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十七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元嘉三年十 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鏇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 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廟 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 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 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 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屍於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敬神之典! 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是 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 成烝嘗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祭統》‘迎牲而不迎屍’。 《詩》云:‘鐘鼓送屍。’鄭云:‘屍,神象也。’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 契。”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屍出,送於廟 門,拜,屍不顧。《詩》云:‘鐘鼓送屍。’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記》曰: ‘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君在門外, 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 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周 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稱‘天 子袷嘗,諸侯烝袷。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註:‘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 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 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 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穀梁傳》曰:‘著袷嘗也。’昭公十五年二月, ‘有事於武宮’。《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月令》 ‘季秋嘗稻’。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 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瀆’。今隔旬 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雲殊朔。晉代相承, 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告下議。”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 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 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 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 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 並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 憚犧,不詳。’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娛等議 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 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 林川澤,犧牲無用牝。’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 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 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四牲不改, 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有司奏: “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 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 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 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案 《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部硃膺 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 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 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 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有司奏:“朗 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王燮之 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奉詔出嗣, 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 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殿中郎徐爰 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 告廟。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 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 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 ‘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 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 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又雲,‘祭 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 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 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監國之重,居 然親祭。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 以郁議為允。詔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 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 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玄云:‘君雖不親, 祭禮無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謂 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 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庚戌, 車駕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然則祭非 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 此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 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 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使人。清廟敬重,郊 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愚謂日蝕廟 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眾議不同。參議,既有理 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準。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 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妃 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 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 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 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 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 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準前代,不得烝祠。”領 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 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 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雲‘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 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鹹寧 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準。今太 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 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 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檢 《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 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 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 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準。”兼太常丞庾蔚之議: “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 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 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 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 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 使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余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 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 而行事。’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 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 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 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而今必須免 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 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 甚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 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太學 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 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 公行事。”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 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 日,謂宜親執。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 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 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執孝武 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宮, 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六百六 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 鮮究。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后誕神啟聖,禮備 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 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將由大君之宜, 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祇足堅秉。安可以貴 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六百三十六 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 等不毀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高堂隆議魏文思後 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 《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 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鄭云:‘袷,合也。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 二年,‘大事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 食太祖。’《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 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於上,不 列正廟。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若徐邈 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邈云:‘陰室四殤,不同 袷就祭。’此亦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 ‘王下祭殤’。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 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袷, 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袷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 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饗,蓋 有由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 求之情例如有。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 尊愛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 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 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 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 孫武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高堂隆以袷而祭,有 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 而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附厥祖。既豫袷,則必異廟而 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雲 周人袷,歲俱袷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 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范無替。宜述附前 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 後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製義服, 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 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愚謂神主 應入章後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 使有司行事。”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 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 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然則宜 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 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室 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 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劉緄議; “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 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 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 昭後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 弟侄弗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 猶進觴爵。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 ‘過墓則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 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 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后登御之初,昭 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 議以願議為允。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議: “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 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系 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應告章皇 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尋昭太后 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 告,又雲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禮 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 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昭太 後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 主之所。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昭 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 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僕射劉秉等七人同 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主於北牆。宣太后上室,仍 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詔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 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 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 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令 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 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於令典。”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魏 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愛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謚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 立廟京師。無前典,非禮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 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 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 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 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 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 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右丞徐 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鄭玄註:‘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云:‘為慈母后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后之義,父妾無子,亦 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體自 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 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既未獲祔享江夏,又 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二議不同,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 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 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夾,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 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 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 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後,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蒼梧,三 妃未之從。’《昏義》云:‘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後 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三公既尊於列 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 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 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參詳以龢、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 十五月禫,心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 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嘗為吉祭之名, 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 廟,親奉亦在無嫌。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小記》云:‘諸侯不得祔 於天子。’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後。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且卒哭 之後,益無祔理。”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 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若有故,三卿行事。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 所應祔。”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 亡服則不祭。’今晉陵王于衡陽小功,宜依二國同廢。”太常丞庾蔚之議:“緦不 祭者,據主為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陽為族伯緦麻, 則應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 以虧祭敬。”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 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 制除罷。始封之君,宜存繼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 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 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故言 報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 農事,周棄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故國有二社,而稷亦 有二也。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增損。至太康 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禮。”於 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 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於上帝也。《穀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親 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 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 而報之也。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 京師也’。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 ‘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 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郊特牲》曰:‘天 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夫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若夫置社, 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為名。《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 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自為立七 祀。’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 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 為厲。’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夫以景侯 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 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書召誥》:‘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 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若有過 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周禮》封人‘掌設社紘’。 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周禮》,王祭 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設紘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謂 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鹹重表以為:“如粲之 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 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不知 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 默已,謹復續上。”劉寔與鹹議同。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 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 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乃建太社,保佑萬邦。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祝惟辰,景福來 造。”《禮》,左宗廟,右社稷,歷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執事告祠以 太牢。晉武、哀帝並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闕略。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 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眾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祠畢,班余胙於奉祠者。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雲。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 牢。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於西郊,祀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 陛廣五尺。在採桑壇東南帷宮之外,去帷宮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 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畢,徹饌,班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鹹秩群祀,瘞沈珪璋。六年七月, 帝以舟軍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禮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嶽,禮也。魏元帝鹹熙元年, 帝行幸長安,遣使者以璧幣禮華山,禮也。晉穆帝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曰: “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省時之方,柴燎五嶽,望于山川,遍於群神。故 曰‘因名山升中於天’。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 時。降逮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記,所 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鹹陽, 故盡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禮,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 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舊台選百石吏卒,以奉其職。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 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鹹和迄今,已復墮替。計今非典 之祠,可謂非一。考其正名,則淫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人之蠹。而山川大神, 更為簡闕,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滋繁。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 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岳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 人,鹹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崇明前典,將俟皇 輿北鏇,稽古憲章,大厘制度。其五嶽、四瀆宜遵修之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 舊章靡記。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諸妖孽,可俱 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瀆。”不見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詔奠祭霍山,未審應奉使何官?用何 牲饌?進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議:“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珪 璋,義昭聯冊。但業曠中葉,儀漏典文。尋姬典事繼宗伯,漢載持節侍祠,血祭埋 沉,經垂明範,酒脯牢具,悉有詳例。又名山著珪幣之異,大冢有嘗禾之加。山海 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準酌記傳,其可言者也。今皇風緬暢,輝祀通岳,愚謂宜 使以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谷,禮以赤璋纁幣。又鬯人之職,‘凡 山川四方用蜃’,則盛酒當以蠡杯,其餘器用,無所取說。按郊望山瀆,以質表誠, 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準。山川以兆,宜為壇域。”參議景先議為允。令以 兼太常持節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幣,器用陶匏,時不復用蜃,宜同郊祀,以爵 獻。凡肴饌種數,一依社祭為允。詔可。
晉武帝鹹寧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五月庚午, 始祈雨於社稷山川。六月戊子,獲澍雨。此雩禜舊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 又如之。是後,修之至今。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末, 無受命之運,乃退考五代之禮,修素王之事,因魯史而制《春秋》,就太師而正 《雅》、《頌》,俾千載之後,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聖以成謀。茲可謂命世大 聖,億載之師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亂,百祀隳廢,舊居之廟,毀而不修,褒成之後, 絕而莫繼,闕里不聞講頌之聲,四時不睹烝嘗之位,斯豈所謂崇化報功,盛德百世 必祀者哉!其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命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 卒,以守衛之。”晉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又昭太學 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寧三年,詔給事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祠孔子, 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孫繼之博塞無度,常以祭直顧進,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 八年,有司奏奪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兄子熙先謀逆,又失爵。二十八年, 更以孔惠云為奉聖侯。後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邁為奉聖侯。邁卒, 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二 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顏淵配。晉武帝泰始 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鹹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論語》通。 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淵配。 成帝鹹康元年,帝講《詩》通,穆帝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孝武寧康三 年七月,帝講《孝經》通,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孝經》 通,釋奠國子學,如晉故事。
漢東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門亭發哀。魏時會喪及使者弔祭,用博士杜希議, 皆去玄冠,加以布巾。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故建安中,遣使祠以 太牢。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過梁郡,又以太牢祠之。黃初二年正月,帝校獵至原 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漢世祖。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車駕行幸江寧,經司 徒劉穆之墓,遣使致祭焉。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經左光祿大夫袁 湛墓,遣使致祭。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車駕行幸,經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大 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毛璩墓。
劉禪景耀六年,詔為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陽。先是所居各請立廟,不許,百姓 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為可立於京師,乃從人意,皆不納。步兵校尉習隆、中書 侍郎向允等言於禪曰:“昔周人懷邵伯之美,甘棠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鑄 金以存其象。自漢興以來,小善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范遐邇,勛蓋季 世,興王室之不壞,實斯人是賴。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象闕而莫立,百姓巷祭,戎 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盡從人心,則瀆而無典;建之京師, 又逼宗廟,此聖懷所以惟疑也。愚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陽,使屬所以時賜祭。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廟。斷其私祀,以崇正禮。”於是從之。何承天曰: “《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故後代遵之,以元勛配饗。允等曾不是式, 禪又從之,並非禮也。”
漢時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盛。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絕。至文帝黃初 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 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 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於令。” 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 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 傷人也。故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篤,僭禮 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二年 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蔣子文祠以下,普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 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 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驃騎大將軍。四 方諸神,鹹加爵秩。
漢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雖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按 此詔,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譯文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因為誅殺徐羨之等,已報仇雪恥,用幣告祭太廟。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祭太廟、太社。謝晦平定,皇帝凱鏇,又告祭太廟、太社。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建議說:“伏見太廟祭祀的禮儀制度,皇帝祭祀完畢,出來別坐他處,三公獻祭結束,太祝送神於廟門,然後皇帝回拜,百官贊拜,便退下。謹案清廟的作用,就是肅穆清靜,使神祇安寧。《禮記》說,廟就是貌。是神靈的住所。祭祀祖先事死如生,好像永在人間一樣。不應有送神禮儀,開始陳列俎豆進獻祭品,後來皇帝到太廟,都沒有奉迎神靈。那么不迎而送,送而後辭的做法,其不合理之處,很多人還不明白。現在人們一般祭祀,確實都迎神送神,這是因為沒有廟宇,希望通過迎送感動神靈降臨。這些因心立意的做法,不是帝王的禮儀。《儀禮》雖然有太祝迎屍於門的記載,這實際上是延請祭祀中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進入祖廟的儀式,哪裡是敬神的典制呢。我懷疑迎神送神恐怕不合禮制。謹此上奏。”有關部門奏請交付禮部官員詳細討論。博士江邃認為:“祭禮開始不迎神,表明神衹本在廟中。祭祀完畢送神,是為了節止孝思。如果不送而辭,便是舍親。辭而後送,便是遣神。所以孝子不忍舍親,也不忍遣神。因此由祝史送神而成為秋祭冬祭之禮。”博士賀道期認為:“以歡樂迎來,以哀思送往。《禮記。祭統》說‘迎三牲而不迎屍,。《詩經》說:‘鐘鼓送屍。,鄭玄註:‘屍,就是神像。,與現在太廟祭祀禮儀制度不迎而後送,完全符合。”博士荀萬秋認為:“占代事屍,與今天事神,道理是一樣的。周代禮制,屍出太廟,送至廟門,祭祀者跪拜,屍不回顧。《詩經》說:‘鐘鼓送屍。’可見送神的禮制,其由來已久。《禮記》說:‘迎三牲而不迎屍,是為了避免嫌疑。屍在門外,則於臣道有嫌疑;進入廟中,則成全了君禮。君在門外,則於君禮有嫌疑;進入廟中,則成全了臣道。因此不出廟門,是分別君臣名分。”’絲邃等三人都認為現行禮儀制度是正確的,祇有博士速墨贊同塗這堡的觀點。經過參酌詳審,擬議“迅窒等人意見雖然言猶未盡,但都是依照經典禮制,徐道娛、陳珉兩人所據不確,不能聽從。如今眾人意見分歧,應該遵行原來的禮儀制度”。奏報皇帝得到了批准。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議道:“祠部行文確定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熏祀。謹按碲祭夾祭禮制,是一次棉祭之後三年夾祭,五年再一次棉祭。也就是《公羊傳》所說的五年兩次殷祭(一夾一椅)。在四時之間,就是《周禮》所說四時不常舉行的椅、夾等大祭祀。大都間隔歲月長短不定,天子諸侯之間,朝代先後之間,各不相同。《禮記》說‘天子夾嘗,諸侯熏夾。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玄註:‘天子先夾祭然後時(秋)祭,諸侯先時(冬)祭然後夾祭。有田地的人既時祭又獻新谷請先祖品嘗。時祭在一季的第一個月,獻嘗新谷在秋季第二個月。,因此椅、夾大祭,春夏秋冬四季時祭,其具體月份各不相同。天子在孟月殷祭,仲月冬祭,諸侯在孟月秋祭,仲月夾祭。《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柿祭。塞公二年八月,在太廟舉行大祭祀。《穀梁傳》說:‘記載的是夾祭秋祭。’昭公十五年二月,‘在亘遙祭祀’。《左傳》說:‘這是祭禮。’另外《周禮》記載‘仲冬進行冬祭’。《月令》記載‘季秋祭祀請先祖品嘗新稻穀’。晉國春天在迪迭冬祭,變邇十月秋祭請左公嘗新谷,這都是孟月仲月區分各不相同的明文。凡祭祀必先占卜,用丁巳日,如果不順,再占往後的日期。占卜期不吉,怎么能夠接連兩次祭祀,應該往後推延日期,這個道理是特別清楚的。我想殷祠燕祀於祭禮為重,獻祭嘗新於祭禮為輕。輕禮尚且不在同一月內進行,重祭難道反而在同一個月內接連舉行況且‘祭祀不要頻繁,否則就輕慢了神靈’。如今隔旬而祭,恐怕按祭禮而言就是煩瀆。考查經書緯書各種典籍,都沒有一個月內兩次獻祭的記載,先儒舊說,都講不同月份。現在的做法由晉代相承而來,沒有認真考察原委。國家大事之中,沒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以愚臣管見,覺得有些疑惑。請詳察並交付臣下討論。”奏書被擱置沒有上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關部門上奏說:“《禮記。喪服》注云:‘有人死於宮中,就為此三個月不舉行祭祀。,如今夏祭已經齋戒,而掖庭有妃嬪亡故。此事交付太常寺依照禮制詳審定奪。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人議論,意見各不相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認為:‘遵循依照《禮記》傳注,命有關部門具體辦理,較為合宜,於是重新參酌詳審。宗廟祭祀肅穆莊重,饗祀先祖神明。皇上雖然曰理萬機,也必定親自主持宗廟祭祀。然而如果考慮祭祀月日有疑惑,那么虔誠的情感就被繁瑣的禮儀所抑制。不必過多詳述,於情於義是有根據的。望能批准謝元所奏。”皇帝下詔批准。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投書台署:“按照禮典,宗廟社稷祭祀進獻五牲,牛羊豬雞都用公的,而另外一牲狗從市場上買,從來都是用母的。我聽說周景王時,賓起看見公雞白斷其尾,說:‘這隻公雞害怕作犧牲,是不祥之兆。’現在我們祭祀為什麼用母雞,請求下轉禮官討論審正。”命太學依照禮制詳細考證。博士徐道娛等人議論認為:“據《禮記》孟春之月,‘這一個月,犧牲不要用母的’。這樣看來,是春季月份彳;用母的,秋季冬季不禁用。公雞斷尾,應當是在春季發生的。”太常丞司馬操認為:“考《月令》孟春‘祭祀山林川澤,犧牲不要用母的’。如果按照太學所議,春祭三牲以下,便應當同時都改,以合乎《月令》規定,為何衹改鵝呢。”又命太學重新討論作出答覆。博士徐道娛等人又議論認為:“凡宗廟祭祀用牲公母不一,前引《月令》犧牲不用母的,表明春天犧牲一定用公的,秋天冬天可以用母的,並不是把祭祀山林與祭祀宗廟等同起來。牛羊豬狗四牲不改,惟獨鶸不同,歷代相承由來已久,其涵義或許有來源,確實不是我等末學能夠詳細探求的。請求詳審報告,謹此作覆。”經過參酌詳審,徐閏所論比較有理有據,應當按照他的建議施行。從此之後祭祀改用公溪。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令把第四皇子過繼給江夏王太子劉敏為後嗣。有關部門上奏說:“皇子出繼為王太子後嗣,經查考沒有告祭祖廟的先例,可令太學國子學禮官討論確定,是否應當告祭祖廟?如果告祭,應告祭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認為:“禮典無皇子出繼告祭祖廟的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馬宮過繼給廣漢彊王為後嗣,告祭太廟。漢朝初年各位皇帝各為一廟,故遇事告祭時不必所有帝廟都告祭。自漢旦泣以後,便共廟各室,魏、晉沿襲了這種制度。現在既然各位先帝共為一廟,如果單獨告祭一室,而冷落諸室,那么從情理上來說有些不妥。”太常丞庾亮之認為:“考《禮記》載‘大事則告祭祖廟父廟,小事則單獨告祭父廟,。現在皇子出繼,應當告祭父廟。”祠部朱膺之認為:“有事告祭祖廟,是國家常典。現在皇子出繼,不是平常小事.愚意以為應當告祭。賀循說,古時各帝異廟,遇事衹告祭一處就可以。而現在既然各帝共為一廟,告祭一帝而冷落諸帝,從情理上來說不妥。我認為賀循所言極是,太廟中各室都應當告祭。”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認為:“國家有大事,必須告祭祖廟父廟。皇子出繼,不能說是小事。從前第五皇子過繼給廬陵王為後嗣,曾隆重告祭七廟。”經比較分析大家認為徐爰的意見正確。詔批准施行。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初一,詔令讓前太子步兵校尉型抵之子邀過繼給直豐王劉越為後嗣。有關部門上奏說:“劉朗原先繼承營陽王爵位,告祭太廟,皇帝親臨殿前。考查遇繼為後嗣所承襲的爵位是舊有的,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交付禮官討論確定。大學博士王燮之認為:“南豐王原先是另外開闢封邑國土,來繼承營陽王爵位,名義如同始封,因此有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的禮儀。現在劉歆遵奉詔命過繼,是給劉朗作後嗣,南豐王爵位沒有變動,事體是爵位由劉朗、劉歆相傳襲,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祠部郎朱膺之認為:“南豐王封爵沒有子孫繼承,聖恩垂憐,特詔命劉歆繼承封爵,重申名義如同始封,為此應該告祭祖廟,皇帝親臨殿前。”殿中郎徐爰認為:“營陽王是皇室後嗣,身死之後沒有子孫繼承封爵,恩詔追封劉朗繼承爵位,並賜給一個城邑。既然又開闢了茅土封邑,因此應當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現在劉歆過繼給南豐王為後嗣,彼此原本都是王國,長沙國、南豐國,自然應當各自告祭自己的祖廟,與太廟有何關係。此事並不是始封,不宜皇帝親臨殿前。我贊同博士王燮之的意見。”經過參酌詳審,認為徐爰的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關部門上奏說:“將於七月十五曰,秋祭太廟、章皇太后廟,皇帝親臨奉祀。如果皇上暫離太廟祭祀,親自率兵征伐,太子是否可以親自奉祀太廟?而且本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折。案《禮記》載‘宮中有亡故,三個月不舉行祭祀’。皇太子住進上宮,於事理有所疑問。”交付禮官討論考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認為:“我想‘國家大事,在於祭祀與軍事,。皇太子有撫軍的規定,卻沒有統兵的權力,軍事方面既然如此,祭祀也應該這樣。考察《祭統》,‘祭祀儀式規定,孫充當屍,代表祖父受祭’。又說,‘祭祀有昭穆廟次制度,是用以分別父子次序,。太子監國,雖然不統攝,至於宗廟禮儀,則昭穆廟次永存,奉祀不可淆亂。《祭統》又說,‘有變故則派人,。按照這幾方面而言,太子沒有奉祀太廟的道理。又皇女夭折,太子實有手足同胞之哀,按常理不得有異。即使宮中死了人仍然進行太廟之祭,太子仍然沒有親自奉祀的道理。”博士傅郁認為:“考察《春秋》,太子祭祀社稷供奉粢盛穀物,長子主祭器,出可以守宗廟,作為祭主,這是《易彖》明文。太子負監國重任,確實親自奉祀太廟。皇女夭折,當時既然同宮,三個月不舉行祭祀,按照禮制應當廢止。”兩人意見不同。尚書參酌商議,初擬應以傅郁的意見為妥當。下韶同意。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初一,有關部門上奏說:“春夏秋冬祭祀太廟,吉日已經確定,屆時遇有大雨及喪事,以往是停止皇帝親臨奉祀,由有關官員代為奉祀。先下轉禮官廣泛討論,按照禮儀制度,祭祀日期是否能夠改變?”博士江長認為:“《禮記.祭統》說:‘國君主持祭祀,有變故便派人代行,這樣國君便不違反禮儀。,鄭玄註:‘國君雖不親自主持祭祀,在祭祀禮儀方面沒有闕失,對國君德行也沒有損害。,愚意以為,有變故便一定派人代行,表明沒有改變日期的說法。由有關官員充當主祭人,就說明不應當改變日期。”太常丞陸澄認為:“考察《周禮》載宗伯的職責,‘如果君王不能親臨主持祭祀,就代理其位,。鄭玄註:‘君王因故未來,宗伯代為主祭。’臣以為這是說臨近祭祀前三日致齋期間,祭祀諸事齊備,神靈不可瀆慢,致齋時間不可太久,而君王有其他事情,便派有關官員代理主祭。置叄始七年四月,置世擔準備親臨太廟主持祭祀。庚戌,皇帝駕臨用牲祭祀月神。辛亥曰,大雨。由有關官員代理主祭。這一件事雖然不是人為原因,卻也是自然障礙。考察古代禮儀,沒有違背周代制度。據《禮記》載,‘孔子回答獸工說,正當祭祀那一天,卻出現日食,太廟發生火災,如果用作祭品的牛羊豬三牲送到了還沒有殺,那么祭祀可以廢止’。這樣看來,祭祀並不是沒有可以廢止的特殊情況。但要根據事情輕重不同善於變通。出現日食,太廟發生火災,是重大災害變故,所以竟至於三牲送到了祭祀都可以廢止。以此類推,可以尋思一些道理。現在還是在致齋之前進行七天散齋的期限之內。還沒有進入致齋期,如果有一般喪事、大風大雨、時曰事務變動,祭祀可以延期。不違背情理,不妨害典制,另外卜擇祭祀吉曰,有什麼值得疑惑的呢?愚意認為散齋期內如果有喪事或者大雨,可以改變祭祀期。衹是進入致齋期內及時日逼近的情況下,才派有關官員代行主祭。又前代司空顧和陳述,皇帝到南郊祭天,途中遇雨,應當改日再進行郊祀,他的意見被採納施行。郊祀天地與告祭太廟,其敬重可說是相等,到了郊祀當天尚且可以改移,何況散齋期間呢。”殿中郎殷淡認為:“《曾子問》篇載‘出現食,太廟發生火災,三牲還沒有殺,那么祭祀可以廢止’。如果有變故就派人代理主祭。告祭祖廟敬重,郊祀天地禮大,所以太廟火災,出現日食。容許改變日期;如果是一般喪葬小事,從事理上說不應變更時間。所以《春秋》載備郊祀之牛被鼷鼠咬傷,便改用它牛卜其吉凶,這是不合禮制的。晉世祖讓有關官員代行主祭,顧司空改移郊祀日期,看不出當時有什麼合適的理由,這兩件事不足為準。愚意以為出現食,太廟火災,上天責罰的變異,才可以改祭祀日期。至於一般喪葬小事,不應當變更時間。”眾人意見各不相同。參酌合議認為,既然有理論依據,而且晉朝改變郊祀期,宋初變更祭廟時間,都有成例為準。故孟月散齋期間,遇有大雨及一般喪事,應改移時間另擇吉曰,不作一定限制。衹有在進入致齋期間及逼近仲月節的情況下,如果皇帝不能親臨主祭,不改移祭祀日期,才派有關官員代理主祭。下詔同意。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月八日冬祭二廟,公卿大臣代理主祭。此時為皇太子麩蛆服喪。”前太常丞庾蔚之認為:“禮制規定有喪事停止祭祀,原因是祭祀必定有鼓樂。因為皇太子是元嫡所生,所以皇上也為獻妃服喪,不因至尊而減省。既然正在大功喪服期間,愚意以為不應當舉行祭祀。有變故,三公代理主祭,是指祭祀時間合宜不必改動,不是今天這種情況。卿亡故尚且小復祭,何況太子妃呢?”博士司馬興之認為:“服最輕喪服鰓麻就不舉行祭祀,是《禮記》的大法。卿亡故不復祭,是《春秋》的明確規定。又考遜曲平原公主去世,直堂墮認為不應三個月停止祭祖祭天地等活動,但是仍提出殮而待葬期間,暫且停止這類祭祀,改為吉祭,祭奠亡靈。尋思這段話的意思,並不是派有關官員代祭祖廟。平原公主這種不入喪服制度的喪事,尚且因為未下葬而停止祭祀祖廟天地,何況現在是皇太子妃去世,正在大功喪服期間而未拊廟呢?上考禮制文典,下依前代成例,不能舉行冬祭。”領軍長史周景遠認為:“考察《禮記》載‘服鰓麻之喪不舉行祭祀’。那么服大功之喪停止祭祀,按理自不待言。現在皇太子故妃既未下葬,也未按變通禮儀,那么就應當依照禮制停止冬祭。皇上也在大功喪服期間,按禮不能親臨主持祭祀。不是《禮記》所謂有變故一類情況,也不應派三公九卿代理主祭。”右丞徐爰認為:“《禮記》,‘服總麻之喪不舉行祭祀’,是普遍要求。大夫因為尊貴絕喪,及其有喪服,不能有什麼不同。《祭統》說‘君王遇有變故派人代祭是可以的,,意謂按照禮制應當祭祀,君王不能夠齋戒奉祀,祭祀又不可預設,所以派大臣代理主祭。不是說君王不應當祭祀,而是由有關官員代理主祭。晉鹹寧四年,景獻皇后駕崩,是晉武帝伯母,宗廟停止丁三個月祭祀,雖皇后名號比太子妃尊崇,但事例大略可以作為依準。現在太子妃去世皇上正服大功之喪,不是遇有變故一類情況。既然還未下葬,就是說冬祭應當停止。考察庾蔚之等人議論,意旨沒有不同,不進行冬祭為妥。太子妃喪事卒哭之後拊廟,完全按照喪禮常典。”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關部門上奏說:“皇上巡視逗左,練武圍獵,獲得野獸先獻祭太廟、章太后廟,並供設肉醬美酒,三公九卿主祭,獻祭麩妃陰室,室長主祭。”太學博士虞穌認為:“查考《周禮》,四季練武田獵,獻祭犧牲,各有具體禮儀。春季田獵演練軍隊,進獻所獵得的禽獸祭社;夏季田獵演習野戰宿營,進獻所獵得的禽獸夏祭宗廟;秋季田獵作戰演習,進獻所獵得的禽獸祭祀四方之神;冬季田獵舉行大檢閱,進獻所獵得的禽獸冬祭宗廟。據《漢祭祀志》:‘立秋那天,在西郊舉行迎秋氣之禮完畢,開始弘揚武威,名叫“軀劉”。聖駕馳入苑囿之中,親執弓弩射箭,獲取大鹿小鹿作犧牲。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裝載獵獲的犧牲驅車送往陵廟。,這樣看來,春季田獵獻祭祖廟,沒有先例可以依準.”兼太常丞庾蔚之認為:“虞鯀所說的田獵不同季節各有相應禮儀,這些禮儀制度久已廢行。現在政通人和,邊境安寧,田獵習武,訓練兵眾,又供奉犧牲,敬獻太廟、章太后廟,合情合理。社主是土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派司空主祭,祭祀太廟應派上公主祭。參酌討論田獵禮儀制度,四季各有不同規定,而禮儀制度隨時代不同也有增減變更。現在早已不再祭祀四方之神,三殺的禮儀,曠廢很久,獵獲的禽獸,破了頭面傷了皮毛,不是生擒的不獻祭。太宰令謁者挑選上殺奉送,先獻祭太廟、太社、章太后廟,依舊派太尉主祭。”下詔同意。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關部門上奏說:“七月秋祭,皇上在居喪期間,是否親臨主祭請轉發禮官詳細討論。考察為父母服喪三年的制度,規定從天子到平民都遵行。漢文帝痛感秦政流弊,於是制定了變通原則。從魏、晉以來,卒哭之後拊祭於祖廟,隨即穿吉服。考《禮記。王制》載,‘居喪三年不祭祀宗廟,衹祭祀天地社稷,稱為越紼行事’。鄭玄註:‘不敢因為人世喪葬廢棄對最尊貴的天地社稷的祭祀。’范宣責難掛題、壁鱷說,居喪期間之所以不祭祀宗廟,是因為從情理上講,此時先祖也哀痛悲傷,與生者相同。迭固《祭志》中說:‘禮制規定,有喪服在身,便不舉行吉祭。服最輕的總麻之喪,如果對祖考有喪服,那么也不祭祀,因為神靈不會受祭。’尋思宮中發生變故,即使不是居喪期間,也停止祭祀三個月,居喪不舉行祭祀。如果不是像三年居喪期間一定要親臨主祭那種情況,那么應按昭穆廟次柿祭宗廟。而今必須三年喪畢,然後諦祭夾祭,所以知道不舉行祭祀的用意,必有值得深思之處。《起居注》載,晉武帝有父母之喪,兩年之中,並不親自主持祭祀。這也是近代前事。臣等考慮皇上孝親超過周文王,情深意切,喪服即使脫去,哀思縈繞心中。尋考禮典成例,似不應親臨主祭。有關官員奉命代行,祭祀禮儀不為曠缺。仰思孝親,虔敬居喪,似較為妥當。臣等參酌詳議,都有明證,宜如所奏。”詔同意。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關部門上奏說:“皇上親臨主祭太廟奉祀文皇帝太后的時候,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然親緣並非正統,然而曾經北面為臣,不知是否應當親自執爵奉祀?”下轉禮官討論。入學博士周山文認為:“考禮制規定,尊貴者尊重血統從上,卑賤者尊重血統從下。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雖然親緣並非正統,而祖宗廟號,已列入七廟。愚意以為皇上親臨主祭太廟的時候,應當親執觴爵奉祀.昭皇太后既然從親屬關係宗法禮制方面而言不是正嫡,應當派三公奉祀。”博士顏燮等四人的意見與周山文相同。兼太常丞韓賁認為:“晉景帝對於世祖來說,肅祖對於孝武帝來說,都是旁系尊長,晚輩親執觴杓奉祀。現在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是親伯父,神主列於祖宗廟祠,皇上祭祀太廟的時候,我認為應當親執觴爵奉祀。而昭皇太后對於皇上來說,親緣上沒有名分,情感上則很疏遠,比如自身對庶母,作為子要祭祀,而到下一代孫就停止祭祀,何況她是伯父的庶母呢。愚意以為對昭皇太后執爵奉祀,可以交付有關官員進行。”前左丞逐面認為:“置世祖宗堅塞、至遺、蘊擔廟祠,都是晉帝的伯父,本朝明確規定,並沒有讓有關官員代為執爵奉祀的禮儀。愚意以為皇上親執觴爵奉祀孝武皇帝,更允滿虔敬深情。昭皇左卮貴為皇帝之母,尊崇一時,在神廟之中與童、宣二廟一同享受祭祀,皇上不但不應親自奉祀,而且應當商議遷廟。目前請暫且依舊,由三公奉祀詔認為孫緬的意見妥當。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關官員奏言毀置章皇太后廟的禮儀。二品官參與討論的有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劉義恭認為:“經典文獻殘缺不齊,真偽難辨,訓詁傳注各家異說,沒有人完全信從,探求者也很少能弄清楚。所以辯論六宗,兩個儒者的觀點各不相同;論述宗廟迭毀,學者中造成混亂。章皇太后生育文帝,佑助中興大業,慶流後世子孫,德義光照遠方。應當千秋萬世奉祀,一代又一代垂範。怎能反而按照一般禮儀,遷廟降抑等同於凡庶。提出遷廟之議者懷疑不應當奉祀,實際上附會紀傳,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並沒有弄清楚典籍文意。考《禮記》講不代祭,而對於慈母,則另有不同。《穀梁傳》講祭祀庶母,至孫而止,別立神主奉祀。可見親執觴爵奉祀,事情與以往記載不同。由大君奉祀,其職司更加鄭重,貴為人主,其運數特別合於神靈。況且漢代儀制,太后配祭拊廟,晉朝規定,太后廟祠保留奉祀。遠考史書記載,近按臣下愚見,章皇太后廟不應遷置,比較符合禮義。所依據《公羊傳》的說法,恰好為固執之見。太后與帝王同樣尊崇高貴,怎能按平民百姓那樣祭祀,從情理上分析,從禮制上考求,這樣做就是拋棄禮法,不恭不敬到了極點。我認為章皇太后廟應與天子七廟相同,六代以後遷置。”參與討論者當中六百三十六人贊同劉義恭的意見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發表意見主張應當遷廟。領曹郎中周景遠重新發表意見,認為劉義恭等人不遷廟的議案較為妥當。下詔同意。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朝殷祭,沒有祭祀章後廟。高堂隆所議魏文思後依照周朝姜螈廟柿祭夾祭,以及徐邈答稱晉朝宣太后殷祭舊事,請交付禮官討論議決。”博士遜武認為:“考《禮記。祭法》載,‘建立都邑,設定廟祧壇嬋舉行祭祀,數量多少按親疏遠近確定。因此君王設立七廟,遠祖之廟稱為祧,。鄭玄註:‘天子對廟中世次疏遠之祖,遷去神主,一昭一穆合藏於二祧之中,夾祭時集合遠近祖先神主於太廟合祭。,《王制》載:‘夾祭棉祭。’鄭玄註:‘夾,意思是合。集合先君神主於祖廟而祭祀,稱為夾祭。自三年喪畢之後於夏季橋祭,五年於秋季夾祭,稱為五年之中兩次殷祭。’又注,‘柿,就是大祭’。《春秋》文公二年記載,‘在太廟大祭,。《傳》說:‘毀廟的神主,陳列於太祖廟中;沒有遷廟的神主,都升享祀之位,同太祖享受大合祭。,《傳》說:‘集契約族遠近祖先神主舉行大合祭,以昭穆廟次為序。,《祭統》載:‘在太廟舉行大合祭,則群昭群穆遠近祖先神主都在,不失倫序。,現在殷祭是合祭太祖廟,遠近祖先神主以昭穆廟次為序。章太后神主已屈居在外,沒有列入正廟。如果奉迎其神主進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常廟次,又沒有聽說在昭穆之外另立享祀之位。如果按照徐邈說的那樣,現在殷祭在另外的廟中奉祀,則違背了梢夾大祭集合遠近祖先神主大合祭,以昭穆廟為序的禮儀。塑壟說:‘陰室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一同夾祭而就其廟祭祀。’這是他所說的同一個意思。《喪服小記》載,‘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其神主附屬於祖父廟享受合祭,。《祭法》載,‘王下祭未成年而死者,。鄭玄註:‘在祖廟西南角祭祀未成年而死的嫡子,稱為陰厭。,既然在祖廟西南角附屬於祖父受祭,那么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在祖廟西南角就有享祀之位,並不是在別宮受祭。現在章太后廟,春夏秋冬奉祀,雖然沒有至孫而止,如果太廟舉行棉夾大祭,而在別宮單獨祭祀童立後,與按季節秋祭冬祭等相同,則違背褚就是大祭的含義,也不符合夾就是合祭的記載。我認為不宜與太廟同樣具有舉行殷祭的禮儀。產堂墜答稱魏文思後依照且塑差姬廟梢祭夾祭,又不分辨夾的含義,而改夾的意思為大享祀,這種情況由來已久啊。株守文籍,皮毛淺學,令人擔憂根本違背了禮儀制度的主旨。”博士王燮之認為:“按柿為小祭夾為大祭,禮典中沒有正式文句,而據情理事例探求,似乎有可以作為依據的。尋思夾作為祭名,意思雖然指合祭,然而在祭典之中,夾祭是最重大的。以虔誠孝思奉祀亡親,尊崇敬愛的深情無邊無際,既然殷祭太祖廟,也自然盛祀小廟。譬如祭祀尊者,可以推及卑者。所以套堂隆談到就是以夾的名義而言也應祭祀。因此魏文思後,晉宣後,雖然神主並沒有列於太廟,卻仍然都依照周朝姜螈廟諦祭,其用意就是如此。另外,徐邈所引述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夾祭,就其廟而祭祀,作為別宮享祀的事例,造就是實證。愚意以為,章皇太后廟也應當殷祭。”太常丞孫緬發表意見認為:“夾祭作為祭名,其含義就是合祭,遵循經典,依據古代禮儀,遜迭的論述很詳盡。我考慮小廟禮制。始自魏朝,晉朝具體施行,可作為前例依準。高堂隆談到以夾的名義而言也應祭祀,以表達虔誠的情感。徐邈引述就其廟祭祀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作為別宮享祀的例證。孫武根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屬於祖父廟,認為廟中有未成年而死者享祀之位。考未成年而死者輿祖父事實上雖然同廟,但就祭禮而言並不是一同合祭。從東漢開始,七廟同在一宮之中,祭禮規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屬於各自祖父廟受祭。既然是參與合祭,則必定是集合眾廟而祭。愚意以為章太后廟殷祭,禮儀可以此類推。”祠部朱膺之認為:“祭祀閎宮神廟,高堂隆、趟怡都說周朝人夾祭,每年都夾祭闔宮。魏、晉兩代,依照周朝禮制,奉祀太后神廟,名儒通曉禮儀制度,沒有人批評非議,不犯過錯不忘根本,遵循舊有典章制度。愚意贊同王燮之、孫緬的意見。”下詔說:“章皇左丘已追尊皇太后封號,祭祀禮儀應與天子七廟相同,怎么能夠惟獨不殷祭章皇太后廟,隔絕於這樣的盛大祭祀之外呢。古時候周朝夾祭閎宮神廟,魏、置兩代都依照皺禮制奉祀太后神廟,歷代垂範沒有廢棄。現在應當繼承前代典制,以表達虔誠的敬意。”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駕崩。五月甲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晉太元年間,開始確定太后尊號,徐邈論述宗廟祭祀禮儀制度,從此以後,確立為通常典制。現昭皇太后對於皇上來說,沒有親緣關係,皇上特製了義服。關於太后神主拊廟的禮儀,應當下轉禮官詳細討論。”博士型篷、太常丞虞厘發表意見:“正名分而存禮儀,是國家的善典;君臣如同父子,史傳有明文論述。今昭皇太后正位皇帝之母,受封皇太后尊號,其神主拊廟禮儀,應按典制隆重完備。母親因兒子而尊貴,經典史傳都有明確記載。奉祀孝武帝,既然百代不毀,那么昭太后神主拊廟的禮儀,就沒有道理有所減損。愚意以為神主應當入拊章太后廟.另外,應當依照晉朝元皇帝對於愍童,室查對於丞妄丘那樣,祭祀的時候,皇上不親執觴爵奉祀,而派有關官員祭祀。”當時去塞宣太后神主已入拊童左後廟,長兼儀曹郎虞蠱發表意見認為:“按《春秋》義理,庶母即使名義上同樣封有尊號,而實際上仍然與正嫡有別。因此神主仍居別宮,而由公子主持祭祀。現昭皇太后既然不是皇上生母,皇上更沒有親自奉祀的道理。《周禮》宗伯之職規定:‘如果君王不親臨奉祀,就由宗伯代理主祭。’因此應當派有關官員代行祭祀禮儀。另外,婦人沒有通常的秩位,各自按丈夫名位確定,丈夫亡故便按兒子名位為次。昭皇太后就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名號在後,按名位的順序而言,應當將昭皇太后新神主之位升於宣太后神主之前。”經過參酌詳審,虞穌的意見最為妥當。下詔同意。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關官員上奏說:“將於七月秋祭二廟,依舊皇上親臨奉祀。孝武皇帝廟室,皇上親執觴爵奉祀,並拜伏。又昭皇太后廟室也應拜祭,祝文稱皇帝名諱。另外,皇后本月二十五日虔誠廟見,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禮制上並沒有明文依據,請下轉禮官討論確定。”太學博士劉緄認為:“考晉元帝曾為愍帝之臣,秋祭冬祭奉祀,也派有關官員代為主祭。況且兄弟不互相作為後嗣,魯史《春秋》有明確記載。以此類推,孝武皇帝廟室,皇上不能親執觴爵奉祀,不能拜伏。祭祀那天皇上親臨章皇太后廟,經過昭皇太后廟室,前議已確定派有關官員奉祀,皇上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已確定,神主登列祖廟享祀,反覆考慮,祝文應稱皇帝名諱。考察禮儀制度,沒有弟婦拜見伯兄的規矩,又昭皇太后位居旁尊,所以皇后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按理沒有必要。孝武皇帝廟室、昭皇左後廟室,也不要進獻犧牲。”太常丞虞願認為:“按秋祭冬祭禮儀,應由繼位嗣君主祭,所以旁尊神位即使很近,弟侄也不奉祀;雖然有君臣名分,但宗法禮制沒有奉祀的規定。考晉景帝是武壺伯父,遠童祭祀的時候,還是進奉觴爵。當今皇上既然是塞皇童的繼嗣,對莖造應當衹進拜就可以了,而派有關官員執觴爵奉祀。考《禮記》載‘經過陵墓便扶著軾致敬,經過祀廟便下車,。對於神衹,尚或肅穆致敬;何況昭太后為天下國母,皇上曾北面為臣,對於兄長的母親應當恭敬,所以說皇上應當進拜昭皇太后廟室,祝文應當稱皇帝名諱。尋思皇后廟見的禮儀,本義是虔誠致敬,現在對於孝武帝而言,論其叔嫂關係,便沒有相見拜問的規矩,按其尊卑等次,也沒有相見的道理。另外,皇后進宮之初,昭後還在後宮正位,很久以前,已備盡拜謁之禮。愚意以為,孝武帝、昭太后二廟室,都不要再獻牲告祭。”經過參酌詳審,認為虞願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關部門上奏昭太后廟遷置事宜。下轉禮官詳細討論。太常丞韓賁發表意見:“按《春秋》義理,君母無上尊貴,希望以後永遠享祀。周代制度天子七廟傳承帝統,尚且五代以上就要遷廟。何況對於伯父的母親,沒有喪服關係而要舉行祭祀,考察前代,沒有這樣的成例可作依準。”都令史殷匪子發表意見:“昭皇太后神主不附屬於祖宗,反正應當遷廟。有人說,‘妾拊廟於妾的祖姑,,拊廟既然必須告祭,遷廟也不應當不同。應當告祭章皇太后廟室。按《禮記》說:‘妾拊廟於妾的祖姑,沒有妾的祖姑,那么可以另外獻牲拊廟於女君。’當初章太后對於昭太后,按照昭穆次序而言,則並不是妾祖姑,也不是女君,不符合《禮記》中規定範圍。我想堅立後名位確實極高,從前開始拊廟之初,自然上拊於趙後廟室,神主奉安於西廟,並且都用幣告祭所有廟室。古代制度,大事一定要告祭祖廟,又說每件事都要告祭。祭祀禮儀,用牲也用幣。考查魏、晉以來,各有不同情況。元台十六年,交禮官論定。大學博士殷靈祚提出建議說:‘吉事告祭用牲,凶事告祭用幣。,從此以後,按吉凶分別,已經是一代成典。現在拊廟告祭,雖然不完全是凶事,但也談不上是吉事,所以應當依然按以往禮儀,用幣遍告二廟。又考慮昭太后遷廟,神主便不能再陳列於太祖廟,博士提出附屬虞祭所立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兩階之間本來是用以埋告幣埋虞祭神主的地方。從前虞台說過,按照五經典制,將遷廟神主附屬於虞祭神主,埋在廟的北牆,很可以作為依據。昭太后神主遷出埋好之後,宣太后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升位。升位之後,又應供設肉脯肉醬以安神。現在禮官所提出的意見,錯誤疏略很不周全。遷廟事體重大,請廣泛討論考察。”左僕射劉秉等七人贊同殷匪子的意見。左丞王諶又附議,說:“用幣遍告二廟,將遷廟神主埋在廟的北牆。宣太后上室,又供設肉脯肉醬以安神,壁匿王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魏明帝左和三年,下詔說:“按照宗法禮制,國君沒有後嗣,便選擇支子中賢者入繼大宗為後嗣,入繼者則應當繼承正統而奉行公義,怎能衹顧私親呢。漠宣帝入繼旦譴為後嗣,後來給悼考追加皇號;選基查由諸侯王援立為皇太子而嗣成壺即帝位,不久董塞等人舉亡童為例,排斥朝議,於是追尊塞童生父為莖皇,在京師立恭皇廟,塞壺又尊崇生母定陶王丁姬為帝太后,稱中塞宣,與盛壹母墾值宣並列,僭越無禮,天怒人怨,不降福保佑,又拒絕師丹忠正的勸諫,以致祖母盡立後所居掛宣正殿失火,生母丁姬死後棺槨被焚。自此以後,這種追尊本生父母的作法不斷有人相沿仿行。謹命三公九卿各部門官員,深深以前代為鑑戒.後嗣之中萬一有人是由諸侯支子入繼大統,那么就應當深明為人後嗣的大義。如果有人膽敢巧言諂媚,胡作非為,引誘奉承君上,濫建尊號,稱生父為皇,稱生母為後,即使是股肱大臣,也一概誅殺,毫不寬赦。將此詔書用金策書寫,珍藏於宗廟之中,編著為法典。”此後高貴鄉公直鬢、常道鄉公苴蹙援立,都沒有追尊本生父母。
晉愍帝垂塑四年,司徒梁芬議論追尊禮儀,皇帝沒有同意,同時左僕射索辮等人也引述魏制為例,認為不可以。所以祇追贈吳王為太保。元查左興二年,有關官員上奏提出琅邪恭王應當尊稱皇考。賀循發表意見認為:“禮典明確規定,兒子不能因為自己爵位提高,便追尊其父名號。”皇帝又同意了他的意見。漠代追尊本生父母的成例以後就廢棄了。
魏明帝有個愛女名叫淑涉,三個月就夭折了,皇帝悲痛到了極點,追封謐號為平原懿公圭,葬在南陵,在京師建了廟宇。這些作法是沒有前例的,是違背禮制的。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關官員上奏說:“束平沖王年幼也沒有後嗣,未成年而亡衹服喪五個月。雖然君夭折臣不服喪,但應當有入主祭,然而束乎國國號是追贈的,又沒有王臣。不知是否應當遷移靈位、立廟、拊廟?即轉禮官詳細討論。”太學博士徐宏發表意見:“束平沖王既然沒有後嗣,封國足追贈的,實際上沒有王臣,五個月殤服結束之後,便應遷移靈位。《禮甜說:‘未成年而亡與沒有後嗣者,附屬於祖父廟亨祀.’又說:‘士大夫不應當襯廟於諸侯,而應拊廟於祖父輩中的士大夫。’同樣諸侯不應當拊廟於天子。東平沖王則應拊廟於祖父輩中封王的人,因此應附屬於長沙景王廟。”下詔同意。
大明四年某月丁巳,有關官員上奏說:“安陸塱雖然劃定了封土,但還沒有建設宗廟,四季獻祭奉祀,其神主附屬於江夏國宗廟。江夏宣王生母,是否應當祭祀?”太學博士傅郁認為:“不應當祭祀。”右丞徐爰認為:“考《禮記》載,‘對慈母妾母不世代祭祀,。鄭玄註:‘因為慈母妾母都不是正嫡,所以傳云為其子者祭祀,至孫而止。《禮記》又載:‘妾子無母者,受父命以妾之無子者作慈母而為其後,同樣也有為祖庶母之後的情況。,鄭玄注云:‘按為慈母后之例類推,父妾沒有兒子,也可以命自己的庶子作為她的後代。,思考這段文義,對於父妾的祭祀,不一定衹是於這一代。江夏宣王太子身任都督郢州諸軍事,是第四皇子,安陸宣王遇害,聖上痛惜哀悼,以皇帝愛子出繼,為宣王后嗣,改封江夏王,開啟了一個新的封國,成為江夏國始祖。當初王夫人養育宣王,國行正道,雖宣王遇害,皇上無所厭棄,又深表哀敬之情,命皇子出繼安墜,改封江夏。然而王夫人既沒有能夠拊廟江夏,又不從祭塞墮,就此事按情理分析,愚意以為應當依照祖庶母也有人作為她的後代的禮制,將王夫人、江夏宣王太子神主合列於宗廟奉祀。”僅郁、途爰兩人的意見不同,經參酌詳審,認為徐爰的意見正確。下詔同意。
左明六年十月丙寅,有關官員上奏說:“故晉陵孝王劉子云沒有後嗣,神主入廟後三日,國臣按照臨時制訂的辦法除釋,每月初一、十五,周年忌日,是否還應當臨哭?祭祀的時候,誰擔任主祭?”太常丞庾蔚之發表意見:“故王安葬後三日,國臣按照臨時制訂的辦法已除釋,但靈位前獻祭供案仍在,每月初一、十五及周年忌日,國臣還是應當臨哭,改換素服,戴白蛤帽,由上卿主祭。王既然沒有後嗣,又沒有服三年之喪的人,周年時親屬除服,而封國仍然存在,便應當設立宗廟,為封國始祖。除服的那天,神主暫時附屬於祖父廟受祭。諸王不能附屬於作為天子的祖父廟,應當附屬於從祖父封國廟,待晉陵國新廟建成後回到新廟室。晉陵孝王沒有擇立後嗣之前,四季祭祀,通常由上卿主祭。”左丞徐爰也發表看法,認為庾蔚之的意見允當。下韶同意。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關官員上奏說:“故宣貴妃特加殊禮安葬,不知是否應當立廟?”太學博士虞穌發表意見:“》說:‘天子有後。有夫人。’《檀弓》說:‘舜葬在蒼梧之野,三妃沒有隨葬。,《昏義》說:‘後設立六宮,有三夫人。,因此三妃也就是三夫人。後有三妃,好比天子有三公。據《周禮》,周代官爵自一命至九命凡九等,三公官爵是八命,諸侯官爵是七命。三公官秩既然高於列國諸侯,三妃也自然比庶邦夫人尊貴。據《春秋傳》,仲子不是魯惠公元配嫡妻,但隱公尚且代桓公尊異其母,為別立一廟而祭祀。現貴妃是天子冊封,理應建立新廟.”左丞塗愛發表意見:“宣豈蛆已獲殊禮安葬,禮儀高於其他妃嬪之上,按古代典制考察,有具體依據。廟堂建造,應當選置將作大匠掌理。”經過參酌詳審,認為虞穌、徐爰的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關官員上奏說:“新豈王為宣貴妃服喪,齊衰一年;忌日之後十一個月,戴練冠,舉行小祥祭禮;十三個月,著白色喪服;十五個月,舉行大祥祭禮,此後不著喪服,在心中悼念三年。不清楚宣貴妃神主拊廟,應當在什麼時候?神主入廟的時候,是應當先附屬於別的廟室,還是直接奉入新廟呢?如果在大祥祭禮至除服祭禮一個月期間奉神主入廟的話,時逢四時之祭是否能夠舉行?新安王在心喪期間,能不能親臨奉祭?”太學博士虞穌發表意見:“《春秋傳》說:‘把死者的神主附祭於祖廟要製作神主,遇熏祭、嘗祭、檣祭就在祖廟中連同其他祖先一起祭祀。’嘗祭是吉祭,大祥祭禮至除服祭禮期間,神主不能入廟,入廟應在除服祭禮完畢除去喪服之後。新安王心喪三年期間,若逢四時節令,便應當在廟中舉行吉祭,新安王親自奉祭也無妨。拊的意思,就是把後死者神主附於先死者廟十。《喪服小記》說:‘諸侯不應當拊廟於天子。’現貴妃爵位與諸侯相等,自然不應當柑廟於先後。另外,既然為貴妃別立新廟而祭祀,就無所謂拊廟主事。況且卒哭之後,更加沒有拊廟之理。”左丞徐爰發表意見認為:“禮儀制度有增減變化,古今不完全相同,雖然說卒哭祭之後拊廟,拊廟要製作神主,一時諸侯,都是除服祭禮完畢之後神主入廟。大祥祭禮之後服麻衣喪服,邊緣用布,本來不用彩飾,元嘉年間改革服制用淺紅色;居喪時睡草墊,頭上和腰間纏麻帶,以及改變除服制度,皇宋都重新作了具體規定。況且宣貴妃養育新安王,特加殊禮安葬,在靈位前供奉祭品,在中門外倚木為廬居喪,都是新安王作喪主,為宣貴蛆別立新廟開始祭祀,不應當由朝廷經辦。我認為在除服祭禮完畢除去喪服之後,新安王可以親執觴爵主持四時祭祀。如果有特殊事故,由三卿代理主祭。宣貴妃上高於皇姑,下超過列國夫人,不能拊廟他處。”經過參酌比較,虞塹的意見大體上與鹽爰沒有不同,應以徐爰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關官員上奏說:“置醫畫報送請示公文:耋王廟依照廬陵等國現行禮制,一年五次祭祀。二國因為王有衡陽王喪服,今年內不舉行祭祀。國沒有繼位嗣王,由三卿主祭。是否與有喪服之例相同?”博士顏僧道發表意見:“《禮記》說:‘祭祀者於死者無喪服,因為祭品已陳列,便也祭祀。,現在晉陵王有衡區王小功喪服,應當同意二國今年都不舉行祭祀。”太常丞座藍之發表意見:“鰓麻喪服不祭祀,是據喪主而言的。晉陵國雖然現在沒有嗣王,應當依照有嗣王的情況確定喪服,依循不舉行祭祀的規定。衡陽王是族伯服鰓麻喪服,那應當三個月祭祀。”兼左丞徐爰發表意見:“晉陵國嗣王未立,將來繼承王統者還不知親疏遠近。怎么可以憑空估計親疏遠近喪服等級,而損害祭祀禮儀的肅穆虔敬呢。”經過參酌比較,認為徐爰的意見允當。下韶同意。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關官員上奏說:“已故齊敬王劉子羽將來選立後嗣,不知是應當現在就製作神土設立廟堂,還足等待有了後嗣的時候?如果現在不設立廟堂,又在哪裹舉行祭祀呢?”游擊將軍徐爰發表意見認為:“封國沒有後嗣繼王位,按照制度規定應當廢除。始封國應當有嗣王繼承王位。皇子追蹭封王,則為一國始祖。君未成年而死臣不服喪,自古以來作為喪禮準則,怎么能夠沒有神主廟堂,不舉行祭祀。而等待有了後嗣的時候呢。我認為應當製作神主設立廟堂,依舊由三卿主祭。”各部門廣泛討論,認為途爰的意見允當。命令開始修建廟堂。廟堂建成之後,製作神主,依照晉陵王近例,先暫時拊於廬陵孝獻王廟中。祭祀完畢,神主便回新廟。還沒有選立後嗣之前,通常由國上卿主祭。
《禮記》載:“共工氏統治九州的時候,他的兒子句龍掌管土地,稱為后土,能平治九州水土,所以被祭祀為社神。”周於甲曰祭社,這是選用日期開始的一天。“築社壇是用來立地神的方法。地載育萬物,天垂示星象。人從上地取得財富,根據天象制定法則,因此尊崇天而親近地。所以要教導民眾讚美天地之德而加以報答。家中以中霤之神為主,而國家以社神為主,這是向民眾顯示立家立國的根本。”所以說以立社祭祀土地之神來報答土地而追思萬物的初始。烈山區統治天下的時候,他的兒子叫農,能播種各種穀物。他的後裔叫柱,輔佐顓頊擔任稷官,掌管農事,後來周族的棄繼續他的事業,把方法傳布給人們,因此被祭為稷神。《禮記》載:“天子為萬民百官立社,叫做太社;天子為自己立社,叫做王社。”所以國家有兩個社,而稷也有兩個。漢朝、魏朝則有官社,而沒有稷,所以通常是兩個社一個稷。晉初沿襲魏制,沒有改變。到太康九年時,改建宗廟,於是社稷壇同宗廟都遷移了地方。便下韶說:“社神實際上衹有一個,就把兩個社合併祭祀。”於是車騎司馬傅鹹上表說:“按《祭法》太社王社各有其義。天子尊崇郊祀天地,所以親耕籍田。天子躬耕是為了得到祭祀的穀物,以敬奉上帝。《穀梁傳》說:‘天子親耕籍田,以供給奉祭的穀物。’親耕籍田,是表示自己報答天地,天子為自己立社,就是用親耕籍田來報答。國家以人為根本,人以穀物為命根,所以又為百官萬民立社,以祈求豐年報答天地。報答者的範圍和事項有所不同,所以分別有太社和王社。王景侯論述王社,也說是春天親耕籍田祈求豐年,秋天收穫後報答。而論述太社,卻說‘王者在治下方千里以內,為天下各族姓的人立社,稱為太社,不在京師為自己立社’。王景侯這個論點,是依據《祭法》‘大夫以下的人。聚成百家以上就立一社,叫做置社,。王景侯解釋說:‘就是今天的里社。’王景侯解釋《祭法》,則認為置社是民間的社。但是又另外論述認為太社是民間的社,沒有通曉《祭法》意旨。太社是天子為民祈福而設,故稱天子社。《郊特牲》說:‘天子的太社,必須接受霜露風雨。,因為天下各族姓的人眾多,天子為他們共同立社,所以稱為太社。至於大夫以下的人,聚成百家以上就立一社,其數量多少不一,就以里所命名。《左氏傳》記載在清丘之社會盟,就是這樣的例證。可見民間的社已不能稱為太社。那么太社如果不設立在京都,又應當設立在何處呢?《祭法》又說:‘天於為天下各族姓的人設立對七種神的祭祀。天子為自己也設立對七種神的祭祀。’說為自己,指為自己祭祀。說為天下各族姓的人,指為天下各族姓的人祭祀。太社與七種神的祭祀,其文正相等。論者詳考於此,便說典籍所載衹有對五種神的祭祀而沒有對七種神的祭祀。按祭祀五種神,是國人的大祀;祭祀七種神,是天下的小祀。《周禮》所說祭祀凡是小祀,便是穿墨冕禮服的祭祀。王量堡解釋大厲說:‘比如周代杜伯,鬼有所歸宿,便不做惡鬼。’現在說沒有兩個社,指王景侯解釋《祭法》不是說沒有兩個社,而是說口傳沒有這樣的文字。像王景侯這樣精明,先擬定論點而後解釋典籍記載,便依據自己的論述廢棄明文。如此看來,不但是關於兩個社的問題,就是想想王景侯所作的一些解釋,也很不容易消除。以前受敕書,《尚書.召誥》載:‘在新邑立社祭土地之神,用一頭牛、一隻羊、一頭豬作祭品,,不立兩個社的意思明明白白。考《郊特牲》載:‘祭社神和稷神用牛、羊、豬作為祭品。’如果一定要援引《召誥》用一頭牛、一隻羊、一頭豬的文字,以證明沒有兩個社,那么《郊特牲》祭稷神就沒有牲用作祭品了。論者便說,舉社為例,可以明了稷。如果舉社可以明稷之說成立的話,為什麼不可以舉一以明二呢。‘國家的大事在於祭祀與軍事,。若因故取消不如保存。況且保存則有理,取消則沒有根據。《周禮》封人之職‘掌管設立社譴’。沒有稷字。現在帝社沒有稷,當是出於此。然而國家主要祭祀社稷,所以經傳經常稱社稷。《周禮》載,王祭稷則穿紼冕禮服。這是王社有稷的記載。封人掌管設立社譴,其文中沒有稷字,論者認為是略文,從文意可以知道有稷。我認為應當仍舊立太社、帝社,而且帝社增設稷壇。”這時成粲發表意見認為:“王景侯論述太社不立在京都,這是要破壞鄭氏禮學。”傅鹹又上表認為:“像成粲如此議論,土景侯的注文便會由此遭破壞。《大雅》說:‘於是設立冢土。’毛公註解道:‘冢土,就是太社。’王景侯註解《詩經》,就是採用毛公此說。《禹貢》(J睢土五色,。王景侯註解道:‘天子取五色土建成太社,分封四方諸侯。分別取某方某色土,以代表天下四方。’這樣看來,太社仍然還是建立在京都。不知成粲此論從何而出,與註解相背離。上違背了經典明文記載,下破壞了王景侯的註解。臣雖然愚頑狹隘,學問淺薄,但有所愚見,不能沉默無語,謹此再次上表。”劉宣發表意見與傅越相同。下詔說:“社神實際上衹有一個,但世代沿襲有太社、帝社兩個社壇,眾人意見不相一致,不必改作,應仍然照舊,如同魏朝制度。”
到晉元帝建武元年,又依照束漢制度設立太社、帝社和一個稷壇。太社的祝文寫道:“地德普施天下,恩澤萬里無疆。恭敬建立太社,祈求保佑萬邦。悠悠四海之內,百姓安泰吉祥。”帝社的祝文寫道:“坤德厚載萬物,皇土王畿永存。恭敬建立帝社,供奉土地之神。四時祭祀神明,喜迎萬福臨門。”據《周禮.考工記》,王宮布局左邊是宗廟,右邊是社稷。歷代遵循這個制度,所以束漢洛陽宮殿布局,社稷在宗廟之右,到東置又是這樣。三國吳時宮城的東門是雩門,疑吳國社壇也在宮殿東邊,與宗廟同在一處。宋沿襲舊制,沒有改動。
魏朝三位皇帝都親耕籍田,因此沒有停止祭祀先農。其禮儀沒有聽說有特殊的方面,應當是遵從還垡儀制。執事告祭用牛、羊、豬三牲為祭品。晉元帝、晉哀帝都打算親耕籍田,但沒有實行,禮儀制度也沒有記載。
宋文帝五塞二十一年春天,皇上親耕籍田,在籍田中間南北向道路之西、東西向道路之南建立先農壇。壇高四尺,四周各兩丈。底座四面都修建台階。台階寬度是五尺,另外加築矮圍牆。先農壇與南北向道路東西向道路的距離都是二十丈。皇上未到之前,司空、大司農率領太祝令以及眾執事在天剛亮時用一頭牛、一隻羊、一頭豬作祭品,告祭先農壇。祭祀禮器用祭祀社稷的禮器。祭祀完畢,把祭祀用的肉分送給參與祭祀的人。舊有典制,祭祀先農又常常列入郊祀天地的活動之中。
連毯禮儀制度,皇后到東郊御苑中親自採桑。蠶室祭祀的蠶神是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祭祀蠶神用少牢羊、豬二牲作祭品。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在西郊親自採桑,祭祀教民育蠶之神先蠶。先蠶壇高一丈,四周各兩丈,四面都有台階,台階寬五尺。先蠶壇位於採桑壇東南帷宮以外,距帷宮有十丈遠。皇后未到之前,太祝令在天剛亮時用一太牢牛、羊、豬三牲作祭品,告祭先蠶壇。謁者一人監祭。祭祀完畢,撤去供祭食物,把祭祀用的肉分送給隨從採桑以及參加祭祀的人。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次祭祀五嶽四瀆,一一秩祭,遍於群神,將珪璋玉器痙埋於地下、沉入河底作為祭品。六年七月,皇帝率領水軍進入淮河。九月壬戌日,派遣使者將玉璧沉入淮河,這是祭河神的禮儀。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皇帝到東方巡視,派遣使者用特牲一頭牛作祭品祭祀中嶽,這是祭山神的禮儀。
魏元帝鹹熙元年,皇帝前往長安,派遣使者用玉璧幣帛作祭品祭祀華山,這是祭山神的禮儀。
晉穆帝昇平年間,何琦論述修建五嶽祠的必要,說:“唐堯、虞舜時制度,天子五年巡察一次,按所至五方相應的五色用牲,加柴焚燒祭祀五嶽,望祭山和群神。所以稱為‘通過名山向上天表示虔敬’。是為了敬告天地神祇,請它們受祭,以報答它們的功德。因此不發生災害瘟疫,而風調雨順,氣候宜人。後來到了夏、商、周三代,各朝代年數長短雖然不同,但是祭祀山川I的禮儀沒有改變。五嶽之神秩位如同三公,四瀆之神秩位如同諸侯,在經典傳記中都有記載,所謂有事就要舉行祭祀,沒有人能夠廢棄。及至台、選定都堊直,、周丞雖然原本不在應祭祀的大川之內,但是因為兩條河水靠近鹹陽,所以都得以比照大川一樣進行祭祀。那么原本確立祭祀的名山大川,怎么可以不進行祭祀呢!自從丞墓內亂外患,盜隆被攻破,置擅童被俘,名山大川的祭祀就廢止了.衹有浦岳天柱山,在疆域之內,仍舊由尚書台選任百石吏卒,擔任奉祀職務。亘壺中興之際,沒有專門負責祭祀的職官,厘紅郡時常派遣大吏兼攝祭祀事務,四季祭祀天主燦,祈禱酬神,春天由寒轉暖,冬天迎來冰雪。從廬和以來直到現在,祭祀天柱山也廢止了。估計現在非正規的祭祀,可以說是種類不少。考察祭祀的對象,則是淫昏小鬼;而祭祀浪費錢財,成了民眾的禍害。但是對山川大神的祭祀,則更加疏略闕失,禮制紊亂,風俗敗壞,入神混雜,官場趨炎附勢,小人爭權奪利,逐漸滋生蔓延。主要是由於近來國家多難,每天都忙不過來,禮儀制度的恢復建立荒廢停滯了,很多事情沒有來得及安排。現在首惡大奸已被消滅,應當恢復舊有的典章制度。五嶽地區、四瀆流域,受風俗教化浸潤,從困苦中獲得重生的人,都蒙受山川大神德澤恩惠,但是,對各種神祇的祭祀卻未分輕重,皇帝巡察天下,焚柴燎祭山川大神的禮儀也廢置很長時間了。尊崇明揚前代典制,將使皇上聖駕勝利北還,再考察古代典章律法,全面整理修訂各項制度。其中祭祀五嶽、四瀆應當遵行的方面,主要是陳設俎豆祭器,奉獻牛羊犧牲等,以及祭祀祝禱和神靈祝福的文辭,以往的典籍沒有記載。可以敕令禮官撰寫,主要要求是心意虔誠,言簡意賅,以表達至治美政感動神明,完美的德行馨香遠聞,像這樣就可以了。那些邪神妖孽,大多可以依照法令,先去除特別突出的不正當祭祀。以使邪不害正。”何琦的文章皇上沒有閱覽。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關官員上奏說:“詔令祭祀霍山,不知應派什麼官員奉祀?用哪些犧牲食物作祭品?進行祭祀的時候,用什麼樣的祭器?”殿中郎丘景先發表意見說:“祭祀名山大Jl[,盛典一代一代傳揚;五嶽、四瀆之神的秩位比照三公和諸侯,依照等級依次用玉獻牲奉祭,具體規定在典籍中寫得明明白白。但祭祀之事中世以來曠廢日久,祭祀禮儀在典籍中也遺漏不全.考周代制度,祭祀名山大川由宗伯負責,選娃記載是使持節奉祀,至於血祭殺牲,把牲帛玉幣埋於地下、沉入河底作祭品,經典流傳有明確的規範,供設美酒肉脯,獻祭牲牢的祭器等等,也都有詳細的事例。另外祭祀名山用玉用幣各有不同,祭祀大冢還要以新谷供祭。山海祭祀霍山,用太牢牛、羊、豬三牲作祭品,埋玉告祭,這都是依準參酌傳註記載,可以一一說清楚的。現在皇風速揚,隆重祭祀霍山通岳,愚意以為應當特派太常持節,用太牢牛、羊、豬三牲作祭品,供設美酒肉脯新谷作食物,痙埋紅玉淺紅色幣帛於地下作為祭祀禮儀。又據《周禮》載鬯人的職掌,‘凡祭祀山川I四方用繪有大蛤圖案的漆尊,,那么祭霍山盛酒當用螺形杯,其餘器物用品,沒有具體記載可以用作參考。按郊祀望祭名山大川,以質樸的形式表達虔誠的心意,器具最好用土陶匏實製成,陳列在茅席墊子上,大致可以作為依準。應當在山川I的界域之內,修築祀神祭壇。”經過共同討論商議,認為丘景先的意見允當。敕令派兼太常持節為使者奉祀霍山,用太牢牛、羊、豬三牲為祭品,加上玉器幣帛。用土陶匏實器具,現時已不再用畫有大蛤的漆尊,可以仿照郊祀天地的禮儀,用觴爵獻祭。凡是供祭食物的種類數量,完全依照社祭規模為宜。下詔同意。
晉武帝鹹寧二年春天,久旱小雨。四月丁巳,下詔說:“所有乾旱的地方普遍祭神求雨。”五月庚午,開始祭祀社稷、山川大神求雨。六月戊子,天降及時雨。這是雩祭求雨的舊典。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久旱雩祭求雨。從此以後實行雩祭一直到現在。
魏文壺黃初二年正月,下詔說:“從前仲尼憑藉大聖才幹,懷有帝王器度,時值周王室衰微,沒有秉受天命的機運,便退而考求五代禮制,成就素王之業,據魯國舊史而作《春秋》,同樂官太師討論音樂,並進行整理,《雅》、《頌》樂正而各得其所,致使千載之後,沒有人不以他的文論為宗來寫作,沒有人不仰承他的聖才而思考立論。因此可以說是著名於當世的大聖,千秋萬載的師表。因為遭逢天下大亂,各種祭祀都荒廢停止了,壬迂舊居的叢瘤,毀壞了而沒有修整,自漢平帝封王迂後裔孔均為蠻盛堡,奉祀孔王,並追謐叢王為褒成宣尼公之後,王迂後裔再沒有封侯奉祀,故鄉闕里聽不見講習歌頌的聲音,一年四季看不到黑祭嘗祭的神位,這難道就是所謂尊崇教化,知恩報功,盛德之人千秋萬世也一定要祭祀嗎!謹特封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食邑一百產,奉祀孔王。敕令疊郡修復舊廟,安置一百戶吏卒,守衛孔廟。”
晉武帝奎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又詔令太學和魯國四時節令備齊牛、羊、豬三牲祭祀孔子。
明帝太寧三年,韶令給事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節令祭祀孔子,祭祀禮儀應如同泰始舊例。孔亭的五世孫孔繼之貪玩六博格五等博戲,常常把祭品所值返作己用,怠慢廢棄對祖宗孑L子的祭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關部門奏請削除了孔繼之的爵位。到十九年,又把奉聖亭侯爵位授給孔隱之。因為其哥哥的兒子孔熙先謀反,又失去了爵位。二十八年,重新韶封孔惠云為奉聖侯。後來孔惠雲有重病,失去了爵位。孝武帝大明二年,又詔封孔邁為奉聖侯。孔邁去世,兒子孔巷承襲爵位,後來犯罪,削除了爵位。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皇帝講解《論語》一篇,五年五月,講解《尚書》一篇,七年十二月,講解《禮記》一篇,並派太常釋奠,用太牢牛、羊、豬三牲為祭品,在辟雍祭祀孔子,以顏遄配享。
晉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講解《孝經》一篇,鹹寧三年,講解《詩經》一篇,太康三年,講解《禮記》一篇,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講解《論語》一篇,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解《論語》一篇,太子並且親臨釋奠,用太牢牛、羊、豬三牲祭祀孑L子,以顏淵配享。成帝鹹康元年,皇帝講解《詩經》一篇,穆帝昇平元年三月,皇帝講解《孝經》一篇,孝武帝寧康三年七月,皇帝講解《孝經》一篇,並釋奠先師孔子如同舊例。
穆帝、孝武帝時都暫且以中堂作為太學。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解《孝經》一篇,在國子學釋奠先師孔子,如同晉朝舊例。
漠束海恭王逝世,明帝出宮到津門亭發喪。魏朝當時參加喪禮的人,以及前來弔唁的使者,採用博士杜希的建議,都取下玄冠,頭上圍布巾。
魏武帝年少的時候,漠太尉橋玄最早給予他特殊禮遇。所以建安年間,派遣使者用太牢牛、羊、豬三牲作祭品祭祀橋玄。
宋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經過梁郡,又用人牢牛、羊、豬三牲祭祀橋玄。
黃初二年正月,皇帝到原陵圍獵,派遣使者用太牢牛、羊、豬三牲作祭品祭祀漠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皇帝前往江寧巡察,經過司徒劉穆之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皇帝前往籍田,經過左光祿大夫袁湛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皇帝巡視,經過司空殷景仁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大明七年十一月,皇帝前往南方巡察.乙酉,派遣使者到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毛璩墓前祭奠。
劉憚景耀六年,詔令為丞相諸葛亮在沔陽建立祠堂。在此之前,丞相所有故居都請求建立祠堂,沒有準許,百姓便私下祭祀。於是有人上書言事,認為可以在京師為丞相建立祠堂,以順從民意,意見沒有被採納。步兵校尉習隆、中書侍郎向充等向劉憚進言說:“從前周人懷念邵伯的美德,他生前歇息遇的甘棠樹不修剪不砍伐;越王思念范盞的功勞,為他鑄造了銅像。自漢興起以來,有小善小德的一些人,有很多都畫了像建立了祠堂;何況諸葛亮美德為天下楷模,功勳蓋世,復興王室,挽救危亡,完全依靠的是他。然而對他的祭祀衹限於民間,沒有塑像,沒有建立祠堂,百姓衹能在里巷祭祀他,戎夷衹能在荒野祭祀他,這不是緬懷美德,紀念功勳,追思前人的辦法。現在如果完全順從人們的心愿,那么就有些輕慢而不合於常典;把祠堂建在京師,則又逼近宗廟。這也是聖上猶疑不決的原因。愚意以為應當就其陵墓附近,在沔陽建立祠堂,讓所在地有關官員按四時節令致送祭品祭奠。凡是他的故臣要奉祭的,都規定衹到祠堂。禁止民間私下祭祀,以奠崇正規的祭祀禮儀。”於是聽從了習墜、包直等人的意見。何承天認為:“《周禮》記載:‘凡是建立功勳的人,冬天祭享先王的時候,也祭他們。,所以後代遵行,以元勛配享先王。直立等人不遵循這種制度,劉憚又聽從了他們,都是不符合禮制的。”
漢代城陽國人認為劉章對漠室有功,為他建立了祠堂。青州等許多郡互相仿效,濟南特別突出。到魏武帝任濟南相時,都廢除禁止了。及至主持朝政,又在全國普遍加以剷除,社會上不正規的祭祀便廢除了。到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下詔說:“先王制定禮儀制度,是為了昭示孝道,奉祀祖先,重大的是祭祀天地社稷,其次是祭祀宗廟祖先,至於月星辰五行,不與族類相關,便不在祭祀的範圍之內。末世衰敗,人,迷信巫祝,以至於在皇城宮殿之內,在民間門窗之間,無不酹酒祭祀鬼神,人們受的迷惑太深了。從今以後,若有人膽敢進行不合禮制的祭祀,或是巫祝妖言惑眾,都以執左道論罪,此規定編著於法令。”明帝青龍元年,又下韶說:“郡國山川I不在正規祭祀範圍之內的,不要祭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說:“從前聖帝明王,祭祀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分別有一定的禮儀制度。為的是報答天地陰陽變化賜福人間的功德,而順應四時節令陰晴水旱的規律。然而以正道統治天下的人,他那個時代鬼不神奇不靈驗,神不傷人害人。所以祝史獻祭而沒有羞愧言詞,因此這個時代的人對幽冥神靈之事很慎重,不正規的祭祀便不會進行。末世之人不篤信正道,僭越禮制,瀆慢神靈,所求所請為所欲為,一點也不敬而遠之,一味苟且以求僥倖,妖法鬼道互相煽惑,舍正為邪,因此魏朝對此非常痛恨。現詔令按照舊有禮儀,制訂製度,使建立了功勳的人,必定進行祭祀報答他的功德,而妖魔鬼怪之類,不要混雜其問受祭。”二年正月。有關官員上奏說:“春分祭祀厲鬼使消除災禍的禳祭遭殃受損。”下詔說:“春分祭祀厲鬼不在正常的祭祀規定之內,廢除它。”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遍禁止不正規的祭祀。因此蔣子文祠堂以下,普遍都拆毀了祠堂廟宇,禁止祭祀。耋武童叄建初年,重新修建蔣山廟,山川大神廟宇,也都逐漸修復。明帝在雞籠山修建九州廟,把眾神都聚集在廟中祭祀。蔣侯宋代爵位逐漸加高,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位至驃騎大將軍。四方各路神祇,都加封了爵位秩級。
漢安帝元初四年,下詔說:“據《禮記.月令》,秋八月,要注意贍養衰老的人,授給他們幾和杖,賜粥給他們’。方今八月清查戶口的時候,郡縣大多沒有遵照執行。即使有粥,也是用秕谷糠皮和泥土相拌和,不能吃。”據此韶令,漢代仍然依照《月令》施政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