隨見更始。
范曄《後漢書》曰:許楊為都水掾,使典復鴻郤陂。初,豪右大姓因緣蕘役,競欲辜較在所,楊一無所聽,乃共謐深取授財賂,遂收楊下獄,而械輒自解。獄吏見恐,遽即夜出楊。時天雨陰晦,道中若有火光照之,時人異焉。
又曰:杜篤字季雅。居美陽,與美陽令游,數從請託,不諧,頗相恨。令怒,收篤送京師。會大司馬吳漢薨,光武詔諸儒誄之。篤於獄中為誄,辭最高。帝美之,賜帛免之。
《東觀漢記》曰:崔篆為新建大尹。篆嘆曰:"吾生值澆羿之君,上有老母,下有兄弟,安得獨潔己而危所生哉?"乃腳踏車到官,稱疾,三年不視事行縣。門下掾倪敞諫,篆乃強起班春,所至之縣,獄犴填滿。篆垂涕曰:"嗟乎!刑罰不中,乃陷民於阱。此皆何罪,而至於是乎!"遂平理,所出二千餘人。掾吏叩頭諫曰:"誠仁者之心。然獨為君子,將有悔乎?"篆曰:"邾文公不以一人易其身,君子謂之知命。如煞一大尹贖二千人,蓋所願也。"遂稱疾去。
又曰:鮑昱為泚陽長。縣人趙堅煞人系獄,其父母詣昱,自言年七十餘,惟有一子,適新娶,今系獄當死,長無種類,涕泣求哀。昱憐其言,令將妻入獄,解械止宿,遂任身有子。
衛弘《漢舊儀》曰:郡邸獄理天下郡國上計,屬大鴻臚,東市獄屬京兆尹。
王隱《晉書》曰:太康五年夏六月,初置黃沙獄。
《晉書》曰:武帝置黃沙獄,以典詔囚,以高光歷世明法,用為黃沙御史。
又曰:帝至平陽,為劉聰所幽辱。麴允伏地號哭不能起,聰大怒,幽之於獄。允發憤自煞,聰善其忠烈,贈車騎將軍、節愍侯。
又曰:喬智明為歿寇將軍,隆慮、共二縣令,愛之,號為神君。部人張兌為父報仇,母老單身,有妻無子,智明愍之,停其獄。歲余,令兌將妻入獄,兼陰縱之。人有勸兌免,兌曰:"有君如此,吾何忍累之?縱吾得免,作何面目視息世間?"於獄產一男,會赦得免。
又曰:霍原字休明,燕國廣陽人也。少有智力,叔父坐法當死,原入獄訟之,捶毒備加,終免叔父。
《晉令》曰: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獄卒為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稟獄卒作食寒者與衣,疾者給醫藥。
《宋書》曰:溉捴,明帝立,擢為太子洗馬。捴資籍豪富,厚自奉養,供一身一月十萬。宅宇山池,妓妾姿藝,皆窮上品,才調流贍,善納交遊,愛妓陳玉珠,明帝遣求,不與,逼奪之。捴頗怨,帝令有司誣奏,將煞之。捴入獄數宿,須皆白,免死,系尚方。
蕭子顯《齊書》曰:戴僧靜,會稽永興人也。少有膽力,便弓馬。於都載錦,為歐陽式所得,系兗州獄。太祖遣薛深餉僧靜酒食,以刀子置魚腹中。僧靜與吏飲,以刀刻械,手自折鎖,髮屋而出。歸太祖,送止之齋內,以其空貧,年給粟千斛。
崔鴻《後趙錄》曰:石季龍幽中書令徐光於襄陽國詔獄,光在獄中註解經史十餘萬言。
《三國典略》曰:周諜入於齊,為揚州刺史平鑒所獲,系之獄。妻生男,鑒因喜醉,擅放免之。既醒知非,上啟自劾,齊主特原其罪。
《隋書》曰:斐政為襄州總管,妻子不之官所,授秩奉散給寮吏。民有犯罪者,陰悉知之,或竟歲不發,至再三犯,乃因都會時於眾中召出,親案其罪,五人處死,徒流者甚眾,合境惶懾,令行禁止,小民蘇息,稱為神明。爾後不修囹圄,殆無爭訟。
又曰:薛胄為兗州刺史。譏官,繫囚數百,胄剖斷旬日便了,囹圄空虛。
又曰:柳儉拜蓬州刺史,獄訟者庭遣,不為文書約束,縱容而己,獄無繫囚。
《唐書》曰:太宗行次靈石縣,指獄而謂皇太子曰:"此何謂?"皇太子對曰:"此所謂圓獄,將系罪人。"太宗因曰:"文王作罰,刑茲無赦,而漢文帝志在輕刑,但以詳平為佳,非謂有罪而釋也。濫系無辜則政道缺,久滯有罪則怨氣生。圓土之中,仰視青天有同懸鏡,而鎖械虜體,鬱結其中。夫循諸己者,可以知物。《傳》曰:其恕乎?由此言之,不言不慎。
又曰:陽城為道州刺史,觀察史判官督其賦至州,怪城不出迎,以問州吏。吏曰:"刺史聞判官來,以為有罪,自囚於獄,不敢出。"判官大驚,馳入,謁城於獄曰:"使君何罪,某奉命來候安否耳。"留一二日未出去,城因不復歸,館門外有故問扇橫地,城晝夜坐臥其上。判官不自安,辭去。
《晏子春秋》曰:景公籍重而獄多,拘者滿圄,怨者滿朝。晏子諫,不聽。
《淮南子》曰:君不入獄為恩也。
《論衡》曰: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斯盍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故皋陶禮羊,跪坐事之。此則神奇瑞應之類。
《風俗通》曰:《易·噬嗑》為獄。獄,十月之卦,從犬言聲。二犬亦存以守也。廷者,陽也,陽尚生長。獄者,陰也,陰主刑煞。故獄皆在庭北,順其位。
又曰:《詩》云:宜犴宜獄。犴,司空也。周禮,凡萬民之有罪過巳離於法者,桎梏以上坐諸嘉石,役諸司空,令平易道路也。
又曰:周禮,三王始有獄。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觀之台,桀拘湯是也。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於閭里,紂拘文王是也。周曰囹圄,令圄,舉也,言人幽閉思愆,改惡為善,因原之也。今縣官錄囚皆舉也。
《三輔黃圖》曰:長安有九市、二十四獄。
《扶南傳》曰:扶南俗理訟無牢獄鞭杖,惟以探湯、捧鎖、沒水為信。先使沐浴齋戒,乃令以手內湯,或捧熱鑕,或沒水中,無罪者不爛、不焦、不沒,罪者即驗也。
《會稽典錄》曰:鍾離意為堂邑令。縣民防廣為父報仇系獄,其母病死,廣聞之,號泣獄。意為之悽惻,出廣,見之,曰:"今欲出若歸家殯斂,有義則還,尾殹則己。"丞掾諫以為不可,意曰:"不還之罪,令自授之。"廣臨殯畢,即自獄以狀表上,詔減死一等。
又曰:盛吉字君達,山陰人,司徒虞延辟西曹掾。時隴西太守鄧融以贓罪徵詣廷尉,前後考驗,歷歲不服,明帝下三府,遣精能掾屬,更就彈劾。吉到詔獄,但敕主者供湯沐飲食,不去問事。明日復往,解融桎梏,安徐以情,責君若無贓,強見誣枉,宜具列辭,當相伸理,如審有罪,不得誣罔國家。融感吉意,即移辭首服。
又曰:黃昌為蜀郡太守,密捕得盜帥一人,悉使疏諸縣強盜,密往捕錄。其諸小盜皆原其死,謫作棧道以代民役。由是道不拾遺,獄至連年無有重囚。
又曰:高豐字文林,為酇縣獄吏。刺史虞孟行部,到旬日,酇縣僻,敕酇長將囚徒就所在錄見。林被文書,閉獄下籥,不肯送徒。自詣諫曰:明使君乘法駕騑驂,銜命理冤,當縣縣而至。今乃遙召囚徒,欲省更煩,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酇獄非漢地乎?囚徒終不出縣,特望朱軒回輪向酇。孟遂到酇。
《襄陽耆舊記》:諸葛亮出關中,使馬謖統大眾在前,為魏將張郃所破,坐下獄死,時年四十九。臨終,與亮書曰:"明公視謖猶子,謖視明公猶父。願推殛鯀興禹之義,使平生之交不虧,謖雖死,無恨於黃泉。"
《博物志》曰:夏曰念室,殷曰動止,周曰稽留,三代之異名也。又狴犴者,亦獄別名。
韓陽《天文要集》曰:貫索,貴人之牢中星,實則囚多,虛則開出。
《搜神記》曰:漢武帝東遊,未出函谷關,有物當道,其身數丈,其狀象牛,青眼而曜精,四足入土,動而不死。百官驚懼,東方朔乃請酒以灌之。灌之十斛而物消,帝問其故。答曰:"創墅為患憂之物,氣之所生。此必秦之獄地,不然則罪人徒作者之聚。夫酒忘憂。故能消之也。"帝曰:"吁!博物之士,至於此乎?"
東方朔曰:孝武皇帝時,幸甘泉,至長平坂上,馳道中央有蟲覆而赤,如生肝狀,頭目口齒鼻耳盡具。先驅旄頭馳還以聞曰:"道不可御。"於是上止車,遣侍中馳往視之,還,盡莫知也。時東方朔從在後屬車,上召朔使馳往視之,還,對曰:"怪哉。"上曰:"何謂也?"朔對曰:"秦始皇時拘系無罪,幽煞無辜,眾庶怨恨,無所告訴,仰天而嘆曰,怪哉!感動皇天,此憤氣之所存也,故名之曰怪哉。是地必秦之獄處也。"上有詔使丞相公孫弘案地圖,果秦之獄處也。上曰:"善!當何以去之?"朔曰:"夫積憂者,得酒而去之。以酒置中,立消靡。"上大笑曰:"東方生貞所謂先生也,何以報先知之聖人哉!"乃賜帛百匹。
《異苑》曰:建康陵欣,景平中死於揚州作部,克辰當葬。作部督夢欣云:"今為獄公姥祖夕有期,莫由自反,勞君解謝,令得放遣。"督不信,夜後又夢,言辭轉切,因歌一曲云:"生時世上人,死作獄中鬼。不得還墳墓,灰沒有餘罪。"督覺,為謝神,從此便絕。
劉義慶《幽明錄》曰:晉廬陵太守龐企字子及,上祖坐事系獄而非其罪。見螻蛄行其左右,相謂曰:"授鼷有神,能活我死,不當善乎?"因投飯與螻蛄,食盡,去。有頃復來,形體稍大,意異之,復與食。數日,其大如豚。譏芼行刑,螻蛄掘壁根為大孔道,得從此出亡。後遇赦得活矣。
《齊諧記》曰:吳當陽縣董昭之泛船過錢塘江,江中見一蟻,著一短蘆,惶遽畏死,使以繩系蘆著船。船至岸,蟻得出。中夜,夢見一人,烏衣來謝,云:"仆是蟻中王,君有急難當先見語。"歷十餘年,江左卻盜縱橫,錄昭之為劫主,系餘姚獄。昭之曰惟蟻王夢雲,緩急當告,今何處告之?獄囚言,但取兩三蟻著掌中祝之,昭之如其言。暮果夢昔烏衣人,云:"可急去,入餘杭山,天下既赦命不久也。"於是便覺,蟻齧械己盡,因得出獄。過江投餘杭山,遇赦,遂得免。
《桓子新論》曰:近哀平間道士臨淮董仲君坐系獄,病死,數日,目陷生蟲,吏捐棄之,便更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