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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志十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 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雋秀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釐革, 亦不出其軌轍。今采其事。備紀於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 後宜止絕。”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 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 薦送,以廣疏材之路。”從之。《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 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 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準常例處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隨處 量事,津送赴闕。”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於帖經, 登第後恥於赴選。宜絕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其進十科已及第者,計選數年滿 日,許令就中書陳狀,於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其中文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 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準添選。”

晉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梲奏:“臣謬蒙眷渥, 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搜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絕阿私,上則顯陛下 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凶豪甚眾。每駁 榜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雲主司不公, 或雲試官受賂,實慮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今臣欲請令 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狀披陳,卻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 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儻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 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冀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將來可久遠施行。儻蒙聖造允 俞,伏乞降敕處分。”從之。

五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兼兵 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 “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 俾升高第。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 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歲明經一科, 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 惟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 州縣之間,必無遣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但今 廣場大啟,諸科並存,明經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 《三傳》之內,若夫釐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又奏:“國家懸 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 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 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 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 謀。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 下三等。如是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 身優牒合格。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壹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 注擬。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 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 得再有投進。余並準前後敕文處分。”

開運元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 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 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 竇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 興二年,改令晝試。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若 使就試兩廊之下,揮亳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 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試之時,準舊例以 三條燭為限。其進士並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 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是容縱。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式。”

漢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動引五舉、 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請敕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長 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校,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 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敕從之。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敕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固違,其隨處考試官員,當準敕 條處分。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泛義,其口義五 十道,改試墨義十道。”從之。三年正月,趙上交奏:“進士元試詩賦各一首,帖 經二十帖、對義五通,今欲罷帖經、對義,別試雜文二首、試策一道。”從之。其 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請別試雜文外,其帖經、墨義,仍依元 格。”從之。

顯德二年三月,禮部侍郎竇儀奏:“請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 監試官為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奏聞取裁。監試官如受賂,及今後進士,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言告,送本處色役,永不進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議:“左拾遺王松、吏部員外郎李慎儀上疏,以 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比者郭崇韜在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 妄被閒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或告赤欠少,一事闕違,保內一人不來,五 保即須並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餘員, 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渝濫為名,盡被焚毀棄逐,或斃踣於旅店,或號哭於道途。 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赴集,銓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去年闕近二千,授 官不及六十。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遐邇,明往年制置,不自於宸衷,此日焦勞,特 頒於睿澤。望以中書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委銓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製。” 從之。時議者以銓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別,或有伯叔告赤,鬻於 同姓之家,隨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韜疾惡太深,奏 請釐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韋說曰:“此郭漢子之意 也。”及崇韜誅,韋說即教門人王松上疏奏論,故有此奏。識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詔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 一降選補使,號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 尚為繁重。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況有格條, 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其諸道選人, 宜令三銓官員,都在省署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注擬,連署申奏,仍 不得踵前於私第注官,如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滯。”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 多稱失墜,將明本末,須示規程。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將歷任文書告赤連 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於後面粘紙,其前後歷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 月日,判成授某官。”蓋懼其或分假於人故也。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內銓 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並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擬,其次 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官注擬,所以勵援毫之作,亦不掩歷任之勞。其或於理道 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擬,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 但據公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里名號, 將來赴選者,並令改正,一一堅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並不加 選限。”從之。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 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 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凡為進取, 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齒不離卑任。況孤貧舉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 及第,八年合選,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 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 事參軍者。”詔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滯,到老卑低,宜優未達之人, 顯示惟新之澤。其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 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於人戶多處州縣注擬,如於近敕條內, 資敘無相當者,即準格循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例入官,余準格條 處分。”

晉天福三年正月,詔曰:“舉選之流,苦辛備歷,或則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 深,少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式樣。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令 所司,除元駁放及落下事由外,如無違礙,並與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 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州府官吏。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請不除授縣令。”因 下詔曰:“起今後諸色選人,年七十者宜注優散官;年少未歷資考者,不得注授令 錄。”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出選門官並歷任內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今 任卻授令錄者,並依見任官選數赴集。”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詔曰:“自前朝廷除官,銓司選授,當其用闕,皆稟舊規。 近聞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者既過月限,後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漸成非次。是致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逾時月, 凋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之失緒。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 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鏇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及 銓司,以到任月日用闕,永為定製。”其年十月,詔曰:“選部公事,比置三銓, 所有員闕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擬之際,資敘難得相當。況今年選人不多,宜令 三銓公事,並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當開泰之期,宜軫單 平之眾,自今後合格選人,歷任無違礙者,並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錯,不合 式樣,罪在發解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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