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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牧誓

武王戎車三百兩,兵車,百夫長所載。車稱兩。一車步卒七十二人,凡二萬一千人,舉全數。○車音居。《釋名》云:“古者聲如居,所以居人也。今曰車,聲近舍,車舍也。”韋昭《辯釋名》云:“古皆尺遮反,從漢始有音居。”長,丁丈反。卒,子忽反。虎賁三百人,勇士稱也,若虎賁獸,言其猛也。皆百夫長。○賁音奔。稱,尺證反。與受戰於牧野,作《牧誓》。

牧誓至牧地而誓眾。○牧如字,徐一音茂,《說文》作坶,云:“地名,在朝歌南七十里。”《字林》音母。

[疏]“武王”至“牧誓”○正義曰:武王以兵戎之車三百兩、虎賁之士三百人與受戰於商郊牧地之野,將戰之時,王設言以誓眾。史敘其事,作《牧誓》。○傳“兵車”至“全數”○正義曰:孔以“虎賁三百人”與戎車數同,王於誓時所呼有“百夫長”,因謂“虎賁”即是百夫之長。一人而乘一車,故云“兵車,百夫長所載”也。數車之法,一車謂之一兩。《詩》雲“百兩迓之”,是車稱兩也。《風俗通》說車有兩輪,故稱為兩。猶屨有兩隻,亦稱為兩。《詩》雲“葛屨五兩”即其類也。“一車步卒七十二人”,《司馬法》文也。車有七十二人,三百乘凡二萬一千人。計車有七十二人,三百乘當有二萬一千六百人,孔略六百而不言,故云“舉全數”。顧氏亦同此解。孔既用《司馬法》一車七十二人,又雲“兵車,百夫長所載”,又下傳以百夫長為“卒帥”,是實領百人,非惟七十二人。依《周禮·大司馬法》,天子六軍,出自六鄉,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故一鄉出一軍,鄉為正,遂為副。若鄉遂不足,則徵兵於邦國。則司馬法六十四井為甸,計有五百七十六夫,共出長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至於臨敵對戰布陳之時,則依六鄉軍法,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故《左傳》云:“先偏後伍。”又云:“廣有一卒,卒偏之兩。”非直人數如此,車數亦然。故《周禮》云:“乃會車之卒伍。”鄭云:“車亦有卒伍。”《左傳》“戰於繻葛”,杜注云:“車二十五乘為偏。”是車亦為卒伍之數也。則一車七十二人者,自計元科兵之數。科兵既至,臨時配割,其車雖在,其人分散,前配車之人,臨戰不得還屬本車,當更以虎賁甲士配車而戰。孔舉七十二人元科兵數者,欲總明三百兩人之大數。雲“兵車,百夫長所載者”,欲見臨敵實一車有百人,既“虎賁”與車數相當,又經稱“百夫長”,故孔為此說。○傳“勇士”至“夫長”○正義曰:《周禮》虎賁氏之官,其屬有虎士八百人,是“虎賁”為“勇士稱”也。若虎之賁走逐獸,言其猛也。此“虎賁”必是軍內驍勇選而為之,當時謂之“虎賁”。《樂記》雲“虎賁之士說劍”,謂此也。孔意“虎賁”即是經之“百夫長”,故云:“皆百夫長”也。

時甲子昧爽,是克紂之月甲子之日,二月四日。昧,冥;爽,明;早旦。○昧音妹。爽,明也。“昧爽”謂早旦也。馬云:“昧,未旦也。”

[疏]傳“是克”至“早旦”○正義曰:《春秋》主書動事,編次為文,於法日月時年皆具,其有不具,史闕耳。《尚書》惟記言語,直指設言之日。上篇“戊午,次於河朔”,《洛誥》“戊辰,王在新邑”,與此“甲子”,皆言有日無月,史意不為編次,故不具也。是“克紂之月甲子之日,是周之二月四日”,以歷推而知之也。《釋言》云:“晦,冥也。”“昧”亦晦義,故為冥也。“冥”是夜,“爽”是明,夜而未明謂早旦之時,蓋雞鳴後也。為下“朝至”發端,“朝”即“昧爽”時也。

王朝至於商郊牧野,乃誓。紂近郊三十里地名牧。癸亥夜陳,甲子朝誓,將與紂戰。○陳,直刃反。

[疏]傳“紂近”至“紂戰”○正義曰:傳言在“紂近郊三十里”,或當有所據也。皇甫謐云:“在朝歌南七十里。”不知出何書也。言“至於商郊牧野”,知“牧”是郊上之地。戰在平野,故言“野”耳。《詩》云:“於牧之野。”《禮記大傳》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繼牧言野,明是牧地。”而鄭玄云:“郊外曰野,將戰於郊,故至牧野而誓。”案經“至於商郊牧野乃誓”,豈王行已至於郊,乃後到退適野,誓訖而更進兵乎?何不然之甚也!《武成》云:“癸亥夜陳,未畢而雨。”是癸亥夜已布陳,故甲子朝而誓眾,將與紂戰,故戒敕之。

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鉞,以黃金飾斧。左手杖鉞,示無事於誅。右手把旄,示有事於教。逖,遠也。遠矣,西土之人。勞苦之。○杖,徐直亮反。鉞音越,本又作戌。旄音毛,馬云:“白旄,旄牛尾。”麾,許危反。逖,他歷反。

[疏]傳“鉞以”至“苦之”○正義曰:太公《六韜》云:“大柯斧重八斤,一名天鉞。”《廣雅》云:“鉞,斧也。”斧稱“黃鉞”,故知“以黃金飾斧”也。鉞以殺戮,殺戮用右手,用左手杖鉞,示無事於誅。右手把旄,示有事於教。其意言惟教軍人,不誅殺也。把旄何以白?旄用白者,取其易見也。“逖,遠”,《釋詁》文。

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同志為友,言志同滅紂。御事司徒、司馬、司空,治事三卿,司徒主民,司馬主兵,司空主土,指誓戰者。

[疏]傳“治事”至“戰者”○正義曰:孔以於時已稱王而有六師,亦應已置六卿。今呼治事惟三卿者,司徒主民,治徒庶之政令;司馬主兵,治軍旅之誓戒;司空主土,治壘壁以營軍;是“指誓戰者”,故不及太宰、大宗、司寇也。其時六卿具否,不可得知,但據此三卿為說耳。此“御事”之文,指三卿而說,是不通於“亞旅”已下。

亞旅、師氏,亞,次。旅,眾也。眾大夫,其位次卿。師氏,大夫,官以兵守門者。

[疏]傳“亞次”至“門者”○正義曰:“亞,次”,《釋言》文。“旅,眾”,《釋詁》文。此及《左傳》皆卿下言“亞旅”,知是“大夫,其位次卿”,而數眾,故以亞次名之,謂諸是四命之大夫,在軍有職事者也。“師氏”亦大夫,其官掌以兵守門,所掌尤重,故別言之。《周禮》師氏中大夫,“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朝在野外,則守內列”。鄭玄云:“內列,蕃營之在內者也,守之如守王宮。”

千夫長、百夫長,師帥,卒帥。○帥,色類反,下同。

[疏]傳“師帥,卒帥”○正義曰:《周禮》二千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孔以師雖二千五百人,舉全數亦得為乾夫長,“長”與“帥”其義同,是千夫長亦可以稱“帥”,故以“千夫長”為師帥,“百夫長”為卒帥。王肅雲“師長、卒長”,意與孔同,順經文而稱“長”耳。鄭玄以為“師帥,旅帥也”,與孔不同。

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八國皆蠻夷戎狄屬文王者國名。羌在西蜀叟,髳、微在巴蜀,盧、彭在西北,庸、濮在江漢之南。

[疏]傳“八國”至“之南”○正義曰:九州之外,四夷大名,則東夷、西戎、南蠻、北狄,其在當方,或南有戎而西有夷。此八國並非華夏,故大判言之,“皆蠻夷戎狄屬文王者國名”也。此八國皆西南夷也,文王國在於西,故西南夷先屬焉。大劉以“蜀”是蜀郡,顯然可知,孔不說。又退“庸”就“濮”解之,故以次先解“羌”。雲“羌在西蜀叟”者,漢世西南之夷,“蜀”名為大,故傳據“蜀”而說。左思《蜀都賦》云:“三蜀之豪,時來時往。”是蜀都分為三,羌在其西,故云“西蜀叟”。“叟”者蜀夷之別名,故《後漢書》“興平元年,馬騰、劉范謀誅李亻霍,益州牧劉焉遣叟兵五千人助之”,是蜀夷有名“叟”者也。“髳、微在巴蜀”者,巴在蜀之東偏,漢之巴郡所治江州縣也。“盧、彭在西北”者,在東蜀之西北也。文十八年《左傳》稱,庸與百濮伐楚,楚遂滅庸。是“庸、濮在江漢之南”。

稱爾戈,比爾乾,立爾矛,予其誓。”稱,舉也。戈,戟。乾,楯也。○比,徐扶志、毗志二反。楯,食準反,又音允。

[疏]傳“稱舉”至“乾楯”○正義曰:“稱,舉”,《釋言》文。方言云:“戟,楚謂之孑,吳揚之間謂之戈。”是“戈”即戟也。《考工記》云:“戈柲六尺有六寸,車戟常。”鄭云:“八尺曰尋,倍尋曰常。”然則戈戟長短異名,而雲“戈”者即戟,戈戟長短雖異,其形制則同,此雲舉戈,宜舉其長者,故以“戈”為戟也。《方言》又云:“楯,自關而東或謂之楯,或謂之乾,關西謂之楯。”是“乾”、“楯”為一也。戈短,人執以舉之,故言“稱”。楯則並以捍敵,故言“比”。矛長立之於地,故言“立”也。

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雞無晨。言無晨鳴之道。○牝,類引反,徐扶忍反。牝雞之晨,惟家之索。’索,盡也。喻婦人知外事,雌代雄鳴則家盡,婦奪夫政則國亡。○索,西各反。

[疏]傳“索盡”至“國亡”○正義曰:《禮記·檀弓》曰:“吾離群而索居。”則“索居”為散義。鄭玄云:“索,散也。”物散則盡,故“索”為盡也。“牝雞”,雌也。《爾雅》飛曰“雌雄”,走曰“牝牡”,而此言“牝雞”者,《毛詩》、《左傳》稱“雄狐”,是亦飛、走通也。此以牝雞之鳴喻婦人知外事,故重申喻意云:“雌代雄鳴則家盡,婦奪夫政則國亡。”“家”總貴賤為文,言“家”以對“國”耳。將陳紂用婦言,故舉此古人之語。紂直用婦言耳,非能奪其政,舉此言者,專用其言,賞罰由婦,即是奪其政矣。婦人不當知政,是別外內之分,若使賢如文母,可以興助國家,則非牝雞之喻矣。

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妲己惑紂,紂信用之。○妲,丹達反;己音紀;紂妻也。

[疏]傳“妲己”至“用之”○正義曰:《晉語》云:“殷辛伐有蘇氏,蘇氏以妲己女焉。妲己有寵而亡殷。”《殷本紀》云:“紂嬖於婦人,愛妲己,惟妲己之言是從。”《列女傳》云:“紂好酒淫樂,不離妲己,妲己所與言者貴之,妲己所憎者誅之。為長夜飲,妲己好之,百姓怨望,而諸侯有叛者。妲已曰:‘罰輕誅薄,威不立耳。’紂乃重刑辟,為炮烙之法,妲已乃笑。武王伐紂,斬妲已頭懸之於小白旗上,以為亡紂者此女也。”

昏棄厥肆祀弗答,昏,亂。肆,陳。答,當也。亂棄其所陳祭祀,不復當享鬼神。○復,扶又反。

[疏]傳“昏亂”至“鬼神”○正義曰:昏暗者於事必亂,故“昏”為亂也。《詩》云:“肆筵設席。”“肆”者陳設之意,《毛傳》亦以“肆”為陳也。對合,相當之事,故“答”為當也。紂身昏亂,棄其宜所陳設祭祀,不復當享鬼神,與上“郊社不修,宗廟不享”亦一也。不事神祗,惡之大者,故《泰誓》及此三言之。

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王父,祖之昆弟。母弟,同母弟。言棄其骨肉,不接之以道。

[疏]傳“王父”至“以道”○正義曰:《釋親》雲“父之考為王父”,則“王父”是祖也。紂無親祖可棄,故為“祖之昆弟”。棄其祖之昆弟,則父之昆弟亦棄之矣。《春秋》之例,母弟稱“弟”,凡《春秋》稱“弟”皆是母弟也。“母弟”謂同母之弟,同母尚棄,別生者必棄矣,舉尊親以見卑疏也。“遺”亦“棄”也,言紂之昏亂,棄其所遺骨肉之親,不接之以道。經先言棄祀、棄親者,鄭玄云:“《誓》首言此者,神怒民怨,紂所以亡也。”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言紂棄其賢臣,而尊長逃亡罪人,信用之。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士,事也。用為卿大夫,典政事。俾暴虐於百姓,以奸宄於商邑。使四方罪人暴虐奸宄於都邑。○俾,必爾反,使也。

[疏]傳“使四”至“都邑”○正義曰:“暴虐”謂殺害,殺害加於人,故言“於百姓”。“奸宄”謂劫奪,劫奪有處,故言“於商邑”。百姓亦是商邑之人,故傳總言“於都邑”也。

今予發惟恭行天之罰。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今日戰事,就敵不過六步、七步,乃止相齊。言當旅進一心。

[疏]傳“今日”至“一心”○正義曰:戰法布陳然後相向,故設其就敵之限,不過六步、七步,乃止相齊焉。欲其相得力也。《樂記》稱“進旅退旅”,是“旅”為眾也,言當眾進一心也。

夫子勖哉!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夫子謂將士,勉勵之。伐謂擊剌,少則四五,多則六七以為例。○勖,許六反。剌,七亦反。

[疏]傳“夫子”至“為例”○正義曰:此及下文三雲“夫子”,此“勖哉”在下,下“勖哉”在上。此先呼其人,然後勉之;此既言然,下先令勉勵,乃呼其人,各與下句為目也。上有“戈”、“矛”,戈謂擊兵,矛謂剌兵,故云“伐謂擊剌”,此“伐”猶伐樹然也。

勖哉夫子!尚桓桓,桓桓,武貌。

[疏]傳“桓桓,武貌”○正義曰:《釋訓》云:“桓桓,威也。”《詩序》云:“桓,武志也。”

如虎如貔,如熊如羆,於商郊。貔,執夷,虎屬也。四獸皆猛健,欲使士眾法之,奮擊於牧野。○貔,彼皮反,《爾雅》云:“羆如熊,黃白文。”

[疏]傳“貔,執夷”○正義曰:《釋獸》云:“貔,白狐,其子豰。”舍人曰:“貔名白狐,其子名豰。”郭璞曰:“一名執夷,虎豹屬。”

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商眾能奔來降者,不迎擊之,如此則所以役我西土之義。○迓,五嫁反,馬作御,禁也。役,馬云:“為也。”為,於偽反。

[疏]傳“商眾”至“之義”○正義曰:“迓”訓迎也,不迎擊商眾能奔來降者,兵法不誅降也。“役”謂使用也,如此不殺降人,則所以使用我西土之義。用義於彼,令彼知我有義也。王肅讀“御”為{御示},言“不御能奔走者,如殷民欲奔走來降者,無逆之;奔走去者,可不御止。役,為也,盡力以為我西土”。與孔不同。

勖哉夫子!爾所弗勖,其於爾躬有戮。”臨敵所安,汝不勉,則於汝身有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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