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三
禮儀三
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 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謚。梓宮將登轀輬,侍中版奏,已稱某謚皇帝。 遣奠,出於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而前代策文,猶雲大行皇帝,請明加詳 正。”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謚未 定,臣子稱大行,以別嗣主。近檢梁儀,自梓宮將登轀輬,版奏皆稱某謚皇帝登轀 輬。伏尋今祖祭已奉策謚,哀策既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且哀策篆書,藏於玄 宮。”謂“依梁儀稱謚,以傳無窮”。詔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沈洙議: “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 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至如父在為 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 心制既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 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 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齊建元中,太子穆 妃喪,亦同用此禮。唯王儉《古今集記》雲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何佟 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 喪之期,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 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 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 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 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 佟之。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墳土,不及於槨, 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 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晅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 “閏蓋余分,月節則各有所隸。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 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既有妃 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賓議,以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明山賓以為:“貴嬪既居母憂,皇太子出貴 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準公子為母麻 衣之制,既葬而除”。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舍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吊。” 帝曰:“喪無二主。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周舍牒:“嗣子著細布衣、絹 領帶。單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於靈所朝夕哭。三年不聽樂。”
十四年,舍人硃異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封 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 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帝曰:“《禮》云:‘大功之末, 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 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 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 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 於時博詢,鹹同和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 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凡此諸 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 嫁。’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 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乃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 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 為大功,理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雜記》云:‘大功之末,可 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 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 身,不得取婦。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故 有出沒。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復輒有乾啟,禮官不得輒 為曲議。可依此以為法。”
後齊定令,親王、公主、太妃、妃及從三品已上喪者,借白鼓一面,喪畢進輸。 王、郡公主、太妃、儀同三司已上及令仆,皆聽立凶門柏歷。三品已上及五等開國, 通用方相。四品已下,達於庶人,以魌頭。旌則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 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達於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已上 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於九品至較。勛品達於庶人, 不過七尺。
王元軌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議曰:“《禮》‘改葬緦麻’。 鄭玄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唯三人而已。然嫡曾孫、孫承重者,曾祖 父母、祖父母改葬,既並三年之服,皆應服緦。而止言三人,若非遺漏,便是舉其 略耳。”
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太常卿牛弘奏曰:“聖教陵替,國章殘缺,漢、晉為 法,隨俗因時,未足經國庇人,弘風施化。且制禮作樂,事歸元首,江南王儉,偏 隅一臣,私撰儀注,多違古法。就廬非東階之位,凶門豈設重之禮?兩蕭累代,舉 國遵行。後魏及齊,風牛本隔,殊不尋究,遙相師祖,故山東之人,浸以成俗。西 魏已降,師旅弗遑,賓嘉之禮,盡未詳定。今休明啟運,憲章伊始,請據前經,革 茲俗弊。”詔曰:“可。”弘因奏征學者,撰儀禮百卷。悉用東齊《儀注》以為準, 亦微采王儉禮。修畢,上之,詔遂班天下,鹹使遵用焉。
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製,無相差越。正一品薨,則鴻臚 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二品已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五品已上 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 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棺內不得 置金銀珠寶。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轜車,三品已上油幰, 硃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箱畫雲 氣,垂四旒蘇。八品已下,達於庶人,鱉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執紼,一品五十 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 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九品已上二鐸、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 七品已上用魌頭。在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趺。趺上高不 得過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 奏,聽立碣。
三年及期喪,不數閏。大功已下數之。以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所附之 月為正。
凶服不入公門。期喪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礻聶緣紗帽。若重喪被起者,皁絹 下裙帽。若入宮殿及須朝見者,冠服依百官例。
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吊不賀不預宴。期喪未練,大功未葬,不 吊不賀,並終喪不預宴。小功已下,假滿依例。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儀衛依 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
自秦兼天下,朝覲之禮遂廢。及周封蕭詧為梁王,訖於隋,恆稱籓國,始有朝 見之儀。梁王之朝周,入畿,大冢宰命有司致積。其餼五牢,米九十筥,皞醢各三 十五甕,酒十八壺,米禾各五十車,薪芻各百車。既至,大司空設九儐以致館。梁 王束帛乘馬,設九介以待之。禮成而出。明日,王朝,受享於廟。既致享,大冢宰 又命公一人,玄冕乘車,陳九儐,以束帛乘馬,致食於賓及賓之從各有差。致食訖, 又命公一人,弁服乘車,執贄,設九儐以勞賓。王設九介,迎於門外。明日,朝服 乘車,還贄於公。公皮弁迎於大門,授贄受贄,並於堂之中楹。又明日,王朝服, 設九介,乘車,備儀衛,以見於公。事畢,公致享。明日,三孤一人,又執贄勞於 梁王。明日,王還贄。又明日,王見三孤,如見三公。明日,卿一人,又執贄勞王。 王見卿,又如三孤。於是三公、三孤、六卿,又各餼賓,並屬官之長為使。牢米束 帛同三公。
開皇四年正月,梁主蕭巋朝於京師,次於郊外。詔廣平王楊雄、吏部尚書韋世 康持節以迎。衛尉設次於驛館。雄等降就便幕。巋服通天冠、絳紗袍、端珽,立於 東階下,西面。文武陪侍,如其國。雄等立於門右,東面。巋攝內史令柳顧言出門 請事。世康曰:“奉詔勞於梁帝。”顧言入告。巋出,迎於館門之外,西面再拜。 持節者導雄與巋俱入,至於庭下。巋北面再拜受詔訖。雄等乃出,立於館門外道右 東向。巋送於門外,西面再拜。及奉見,高祖冠通天冠,服絳紗袍,御大興殿,如 朝儀。巋服遠遊冠,朝服以入,君臣並拜,禮畢而出。
古者天子征伐,則宜於社,造於祖,類於上帝。還亦以牲遍告。梁天監初,陸 璉議定軍禮,遵其制。帝曰:“宜者請征討之宜,造者稟謀於廟,類者奉天時以明 伐,並明不敢自專。陳幣承命可也。”璉不能對。嚴植之又爭之,於是告用牲幣, 反亦如之。
後齊天子親征纂嚴,則服通天冠,文物充庭。有司奏更衣,乃入,冠武弁,弁 左貂附蟬以出。誓訖,擇日備法駕,乘木輅,以選於廟。載遷廟主於齋車,以俟行。 次宜於社,有司以毛血釁軍鼓,載帝社石主於車,以俟行。次擇日陳六軍,備大駕, 類於上帝。次擇日祈后土、神州、岳鎮、海瀆、源川等。乃為坎盟,督將列牲於坎 南,北首。有司坎前讀盟文,割牲耳,承血。皇帝受牲耳,遍授大將,乃置於坎。 又歃血,歃遍,又以置坎。禮畢,埋牲及盟書。又卜日,建牙旗於單,祭以太牢, 及所過名山大川,使有司致祭。將屆戰所,卜剛日,備玄牲,列軍容,設柴於辰地, 為墠而禡祭。大司馬奠矢,有司奠毛血,樂奏《大護》之音。禮畢,徹牲,柴燎。 戰前一日,皇帝禱祖,司空禱社。戰勝則各報以太牢。又以太牢賞用命戰士於祖, 引功臣入旌門,即神庭而授版焉。又罰不用命於社,即神庭行戮訖,振旅而還。格 廟詣社訖,擇日行飲至禮,文物充庭。有司執簡,紀年號月朔,陳六師凱入格廟之 事,飲至策勛之美,因述其功,不替賞典焉。
隋制,行幸所過名山大川,則有司致祭。岳瀆以太牢,山川以少牢。親征及巡 狩,則類上帝、宜社、造廟,還禮亦如之,將發軔,則“Q祭。其禮,有司於國門 外委土為山象,設埋坎。有司刳羊,陳俎豆。駕將至,委奠幣,薦脯醢,加羊於 “Q,西首。又奠酒解羊,並饌埋於坎。駕至,太僕祭兩軹及軌前,乃飲,授爵, 遂轢“Q上而行。
大業七年,征遼東,煬帝遣諸將於薊城南桑乾河上築社稷二壇,設方壝,行宜 社禮。帝齋於臨朔宮懷荒殿,預告官及侍從各齋於其所。十二衛士並齋。帝袞冕玉 輅,備法駕。禮畢,御金輅,服通天冠,還宮。又於宮南類上帝,積柴於燎壇,設 高祖位於東方。帝服大裘以冕,乘玉輅,祭奠玉帛,並如宜社。諸軍受胙畢,帝就 位,觀燎,乃出。又於薊城北設壇,祭馬祖於其上,亦有燎。又於其日,使有司並 祭先牧及馬步,無鐘鼓之樂。眾軍將發,帝御臨朔宮,親授節度。每軍大將、亞將 各一人。騎兵四十隊。隊百人置一纛。十隊為團,團有偏將一人。第一團,皆青絲 連明光甲、鐵具裝、青纓拂,建狻猊旗。第二團,絳絲連硃犀甲、獸文具裝、赤纓 拂,建貔貅旗。第三團,白絲連明光甲、鐵具裝、素纓拂,建辟邪旗。第四團,烏 絲連玄犀甲、獸文具裝、建纓拂,建六駁旗。前部鼓吹一部,大鼓、小鼓及鼙、長 鳴、中鳴等各十八具,鼓、金鉦各二具。後部鐃吹一部,鐃二面,歌簫及笳各四 具,節鼓一面,吳吹篳篥、橫笛各四具,大角十八具。又步卒八十隊,分為四團。 團有偏將一人。第一團,每隊給青隼盪幡一。第二團,每隊黃隼盪幡一。第三團, 每隊白隼盪幡一。第四團,每隊蒼隼盪幡一。長槊楯弩及甲毦等,各稱兵數。受降 使者一人,給二馬軺車一乘,白獸幡及節各一,騎吏三人,車輻白從十二人。承詔 慰撫,不受大將制。戰陣則為監軍。軍將發,候大角一通,步卒第一團出營東門, 東向陣。第二團出營南門,南向陣。第三團出營西門,西向陣。第四團出營北門, 北向陣。陣四麵團營,然後諸團嚴駕立。大角三通,則鐃鼓俱振,騎第一團引行。 隊間相去各十五步。次第二團,次前部鼓吹,次弓矢一隊,合二百騎。建蹲獸旗, 瓟槊二張,大將在其下。次誕馬二十匹,次大角,次後部鐃,次第三團,次第四團, 次受降使者。次及輜重戎車散兵等,亦有四團。第一輜重出,收東面陣,分為兩道, 夾以行。第二輜重出,收南面陣,夾以行。第三輜重出,收西面陣,夾以行。第四 輜重出,收北面陣,夾以行。亞將領五百騎,建騰豹旗,殿軍後。至營,則第一團 騎陣於東面,第二團騎陣於南面,鼓吹翊大將居中,駐馬南向。第三團騎陣於西面, 第四團騎陣於北面,合為方陣。四團外向,步卒翊輜重入於陣內,以次安營。營定, 四面陣者,引騎入營。亞將率驍騎游弈督察。其安營之制,以車外布,間設馬槍, 次施兵幕,內安雜畜。事畢,大將、亞將等,各就牙帳。其馬步隊與軍中散兵,交 為兩番,五日而代。於是每日遣一軍發,相去四十里,連營漸進。二十四日續發而 盡。首尾相繼,鼓角相聞,旌旗亘九百六十里。天子六軍次發,兩部前後先置,又 亘八十里。通諸道合三十軍,亘一千四十里。諸軍各以帛為帶,長尺五寸,闊二寸, 題其軍號為記。御營內者,合十二衛、三台、五省、九寺,並分隸內外前後左右六 軍,亦各題其軍號,不得自言台省。王公已下,至於兵丁廝隸,悉以帛為帶,綴於 衣領,名“軍記帶”。諸軍並給幡數百,有事,使人交相去來者,執以行。不執幡 而離本軍者,他軍驗軍記帶,知非部兵,則所在斬之。是歲也,行幸望海鎮,於禿 黎山為壇,祀黃帝,行禡祭。詔太常少卿韋霽、博士褚亮奏定其禮。皇帝及諸預祭 臣近侍官諸軍將,皆齋一宿。有司供帳設位,為埋坎神坐西北,內壝之外。建二旗 於南門外。以熊席設帝軒轅神坐於壝內,置甲冑弓矢於坐側,建槊於坐後。皇帝出 次入門,群官定位,皆再拜奠。禮畢,還宮。
隋制,常以仲春,用少牢祭馬祖於大澤,諸預祭官,皆於祭所致齋一日,積柴 於燎壇,禮畢,就燎。仲夏祭先牧,仲秋祭馬社,仲冬祭馬步,並於大澤,皆以剛 日。牲用少牢,如祭馬祖,埋而不燎。
開皇二十年,太慰晉王廣北伐突厥,四月己未,次於河上,禡祭軒轅黃帝,以 太牢制幣,陳甲兵,行三獻之禮。
後齊命將出征,則太卜詣太廟,灼靈龜,授鼓旗於廟。皇帝陳法駕,服袞冕, 至廟,拜於太祖。遍告訖,降就中階,引上將,操鉞授柯,曰:“從此上至天,將 軍制之。”又操斧授柯,曰:“從此下至泉,將軍制之。”將軍既受斧鉞,對曰: “國不可從外理,軍不可從中制。臣既受命,有鼓旗斧鉞之威,願假一言之命於臣。” 帝曰:“苟利社稷,將軍裁之。”將軍就車,載斧鉞而出。皇帝推轂度閫,曰: “從此以外,將軍制之。”
周大將出征,遣太祝,以羊一,祭所過名山大川。明帝武成元年,吐谷渾寇邊。 帝常服乘馬,遣大司馬賀蘭祥於太祖之廟,司憲奉鉞,進授大將。大將拜受,以授 從者。禮畢,出受甲兵。
隋制,皇太子親戎,及大將出師,則以豭肫一釁鼓,皆告社廟。受斧鉞訖,不 得反宿於家。開皇八年,晉王廣將伐陳,內史令李德林攝太尉,告於太祖廟。禮畢, 又命有司宜於太社。
古者三年練兵,入而振旅,至於春秋蒐浯,亦以講其事焉。梁、陳時,依宋元 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場。其法,置行軍殿於幕府山南岡,並設王公百官幕。先獵一日, 遣馬騎布圍。右領軍將軍督右,左領軍將軍督左,大司馬董正諸軍。獵日,侍中三 奏,一奏搥一鼓為嚴,三嚴訖,引仗為小駕鹵簿。皇帝乘馬戎服,從者悉絳衫幘, 黃麾警蹕,鼓吹如常儀。獵訖,宴會享勞,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懲亂法。會畢,還 宮。
後齊常以季秋,皇帝講武於都外。有司先萊野為場,為二軍進止之節。又別墠 於北場,輿駕停觀。遂命將簡士,教眾為戰陣之法。凡為陣,少者在前,長者在後。 其還,則長者在前,少者在後。長者持弓矢,短者持旌旗。勇者持鉦鼓刀楯,為前 行,戰士次之,槊者次之,弓箭為後行。將帥先教士目,使習見旌旗指麾之蹤,發 起之意,旗臥則跪。教士耳,使習金鼓動止之節,聲鼓則進,鳴金則止。教士心, 使知刑罰之苦,賞賜之利。教士手,使習持五兵之便,戰鬥之備。教士足,使習跪 及行列嶮泥之塗。前五日,皆請兵嚴於場所,依方色建旗為和門。都墠之中及四角, 皆建五采牙旗。應講武者,各集於其軍。戒鼓一通,軍士皆嚴備。二通,將士貫甲。 三通,步軍各為直陣以相俟。大將各處軍中,立旗鼓下。有司陳小駕鹵簿,皇帝武 弁,乘革輅,大司馬介冑乘,奉引入行殿。百司陪列。位定,二軍迭為客主。先舉 為客,後舉為主。從五行相勝法,為陣以應之。
後齊春蒐禮,有司規大防,建獲旗,以表獲車。蒐前一日,命布圍。領軍將軍 一人,督左甄,獲軍將軍一人,督右甄。大司馬一人,居中,節制諸軍。天子陳小 駕,服通天冠,乘木輅,詣行宮。將親禽,服戎服,鈒戟者皆嚴。武衛張甄圍,旗 鼓相望,銜枚而進。甄常開一方,以令三驅。圍合,吏奔騎令曰:“鳥獸之肉,不 登於俎者不射。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者不射。”甄合,大司馬鳴鼓促圍, 眾軍鼓譟鳴角,至期處而止。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天子乘馬,從 南旌門入,親射禽。謁者以護車收禽,載還,陳於護旗之北。王公已下以次射禽, 皆送旗下。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殿中郎中率其屬收禽,以實護車。天子 還行宮。命有司每禽擇取三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皰。其餘即於圍 下量飠高將士。禮畢,改服,鈒者韜刃而還。夏苗、秋獮、冬狩,禮皆同。河清中 定令,每歲十二月半後講武,至晦逐除。二軍兵馬,右入千秋門,左入萬歲門,並 至永巷南下,至昭陽殿北,二軍交。一軍從西上閣,一軍從東上閣,並從端門南, 出閶闔門前橋南,戲射並訖,送至城南郭外罷。
後齊三月三日,皇帝常服乘輿,詣射所,升堂即坐,皇太子及群官坐定,登歌, 進酒行爵。皇帝入便殿,更衣以出,驊騮令進御馬,有司進弓矢。帝射訖,還御坐, 射懸侯,又畢,群官乃射五埒。一品二品三十發,一發調馬,十發射下,十發射上, 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三品二十五發,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十發射 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四品二十發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八發射 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射獸頭。五品十五發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五發射 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一發射獸頭。侍官御仗已上十發一發調馬,四發射下, 五發射上。季秋大射,皇帝備大駕,常服,御七寶輦,射七埒。正三品已上,第一 埒,一品五十發,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五發射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 三發射獸頭。二品四十六發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三 發射帖,三發射獸頭。從三品四品第二埒,三品四十二發一發調馬,十二發射下, 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射獸頭。四品三十七發一發調馬,十一 發射下,十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射獸頭。五品第三埒,三十二發 一發調馬,九發射下,十七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射獸頭。六品第四 埒,二十七發。一發調馬,八發射下,十六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七品第 五埒,二十一發一發調馬,六發射下,十二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八品第 六埒,十六發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九品第七埒, 十發。一發調馬,三發射下,四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大射置大將太尉公 為之。射司馬各一人,錄事二人。七埒各置埒將、射正參軍各一人,埒士四人,威 儀一人,乘白馬以導,的別參軍一人,懸侯下府參軍一人。又各置令史埒士等員, 以司其事。
後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馬建大麾於萊田之所。鄉稍之官,以旂物鼓鐸鉦鐃,各 帥其人而致。誅其後至者。建麾於後表之中,以集眾庶。質明,偃麾,誅其不及者。 乃陳徒騎,如戰之陣。大司馬北面誓之。軍中皆聽鼓角,以為進止之節。田之日, 於所萊之北,建旗為和門。諸將帥徒騎序入其門。有司居門,以平其人。既入而分 其地,險野則待前而騎後,易野則騎前而徒後。既陣,皆坐,乃設驅逆騎,有司表 狢於陣前。以太牢祭黃帝軒轅氏,於狩地為墠,建二旗,列五兵於坐側,行三獻禮。 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陣,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 秋教練兵,如振旅之陣,遂以獮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閱,如振旅之陣, 遂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
孟秋迎太白,候太白夕見於西方。先見三日,大司馬戒期,遂建旗於陽武門外。 司空除壇兆,有司薦毛血,登歌奏《昭夏》。在位者拜,事畢出。其日中後十刻, 六軍士馬,俱介冑集旗下。左右武伯督十二帥嚴街,侍臣文武,俱介冑奉迎。樂師 撞黃鐘,右五鍾皆應。皇帝介冑,警蹕以出,如常儀而無鼓角,出國門而“Q祭。 至則舍於次。太白未見五刻,中外皆嚴,皇帝就位,六軍鼓譟,行三獻之禮。每獻, 鼓譟如初獻。事訖,燔燎賜胙,畢,鼓譟而還。
隋制,大射祭射侯於射所,用少牢。軍人每年孟秋閱戎具,仲冬教戰法。及大 業三年,煬帝在榆林,突厥啟民及西域、東胡君長,並來朝貢。帝欲夸以甲兵之盛, 乃命有司陳冬狩之禮。詔虞部量拔延山南北周二百里,並立表記。前狩二日,兵部 建旗於表所。五里一旗,分為四十軍,軍萬人,騎五千匹。前一日,諸將各帥其軍, 集於旗下。鳴鼓,後至者斬。詔四十道使,並揚旗建節,分申佃令,即留軍所監獵。
布圍,圍闕南面,方行而前。帝服紫袴褶、黑介幘,乘闟豬車,其飾如木輅, 重輞漫輪,虬龍繞轂,漢東京鹵簿所謂獵車者也。駕六黑鳷。太常陳鼓笳鐃簫角於 帝左右,各百二十。百官戎服騎從,鼓行入圍。諸將並鼓行赴圍。乃設驅逆騎千有 二百。闟豬停軔,有司斂大綏,王公已下,皆整弓矢,陳於駕前。有司又斂小綏, 乃驅獸出,過於帝前。初驅過,有司整御弓矢以前,待詔。再驅過,備身將軍奉進 弓矢。三驅過,帝乃從禽,鼓吹皆振,坐而射之。每驅必三獸以上。帝發,抗大綏。 次王公發,則抗小綏。次諸將發射之,無鼓,驅逆之騎乃止。然後三軍四夷百姓皆 獵。凡射獸,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等。達右耳本,為次等。自左髀達於 右鋋為下等。群獸相從,不得盡殺。已傷之獸,不得重射。又逆向人者,不射其面。 出表者不逐之。佃將止,虞部建旗於圍內。從駕之鼓及諸軍鼓俱振,卒徒皆噪。諸 獲禽者,獻於旗所,致其左耳。大獸公之,以供宗廟,使歸,薦臘於京師。小獸私 之。
齊制,季冬晦,選樂人子弟十歲以上十二以下為侲子,合二百四十人。一百二 十人,赤幘、皁褠衣,執鞀。一百二十人赤布褲褶,執鞞角。方相氏黃金四目,熊 皮蒙首,玄衣硃裳,執戈揚楯。又作窮奇、祖明之類,凡十二獸,皆有毛角。鼓吹 令率之,中黃門行之,冗從僕射將之,以逐惡鬼于禁中。其日戊夜三唱,開諸里門, 儺者各集,被服器仗以待事。戊夜四唱,開諸城門,二衛皆嚴。上水一刻,皇帝常 服,即御座。王公執事官第一品已下、從六品已上,陪列預觀。儺者鼓譟,入殿西 門,遍于禁內。分出二上閣,作方相與十二獸儛戲,喧呼周遍,前後鼓譟。出殿南 門,分為六道,出於郭外。
隋制,季春晦,儺,磔牲於宮門及城四門,以禳陰氣。秋分前一日,禳陽氣。 季冬傍磔、大儺亦如之。其牲,每門各用羝羊及雄雞一。選侲子如後齊。冬八隊, 二時儺則四隊。問事十二人,赤幘褠衣,執皮鞭。工人二十二人。其一人方相氏, 黃金四目,蒙熊皮,玄衣硃裳。其一人為唱師,著皮衣,執棒。鼓角各十。有司預 備雄雞羝羊及酒,於宮門為坎。未明,鼓譟以入。方相氏執戈揚楯,周呼鼓譟而出, 合趣顯陽門,分詣諸城門。將出,諸祝師執事,預副牲胸,磔之於門,酌酒禳祝。 舉牲並酒埋之。
後齊制,日蝕,則太極殿西廂東向,東堂東廂西向,各設御座。群官公服。晝 漏上水一刻,內外皆嚴。三門者閉中門,單門者掩之。蝕前三刻,皇帝服通天冠, 即御座,直衛如常,不省事。有變,聞鼓音,則避正殿,就東堂,服白袷單衣。侍 臣皆赤幘,帶劍,升殿侍。諸司各於其所,赤幘,持劍,出戶向日立。有司各率官 屬,並行宮內諸門、掖門,屯衛太社。鄴令以官屬圍社,守四門,以硃絲繩繞系社 壇三匝。太祝令陳辭責社。太史令二人,走馬露版上尚書,門司疾上之。又告清都 尹鳴鼓,如嚴鼓法。日光復,乃止,奏解嚴。
後魏每攻戰克捷,欲天下知聞,乃書帛,建於竿上,名為露布。其後相因施行。 開皇中,乃詔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撰宣露布禮。及九年平陳,元帥晉王以驛 上露布。兵部奏,請依新禮宣行。承詔集百官、四方客使等,並赴廣陽門外,服朝 衣,各依其列。內史令稱有詔,在位者皆拜。宣訖,拜,蹈舞者三,又拜。郡縣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