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於部分·封診式
作者:佚名
治獄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會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覆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自告□□□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某里士五(伍)丁千錢,毋(無)它坐,來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捕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
馬爰書:市南街亭求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帛裏莽緣領褎(袖),及履,告曰:「丙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
爭牛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群盜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與此首人強攻人,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劍伐收其首,山儉(險)不能出身山中。」訊丁,辭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也),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強攻某里公士某室,錢萬,去亡。己等已前得。丁與戊去亡,流行毋(無)所主舍。自晝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殺收首。皆毋(無)它坐罪。」?診首毋診身可(也)。
奪首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
□□□□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其頭所不齊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
告臣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 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黥妾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訊丙,辭曰:「乙妾(也),毋(無)它坐。」?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乙令甲謁黥劓丙。」其問如言不然?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何),或覆問毋(無)有,以書言。
(遷)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鹹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恆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恆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為報,敢告主。
告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
(癘)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
賊死爰書:某亭求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出()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二所,(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號)寇者不(也)?
經死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 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鏇通繫頸,鏇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索袤丈。衣絡禪襦、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視索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之之,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不智(知)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 以此直(值)衣賈(價)。
出子爰書: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腹)痛子出狀。 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衃)血子(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衃)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賞(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毒言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寧毒言,甲等難飲食焉,來告之。」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牒)北(背)。?訊丙,辭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以卅餘歲時(遷)。丙家節(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來,亦未嘗召丙飲。里節(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難與丙飲食。丙而不把毒,毋(無)它坐。」
奸爰書:某里士五(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 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
譯文
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嚇犯人,是失敗。
凡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辭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沒有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犯人辭窮,多次的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須記下,爰書(文中“爰書”意義廣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辭、記錄、報告書等——錄者注):因某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對其拷打訊問。
謹告某縣負責人:男子某被審訊,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請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別的問題,要派了解情況的人依法查封看守,確實寫錄,將所錄全部回報,謹告負責人。
鄉某爰書:根據某縣縣丞某的文書,查封被審訊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牲。甲的房屋、家人計有:堂屋一間、臥室二間,都有門,房屋都用瓦蓋、木構齊備,門前有桑樹十株,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時不在場,女兒大女子某,沒有丈夫,兒子小男子某,身高門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公狗一隻,查問里典某某,甲的四鄰公幹某某:“甲是否還有其他應加查封而某等脫漏未加登記,如果有,將是有罪的。”某等都說:“甲應查封的都是這裡,沒有其他應封的了。”當即將所封交付某等,要他們和同里的人輪流看守,等候命令。
謹告某縣負責人:男子某供稱,“是士伍,住在某縣某里,逃亡。”請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有幾次在簿籍中記錄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況的人確實記錄,將所錄全部回報,謹告負責人。
………愛書:某里公士甲自首說:“於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盜竊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錢,沒有其他過犯,前來自首,並告發丙。”當即命令史某前往將丙逮捕。
爰書:男子甲捆送男子丙,供稱,“甲本為士伍,住在某里,本年四月盜牛,逃亡,丙犯有殺傷人罪而逃亡,昨日白晝甲發現丙隱藏在市庸裡面,於是將他捕獲,前來自首,甲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士伍甲、乙捆送男子丙、丁及新錢一百一十個、錢範兩套,控告說:“丙私鑄這些錢,丁幫助他鑄造。甲乙將他們捕獲並搜查其家,得到這裡錢和錢範,一併送到。”
爰書:市南街亭的求盜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還有馬一匹,系蒼白雜色的母馬,右眼有病,丹色帛面夾皮,有帛里,領和袖有寬大的綠邊,還有鞋子一雙,控告說:“丙盜竊了這匹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發現,於是將丙捕獲送到。”
爰書: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帶來牛一頭、系黑色母牛,套有長套繩,有角,報告說:“這是甲、乙的牛,丟失了,甲、乙認為是自己的,一起帶來爭訟。”當即命令史某檢查牛的牙齒,牛已六歲。
某亭校長甲、求盜者某里人乙、丙送男子丁、首級一個,具弩兩具,箭二十支,報告說:“丁和這個被斬首人結夥搶劫,昨日白晝甲率領乙等巡邏到來某山,發現丁和這個被斬首的人,即行逮捕,這些弩箭是丁和被斬首的人,被斬首人用這弩箭……乙,於是用劍斬取他的首級,因山險不能把他的軀體運出山來。”訊問丁,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這個首級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於某時與某里士伍已、庚、辛、結夥搶劫某里公士的某家,盜錢一萬,逃亡,已等到前已被逮捕,丁和戊逃亡,四處漂流,無處寄居,昨日白晝在某山,甲等來捕丁、戊,戊用弩射乙,於是被殺,取了首級,丁、戊都沒有其他過犯。”可以只檢驗首級而不驗軀體。
軍戲(偏師——錄者注)負責人某爰書: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及首級一個,男子丁同來,甲報告說:“甲是尉某的私吏,參加邢丘城的戰鬥,今天在軍戲駐地道路上看見,丙故意用劍砍傷丁,搶奪這個首級,於是將丙捕獲送到。”檢驗首級,隨即驗視丁,並檢驗丁受傷情況。
……某爰書:某里士伍甲、公士鄭縣某里人丙,一起送到首級一個,分別報告說:“甲、丙在邢丘城作戰, 這是甲、丙獲得的首級,甲、丙互相爭奪,把首級送到。”檢驗首級,小發,左額角上有劍傷一處,長五寸,深到骨,像是劍的痕跡,其被割斷的頸部短而不整齊,用文書徵求辯認首級說,“如有掉隊遲到的,派來軍戲駐地辯認。”
爰書: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說:“丙是甲的奴隸,驕橫強悍,不在田裡幹活,不聽從甲的使喚,請求賣給官府,送去充當城旦,請官府給予價錢。”審訊丙,供稱:“是甲的奴隸,確係強悍,不聽從甲,甲沒有解職除過丙的奴隸身份,丙沒有病,沒有其他過犯。”命令吏某檢驗丙,沒有病,命少內某、佐某按市場標準價格在縣丞某前將丙買下,丙系常人,身價若干錢。縣丞某告某鄉負責人:男子丙被審訊,供稱:“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隸,請確定其姓名、籍貫、曾犯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甲是否曾經解除過丙的奴隸身份,然後又去奴役他,請依法加以查封看守,本文書到後用書回報。
爰書: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說:”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來說:丙強悍,請求對丙施加黥劓。“審訊丙,供稱是乙的婢女,沒有其他過犯。縣丞某告其鄉負責人: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來乙的婢女說:“乙命甲來請求對丙施加黥劓。”請詢問是否和所說的一樣?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再察問還有什麼問題,用書面回報。
爰書:某士伍甲控告說:“請求將本人親生子同里士伍丙斷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點,謹告。”謹告廢丘負責人:士伍鹹陽某里人丙,因其父甲請求將他斷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終生不得離流放地點而定罪,按甲所告將丙流放,並依法命其家屬同往,現將丙斷足,命吏和徒隸攜帶通行憑證及恆書一封送交令吏,請更換吏和徒隸,逐縣解方面軍到成都,到成都將恆書上交太守,依法給予飲食,解到廢丘,應回報,謹告負責人 。
爰書:某里士伍甲控告說:“甲的親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請求處以死刑,謹告。”當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命史已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捉丙,在某家拿獲,縣丞審訊丙,供稱:是甲的親生子,確實對甲不孝,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的里典甲送來該里士伍丙,報告說:“懷疑是麻瘋病,將他送到。”訊問丙,供稱:“在三歲時患有瘡傷,眉毛脫落,不知道是什以病,沒有其他過犯。”命醫生丁進行檢驗,丁報告說:“丙沒有眉毛,鼻樑斷絕,鼻腔已壞,探刺到他的鼻孔,不打噴,臂肘和膝部……兩腳不能正常行走,有潰爛一處,手上沒有汗毛,叫他呼喊,其聲嘶啞,是麻風病。”
爰書:某亭的求盜甲報告說:“在轄地內某處發現被殺死的梳髻無名男子一人,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檢驗,令史某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隨甲前住檢驗,男子屍體在某家以南,仰身,某頭上左額角有刃傷一處,背部有刃傷兩處,都是縱向的,長各四寸,互相沾漬,寬各一寸,傷口都是中間陷下,像斧砍的痕跡,腦部、額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污染了頭部,背部和地面,都不能量出長寬,其它部位完好無傷,身穿單布短衣和裙各一件,其短衣背部傷口相對處,有兩處被刃砍破,與傷口位置符合,短衣背部和衣襟都染有污血,男子系壯年,皮色白,身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腹部有灸療舊疤兩處,男子屍體距某亭一百步,距某里士伍丙的農舍二百步,命甲用布裙將男子掩埋在某處,等候命令,把短衣和履送到交縣廷,訊問甲同亭人員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有沒有聽到呼喊有賊的聲音?
爰書:某里的里典甲說:“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檢驗,令史某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隨甲同丙的妻和女兒對丙進行檢驗,丙的屍體懸掛在其家東側臥室北牆的房樑上,用拇指粗的麻繩做成繩套,束在頭上,繩套的系束處在頭後部,繩在房檐上,繞檐兩周后打結,留下了繩頭長二尺,屍體的頭上距房檐二尺,腳離地面二寸,頭和背貼牆,舌吐出與嘴唇齊,流出屎溺,沾污了兩腳,解開繩索,屍體的口鼻有氣排出,象嘆息的樣子,繩索在屍體上留下淤血的痕跡,只差頭後兩寸不到一圈,其他部位經檢查沒有兵刃、木棒、、繩索的痕跡。房椽粗一圍,長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懸掛繩索,地面堅硬,不能查知人的遺蹟,繩長一丈,身穿絡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足,當即命甲和丙的女兒把丙的屍體運送縣廷。檢驗時必須首先仔細觀察痕跡,應獨自到達屍體所在地點,觀察束繩地方,束繩處如有繩套的痕跡,然後看舌是否吐出,頭腳離束繩處及地面各有多遠,有沒有流出屎尿?然後解下繩索,看口鼻內有無嘆氣的樣子,並看繩索痕跡瘀血的情況,試驗屍體的頭能否從束在頭上的繩中脫出,如能脫出,便剝下衣服,徹底驗看全身,頭髮內以及會陰部,舌不吐出,口鼻有沒有嘆氣的樣子,繩的痕跡不淤血,繩索緊系頸上不能把頭脫出,就不能確定是自縊,如果死去已久,口鼻也有不能像嘆氣的樣子的,自殺的人必須先有原因,要詢問他的同居,使他們回答其原因。
爰書:某里士伍乙報告說,“昨晚乙將本人的綿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側房中,關好門,乙自己和妻丙夜間睡在正房,今早起來關門取衣,有人已在側房挖洞直通房中,裾衣丟失,不知挖洞盜竅的是誰,有幾個人,沒有丟失其他東西,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竊犯。令史爰書:本人和鄉某,牢隸臣隨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側房,側房在其正房東南,與正房相連,朝南有門,房後有小堂,牆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面與小堂地面齊,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五尺五寸,上面像豬洞形狀,用來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的痕跡寬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對看洞,是由這裡鑽進房中的,房中和洞裡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處,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處,長二尺二寸。履印前部花紋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履印像是舊履。房的北面有牆,牆高七尺,牆的北面就是街巷,北牆距小堂的北部邊緣一丈,東牆距房五步的地方,牆上有不大的新缺口,缺口順著內外的方向,好像人腳越牆的痕跡,都不能量定長寬,小堂下和牆外的地面堅硬,不能查知人的遺蹟。不知道竊犯人數和到什麼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東北部,床東面、北面各距牆四尺,床高一尺,乙說: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訊問乙、丙,都聲稱乙在本年二月做的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里,裝了綿絮五斤,用繆繒五尺做鑲邊,不知道竅犯是誰和盜竊的時間,沒有懷疑的對象,訊問丁和乙的鄰居士伍某說:“曾見過乙有一件綿裾衣,用繆繒鑲邊,不知道衣里是什麼做的,也不知道丟失的情形。”據此估計衣服的價值。
愛書: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說:“甲已懷孕六個月,昨日白晝和同里的大女子丙鬥毆,甲和丙互相揪住頭髮,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來救,把丙、甲分開。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兒流產。現甲將胎兒包起,拿來自訴,並控告丙。”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隨即檢驗嬰兒性別、頭髮的生長和胎衣的情況。又命曾經多次生育的隸妾檢驗甲陰部的血和創傷情況。再訊問甲的家屬甲到家後生活和腹痛流產的情況。丞乙爰書:命令史某、隸臣某檢驗甲送來的胎兒,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從指到肘節長短,不能辨出是胎兒。當即放在一水盆里搖盪,凝血確係胎兒。胎兒的頭、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腳、腳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別。從水中取出,又成為凝血的形狀。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隸妾某某檢驗甲,都說甲陰部旁邊有乾血,現仍少量出血,並非月經。某人曾懷孕流產,其陰部及出血情況與甲相同。
爰書: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來同里的士伍丙,共同報告說:“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飲食,前來報告。”當即將甲等的姓名、身份、籍貫記錄在文書背面。審問丙,供稱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論罪,在三十多歲時被流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請甲等,甲等不肯來,他們也沒有邀請過丙飲酒。里中如有祭祀,丙與同里的人和甲等聚會飲食,他們都不肯與丙共用飲食器具。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認識丙的人,都不願和丙一起飲食。丙並沒有毒,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士伍甲送來男子乙、女子丙,報告說:“乙、丙通姦 ,昨日晝在某處被發現,將兩個捕獲並加木械,送到。”
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於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沒有其他過犯,現來自首。”經訊問,其姓名、身份確實,於二月丙子日遊蕩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築宮室勞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記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個月零十天,沒有其他過犯,無須再行查問。將甲送交里典乙驗視,現命乙將甲押送論處,謹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