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古詩文古書籍網

詩文/作者/古籍5 / 18頁

金史·志·卷二十六

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十五年,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十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懷冤抗訴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時濟南尹... 閱讀全文

金史·志·卷二十八

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占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致小民... 閱讀全文

金史·志·卷三十

得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采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余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葦錢二千貫,為額。明昌五年,陳言者乞復舊置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製,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 閱讀全文

金史·志·卷三十一

矣。”“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五年正月,敕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 閱讀全文

金史·志·卷三十五

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拏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 閱讀全文

古詩文網APP客戶端立即打開

金史·志·卷三十九

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減半。(六歲以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采,行之便於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若... 閱讀全文

金史·列傳·卷十一

侍從官每遇視朝,正合侍立。自來左司上殿,諫官、修起居注不避,或侍從官除授及議便遣,始令避之。比來一例令臣等迴避,及香閤奏陳言文字,亦不令臣等侍立。則凡有聖訓及所議政事,臣等無緣得知,何所記錄,何所開說,似非本設官之義。若漏泄政事,自有不密罪... 閱讀全文

金史·列傳·卷二十一

,再賜錢百萬,仍給道路費。椿年有宰相才,好推挽士類,然頗營產業,為子孫慮。冒占西南路官田八百餘頃。大定中,括撿田土,百姓陳言官豪占據官地,貧民不得耕種。溫都思忠子長壽、椿年子猛安參謀合等三十餘家凡冒占三千餘頃。詔諸家除牛頭稅地各再給十頃,其... 閱讀全文

金史·列傳·卷二十二

有司就諭宋臣王瀹,使歸告其主,後日國書不得復爾。仲淵時為禮部侍郎,降石州刺史,景仁遷翰林學士兼同修國史。久之,上召景仁讀陳言文字。上問“事款幾何?”景仁率易,少周密,對曰:“二十餘事。”復曰:“其中如某事某事十事可行,余皆無謂也。”明日,上... 閱讀全文

金史·列傳·卷二十七

之間。法宮燕處,亦足怡神,願為宗社自重,天下之福也。”上曰:“朕諸子方壯,使之習武,故時一往爾。”同知震武軍節度使鄧秉鈞陳言四事,其一言外多闕官,及循資擬注不得人,上以問宰相張汝弼,曰:“循資格行已久,仍舊便。”肅曰:“不然。如亡遼固不足道...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