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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擿奸

173、黃霸抱兒(李崇、于仲文、張詠三事附)前漢時,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婦俱懷妊。長婦胎傷,匿之,弟婦生男,奪為己子。論爭三年,不決。郡守黃霸使人抱兒於庭中,乃令娣姒競取之。既而,長婦持之甚猛,弟婦恐有所傷,情極悽愴。霸乃叱長婦曰:“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此事審矣。”即還弟婦兒,長婦乃服罪。

舊出風俗通。

按:疑獄集又載一事,與此相似:後魏李崇,為揚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歲,失之,後見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決。崇乃令二父與兒各別禁數日,忽遣吏謂曰:“兒已暴死,可出舉哀。”泰聞之,悲不自勝;奉伯嗟嘆而已,殊無痛意。遂以兒還泰。出北史本傳。此乃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別載一事,亦頗相似:後周于仲文,為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牛,後得一牛,兩家具認,久不能決。仲文令各驅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認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訶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於栗磾傳。仲文,其八世孫也。此亦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隋襄州總管裴政云:“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據證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蓋證或難憑,而情亦難見,於是用譎以擿其伏,然後得之。此三事是也。于仲文放牛事又見證慝門。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云:張詠尚書鎮蜀日,市有二嬰孩同戲,其一為奔馬所斃,孩母二人競認生者為己子,私證無所驗,有司不能決。詠佯怒,謂二嫗曰:“若當時二子盡斃馬足,爾亦何所爭耶?”乃令健卒取兒,將擲於井中。一母前走,急往護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懶。遂以子還前行者。此乃妄人傅會為之也。夫始生而奪之者,兒固未能識母也;三歲而失之者,兒或已忘其父也。二嬰同戲,縱未能言,當已識母;非歷時長久,亦不應便忘。且於仲文放所認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認兒,則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豈得雲“私證無所驗”,而復用擿奸之術,佯為擲井之怒乎?無足取者,聊附之耳。

174、薛宣斷縑前漢時,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披覆。後一人至,求共庇蔭。雨霽當別,因相爭鬥,各雲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實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何足紛紜,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縑,人各與半,使追聽之。後人曰:“太守之恩。”縑主乃稱冤不已。宣知其狀,詰之服罪。舊出風俗通。

按:此與黃霸抱兒之術同也。薛宣用於斷所爭之縑,仲文用於傷所認之牛,以其事異而理同故爾。後有善擿奸者,則霸之術猶可用也。

175、周於語屍已見核奸門。

按:於察死人狀而得稻芒焉,因以求為奸之跡,是核奸者也;與死人語而使疑怪焉,因以動懷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譎,此其所以異也。

176、崔思兢詐言已見辨誣門。

177、莊遵審奸已見釋冤門。

178、安重榮抽劍已見懲惡門。

按:擿奸鉤慝之術,皆與鞫情相似,而必用譎焉。盡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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