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志九
案:《刑法志序》,原本闕佚。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兗、戶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從之。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 律總要》十二卷。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硃溫僭 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循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 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 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 併合本朝舊制。”從之。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 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 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 格式、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 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於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盧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末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 統類編敕,乃詔億與刑部員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開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長安、萬年改為次赤縣,開封、浚儀、大名、元城 改為赤縣,又定東京諸門薰風等為京城門,明德等為皇城門,啟運等為宮城門,升 龍等為宮門,崇元等為殿門,廟諱書不成字,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晉、漢及周初事關刑法敕條者,分為二卷,附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詔 行之。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準元年正月五日赦書,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姦者, 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並不籍沒家產、 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乃下詔曰:“赦書節文, 明有釐革,切慮邊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其盜賊,若是強盜, 並準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已上者,並集眾決殺,其絹以本處 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等第決斷。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坐殺,婦人不坐; 其犯和姦者,並準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餘奸私罪犯,準格律處分。應諸色罪人, 除謀反大逆外,其餘並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先是,晉天福中敕,凡和姦者, 男子婦人並處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世宗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準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 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並重刪定,務從 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銜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撲不可一 日弛之於家,刑法不可一日廢之於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欽恤明罰敕法之意也。竊以律令之書,政理之本, 經聖賢之損益,為古今之章程,歷代以來,謂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 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獄定刑,無出於此。律令則文 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加之邊遠之地,貪 猾之徒,緣此為奸,浸以成弊。方屬盛明之運,宜申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準聖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 殿中侍御史帥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 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 書易會。其中有輕重未當,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盾相違,可於此而不可於彼,盡 宜改正,無或牽拘。候編集畢日,委御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 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詔從之。自是湜等於都省集議刪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 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 審。其所編集者,用律為正;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與該說未盡者,別 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硃字訓釋。至於朝廷之禁令, 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討源,刑政鹹 在。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目錄,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盡統於茲,目之為 《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統類》、《開成格》、 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 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刪集, 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敕宜依,仍頒行天下。乃賜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 器二十兩,雜彩三十匹,賞刪定《刑統》之勞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 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內並須決遣申奏。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 決,不得淹停,兼恐內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滯。”三年五月己 未,敕:“三京、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滯。”六月 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滯淹。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 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 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系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 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繫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長吏, 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並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繫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 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從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決極刑,合三 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 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 刑,不審準條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為應在洛京有犯極 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準舊例施行。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 有此疑惑,故令曉諭。”十月辛丑,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惟 期不濫。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 別加甄獎。”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將設公方,實資獎善。州縣官 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緋者與轉兼 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於寐興。或慮 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 必有滯淹。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爭。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 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循私情,無理 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 宰等,深體余懷,各舉爾職。凡關推究,速與剸裁。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 經台訴屈,或投匭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並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 別議朝典。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八月丁卯, 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聞,依前禁系人,多不鏇決,諸道宜令所在各 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復有滯淹。”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致斃, 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中書覆云:“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致 斃,沒地銜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書》著‘欽哉’之旨, ‘《禮》’標‘侀也’之文,因彰善於泣辜,更推恩於扇暍。所請置病囚院,望依, 仍各委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 如敢故違,致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並加嚴斷。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應順元年二月戊午,詔:“應三京、諸道州府繫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比 來停滯,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滯。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詔:“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系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 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軫予懷。恐法吏生情,滯於決斷。詔至,所在長吏親自 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滯。”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 染疾者,並令逐處軍醫看候,於公廨錢內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內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財產,雲是鄴都舊例, 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準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天下諸州,準 此處分。”其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云:‘伏以刑獄至重, 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並本判 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內情曲不 圓,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惟免有銜冤,抑亦勸 其立政者。’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 當,望賜施行。”從之。十月,詔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 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 細檢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準令又讞,問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 州府然後決遣。”
五年三月丙子,詔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嫠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 不在申明。今後據其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準律別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詔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於事情,斷遣必遵於條法,用宏欽恤,以 致和平。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常切提撕,疾 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復有滯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內,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 軫憫,冀絕滯淹之嘆,用資欽恤之人。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 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濫, 仍付所司。”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宜順時令,以宏至仁。 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滯區分,胥吏舞文,枝蔓乃眾。 捶楚之下。或陷無辜;縲紲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則數人營財,物用既殫, 工業亦罷。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詔旨,令據在 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 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敕曰:“囹圄之中,縲紲之苦,奸吏苟窮於枝蔓, 平人用費於貨財,由茲滯淹,兼致屈塞。桑簡能體茲軫憫,專有敷陳,請長吏躬親, 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頌行。宜依。”十月甲子,秘書省著作郎邊玕上封事 曰:“臣聞從諫如流,人君之令范;極言無隱,臣子之常規。蓋欲表大國之任人, 致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運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軫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幾措典刑,固無冤枉。然以照臨之內,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錄問。但以年月稍遠,漸致因循。或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啟 幸,妄要追領證明。慮有涉於淫刑,即恐傷於和氣。伏乞特降詔敕。自今後諸道並 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幸,銜冤者獲伸。俾令四海九州, 鹹歌聖德;五風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無以復生,國之刑不可濫舉。 雖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詳審。凡居法吏,合究獄情。邊玕近陟 周行,俄陳讜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竇儼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又準天成三年閏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 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捨之道也。竊以蚩尤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漢祖約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 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臠割 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致和氣以有傷。將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 從於正法,去邪漸契於古風。竇儼所貢奏章,實裨理道,宜依所奏,準律令施行。”
漢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貴寬易,刑尚哀矜,慮滋蔓之生奸,實軫傷而是念。 今屬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將冀和平,無如獄訟。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系罪 人,委逐處長吏躬親慮問,其於決斷,務在公平,俱見其情,即為具獄,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無縱舞文,有傷和氣。”四月甲午,敕曰;“月屆正陽,候當小暑,乃 挺重出輕之日,是恤刑議獄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窮,薄罰者畫時疏決,用符時令, 勿縱滯淹。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致淹滯枉 濫。”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獄訟攸切,不惟枉撓,兼慮滯淹。適當長養之 時,正屬熇蒸之候,累行條貫,俾速施行,靡不丁寧,未曾奏報,再頌告諭,無或 因循。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詔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無致逗留”
周廣順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時當化育,氣屬炎蒸,乃思縲紲之人,是軫 哀矜之念,慮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濫窮屈而未得申宣,或饑渴疾病而無所控告。 以罪當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為上不明,安得無慮。欽恤之道, 夙宵靡寧。應諸道州府見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據輕斷遣,不得淹滯。仍令 獄吏,灑掃牢獄,當令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虱;供給水漿,無令饑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規,順長嬴 之時令,俾無淹滯,以致治平。”又,賜諸州詔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於無罪,則不可為上而失刑。況時當長嬴,事貴清適,念囹圄之閉固, 復桎梏之拘縻,處於炎蒸,何異焚灼。在州及所屬刑獄見系罪人,卿可躬親錄問, 省略區分。於入務不行者,令俟務開系;有理須伸者,速期疏決。俾皆平允,無至 滯淹。又以獄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檢察,勿縱侵欺。常令淨掃獄 房,洗刷枷匣,知其饑渴,供與水漿,有病者聽骨肉看承,無主者遣醫工救療,勿 令非理致斃,以致和氣有傷。卿忠乾分憂,仁明蒞事,必能奉詔,體我用心,眷委 於茲,興寐無已。余從敕命處分。”
顯德元年十一月,帝謂侍臣曰:“天下所奏獄訟,多追引證,甚致淹延,有及 百餘日而未決者。其中有徒黨反告者,劫主陳訴者及妄遭牽引者,慮獄吏作幸遲留, 致生人休廢活業,朕每念此,彌切疚懷。此後宜條貫所在籓郡,令選明乾僚吏,當 其訴訟。如獄不滯留,人無枉撓,明具聞奏,量與甄獎。”
內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製,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晉天福六年五 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 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 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運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 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 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 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 守,準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準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 團判官、兩蕃營田等使判官,準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準從八品官例; 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由是內外品官當贖之法, 始有定製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