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智部·朱熹
作者:馮夢龍
【原文】
朱熹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以償;歉,蠲其息之半,大飢盡蠲之。凡十四年,以米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故雖遇歉,民不缺食,詔下熹“社倉法”於諸路。
〔評〕陸象山曰:“社倉固為農之利,然年常豐,田常熟,則其利可久;苟非常熟之田,一遇歲歉,則有散而無斂;來歲秧時缺本,乃無以賑之,莫如兼制平糴一倉,豐時糴之,使無價賤傷農之患;缺時糶之,以摧富民封廩騰價之計,析所糴為二,每存其一,以備歉歲,代社倉之匱,實為長便也。聽民之便,則為社倉法;強民之從,即為青苗法矣,此主利民,彼主利國故也。”
今有司積穀之法,亦社倉遺訓,然所積只紙上空言,半為有司乾沒,半充上官,無礙錢糧之用。一遇荒歉,輒仰屋竊嘆,不如留谷於民間之為愈矣。噫!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云:“今之撫按有第一美政所急當舉行者,要將各項下贓罰銀,督令各府縣盡數糴谷;其有罪犯自徒流以下,許其以谷贖罪。大率上縣每年要谷一萬,下縣五千。兩直隸巡撫下有縣凡一百,則是每年有谷七十餘萬,積至三年,即有二百餘萬矣。若遇一縣有水旱之災,則聽於無災縣分通融借貸,俟來年豐熟補還,則東南百姓可免流亡,而朝廷於財賦之地永無南顧之憂矣。善政之大,無過於此!”
譯文及注釋
譯文
宋孝宗乾道四年,人民缺乏糧食,朱熹求救於州府,借到常平米六百石來施救。夏天從社裡的穀倉借米糧,冬天加利息償還。歉收時免除一半利息,大饑荒時利息全免。十四年後,六百石米全數還給州府,尚有儲米三千一百石,作為社倉,不再收利息。所以雖然遭到歉收,人民也不擔心缺乏糧食。孝宗於是下詔,使朱熹的社倉法在各路推行。
評譯
陸象山(名九淵)說:“社倉固然是為農民的利益著想,然而要常年豐收,這種制度才可保持長久,如果不是可常年豐收的田地,一遇到歉收,則社倉的米只有借出而沒有收入,來年播種時缺少種子,仍然沒有辦法施救。不如同時設立一個平糴倉,豐收時買入米糧,防止價賤傷農的禍害;歉收時出售米糧,以防止富家囤積糧食,抬高價格來獲取暴利。把買進來的米糧分存兩個倉庫,其中一個倉庫的存糧保留起來,不隨便使用,以為歉收的年頭所用,用這種方法來替代動輒匱乏的社會,顯然比較實用。順從人民的方便,是社倉法;強制人民聽從的,則是青苗法。是因為前者主張利民,後者主張利國的緣故。”
當今官吏積存穀物的方法,也是社倉的遺訓。然而所積的只是紙上的空言,一半已被負責官吏據為己有,一半變成朝廷非正常調用的錢糧來源。一碰到荒年歉收,除了搖頭嘆息,一點辦法也沒有,還不如不要設定,單純的把穀物留在民間的好。唉!
何良俊(明,松江華亭人,字元朗)《四友齋叢說》說:“當今地方首長的真正德政,當務之急是將各項贓款及罰銀,督促各府縣隸全數購買穀物。犯徒刑、流放以下的罪犯,準他們用穀物來贖罪。大致上大縣每年要買谷一萬石,小縣要買五千石。兩直隸巡撫之下有一百個縣,則每年就有七十多萬石穀物。累積三年之後,就有兩百多萬石了。如果遇到一個縣有水旱災,就向無災害的縣通融借貸,來年豐收補還,則各地百姓就免於流離逃難,而朝廷對那些供應政府財政支出的重點稅收地區,也永遠不需憂心荒年歉收的問題。最大的德政,沒有比這樣更好了。”
注釋
①社倉:積穀備荒的義倉。始於隋代,由鄉社所設,且自行經營管理,故名。此處的社倉為官府所設,沿用其名。
②陸象山:陸九淵,講學於貴溪之象山,世稱象山先生,與朱熹同時代人。
③何良俊《四友齋叢說》:何良俊,明翰林院孔目,博學多聞,所著《四友齋叢說》共三十八卷,此事在第十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