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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十五

古者天子巡狩之禮,布在方策。至秦、漢巡幸,或以厭望氣之祥,或以希神仙 之應,煩擾之役,多非舊典。唯後漢諸帝,頗有古禮焉。魏文帝值參分初創,方隅 事多,皇輿亟動,略無寧歲。蓋應時之務,又非舊章也。明帝凡三東巡,所過存問 高年,恤人疾苦,或賜谷帛,有古巡幸之風焉。齊王正始元年,巡洛陽,賜高年、 力田各有差。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刺史二千石長吏曰:“古之王者,以歲時巡狩方岳,其次 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撣人誦志。故雖幽遐側微,心無壅隔。人情上通, 上指遠喻。至於鰥寡,罔不得所。用垂風遺烈,休聲猶存。朕在位累載,如臨深泉, 夙興夕惕,明發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災眚,為之怛然。勤躬約己,欲令事 事當宜。常恐眾吏用情,誠心未著,萬機兼猥,慮有不周;政刑失謬,而弗獲備覽。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惟歲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 申喻朕心懇誠至意,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周典有之曰: ‘其萬人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犯令為 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每國辯異之,以反命於王, 以周知天下之故。’斯舊章前訓,今率由之。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於幽遠,若親 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謀令圖,苦言至戒,與使者盡之,無 所隱諱。方將虛心以俟。其勉哉勖之,稱朕意焉。”摯虞新禮儀曰:“魏氏無巡狩 故事,新禮則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設壝宮,如禮諸侯之覲者。擯及執贄,皆如朝 儀,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覲禮,諸侯覲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詩》稱‘君子至止,言觀其旂’。宜定新禮建旗如舊禮。”然終晉世,巡狩廢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詔遣大使分行四方,舉善旌賢,問其疾苦。元嘉四年二月己 卯,太祖東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覲園陵。三月甲戌,幸丹徒離宮,升京城 北顧。乙亥,饗父老舊勛于丹徒行宮,加賜衣裳各有差,蠲丹徒縣其年租布之半, 繫囚見徒五歲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戰及先大將軍並貴泥關頭敗沒余口。老疾 單孤,又諸戰亡家不能自存者,並隨宜隱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東巡。辛丑, 幸京城。辛亥,謁二陵。丁巳,會舊京故老萬餘人,往還饗勞,孤疾勤勞之家,鹹 蒙恤賚,發赦令,蠲徭役。其時皇太子監國,有司奏儀注。

某曹關某事云云。被令,儀宜如是。請為箋如左。謹關。

右署眾官如常儀。

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參議以為宜如是事諾。奉 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右箋儀準於啟事年月右方,關門下位及尚書官署。其言選事者,依舊不經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辭。言某事云云。求告報如所稱。詳檢相應。今聽 如所上處事諾。明詳旨申勤,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書某曹。

右符儀。

某曹關太常甲乙啟辭。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請台告報如所稱。主 者詳檢相應。請聽如所上事諾。別符申攝奉行。謹關。

年月日。

右關事儀準於黃案年月日右方,關門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書眾官署。其 尚書名下應雲奏者,今言關。余皆如黃案式。

某曹關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雲 雲。請台告報如所稱。尚書某甲參議,以為所論正如法令,報聽如所上。請為令書 如左。謹關。

右關門下位及尚書署,如上儀。

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州 府緣案允。值。請台告報。

年月日。尚書令某甲上。

建康宮無令,稱僕射。

令日下司徒,令報聽如某所上。某宣攝奉行如故事。文書如千里驛行。

年月朔日甲子。尚書令某甲下。無令稱僕射。司徒承書從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內處報,下令書儀。

某曹關某事云云。令如是,請為令書如右。謹關。

右關署如前式。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屬,奉行如故事。文書如千里驛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書自內出下外儀。

令書前某官某甲。令以甲為某官,如故事。

右令書板文準於昭事板文。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尚書下云云。奏行如故事。

右以準尚書敕儀。起某曹。

右並白紙書。凡內外應關箋之事,一準此為儀。其經宮臣者,依臣禮。

拜刺史二千石誡敕文曰制詔云云。某動靜屢聞。

右若拜詔書除者如舊文。其拜令書除者,“令”代“制詔”,余如常儀。辭關 板文云:“某官糞土臣某甲臨官。稽首再拜辭。”制曰右除糞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辭。以“令日”代“制曰”。某官宮臣者,稱臣。

皇太子夜開諸門,墨令,銀字啟傳令信。

太史每歲上某年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 五時之色。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著錄案上,奉以入,就 席伏讀訖,賜酒一卮。官有其注。傅鹹曰:“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旗陳於 玉階。”然則其日旗、路皆白也。

晉成帝鹹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侍郎荀弈、兼黃門侍郎 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新荒以來,舊典未備。臣等參議, 光祿大夫臣華恆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所以 從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如。比熱隆赫,臣 等謂可如恆議,依故事闕而不讀。”詔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駁,依武皇夏闕讀令。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 隆赫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駙馬都尉奉朝請徐道娛上表曰:“謹案晉博士曹 弘之議,立秋御讀令,上應著緗幘,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淺學管見,竊有惟疑。 伏尋《禮記·月令》,王者四時之服正見駕蒼龍,載赤旗,衣白衣,服黑玉。季夏 則黃,文極於此,無白冠則某履某耑也。且幘又非古服,出自後代。上附於冠, 下不屬衣。冠固不革,而幘豈容異色。愚謂應恆與冠同色,不宜隨節變采。土令在 近,謹以上聞。如或可采,乞付外詳議。”太學博士荀萬秋議:“伏尋幘非古者冠 冕之服,《禮》無其文。案蔡邕《獨斷》云:‘幘是古卑賤供事不冠人所服。’又 董仲舒《止雨書》曰:‘其執事皆赤幘。’知並不冠之服也。漢元始用,眾臣率從。 故司馬彪《輿服志》曰:‘尚書幘名曰納言。迎氣五郊,各如其色,從章服也。’ 自茲相承,迄於有晉。大宋受命,禮制因循。斯既歷代成準,謂宜仍舊。”有司奏: “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萬秋雖雲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 之文。今書舊事於左。《魏台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 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 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西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 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分也。是以服黃無令。’” 其後太祖常謂土令,三公郎每讀時令,皇帝臨軒,百僚備位,多震悚失常儀。宋唯 世祖世劉勰、太宗世謝緯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及公卿並屬目稱嘆。勰見《宗 室傳》。緯,謝綜弟也。

舊說後漢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產二女,上巳產一女。二日之中,而 三女並亡,俗以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於東流水上為祈禳,自潔濯, 謂之禊祠。分流行觴,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如今三 月上巳如水上之類也。釁浴謂以香薰草藥沐浴也。《韓詩》曰:“鄭國之俗,三月 上巳,之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秉蘭草,拂不祥。”此則其來甚久,非起郭 虞之遺風、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陽氣和 暖,鮪魚時至,將取以薦寢廟,故因是乘舟禊於名川也。《論語》,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禮。今三月上巳,祓於水濱,蓋出此也。”邕之言然。張衡《南 都賦》祓於陽濱又是也。或用秋,《漢書》八月祓於霸上。劉楨《魯都賦》:“素 秋二七,天漢指隅,人胥祓除,國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後但用 三日,不以巳也。魏明帝天淵池南,設流杯石溝,燕群臣。晉海西鐘山後流杯曲水, 延百僚,皆其事也。宮人循之至今。

漢文帝始革三年喪制。臨終詔曰:“天下吏民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 女、祠祀、飲酒、食肉。其當給喪事者,無跣。絰帶無過三寸。當臨者,皆旦夕各 十五舉音。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 其間凡七日。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復三年之禮。案《尸子》,禹治水,為喪法, 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於澤者葬於澤。桐 棺三寸,制喪三日。然則聖人之於急病,必為權制也。但漢文治致昇平,四海寧晏, 廢禮開薄,非也。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徭事不得葬, 傷孝子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至 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 漢相,不敢逾國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 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修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 不同,宣卒以此獲譏於世。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 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諸侯之服,一吊再會而 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及元後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事皆奸妄,天下疾 之。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 不行三年喪服。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寧,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 之。建元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 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 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絕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並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潁川、南陽、河東、東郡、 廣陵太守禱祠五嶽四瀆,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 畢,便除服。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 葬,葬畢反吉,是為不逾月也。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 到葬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此則魏、蜀喪制,又並異 於漢也。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 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顧雍等同綜議, 從之。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絕。

晉宣帝崩,文、景並從權制。及文帝崩,國內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 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 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 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 豐殺隨時,虞、夏、商、周,鹹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 期於足以興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 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 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 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絕。臣 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輒敕御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 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 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 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奈何 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 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 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藁,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 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 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 後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 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 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 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書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常 復何時壹得敘人子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主者具行備。”太宰 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 毀顇過禮,疏食粗服,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 下竊用悚息。平議以為宜惟遠體,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 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奉瞻山陵,以敘哀僨。體氣自佳,其又已涼,便 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昔者哀適三十日,便為梓宮所 棄,遂離衰絰,感痛豈可勝言!顧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先帝至謙之志,是以自割, 不以副諸君子。有三年之愛,而身禮廓然,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 孚等重奏:“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 傳之於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降衰麻;群臣庶僚 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近臣期服,當復受制進退無當,不敢奉詔。” 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 自當案舊制。期服之義,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聞聖人製作,必從時宜。 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 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複製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 不服,雖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參量平議,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請。”詔曰: “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 巾裹[C052]草。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里。”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 喪之制,一如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 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詔 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 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 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 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暗之禮,自遠代而廢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 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詔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 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 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 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 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 中將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發 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太康七 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 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 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今 上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喪禮實行,何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恐 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 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 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 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 《詩》雲‘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暗之制, 乃因自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 斷。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隨御除服。自漢文用權禮,無復□禁,歷代遵用之。 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 限。”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於宮掖,悉通樂,唯殿內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 禮。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 多遵玄議。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晉孝武太 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通議。散騎 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 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 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 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 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 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 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人 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 士蔡克同粹。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 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儀,絕期故也。”於是御史以上皆 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 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晉 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太學博士徐藻議: “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 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 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 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 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 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后齊衰期。 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神虎門 設凶門柏歷至西上皞,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第者, 於西廨設廬。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 無成文,世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礻覃,以祥變有 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 除,禮畢餘一期,不應復有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 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 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 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 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 但衰絰不可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 既竟,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 已釋。哀情所極,莫深於屍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 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愚謂 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 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 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太常丞硃膺之議:“凡 雲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雲,晉武拜陵 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製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 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余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 “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 雖有齊斬重製,猶為功緦除喪。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 故應依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衰。”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 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余同硃膺之議。前祠部郎中 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 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其餘同硃膺之議。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后服期,心喪三年, 應再周來二月晦。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 吉。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於時猶心禫 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 禫,皇代考檢,已為定製。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 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 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 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 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 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樟 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於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 山塋。祔文元皇后廟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 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從服者,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 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寧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 儀。太子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 之。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 後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 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 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梓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 御樂,宜使學官擬禮上。”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 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準其 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衛, 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 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標明禮歸矣。”爰參 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服三十日滿,公除。晉穆帝時,東海國 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 “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 安托?”於是國妃終三年之制。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 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彩 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 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 殊禮下船。及至鎮,入行廟。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隨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 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 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鹹用士禮,便宜 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 主鹹用士禮。譙王、衡陽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 其博士庾邃之、顏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 如所上台案。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於傍親及自己以下。至於為帝王所厭,猶 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余尊所厭,猶服大功。海鹽公 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台據《經》、傳正文,並引事例,依源責失。 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 士禮,著於故事。緦功之服,不廢於末戚,顧獨貶於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 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台伏尋聖朝受終於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 晉事。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 謹依禮文者也。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厭者也。元 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據古,又 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乃雲五帝之時,三王之季。又言長子去 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於失。又詰台雲 “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譙、衡陽太妃並受朝命,為國小君, 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皇子公主不 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台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不酬答。既被催攝二三 日,甫輸怗辭。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 家國舊典。古之諸侯眾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謬,不俟 言而顯。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明、何惔、王淵 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鹹蒙抽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 審據前準,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 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 解野王領國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雖起一事, 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詔敬叔白衣領職。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依禮無 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世諸 侯鹹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 贈謚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成準,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 道,則不為殤。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殤名 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 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 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 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 策鹹秩,是成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殤之制。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 未之或辨。敢求詳衷如所稱。”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 準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 詔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詳周忌 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 以本正之月為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宜以今六月為忌。”左僕射建 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準據。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宜 以來七月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 日薨。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 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 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 先代成準,則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 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 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 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設有人 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 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 九日親尚存,則套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則閏亡可知也。”通關並同蔚之議, 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 有疑。”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 雲“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博士司馬興之議: “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 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殤,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傍親故 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 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今永陽 國臣,自應全服。至於傍親,宜從殤禮。”詔:“景遠議為允”。後廢帝元徽二年 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太學博士 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鄭玄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功之制。”參議並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至晉太始四年,尚書何 楨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於是詔書下其奏,所 適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晉武帝以來, 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 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會,輒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 壽陵。因高為基,不封不樹。《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 大夫居後。漢制亦謂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其廣為兆域,使 足相容。”魏武以送終製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 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 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 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 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寢殿,造圓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 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 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晉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 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 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 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 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內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 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杜後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 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 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繫於木表,以葦 席置於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 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 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既古吊幕之類也。”是 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 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 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詔亦停選挽郎。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齊王在位九載,始 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 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 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 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 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 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瀆無準,非禮意也。至 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 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 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 陵,復漢儀也。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 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 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於 墓之陰云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晉武帝鹹寧四年,又詔曰:“此石 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 皆當毀壞。”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 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頹。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 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 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 妃,應與皇太子同。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尚書令建安 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母以子貴,經著明文。內外 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箋表。” 參詳休仁議為允。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 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 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 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 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 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 “《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 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 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余親。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後,崇輝盛典, 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 議以燮之議為允。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 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 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 “《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 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 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 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勛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 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 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 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勛,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參議,以 蔚之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檢無 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 先代成準,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舍 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孫之 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 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雲,‘世子死, 有母弟則弟,無則立長;年均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 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勖長子卒, 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 詔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 檢無國母除太夫人例。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 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 雖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號得從,子男於親,尊秩宜顯。故《春秋》之義, ‘母以子貴’。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除王氏為興平縣開 國子太夫人。”詔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季長兄虔嗣早卒,季襲封之後,生子 銑以繼虔嗣。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 溫之、江長議,並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鍇。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 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世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 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季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 饗,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 案禮文,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本長息,宜還為虔季世子。”詔 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 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詔荷信,詔喚眾官,應詔者行,得制 令無分別他官之文,既無盡然定則,準承有疑。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眾同例, 中丞應與分道。揚州刺史、丹陽尹、建康令,並是京輦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 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內,且禁衛非違, 並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內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準 參舊儀。告報參詳所宜分道。’聽如台所上,其六門內,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 依門外。其尚書令、二僕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詔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凌室長 率山虞及輿隸取冰於深山窮谷涸陰冱寒之處,以納於凌陰。務令周密,無泄其氣。 先以黑牡翽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翽黍祭司寒。啟冰 室,先薦寢廟。二廟夏祠用鑒盛冰,室一鑒,以御溫氣蠅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 並以鑒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喪,詔贈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 喪事。繕制夷盤,隨冰借給。凌室在樂游苑內,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皞,前史無其義。史臣按,《禮記》“士韠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 鄭玄註:“士賤,與君同,不嫌也。”夫硃門洞啟,當陽之正色也。三公之與天子, 禮秩相亞,故黃其皞,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張超與陳公箋,“拜黃 皞將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並門外下車,履,度 門閫乃納屐。漢世朝臣見三公,並拜。丞、郎見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漢儀》及 《漢舊儀》,然則並有敬也。陳蕃為光祿勛,范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板入皞, 至坐,蕃不奪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 類數推之,至皞宜省。”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

譯文

古代有關天子外出巡行視察的禮儀,都已記錄在典冊之中。到了秦、漢時期,天子外出巡視,有時為迎合觀察雲氣所見的祥瑞,有時為希求神仙美好的回應,所興舉的煩擾人民的事役,大多不合舊的典制,衹有後漢時期的各位皇帝,多能遵循古禮。曹魏文帝時正值天下三分初期,各地戰事繁多,皇帝常常親自出征,實在沒有安寧的年歲。那些囚應時勢而處理的事務,又都不符合舊的典章,魏明帝到束境巡視共有三次,他所經過的地方都慰問高齡長者,關懷人民的疾苦,有時還賞賜糧谷和縑帛,有古代帝王巡梘地方的遺風。齊王直羞叢始元年,巡視迢陽,對高齡長者及力田勤耕者分別給予不同的賞賜。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令給各州刺史及俸祿為二千石的長吏說:“古代的帝王,在每年定時節巡視督察各地方長官,其次就是管東境、西境的兩位重臣向皇帝陳述自己供職的情況,不然的話就是派遣使臣巡視省察四方各州,由撣人官傳達帝王的意旨.因此,雖是居住在遙遠的地方卑賤的人,民心都沒有隔閡。這樣民情能夠上達天廣,天子的意旨能夠曉諭到遠方…爭於鰥寡孤獨沒有依靠的人,也沒有不被安置照顧的。由於古代帝:王親垂風範留卜。輝煌的業績,他們美好的名聲至今仍然存留於人間。朕在位多年,常感到如臨深淵,每天清早起來就治理政事,直到晚卜還惶恐不安,黎明時醒來就不能入睡,坐著等待到天亮。每每想到由於我的過失而造成的四方水旱災害,我為之而憂懼傷心。我勤勞地料理政務,認真約束自己,是想讓每件政事都辦理得當。我又常常擔心官吏們以私情行事,致使我的誠心不能彰顯,又怕各項政務繁雜,而自己的謀劃不周全,政務刑獄有失誤,而我自己不能全部省察。群臣百官有過失,責任全在我一人。衹是年歲的艱難,顧不上占卜我外十巡視四方的吉凶。人民還沒有安定,將怎樣去撫恤他們呢。現在派遣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遵奉我的使命到四方去,巡視天下,親自接見各州刺史及俸祿二千石的長吏,申諭我懇切至誠的本意,並詢訪徵求有關政治舉措得失及改正等事宜,巡察地方的政事,慰問民間的疾苦。《周禮》裹有這樣的話:‘凡各方邦民眾有利或有害的事情記錄為一書,各方邦有禮俗、政事、教化、刑禁的利弊記錄為一書,各方邦有關叛逆暴亂、作奸犯科的情況記錄為一書,各方邦發生的疫病死喪、凶年饑荒、困厄貧窮的情況記錄為一書,各方邦有關康樂、和睦親愛、平安的情況記錄為一書。將各方邦的情況分別條列,以還報給帝王。使帝王盡知天下各地的情況。’這是舊的典章,是前代的訓誡,現在應該完全遵循。使持節侍中、給事黃門侍郎應該像舊時的典章所說的那樣,詳細條列奏報各地的情況,使我對遙遠地方的情形能清楚明了,就像是親自巡行到了邊遠地方一樣。大夫君子們,各人應該竭儘自己的誠心,各自敬謹你們的職事,有好的謀略、好的規劃,有至誠的進言和勸誡,應該對使者詳盡地陳述,不要有隱諱。我將虛心等待著。大家勉力吧,以切合我的本意。”墊虞新禮議論說:“曹魏時期沒有天子巡視四方的先例,新禮卻有天子巡視四方山嶽,舉行燎柴祭天祭山川的告至禮儀,建造土牆譴宮,就像禮制里諸侯覲見天子的禮儀。賓客的接待以及賓客執禮進見等禮儀,都與諸侯朝見天子的禮儀一樣,衹是不建樹旗幟。我稽考覲禮,諸侯覲見天子時,各自建樹自己的旗幟,用以區別爵位的高下,明示等級的差別,《詩經》裹說‘諸侯來到時,說看見了他的旗幟,。現在應該決定新禮中建樹旗幟的制度如同舊時的禮制一樣。”然而晉代白始至終,天子巡視四方的制度都被廢止了。

宋武帝永初元年,皇帝下詔派遣大使分別巡行四方各地,舉薦善士表彰賢良,慰問人民的疾苦。元嘉四年:二月乙卯曰,太祖到東境巡視。丁卯曰,太祖到丹徒。己巳曰,拜謁先帝陵園。三月甲戌曰,太祖到達丹徒縣的離宮,登上京城北顧樓。乙亥曰,在旦鏈行宮宴饗父老及舊曰的功臣,又分別賜予他們數量不等的衣裳。免除丹疆鑒當年半的租布。在押的現有囚徒,判定五年以下徒刑者,一律免刑遣返。凡是多次登城作戰的戰士,以及先前大將的家庭、青泥關頭敗亡後仍存活的人口,年老患有疾病孤單沒有依靠的人,及陣亡將士家屬當中貧困不能自保者,都應該隨時給予關懷和撫恤。元嘉二十六年二月己亥曰,左擔到束境巡視,辛丑曰,太祖巡行到了京球。辛亥曰,拜謁京城的先帝陵墓。丁巳曰,會見舊京的故老一萬多人,往返饗宴慰勞,凡是孤苦疾病勤勞本業的人家,都受到了賑恤和賞賜,又發布了寬赦罪人的命令,免除人民的徭役。

當時皇太子代理國家政務,主事官員奏上官府公文的程式。

某官曹關知某某事。奉上命,程式應該如此。請為箋表如左方。謹關。

右方具署眾官官名如通常的程式。

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某事。參酌審議認為如此照準同意。遵奉施行。某年某月某曰。某官曹上。

右方表箋程式規定在啟事年月的右方,關知門下官及尚書官署。凡是陳述銓選官員的事,依舊不經過其他部門的官員。

太常寺主管官員籤押。某官署令某甲啟辭。陳說某某事。請求如陳述的告報。詳細檢核內容相符。請準許依所上內容予以同意。明示詳盡的意旨約束施行,承辦不得有差錯。印信文書到達後遵奉施行。某年某月某曰。尚書某官擬。

右方為印信文書程式。

某官曹關知太常甲乙的啟辭。籤押。某官署之令某甲上言。某某事。請台官如所陳述的告報.,主管官員詳細檢核內容相符。請準許依所卜內容予以同意。另發印信文書申令遵奉施行。謹關。

某年某月某日。

右方關事程式規定在尚書省黃案年月曰的右方,關門下官在年月的下左方,下面附列尚書眾官署名。

凡是尚書名下應稱“奏”的,現今稱為“關”。其餘都依尚書黃案文書的程式。

某官曹關知司徒長史王甲的啟辭。籤押。某州的刺史丙丁行文上報某郡某縣的令長李乙上書陳說的某某事。請台官依所陳述的告報。尚書某甲參與審議,以為所陳說的正合法令,準許依所上的內容告報。請求依左方內容撰寫太子令書。謹關。

右方關門官及尚書官署,依照以上的程式。

司徒長史王甲啟辭。籤押。某州刺史丙‘行文上報某郡某縣令長李乙上書陳說某某事。州府驗核相符,請台官告報。

某年某月某曰。尚書令某甲卜。

建康宮沒有尚書令,稱尚書僕射。

右方敕令當發給司徒,敕令報準許某所上書的內容。某官統領官員依照舊例遵奉施行。文書以日行千里驛傳的急件頒行。

年月朔日子。尚書令某甲卜。沒有令的稱尚書僕射。司徒承書從事到上起某曹。

右方為外面上事,內處報,令書的程式。

某官曹關知某某事。敕令如此,請撰寫令書如右方,謹關。

右方關官署依照前式。

敕令司徒。某某事。敕令如此,頒給所屬官員,依照舊例遵奉施行。文書以曰行千里驛傳的急件頒行。

年月日子,起某曹。

右方為令書從內出卜外程式。

令書前稱某官某甲。令以甲為某官,依舊例。

某年某月某。侍御史某甲受。

右方令書行文依照詔令行文。

尚書敕令。依照舊例遵奉施行。

右方以定尚書敕令的程式。某官曹擬

右方各程式都用白紙書寫。凡是內外應關應表箋的事,一概據此為程式。其中經過宮臣的,依照臣子之禮。

任命刺史俸祿二丁.石的良吏的誡敕文稱制詔如此如此。某官的情況屢次問報。

右方若是以詔書授官的依照舊時的行文、凡是以令書授官的,以“令”寧代替“制誥”字,其餘的如同通常的程式。啟辭關詔窘文的稱:“某官糞十臣某甲出任官職,稽首再拜辭。”制曰右方除去糞土臣及稽首等字。

某官某甲再拜辭。以“令曰”代替“制曰”。某官是宮臣的,稱“臣”。

皇太子在夜晚時力。開各城門,親手書寫示令,是用銀粉在木板上書寫的關津通行憑證。

太史每年都要奏當年的年曆。在立春、立夏、大特、立秋一立冬之前,常常要宣濱這五個時節的月令。皇帝所穿的服裝,各依隨春、夏、大暑、秋、冬五個時節,相套用青、朱、黃、白、黑的顏色.皇帝登御座,尚書令以卜的官員各就席位,尚書三公郎將月令著綠在案牘卜。捧著進入,就席後宣讀完畢,皇帝便賞賜給一卮酒.官員有月令注。傅鹹說:“立秋這一天,白色的輜申顯耀在皇帝的宮庭衷,白色的旗幟陳設在丘階”那么立秋的旗幟和轄車都是白色的了。

晉成帝威扣五年六月廠未,主事官奏請宣讀秋季月令。兼侍中散騎侍郎荀弈、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膏亨反駁說:“尚書一三公官員奏請宣讀秋季月令儀節。自從新遭荒亂以來,售的典制不完備.我們參議後認為,光祿大夫華恆議論說,武帝因為秋、夏止值盛暑炎熱,常常停止而不宣讀月令,而在春、冬兩季卻不停卜穴濱月令。先代帝王之所以要依時節宣讀月令,大概是為了遇了天時行事,以順奉天時.穿正式的服裝,這是尊嚴的重要體現,現在服飾衣冠大多都不齊備。且近來酷熱高溫,我們認為可以依照華垣的議論,援引這壺的舊例,暫停而不宣讀月令。”皇帝下詔同意這一建議。鹹和六年三月,主事官員一奏:“這個月十六日是立夏。根據鹹扣五年六月三十日尚書門下侍郎的駁議,援引武查夏季停止讀月令的說法。現在正式服裝逐漸齊備,而依四時宣讀月令,是遵循天地和順隆盛的道理。我們認為現在應該宣讀夏季月令。”上奏被皇帝批准。

六年六月辛酉初一,駙馬都尉奉朝請儉繼一奏說: 根據晉朝博士曹弘之的議論,立秋時皇帝親臨讀月令的儀式,皇帝應該戴黃色的幀巾,後來便改用白色,相沿至今。我學問淺薄見識少,私下卻有疑惑。按《禮記.月令》所載,帝王一年四季當以青色之馬駕車,車上樹赤色旗幟,穿白色衣服,佩戴黑玉。在季夏時就用黃色,記載衹限於此,沒有戴白冠就用某色的履某色的舄的記載。況且幀巾又不是古代就有的服飾,是後代才出現的。憤巾依附冠,下面不附屬於衣。冠固然沒有什麼改變,而幀巾又怎么可以改用不同的顏色呢.我認為幀巾應該經常與冠的顏色相同,不應該依隨季節而改變顏色。現在大暑的節令已經臨近,我敬謹地將自己的意見上奏。如果造意見有可取的地方,請求交付給臣子們詳加議論。”太學博士苞蔓撻議論說:“我查考得知幀巾不是古時候冠冕的服飾,《禮》書裹也沒有記載。根據基旦《獨斷》裹說:‘幀巾是古代地位卑賤供役使而不戴冠的人所使用的。’又據莖仲釭《止雨書》裹說:‘辦事的人都系赤色的幀巾。,由此可知幀巾都是不戴冠的人所使用。漢元帝時開始使用,臣子們於是都遵循。因此司馬彪《輿服志》裹說:‘尚書用的憤巾稱為納言。在束、西、南、北、中五郊舉行迎氣的祭祀時,幀巾各依隨服飾的顏色,依循章服的制式。,從此以後相循續,一直到晉代。劉宋皇帝受天命稱帝之後,禮儀仍然是因循舊制。這既然是歷代的成規,我認為應該依從舊制而不改變。”主事官員上奏說:“我們敬謹地查考徐道娛的啟奏,以為人暑的節令已經臨近,認為憤巾的顏色不能改變。荀萬秋雖然說幀巾應依舊不改,卻不明白本沒有在大暑時宣讀土令的記載。現在我把舊時的制度書寫在下面。《魏台雜訪》說:‘《禮》書自始至終衹見有宣讀舂、夏、秋、冬四時令的記載,至於穿黃色服飾的節令,獨缺而不讀土令。現在仍不能理解其中的情由。,曹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奏說:‘黃色在五行中,是居於中央的土德。它占四季各十八而為王。土是從火而生,所以在火當令的末期用黃色,其他三季就不是這樣。時令是隨春、夏、秋、冬四時而定的,不是用金、木、水、火、主五行來區分的。所以服用黃色時沒有月令。”後來劉宋太祖常常稱說有土令,三公郎每當宣讀時令時,皇帝便坐在前殿,百官按照安排到位,大多神色驚恐失去常態。劉塞衹有世擔一朝的壁邀、毖:一朝的趲緯任三公郎時,善於處理宣讀時令的事,皇帝以及公卿們都注目而讚嘆。劉勰的生平事跡記載在《宗室傳》里。謝緯,是謝綜的弟弟。

舊時傳說後漢時有個叫郭虞的人,有三個女兒。他家在三月上旬辰那天生下兩個女兒,接著在巳曰那天又生下一個女兒。又在兩天之內。三個女兄都死亡。民間以為這是最大的忌諱。所以每到三月的這個日子,人們都不敢住在家裡,都來到東流水上舉行祈求去邪除災的祭祀,大家都各自洗濯潔身,稱為禊祀。分別在水流上飄放酒杯相會飲酒,於是成為曲水。史臣查考《周禮》記載的女巫掌管每年按時令舉行祈求除邪去災的祭祀,以及進行釁浴的事,就像現在三月上旬巳曰到水上舉行祓祭的事相類似。釁浴是指用香薰草藥塗身沐浴。《韓詩》裹說:“鄭國的風俗,在三月上旬的巳,人們來到溱水和洧水上,招魂續魄。手持蘭草,拂除不祥的邪氣。”造就可以知道楔祀這類事情的由來已經很久遠了,不是起於塑虞女兒死後形成的楔祀遣風和當世的度水風俗。《月令》里記載,暮春時節,天子開始乘船.,蔡邕《月令》章句裹說:“陽氣和暖,鮪魚應時而來,將捕取它用以獻祭宗廟,因此乘船到著名的河川上舉行楔祀。《論語》里說,暮春時在沂水上沐浴。從上到,古代便有了楔祀的禮儀。現在三月上旬的巳日,在水濱祓除祭祀,大概就是由此而來的。”蔡邕說的這些話是對的。張衡《南都賦》裹說,在水濱北岸舉行祓祭,這又是對的。有時是在秋季舉行,如《漢書》裹記載的八月在霸上祓祭便是。劉楨《魯都賦》裹說:“初秋的十四,天河指向遙遠的邊際,人們都在舉行祓除,國子學的生員在水遊戲。”又是在秋季七月十四。從曹魏以後衹定在一三月’日舉行楔祭,而不是在三月上:旬的巳曰。

曹魏明帝在天淵池的南邊,建造流杯石溝,用以會集百官飲宴。晉代海西鐘山後面有流杯曲水,邀請百官到造裹飲宴,部是流觴曲水的事情。官吏和人民遵循這種習俗直到今天。

漢文帝開始摹除守喪:二年的制度。他臨終時下詔令說:“天下的宮民哭吊:二天,然後都要除去喪服。不準禁止娶妻、嫁女、祭祀、飲酒、食肉等習俗生活。凡是應該參與喪事的人,都不必赤腳。喪服用的麻布絰帶不得超過三寸。應親自服喪的人,都應該在早晚各十五次舉哀。穿大功喪服十力門。小功奭服十四日。纖服曰之後除去喪服”漢文帝在己亥曰逝世,乙巳曰安葬,這中間有天的時間。從此之後,天下都遵循這道詔令行事,不再實行守喪三年的禮制,考查《屍於》書襄的記載,夏禹治水時,訂立喪法,規定守喪哀傷時一定執持喪杖,父母喪亡一定要守喪三年。像這樣那么洪水之災便救治不了,因此讓死在陵的便葬在山陵,死在湖澤中的便葬在湖澤‘小安葬時用桐木做成的棺材衹有三厚,守喪時間為三天。那么聖人對於為解救緊急災害,對喪制也一定給予權宜處理。但是漢文帝時政治清明以致天一平,四海安寧,廢止守喪三年的制度而開始實行簡薄的喪制,實在是不對的。漢宣帝地節四年,皇帝詔令說:“現在老百姓遇到家中親人喪亡而守喪時,因為要服官府的徭役而不能安葬親人,傷害了孝子們孝順的本心。從今以後,凡是有祖父母、父母喪亡的,可不服官府徭役,讓他們能收殮亡親安葬送終,以盡他們的孝道。”到漢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侍奉父母很孝敬,母親喪亡時,葬事完畢之後,過了三十六日,他便除喪服,到職處理政務。他認為身列漢朝丞相的職位,不敢違背國家的典章。然而原涉辦理自己父親的喪事,卻照樣守喪三年,結果揚名天下。河問惠王為母親守喪三年,皇帝下詔予以稱讚,以為是宗室的楷模。薛脩為母親守喪三年,他的兄長薛宣卻說:“人們很少能夠這樣實行的。”於是兄弟之間便完全不同,當薛宣死去之後,他為此而被世上的人所譏刺。這些都說明喪禮是被看重而長存的。當漢平帝逝世時,王莽想迷惑天下人並顯示自己的忠孝,他讓俸祿六百石以上的官員都為平帝守喪三年。到了王莽自己的母親死去時,他衹穿上天子弔祭諸侯時穿的那種祭服,衹是在舉行一次弔祭之後再舉行一次弔祭而已。他讓自己的兒子新都侯王宇守喪三年.,到了元後逝世時,王莽便親自奉行守喪三年的禮制。他這些做法都是奸邪妄誕,天下人都痛恨他。漢安帝初年,官府長吏們大多逃避職事拋棄官職,於是下令說,如果不是為父母守喪,不準離職。從此之後官吏又都堅守官位和職事,不實行三年守喪的制度。後來又開始實行準許長吏以下的官員告假回家守喪的制度,主管議論的官員又認為州刺史俸祿二千石的官員應該同樣實行這一制度,皇帝同意他們的意見。建光元年,尚書孟布上奏認為應該恢復建武年間和永平年間的舊制,禁止刺史俸祿二千石的官員告假回家守喪,及禁止為父母守喪三年,皇帝又同意孟布的這一奏請。到了桓帝永興二年,又命令刺史俸祿二乾石的官員為父母守喪三年。永壽二年,又命令中常侍以下的官員奉行守喪三年的喪禮。到了延熹元年,又都停止實行。

登謹時期,皇帝生病時,都通告泰山、弘農、廬逗、鱟山、題川、直屋、薴速、翅;、塵墮等各郡的太守,祭祀泰山、恆山、華山、嵩山、組山及童回、旦些、漁回、壇丞等名山大川,派遣司徒官分別祭祀社稷和宗廟。

曹魏武帝臨終時的遣令說:“天下還沒有安定,不能夠遵照古代的禮制行事。官員們到殿中舉行喪祭的,十五次舉哀。安葬完畢後便除去喪服。凡是率領軍隊在外地屯駐戍守的,不得離開部伍。”曹魏武帝在正月庚子日逝世,辛丑日便已入殮停柩。這個月的丁卯曰便安葬,葬事完畢後即舉行吉祭,這樣喪葬大禮就沒有超過一個月。諸葛亮接受型備的遣詔,當劉備逝世之後,官員們便舉辦喪事,滿三日便除去喪服,到安葬時又依循喪葬的禮儀。凡是各郡國的太守、相、尉及各縣的令長,三日便除去喪服。造就是曹魏、里連的喪制,又都與漢朝時不同。孫權命令任職的各官員,遇有父母喪亡要守喪三年時,都應該把職事交代完畢才能離開,然而官員們違犯這一規定的很多。蠱丞六年,逐護讓臣子們訂立制度,查噬認為應該訂立死刑的條款。又規定接替的官員還沒有來到時,不能夠告假奔喪,告假奔喪的應判相應的刑罰。題壅等人與胡綜議論相同。彊權同意了他們的議論。後來吳縣的縣令盂仁聽到家中有喪事便擅離職守,陸遜陳奏了孟仁清正純潔的品行,孟仁才被減刑一級免判死刑,從此之後就沒有發生這種情況了。

晉宣帝逝世後,置曲的塞直及基查都依從權宜的辦法辦理喪事。當晉朝文帝逝世時,國內守喪三日。晉武帝也遵循漢朝及曹魏的典制,安葬完畢之後,他便除去喪服,卻還穿深衣戴白色的帽子,並撤除宴席減省膳食。太宰司馬孚、太傅塑過、太保王搓、太尉虹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苞題、車騎將軍賈左、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逮琺、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苞晝、中軍將軍姜拈等人上奏說:“我們聽說禮制儀法,隨時代而有所增減變化,虞舜、夏禹、亘住、厘朝各個時期,都不相沿襲,這是有因由的。我們置曲承續齟和苴魏,禮制既有改革也有因襲,衹是希望足以興教化致太平而已。所以沒有全都顧念質樸的古代,一切都效法上古的制度。陛下你既已遵循漢朝及曹魏簡省喪禮的典制,以此來匡濟時事政務;然而你又親自履行大孝,神情過於哀痛,穿深衣戴白冠,撤除宴席減省膳食。即使是武丁在殷商時親自履行孝道,曾參和閔於騫作為平民履行大孝,也不能與陛下相比。當今荊蠻還沒有平定,政務還沒有治理好,國事紛繁,動輒使陛下勞神費心。怎能有時問完全實現陛下親行大孝的意旨,以順適你至孝的誠心.加之歲月的變遷,時機的消逝,先帝逝去的日子愈來愈遠,哀悼思慕先帝的傷痛慢慢斷絕。我們認為陛下應該迴轉哀思割斷私情,以匡助時事治理政務。我們認為應該當即命令御府改換冠服,宮廷更改座席,太官恢復供給原來的膳食。凡是應做的事務,都依循舊有的制度.”晉武帝下詔令說:“每當感懷已故去的人,而自己不能竭盡哀思服絰守喪,而留存這悲痛的心,況且當吃著精細的糧食穿著華麗的衣服,實在是反而使內心更哀傷激切,這不是用以寬解的理由。我本來出自儒生的家庭,承傳禮教已很長久,怎么能一下子便對自己的亡父改變哀思之情。相隨已經很久了,可查考孔子回答宰我關於守喪三年的那些話,我們不必要紛爭不已了。我已經很悲傷了,怎么辦啊怎么辦!”司馬孚等人再一次上奏說:“我們恭敬地讀了聖明的詔書,為悲傷之情所感動。想到孔子用來貶斥宰我提問的話,致使陛下思想一不能平靜,十分深切十分哀傷。然而現在戰爭還沒有結束,武事還沒有停止,國家的政務最為重要,天下的民眾最多。皇帝陛下身為一國至高無上的君主,親自履行平民百姓的禮儀,穿轅麻寢草蓆,飲白水吃蔬食,心中充滿憂傷,身體因守喪而憔悴,而又親自勤勞政務,守坐到天明,又虛心接待臣下,惶恐不安顧不上吃飯,勞累的事情如此之多。因此我們惶恐不安,實在害怕陛下精力受到損傷,以致損害丁國家的政務大事,便命令主事官員更改座席恢復平常的設定,一切依循舊的典制。希望陛下諒察接受我們卑愚的誠心,用以安慰皇太后愛子之心,晉迭童又下詔令說:“再次閱看了臣子們的奏議,心裹更是悲傷,不能自制,怎么辦啊怎么辦守喪三年,是自古以來通行的禮制,實在是聖人順隨孝心表達哀傷,明信寬厚而實行的。神靈逝去越來越遠,不可能告知。即使對逝去的人薄情,而食甘旨穿美服,那是我更不能承受的。不應該反覆紛紜勸說,大大傷害我的本心,我已極度的悲哀,怎么辦啊怎么辦!”晉武帝便依據禮制守喪三年。後來給太后守喪,也是像這樣守喪三年。

泰始:年八月,皇帝的詔書說:“這個月的上旬,是先帝離開人間的子。現在已是一周年了。我孤零悲哀,何時能夠抒發人子之情懷呢?哀悼思慕,心中煩擾不安,我想前往先帝的陵墓瞻仰侍奉,以完全表達我的哀思和憤懣。主事官員要做好出行的準備。”太宰司馬孚、尚書令裴晝、尚書僕射盡隨等人上奏說:“陛下最為孝順,對先帝無限哀悼,雖然除去了衰麻喪服,而哀傷憔悴超過了禮度,吃蔬食穿粗服,有損於精神和暢。現在雖是中秋時節,但還有暑熱,前去拜謁陵墓,悲哀感懷極度傷心,臣子們私下因此而惶恐不安。我們議論後認為應該思量長遠,減抑陛下哀傷的心情,以告慰天下人民。”皇帝又下詔書說:“我喪父孤零以來,轉眼已經周年,痛心思慕先帝,傷感至極,永無止境。我想瞻仰陵墓,以抒發我的哀傷和憤懣。我的身體和精力都好,況且天氣已經涼爽,現在就應該出行,不能夠像你們上奏的那樣。主事官員要立即做好出行的準備。”皇帝接著又下詔書說:“去年守喪三十,就與先帝的靈柩告別,便脫去了喪服,內心的傷感哀痛哪能用言辭表述呢?但漢文帝不讓天下人盡哀守喪,這也是先帝極為謙抑的心志,因此自行減降喪禮,不使喪禮與君子們竭盡哀傷的心愿相符合。我有先帝三年襁褓的疼愛,而我現在行哀悼的禮儀,將要拜謁先帝的陵墓,怎么可以沒有喪服呢,一定要備衰絰喪服出行。”司馬堊等人又上奏說:“我們聽說上古時期守喪沒有一定的期限,後世才逐漸有守喪年月的規定。漢塞壺隨時機變通喪制的法度,命令守喪期要短,並把這規定傳給子孫。陛下以國家及皇家宗廟為重,為了天下百姓的緣故,既已依循權宜的喪禮,除去了衰麻喪服。群臣百官也穿上吉祭的服裝。現在陛下拜謁先帝陵墓,以抒發哀傷思慕的誠心,如果穿上衰絰喪服,而親近的臣屬就要穿守喪一年的期服,將又要奉行喪事禮制。陛下這一處置安排不當,臣下不敢遵奉陛下的韶令。”皇帝下詔令說:“我也知道不在乎穿這麻布喪服。然而作為人子的哀思之情,我是想讓表示哀喪的衣服穿在身上,這也是近乎情理的。群臣百宮自然應當遵循舊時的制度。群臣百官用期服,不是先帝的本意。”司馬孚等人又上奏說:“我們聽說聖人建立制度,一定要根據當時的需要。所以五帝的樂制各不相同,夏、商、周三王的禮制也各不相同。這是古今禮制不同,質樸與繁縛相交替實行的道理。陛下依循時事的所宜,既已虛心克己,實行權宜的喪制,既除去了衰麻喪服,而實行心中致哀的禮節。現在又想穿上喪服,從道理上說沒有依據。如果皇卜穿上喪服而臣下不穿喪服,即使是先帝賜給臣下的寬厚恩典,臣下也不敢奉行。我們考量商議,應該維持上次進奏的意見。我們冒昧地堅持奏請。”皇帝下詔書說:“我衹是怕哀傷思慕的誠意不能達到而已,喪服在哪裹呢。各位至誠懇切,我怎能任意違背呢。”

童盤四年,皇太后逝世。主事官員上奏說:“按照前代的先例,皇帝守喪時居住的倚廬中,設定白絹帳和褥,用白色的床,用布巾包裹蒯草。乘用的韶輦輕車、板輿、小牛車裹面都鋪上絹。”皇帝下詔不予同意,衹命令用布裝飾車子而已。守喪的其他制度,一概按照禮文的規定執行。主事官員又上奏說:“已故皇太后當在四月二十五日安葬。按照先例,安葬後舉行虞祭時穿衰麻喪服,虞祭完畢便除去喪服。凡是宮廷內外的官員,都在早晚時就位致禮。當皇帝除去喪服後,官員們各自返回任所除去喪服。”皇帝命令說:“守喪三年的禮制,是天下通行的禮制。受到了父母終身的愛,而父母死後沒有守喪幾年的回報,為什麼在安葬後便行吉禮呢,這是人情所不能忍受的。”主事官員又上奏說:“世道有治亂,有興衰,所遭遇的時際不同,實在是有緣由的,並不是因為忽視禮制。當今戰爭還沒有停止,王朝大事還很繁多,更需要皇上聽取和決斷,以使百業興盛。古代周康王守喪時開始登上正殿旁的翼室,還是戴上冕冠治理朝政。後來到了漢朝及曹魏時期,喪事在安葬完畢之後,便除去喪服,可見居凶廬守喪三年不治理朝政的禮制,從很久遠的時代便已廢止了。希望陛下去除殷高宗居凶廬守喪三年不問政務的制度,依從當今時代的所宜。我們冒昧地再次請求。”皇帝下詔書說:“審察了你們的奏書,更增加了我的傷感。為父母守喪三年的制度,是用來盡人子之情致哀悼之禮,安葬完畢便除去喪服,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應當抒發我的哀傷心懷,我因此而極度哀傷,怎么辦啊怎么辦!”主事官員又上奏堅決請求。皇帝下詔書說:“我不能做到十分的孝順,不要為我的哀傷憔悴而擔心。我確實知道穿喪服是件小事而已。然而我現在心在守喪,卻常常用吉祥之物來迫使我改變哀傷的心,因此更加傷害了我的至孝誠心,而不是顧念我。每一個時代禮制或質樸或繁縟各不相同,而我為什麼要被局限於近代的禮制,致使守喪三年的通行喪制廢止呢。”群臣百官又堅持奏請,皇帝流淚許久之後才同意。

文帝的崇陽陵墓室開啟前一天,皇帝派遣侍臣奉侍塞童的棺木,又派遣了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率領殿中將軍以下的官員,以及塞童在世時身邊經常供奉使喚的人,到陵墓值宿守衛。文明皇后逝世及武元楊後逝世,天下的將領官吏致哀三日而止。

泰始元年,皇帝命令將領官吏俸祿二千石以下的官員,遇有父母的喪事時,準許告假回家守喪三年,庶民百姓免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鴻臚奠眯的母親去世,安葬完畢後,塑麩應當依照舊例回到任上治理職事,但他一再陳請不出任官職。於是皇帝才命令大臣應該守父母喪三年。然而元康年間,陳準、傅鹹等人,仍然因為朝廷強令出任官職,沒能守滿三年之喪。從這事之後直到現在,便常常以此作為成例。

晉文帝逝世時,差氈對值玄說:“守喪三年的制度,是從天子以下共同遵行的喪制。漢文帝廢除了守喪三年的制度,損害了禮義。現在的皇上有曾參、閔子騫的純孝品性,實行喪禮。喪禮既已實行,為什麼要除掉喪服呢。如果皇上因此而遵守先王的禮法,不也是很好嗎?”傅玄說:“漢文帝以為後世的禮俗已經輕薄,不能再實行先古時代國君居凶廬守喪的制度,所以便廢除了守喪三年之制。這已經過幾百年,一日之間義恢復古代喪制,恐怕難於實行。”羊祜說:“假使皇上依循禮制服喪期滿,還更好吧。”傅玄說:“如果皇上不除喪服而臣下除去喪服,造就是衹有父子之情,不存在君臣之義了,父子、君臣、夫婦之間三綱的道德便虧缺了。”習鑿齒說:“傅玄知道沒有君臣之義的傷害教化,而不知道涉及無父子之情更為重大,這難道不是糊塗嗎。況且漢朝廢除了君臣之間的喪制,而不降低父子之間的喪服制度,所以四海之內的黎民百姓,無不為其親人盡情服喪。三綱的道德,其中兩種喪服常常用在私人家室,而做帝王的人卻自己全都把它廢棄了,難道這是用孝來治理天下嗎?《詩經》裹說‘謀劃沒有遠見’,這大概說的就是傅玄吧。”

泰始十年,置亘遜的楊皇后逝世。博士張靖議論說:“太子應當依循漢文帝的權宜喪制,割捨私情而除去喪服。”博士陳逵議論說:“太子應該實行重喪服。”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上奏說:“居凶廬守喪的制度,是起自古代。因此壁壺塞沒有關於守喪的話,而衹是說三年不言語而已。漢文帝限定守喪三十六日,曹魏以舉行虞祭完畢為守喪期的斷限。皇太子同國家為一體,理當脫除喪服。”博士段暢接受並申述了杜蓮的意旨,援引《禮記》的有關解說,而使杜預的論說完備。卒哭的祭禮完畢之後,太子和三位夫人以下的人都依隨皇上而除去喪服。

自從漢文帝實行權宜的喪禮,再沒有設禁,各朝代都遵循實行這權宜的喪制。到晉孝武帝逝世時,太傅錄尚書會擅王司馬道子議論說:“孝亘瞳喪葬完畢之後,民間可以通婚嫁娶,但不準奏樂,這以一周年為限期。”到劉宋高祖逝世時,安葬完畢後,從官吏平民直至皇宮裹面,全都準許演奏音樂,衹有殿廷內禁止奏樂。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論說:“鄭玄認定的喪制是守喪二十七個月而終結,學者們大多說這合乎禮制。晉朝初期用了王肅的建議,祥祭和撣祭同在一個月內舉行,這便成了制度。東晉以後,祇有晉朝施行過,儒學之士,大多仍然遵循翅玄的議論。現在應該讓朝野共同遵循。”皇帝下詔令同意施行。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逝世,惠帝依照喪禮給長子服喪三年,臣子們為太子服喪為齊衰一年。

晉孝武帝主五二十一年,莖莖童逝世,奎太后依喪制行服喪三年的喪禮。

宋武帝永初三年,宋武帝逝世,蕭太后依喪制行服喪三年的喪禮。

晉惠帝左塞元年三月,皇太孫司馬尚逝世。主事官員上奏說:“皇上服齊衰一年。”皇帝命令大臣們共同商議。散騎常侍謝衡認為諸侯的太子,已經命誓同未經命誓,他們的尊卑身份就不相同,《喪服》裹面說,為嫡子的長殤。這是說嫡子未經命誓。已經命誓的就不能稱殤。中書令工控說:“太子一生下來,本來身份就已尊貴,不須等待到命誓。如果像謝衡議論所說已經命誓就不稱為殤,那么已舉行冠禮的兒子,他死後就應當服斬衰三年了;未經命誓而殤亡,即使已到了十九歲,衹當服大功之喪九個月。已經命誓與未經命誓,他們在喪服時間的長短升降相差微小;而斬衰與大功喪服,它們相比較輕重差得很遠。而現在的喪禮注說,諸侯對嫡子之殤不降減喪服,又嫌於沒有喪服,便以大功為嫡孫的喪服。大功已為嫡孫的喪服,那么即使已經命誓,再沒有服喪三年的道理就很明顯了。男子能夠護衛國家,女子能夠遵循婦道,各自在成年之時,而有事業的成就,所以可稱無殤,即不是說孩童的意思。對殤亡了後嗣的人來說,就是像父親那樣的尊親,還是不能給殤亡的人加喪服,而衹是行殤服。更何況要以天子尊高的地位,給不滿八歲而夭折的人,去行成人的喪服呢。凡是一切應該加重的殤服,士大夫都不增加喪服,而卻要讓天子獨自為他重服,這是前所未聞的啊。”博士蔡克與卞粹的議論相同。秘書監摯虞議論說:“太子剛出生,便行成人的喪禮,那么殤服的名分便被摒除了。皇太孫是皇家繼統的嫡孫,因為他地位已定殤服已成,不是依據年齡而論。天子沒有服殤的儀制,是因為天子絕除了服期喪一年的緣故。”於是御史以上的官員都服齊衰一年。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的晦曰,是成帝的杜皇后的周年忌日。主事官員上奏說;“皇上服喪一年之後應該改換衣服。”皇帝下韶令說:“君主之親,是名分禮教的緊要事。權宜的喪禮制度衹是近代才出現的罷了。”於是康帝依舊穿著喪服。這不是漢朝及曹魏時期的禮制。

晉耋武帝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逝世。太后對於武帝來說是堂兄的妻子,有人對武帝怎樣服喪有疑問。太學博士徐藻議論說:“奉養父親事奉君王的禮敬是相同的。又《禮記》的註解裹說:凡是那丈夫是屬於父輩的,那妻子就都是屬於母輩。那么丈夫是屬於君主地位的,那妻子也就是皇后地位了。給崇德太后服喪應該以自己所贍養母親的名分。魯國譏刺違反上下位次順序的祭祀,以明示尊敬尊長的意思。現在皇上親自恭奉康帝、穆帝、哀皇帝及其靖皇后的祭祀。對他們的祭祀致敬如同自己的生身父母一樣。怎么可以以國君的名位去敬祭他們,而對生身父母廢止了喪服呢。我認為皇上應該服齊衰喪一年。”於是孝武帝便服齊衰一年。

晉安帝隆塞四年,太皇太后李氏逝世。尚書祠部郎途廬議論說:“太皇太后名號地位允當平正,身份應如同皇帝,這樣事理法規全備,情理和禮制更能伸張。《春秋》裹的法則,是母親因兒子的顯貴而顯貴。既然稱為夫人,那么喪服應當依從正禮。所以成風顯揚夫人的稱號,而魯塞公便為祖母盛凰服喪三年。兒子對父親的親生母親,身尊恩重。況且按禮制祖喪不壓降孫輩的服喪,皇上應該按禮制服喪到期滿為止。然而制度因人情風俗而建立,如果嫌沒有明文可據,那么就會懷疑這是依從了重喪服。我認為應該與作為祖母后代服齊衰一年的人相同。永安皇后沒有喪服,衹舉行一次哀悼。群臣百官也服喪一年。”安帝下詔令同意徐廣的議論。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曰,元皇后逝世。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符節主持喪事。在神虎門設立凶門柏歷直到西上合,皇太子在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都設立了守喪的廬室。皇子們還沒有得到府第宅舍的,便在西邊的官舍裹設立廬室。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逝世。皇太子行心喪之禮哀悼三年。凡是實行不穿喪服的心喪之禮,或有禪祭或無撣祭,禮書裹沒有明文記載,世人便有的實行樟祭有的不實行禪祭。皇太子心喪之禮完畢後,皇帝讓大臣們廣泛議論。主事官員上奏說:“喪禮裹有樟祭,因為從祥祭到變更衣服除去喪服有一個過程,不能夠一下子就除去喪服參與吉祭之禮,故此在這中間要穿著鰻縞。行心喪之禮已經過十三個月,大祥之祭十五月,祥祭至禪祭變更衣服除去喪服,喪禮完畢時餘一個月,不應該再有禪祭。皇帝要向下面宣布韶令,以此作為永久的制度.”文帝下詔令同意主事官員的上奏。

宋孝武帝壟建三年三月,主事官員上奏說:“前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牡師到醫逝世。皇上為他服鰓麻之喪三個月,在大殮成服後,皇上就可以權宜公除。到了三個月服喪完畢時,不知道是不是應當除去喪服?又皇后依照皇朝制度應該行心喪禮,行心喪禮三十曰便可權宜公除。到了奠祭送葬的日子,皇帝親臨喪事又當穿著什麼衣服呢?又按舊例,皇后行心喪禮,心喪禮完畢除服的日子,又返穿沒有公除時的喪服,然後再除去喪服。不知道當今的皇后心喪禮完畢的子,是應當依照舊例更換衣服呢或者是衹脫去行心喪禮時所穿的白色喪衣而已這些要命令禮官決斷。”太學博士王膺之議論說:“地位尊卑喪禮便不相同,輕喪重喪有差別,斬衰、齊衰、大功、小功、鰓麻這五種喪服雖相同,但減降喪禮的處置就不同。按喪禮,天子衹對旁系親屬減降喪服,而對外舅服鰓麻喪,本在喪服的成例中,衹是衰衣麻絰不可以穿著親臨朝廷饗宴,所以有權宜的法則。雖然除去了衰衣麻絰穿著冕服,但還有鰓麻的服制。我認為皇上服鰓麻喪三個月完畢時,還應該除去喪服.”又議論說:“吉禮與凶禮服飾不相同,人情與禮制相稱。皇后服喪一月的時限雖然已過去,大功、小功喪服已除,而哀傷情思之深,沒有比在靈柩前更深痛的,親自拜謁永別的重哀,不可以沒有喪服。考察周代的禮制,為自己的兄弟除去喪服之後,到了他的靈柩安葬的時候,又要返穿喪服.輕喪服雖然除去,還要穿上齊衰重喪服親臨喪葬。為輕喪葬事而看重喪服,那么它的情理便可明白了.我認為右光祿大夫王偃祭奠送葬的日子,皇后應該返穿齊衰喪服。”又有議論說:“喪禮即將遠逝,除喪改換衣服的事也慢慢輕淡了,哀情與時曰的逝去一樣在減降,喪服制度隨著時間而改變。權宜的禮制既已施行,喪服制度已經改變,怎能容許除去喪服的子,而又改穿重喪服呢?考察晉朝泰始三年,晉武帝在服喪一年即將除喪的那個月,想返穿重喪服拜謁陵墓,他頻頻下詔令,懇切地表達誠意,想申抒孝子思親之心。當時朝廷的議論堅決表示反對,於是晉達童穿重喪服謁陵的打算便沒有實現。我認為皇后服心喪期滿除服的時候,不應該穿重喪服,應當徑直脫除白色喪服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議論說:“凡是說公除,不是指全除。現在朝廷的臣子私人的喪服,也有公除,我們還更要探討公除本來的制度。我認為,晉武帝拜謁陵墓時沒能實現返穿重喪服,因為這時是權宜的喪制,是既已除去衰麻喪服,不可以返穿重喪服而已。這與公除不同。我認為皇后心喪禮完畢的日子,應該按舊例返穿沒有公除時的喪服,以中抒父親喪亡創傷深重的哀情。”其餘的與王膺之的議論相同.國子助教蘊建生議論說:“考察成服後便除服,以及皇后行心喪禮三十曰,這些在禮書裹沒有記載.如果都稱之為公除,那就可以大略地作為依準。凡是公除的設定,大概都是因為王朝制度強令除去喪服。安葬以至舉行祥祭除喪服,都應該返穿喪服。沒有喪服在前,不除喪服在後。雖有齊衰斬衰的重喪服,還要為大功小功鰓麻輕喪除去喪服。公除一時去除喪服,難道就可以參與吉禮嗎。我認為皇上服喪三月完畢,本就應該依禮制除喪服。皇后親臨祭奠送葬,到了一月祥祭除喪,都應返穿齊衰喪服。”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劉宏議論說:“皇上服鰓麻喪完畢後,衹是舉行哀悼而已。不需要釋除喪服。”其餘的與朱膺之的議論相同。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論說:“依時事而變更禮制,五種喪服都要變革,總麻輕喪,不可特殊。”他認為:“皇上既已權宜公除,到三個月服喪完畢,不再有除喪服的情理。”其餘的與朱膺之的議論相同。又經過朝廷臣子們詳細的研討,認為劉宏的議論允當。皇帝下韶令同意劉宏的議論。

去明二年正月,主事官員上奏說:“前右光祿大夫王偃逝世,依照制度皇后服喪一年,行心喪禮三年,應該到第二年二月的最後一天。考察元嘉十九年的舊例,武康公主已出嫁,二十五個月心喪期滿時,按照禮制她便參與吉祭。而在以前國朝先帝喪亡的第二年,即孝建二年二月,當月的月末,公主們心喪期滿,就應該依禮參與吉祭。當時她們還是行心喪禮禪祭穿白色的喪服,直到二十七個月才除服,以上兩件事處置不相同。”領儀曹郎叄盧之議論說:“詳細地檢核禮書的記載,心喪不應有撣祭,經我皇朝的考察檢核,已經成為定製。元嘉末年,國家禍難深重。而皇上天生孝順,喪事過於哀傷。因此出嫁的公主,回來同未出嫁的一樣,就哀傷之情而改變了禮節,並不是革除舊有的喪禮制度。當今的皇后在二月的最後一天,應該依照元嘉十九年的制度,脫除白色的喪服便參與吉祭。以此作為永久的準則。”皇帝下詔令同意朱膺之的議論。

晉文帝亘台十五年,皇太子妃的祖父右光祿大夫蘇翅逝世,除喪變更衣服的禮節,所行儀制與皇后相同。

晉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陳氏去世,她是皇太子的親生母親。主事官員詳審參議以為母以兒子的顯貴而顯貴,追贈陳淑媛為夫人,設定家令官主管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論說:“《儀禮。喪服》傳說,已與尊長輩為一體,就不能為自己的私親服喪。又父王不服喪的人,兒子也不敢為之服喪。所以王公之妾的兒子,為他的生身之母服喪,穿練冠和麻衣,安葬完畢便除喪服。不是五服以內身份的人,就稱之為無喪服關係。”孝武帝依從了徐邈的議論。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的閏月,皇太子的妃子逝世。用樟木做棺材,稱之為樟宮。用車轅畫有龍的輔車運載。在籠山建造陵墓,設定大匠卿以斷草,司空告祭土地神。稱墓葬為山塋。將她拊祭於文元皇后廟的陰室裹,在正堂的後牆外,朝向北方。皇帝為太子妃服大功喪九個月,設靈位在左極殿束宮的殿堂裹。中監、黃門侍郎、僕射等官員也為皇太子妃服喪.這些參與服喪的官員,當皇上穿衰服時便參與服喪,其他的時間就不參與服喪。太子宮的宮臣服齊衰喪三個月,居住太子宮中的人作為告假服喪。

左明五年的閏月,主事官員上奏說:“按照禮制皇太后給皇太子妃要服小功喪服五個月,皇后要服大功喪服九個月。”右丞徐爰參與議論說:“皇太子宮的宮人參與服喪的,如果是皇上和皇后來舉行哀悼時,就應該全部穿衰服,如果不是這個日子,就按平時的儀度。太子既為妃子服喪一年,當皇上召見的時候,就要返穿朝廷的官服。如果皇上不是在舉行哀悼的日子來到太子所居束宮,太子拜見皇上也是穿朝廷的官服。宮內的臣子拜見皇上,都穿朱色的朝服。”

大明五年的閏月,主事官員上奏說:“皇太子妃逝世,皇上及皇后都要服大功喪服九個月,皇太后服小功喪服五個月。不知道皇上及皇后當在何時才可以舉行演奏鼓吹樂和樂曲?”博士司馬興之議論說:“按《禮》制,‘服齊衰大功的喪服,三個月不處理政務,。現在在前殿授任官職,是君主舉行的重大典禮,古今既有差別,情勢事態也有所不同。我認為太子妃拊祭於文元皇后廟之後,便可在前殿奏樂曲及鼓吹樂。”右丞徐爰議論說:“皇太子妃雖然還沒有下葬,在前殿授任官職,以前也不認為有什麼妨礙。樟木棺材還在停柩中,應該懸掛鐘磬樂器而不演奏。拊祭以後皇帝、皇后及太后宮中的樂器的演奏等事,應該讓學官們擬定禮制上奏。”司馬興之又議論說:“依據禮制,遇有大功喪服就要避用琴瑟,實在沒有自行演奏的道理。但是帝王尊高,理當與凡民不同。所以漢文帝安葬之後,全都恢復行吉禮,衹是懸掛鐘磬樂器而不奏樂曲,以這樣的處理來表示哀傷。現在依準當時的儀度法規,取準當時喪禮的降減節度,那么對後輩的人服大功喪服,不可以停止奏樂以至服喪完畢。演奏鐘磬饗宴賓客的禮儀,嗚吹管簫以示途中的警衛,實在是君主盛大的典禮,是君主的威儀,當然不可以在朝廷長時被廢止。又禮制沒有天子給正嫡兒媳婦服喪的記載,造衹不過是後來的學者們推崇尊貴正嫡的用意而已。既已制定丁服喪,又懸窆落葬,也就足以尊重正嫡兒媳,表明喪禮的意旨了。”徐爰參與議論說,皇太子在服喪一年之內,不應該演奏樂曲及鼓吹曲。

明帝泰始年間,陳貴妃的父親陳金寶去世。陳貴妃服喪滿三十天,便因公除喪服。晉穆帝時,束海國上奏說,哀王逝世過了一年多,繼嗣的國王才來繼位,因此不再追行服喪,臣子們都已返穿吉服,國王的妃子也應該一同除喪服。晉壁壺下詔令說:“朝廷實行權宜喪制的原因,是王朝事務所需而強令除喪服,不足改變禮制。婦人傳嗣恩誼重大,如果婦人也依照權宜的喪制而除喪服,那恩誼又將怎樣託付呢。”於是國王的妃子服喪三年。孫盛說:“廢除服喪三年的禮制,是開啟取巧澆薄的根源,這是漢朝和曹魏失誤最大的事情。現在如果以為因朝廷事務需要丈夫應該除喪服,婦人可服滿三年的喪服,這就讓吉禮和凶禮的禮儀,混雜地實施於宮廷中,讓彩服和白色喪服的服制,在宮廷內外不相一致,造不是人情和禮制都被逮棄,哀樂失當嗎?藩國事務少,應該遵行聖人的禮制,是無疑問的了。”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的神主隨他的兒子直查業刺史劉盞撻鎮守廬墮,安排皇上所恩賜的特殊禮儀將神主送到船上。到了盧墮,便將神主送進行廟。大司馬、臨川I烈武王的神主隨他的兒於克州刺史劉盞慶到遼陸,也是如此。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上奏說:尚書呈奏說:“海鹽公主的生母蔣美人去世。海鹽公主先已離婚,現在應該行成服之禮。已撰寫儀制參酌詳實,應該交付國學和太學的禮官博士議定公主所要服喪的輕重。大學博士顧雅議論說:‘現今既然都用士禮,就應該同於服齊衰和執削杖,布帶白麻布鞋,服喪一年,禮畢後,行心喪禮三年。’博士周野王的議論又說:‘現在各王國和公主都用士禮。譙王、衡陽王為自己的生母太妃都服重喪,那么按公主的情理,也應該在家中服喪一年為允當。’太學博士庾邃之、醒測、墼塱、王達造四人贊同題延的議論;何恢、王羅雲雨人贊同周野王的議論。”照錄所奏上的尚書台呈文。現今的各位藩王,雖然實行士禮,這衹是施行於旁親及自己以下晚輩的人。至於為帝王所抑降喪服期的人,還是一概依從古代的禮制。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去世,廣德三公主以已故皇君所抑降喪服,還是服大功喪服。海鹽公主身體出於皇上,應該以皇上而抑降喪服,怎么可以不抑降喪服而盡意服喪呢。尚書台依據喪禮的經、傳正文,並引據事例,依據喪禮的本源督責疏失。然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人抗拒而不服,還聲稱:“自劉宋王朝建立以來,皇子藩王,都沒有抑降喪服的事,與士禮相同,顯見於舊事前例。鰓麻、大功、小功喪服,對後代親屬都不廢止,卻衹對親生的母親抑降喪服,這是伸揚喪禮的輕喪服,強行棄除喪禮的重喪服。強行棄除喪禮的重喪服,難道就叫做順乎人情嗎?”尚書台認為,考察我劉宋朝廷是承接白晉朝,一切施行的制度,沒有不是上考禮書的記載,兼用置塑禮制。又左五年間,置苤壺當時是皇子,他為生母陳氏服喪,穿用布冠和緝邊麻衣,造就是前代所施行的舊制,是認真依據了禮書記載而施行的。又廣德三公主為自己的生母鍾堡儀服大功喪服,這是為已故皇帝而抑降喪服的事例。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為曹婕妤服喪,衹穿麻衣,這是因為皇上而減降喪服的事例。博士既不依據古代的禮制,又不依據現代的喪服事例,違背現在施行的事,而多作虛浮的言論以衛護自己。卻說五帝之時如何如何,三王之時如何如何。又說什麼長子去除斬衰、除去撣杖,都是古禮,現代沒有。博士雖然一再稱引這些條款,但對他們的失誤沒有補救。他們又質問尚書台說:“藩國可盡他們的私情而服喪,這事的本義出於哪一部經典?”我們考察南譙和衡陽太妃都是接受了朝命的,為藩國的太妃,因此南譙和衡陽兩王能夠依禮服喪滿期,怎么可為美人所比照。考察藩王可以服喪滿期,是我皇朝所允許的。皇子和公主不能盡情意服喪到滿期,是由於有抑降喪服的事體使然。尚書台進而更責備違背制度不得超過十日,而博士們又不作出答覆。既而推託了兩三日,才交出認罪之辭。他們雖已是理屈辭窮了,卻還是聽到了止理而恥於認罪。我們聽說,喪事有制度,是禮制的重要準則;減降喪服的標準,是國家舊有的典制。古代的諸侯之子,都還是因有尊親在世而抑降喪服;更何況是身在君王之家,而想與士庶平民服同等的喪服呢。這樣的乖僻謬誤,不待明言而顯然可見了。太常寺的主管官員,竟不研討,所說的與謬誤的意見相同,也沒有得到正禮。應該給予裁斷改正,以弘揚明示國家的典制。

我們敬謹地考察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壁塱、何毯、王述掛、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人,都受到了皇上的厚待,充任前疑的官職,他們既不嚴守舊有的禮文,又不認真依據以前的準則,便上違經典,下違舊事前例,隨意妄作,自造禮法制度。太常寺臣敬擔任職宗伯,是主管禮制諮詢的官吏,他反覆上奏,卻完全沒有研究,混淆了這一失誤,也應該追究他的過失。請求以現有的失誤一併免除他現任官職,解除周野王領國子助教的官職。顧雅、周野王最初提出的議論乖謬錯誤,中間又堅持衛護自己的過失,沒有違背十日的期限,雖然是起於一件事,但合併成三大過失,王羅雲堅持衛護過失,這三個人應該給予禁錮五年的處分。

皇帝下詔令讓敬叔以白衣身份領自己的職事。其餘的同意何承天的奏文。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劉鑠的生母吳淑儀逝世。按照禮制不服喪,劉鑠穿麻衣戴粗布冠,吳淑儀下葬後他便除去喪服。主事官員上奏說:“古代與自己的尊長為一體的人,不可以為自己的私親服喪。然而近代的諸侯都用士禮,凡是五服之內的人,全都行成服之禮,現在對於生身之母,反而不能服喪。”於是皇子都為生母服喪。

孝武帝耋建元年六月己巳曰,主事官員上奏說:“已故第十六皇弟劉休倩夭折,年齡剛到八歲的殤亡年歲,追贈謐號為束平沖王。而給他服喪的制度卻沒有現成的標準,即交付禮官們詳加商議。”太學博士陸澄議論說:“按禮制有成年人身份的人,就不能稱之為殤服。現在既已給他追賜給藩王的邦土,並追尊他而封官賜祿,給予的玉圭和黻衣儀制周備,他比成年人哪個大呢。經典記載已明示,殤服的名稱已被去除了。經典記載垂範,冠服表明身份,還是要免去為兒童服喪的制度,而成全成人的名義。哪裹有名字頒布在封爵的前列,而可用殤禮為他服喪的呢。”主事官員考察陸運的議論沒有明證,卻讓他保持公正無私再行上奏。些瞪便又再次議論說:“我認為贈的含義,是用來表示追加名分和器物。所以贈稱公的,便成為公爵,贈稱卿的,就成為卿。贈給他王的稱號,能不為王嗎?那么有的人在世時已受封,有的人死了之後才封給爵號,他們都接受了皇帝的賜封詔令,不因為其在世或死亡而禮典不同;他們同樣享有名分和器物,怎么會因在世或亡故而禮制不同呢?現在束乾王已是玉璽和冊命文書都受頒賜,是成人的禮遇;臣子們為之致哀,這不是殤服的制度。如果是喪服用成人之禮,親人卻行殤服制度,我們淺學之輩內心疑惑,對此我們不能辨明。請求依我們所說的意見詳加裁斷。”左丞臣羊希參與議論說:“考察陸澄的議論,既沒有明顯可見的前例,不應該作為根據。按禮書裹說,兒子不能讓父親行殤服,臣子不為君王行殤服。君王最尊高,臣子恩誼重,不能以幼年而減降喪服。禮書裹又說‘尊高的地位相同,就為自己的親人服喪’,推論禮書裹的這段文義,旁親自然應該行殤服,所不行殤服的衹是施及臣子而已。”皇帝詔令同意羊希的議論。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所上刺書說:“我湘束國太妃於去年元嘉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逝世。不知道她的周年忌日是當在六月呢?還是應取七月呢?請求命令禮官議定。”博士丘邁之議論說:“根據吳商的議論,在閏月死亡的,應該以所從閏的正本之月為忌日。我認為以閏月或以正本之月為忌日的論點各有所據,但以吳商的議論為允當。應該以今年六月為周年忌。”左僕射建平王劉宏說:“丘邁之的議論不可作為依據。考察晉代到我皇朝以來,凡是在閏月死亡的,以閏月的後一個月舉行祥祭。應該以死後的次年七月為祥祭忌。”到了大明元年二月,主事官員又上奏說:“太常鄱陽哀王於去年閏三月十八日逝世。現在應當在哪個月的月末祥祭除服呢?”於是交付禮官議定。博士傅休議論說:“稽考《三禮》的記載,遇到閏月而喪亡的,以月數來計算就會計算閏月,以年來計算就沒有閏月,是因為閏在一周年之內的緣故。鄱陽哀王在去年閏三月逝世,閏月安排在季節變換之時,那么一定是四月的時分,應該以今年四月末為祥祭。晉朝的五、塱兩帝,都是在閏二月逝世的,以閏月的後一個月祥祭,這是前代的成規,也就是今天的例子。”太常丞庾蔚之議論說:“按禮制,在本正之月思念親人,故所以有忌的傷感。一年四季既已流逝變遷,人們的哀情也已經減弱,所以有大祥祭小祥祭的減哀。那么祥祭忌日都是以同月為論,而在閏月喪亡的,到第二年一定沒有這個閏月,但不可以因為沒有這個閏月而不舉行忌日祥祭,所以一定應該用閏月所依附的本正之月。閏月依附本正之月,《公羊傳》有明確論斷,所以坦固把閏九月稱為後九月,這樣月名既沒有差別,季節也沒有不同。如果用閏月的後一個月,那么春夏永遠被革除,季節也錯亂。假設有人在閏臘月死亡,如果用閏月的後一個月為祥祭忌日,那么這樣祭忌日就應該在後年的正月。這樣祥祭歷涉三年,既失去了周年忌日祥祭的本義,成為冬季死亡而忌在春季,而且又違背了忌日引為傷感的本質。譬如有人在今年末三十死亡,而明年末月小,如果那時以為去年二十九日親人還在世,那么就應以後年正月初一為忌日,這一定是不能這樣。那么閏月死亡的忌日該在哪一個月便可明白了。”官員們經過互相商量都同意庾蔚之的議論,鄱陽哀王在三月末舉行祥祭。

大明五年七月,主事官員上奏說:“已故永隧題開國侯型圭迂夭折,年齡剛到四歲,旁系親屬為他服喪的制度有疑問。”太學博士虞穌、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朱膺之、前任太常丞庾蔚之等人議論時,都說“應該與為成年人服喪的制度相同。束乎沖王用殤服,實在是由於他是追蹭的謐號,同已受封爵而死亡的人不同”。博士司馬里芝議論說:“劉拯王應該同束乎沖王一樣用殤服。”左丞荀萬秋等人參與議論說:“皇帝治國,嫡子繼承家業,雖然還是佩鰭的童子,但也不缺少成年人的品德,父王名分明正,臣子不可以為劉叔子行殤服,所以說‘臣不可以為君王行殤服,兒子不能為父親行殤服,。推論這話的意思,就可以知道旁系親屬本當依從殤服制度。束平沖王行殤服已經在以前論定。如果是升任為朝臣,就是有大的成就,所以鄱陽哀王被追贈為太常,親屬們不減降喪服。我認為八至十一歲下殤以上的年齡殤亡的人,身有封爵的,應該與成年人的喪服禮相同。年齡在八歲以下沒有殤服的人.以所受任的官職而論。現在永陽國的臣子,自然應當按禮制服喪滿期,至於旁系親屬,應該依從殤服制度。”皇帝命令“以周景遠的議論為允當”。

後廢帝墓邀二年七月,主事官員上奏說:“第七皇弟的教養母翅衛纏喪亡。不知道為她服喪的制度怎樣,交付禮官們議定。”太學博士周山塞議論說:“考察為撫養自己的庶母,服小功喪服五個月。鄭玄說:‘讓她去教養而不稱為母子關係的,也按撫養自己的庶母一樣的喪禮服喪。我認為第七皇弟應該依從小功喪服的制度。”參與議論的人都與周山文的議論相同。

漢朝和營魏廢除了皇帝為自己的父母親服喪三年的制度,而曹魏時有為已故皇帝服喪三年的制度。到了晉代泰始四年時,尚書何楨上奏說:“已故皇帝舉用的公府主簿等官吏,不管是去職的官員或前往別處任職的官員,都要為已故皇帝反服齊衰喪服三個月。”於是皇帝頒下詔書將何楨的奏議交付朝廷施行,前往別處任職的官員不分職事貴賤,全都遵照古代的禮制實行。

魏武帝在正月時逝世,魏文帝在當年的七月便陳設音樂舞蹈和雜技,這是曹魏不因為喪事而廢止音樂歌舞。從晉武帝以來,遇到國家皇帝喪亡而沒有除喪服時,元旦時皇帝舉行的朝會也要廢止音樂歌舞。太安元年,當太子喪亡還沒有除喪服時,元旦的朝會也同樣廢止音樂歌舞。穆帝丞和年間,因為中原的陵墓還沒有修復,連年的元旦朝會,都同樣廢止音樂歌舞。當時太后臨朝理政,皇后的父親褚哀逝世,元旦朝會又廢止音樂歌舞。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工區的喪事,亦廢止音樂歌舞。劉宋時遇有國家的大喪事便廢止音樂歌舞。

漢獻帝至迭末年,魏武帝自己寫好了臨終遣命說:“古代的安葬,一定是在貧瘠磽薄的地方,我現在規劃在西原上預造陵墓。依靠高地作為墓基,不起墳不栽種樹木。據《周禮》記載,冢人官掌管公墓的土地,凡是諸侯的墓建造在公墓土地左、右方的前面,卿大夫的墓在後面。漢朝的制度裹也叫做陪陵。凡是公卿大夫及將軍建有功勳的,應該在皇帝預建的陵墓旁建造陪陵。劃出寬廣的面積作為墓地的界域,使之足以容納建造的陵墓。”魏武帝為送終制定衣服四小篋,在小篋上寫了標籤,無論是在春秋冬夏哪個時曰逝世,隨時都可以將衣服入殮。金珥珠玉鋼鐵等飾物,一概不得送以入殮。魏文帝遵循武帝的遣令,沒有增加送葬的物品。當魏文帝接受漢朝的禪讓時,刻制了金璽,給武帝追加尊號。他不敢打開武帝陵墓的墓道,於是砌丁一個石室,把金璽藏在墓道前頭的石室中,以表示陵墓裹沒有金銀等飾物。按漢朝的禮制隨葬的冥器很多,白此之後冥器都被省略了。

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己寫了臨終遣命說:“按禮制,國君即位時,便製作棺材,是在世時不忘記自己會死亡。預造的陵墓,依山勢為墓基,不作墳不植樹,墓內不建立寢殿,不建造守陵的園邑,不通墓道。葬,就是藏,是想讓別人不能看見.按照禮制不祭墓,是想保持死而不貪。皇后及貴人以下嬪妃,凡是不隨王子前往藩國的,她們死亡的時候,都安葬在澗西,在她們死亡前便已經標明丁她們安葬的地點丁。”造遣詔藏在宗廟裹,副本存放在尚書、秘書三府內,魏明帝也足遵循這遣詔。毯塱壺的性情雖是崇尚奢侈,但也沒有急速地建設陵墓。

晉宣帝自己在苴厘山預先建造了土墓,不起墳不植樹,寫好了臨終遣命,以平常的衣服入殮,不設定隨葬冥器。晉文帝、景帝都尊奉成命,沒有增加隨葬的東西。

晉景帝逝世時,喪事的制度,又都依照晉宣童的先例。

武帝泰始四年,左塱王皇后逝世,將要合葬,打開崇陽陵。武重派遣太尉司越前去祭祀,將皇帝刻制的蜂蠟璽印送到便房的神位牌前。萱壟時用的是金質璽印,這蜂蠟璽印又更是儉約了。

泰始二年,武壺下詔令說:“古代舜帝安葬在董扭,農民不停止耕作;夏禹安葬在會稽,市肆沒有停止交易。追想我已故祖父及父親的儉約的意旨,朝廷官員想把陵墓十里之內的居民遷移出去的事,現在一概都要停止。”束晉元帝、明查崇尚節儉,而且各種制度都在創製,建陵墓以送終,履行節約做得十分周到。

成帝鹹康七年,皇后杜氏逝世。皇帝命令宮外的官員每五天進宮臨喪致哀一次,宮內的官員每天早晨進宮內臨喪致哀一次而已。到安葬過後舉行虞祭禮完畢時為止。主事官員上奏說:“大行皇后陵墓所設定凶門柏歷,凶門的門號為顯陽端。”皇帝下詔令說:“門如同居處的門,凶門柏歷,太過耗費,應停止設定凶門柏歷。”根據蔡謨的說法,用土燒制的兩個器皿,盛上祭祀死者的東西,懸系在木標桿上,用葦席裹上,安放在庭院中靠近南邊的地方,稱之為重。現在的凶門,就是它遺留下的形狀。禮書裹說,安葬虞祭完畢之後便製作神主。現在還沒有安葬,還沒有神主,所以用重來充當。禮書裹所說製作神主的道理,這就是它的本義。范堅又說過:“凶門不是古代的東西。古代有懸重,形狀像凶門。後人把它移出到門外以表示喪制,民間便這樣施行。凶門的薄帳,就是古代吊幕之類的東西。”當時皇帝又下詔令說:“在深土的下面,怎么可以裝飾無用的東西呢。陵墓中衹需掃除清潔而已。”主事官員又奏請,依照舊例,挑選公卿以下六品官員子弟六十人作為挽郎。皇帝又下命令停止選挽郎。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工區逝世。皇帝下詔令說:“喪事衹能從速從儉。”皇帝又命令說:“遠近各地宮府不準派遣山陵使前來。”主事官員奏請挑選挽郎二十四人。皇帝命令停止挑選挽郎。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逝世,皇帝也命令停止挑選挽郎。

選塑的儀制是在五祭舉行完畢之後便前往陵墓拜謁,每年都以此為常制。曹魏時卻沒有一定的制度。查王宣蓋在位九年,才謁拜產趙一次,而苴壟被誅殺。這之後便廢止了謁拜陵墓,直至曹魏滅亡。

晉宣帝的遣詔說:“皇家子弟和百官,都不準謁拜陵墓。”於是晉景帝和塞重都遵行遣韶。到置武帝時衹謁拜崇陽陵兩次,謁拜些王壁一次,然而卻不敢謁拜高原陵。到晉惠帝時又停止謁拜陵墓。到塞置初,置豆童逝世後,各公卿才有拜謁陵墓辭別陵墓的事,這是由於他們與元帝的恩誼如同知心朋友,是徇私情而舉行的,不是酉置的舊制。盛童時,皇后也年年拜謁陵墓,議論的人以為不合禮制,於是便廢止拜謁陵墓,作為永久的制度。到了穆帝時,褚太后臨朝治理政事,又拜謁陵墓,這是因為皇帝還年幼的緣故。到孝武帝逝世時,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令說:“現在雖是實行權宜的喪制釋除喪服,至於到了朔望各節令之時,自當到陵墓舒展哀念之情,以一周年為斷限。”於是僅到陵墓時改穿單蛤衣,繁瑣複雜沒有標準,不是禮制的原意。到了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上奏說:“百官拜謁陵墓,起於束晉時,不是西晉的舊制。積習變成為常制,便成為近時的禮法。考察武皇帝的詔令,是不讓君主和各藩王拜謁陵墓,哪裹是衹限於百官呢?我認為應該遵從武皇帝的詔令。”於是照桓謙的上奏施行。到義熙初年,又恢復束晉的舊制。

宋明帝又禁止群臣初次拜謁陵墓,然而辭別陵墓照舊實行。自從元嘉年以來,每年正月,皇帝都一定拜謁初寧陵,恢復了漢朝的儀制。世祖和太宗也是每年拜謁初寧陵、長寧陵。

從漢朝以後,天下各地辦理喪葬大事奢侈靡費,大多造作石室、石獸、立碑刻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已是衰敗不堪,下令不準厚葬,又禁止立碑。曹魏高貴鄉公曹髦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去世,王倫的兄長王俊撰作《表德論》,以表述王倫生前留下的美德,文章中說“恭敬畏懼朝廷的法令,不能撰作碑銘。於是撰錄王倫平生行事,刊刻在墓碑的背面”。這是禁止立碑的規定還嚴厲的時候。在這之後禁令又鬆弛了。

晉武帝噬空四年,又下詔令說:“這石獸碑銘,既私自褒獎讚美,助長虛誇詐偽,傷財害民,沒有比這更嚴重的,今後一概禁絕。凡是觸犯禁令的,雖遇寬赦的命令,都應當將碑銘全部毀壞。”到了元帝太興元年,主事官員上奏說:“前驃騎將軍府主簿的舊交安葬他的先君顧榮,請求準予立碑。”皇帝命令特準立碑。從此之後.禁令又逐漸廢弛。大臣和高官,人人都私自立碑。義毖年間,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建議禁止,於是禁令施行至今。

宋順帝是塱三年四月壬辰曰,順帝坐於前殿,派遣使臣奉皇帝璽印禪讓帝位給齊王,懸掛鐘磬等樂器而小奏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主事官員上奏說:“皇太子的生母陳貴妃的禮儀品級既與皇太子相同,不知道宮廷的臣子及朝廷的臣於是否都要向她致敬禮與貴妃在宮內相見,又應該行怎樣的禮儀?”博士王慶緒議論說:“百官在宮內外向陳貴妃致敬的禮儀應該與向皇太子致敬的禮儀相同。皇太子柬宮的臣僕,按情理應該遵行臣子的禮節。”太常丞虞願等人與王慶緒的議論相同。尚書令建童工劉休仁議論說:“按禮制裹說,妃妾既不能與君主同體,她的職位品級應該參照她兒子的地位而排定位次。母親以兒子的顯貴而顯貴,經書里著有明文。宮廷內外百官向陳貴妃致敬的禮儀,誠如王慶緒議論的那樣。天子的姬妾嬪妃,不可向外面通信息,雖然依情理可以向她們表示虔誠,但不應該有箋記表奏。”臣子們通過參酌商議認為劉休仁的議論允當。皇帝下詔令同意。

泰豫元年,壁廢查即位,尊稱自己的親生母陳貴妃為皇太妃。主事官員上奏說:“皇太妃的地位僅次於皇太后,不知道皇帝的母親皇太妃陳壓服喪的儀制是與皇太后相同呢?或者有減降或差異?又對親生父母服期喪以下的人,是不是仍應服喪?”前曹郎王型議論說:“依據《喪服鰳,‘妾為夫君的親屬服喪,應與正妻相同’。這樣,皇太妃為親屬服喪與太后沒有差別。但是太后既以尊高而抑降不服喪,皇太妃的儀制也不應該有差別,所以皇太后和皇太妃都不服喪。而依情理致哀,這禮節沒有不同。又《禮》書襄說:‘諸侯絕除期服。’皇太妃雖說不在皇太后的位置上,但地位不比諸侯輕。可以認為生身之親期服以下的人,一概都不行喪服.當然有喪事就應該照例致哀。在親疏兩種儀制中,皇太妃應依準於皇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論說:“《禮》書裹說:‘妾為夫君的庶子及正妻的親屬服喪。,這都說的是大夫士而已。妾的名分稱呼雖然都是一致的,然而妾的次序等級卻有貴賤之分。皇帝的三夫人九嬪妃,她們的職位身份與公卿同等.大夫尚且有貴妾,更何況是天子呢。諸侯的妾對別的妾之千不行喪服。既然不為別妾之子服喪,怎能夠為夫君及正妻遺留下來的親屬服喪呢。況且皇太后皇太妃是極貴與亞貴相輔為尊,她們的名分地位超過所有的后妃,崇高的榮耀盛大的恩典,超過了皇太子,皇太子尚且不行期服,難道皇太妃還要與此不同嗎。如本生之親有喪亡,那致哀的儀制,應該以皇太后為依準。”大臣們參酌議論後認為以王燮之的意見為允當。皇太妃對皇上不服喪,故所以該依情理為各藩王及君主對皇上應行期服的反服,皇太妃及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行致哀之禮。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主事官員上奏說:“杜國報告說國子檀和之的親生母王氏,請求進封為太夫人。考察沒有發現國子的母親晉封為太夫人的先例,而且法令上也沒有這種條例。現在交付給禮官議定。”太學博士孫豁之議論說:“《春秋》裹記載:‘母親因兒子的顯貴而顯貴。’王氏雖然是妾,但她是檀和之的生母。按照五等爵位的條例,春秋時期鄭國的國君為伯爵、姜國的國君為男爵,他們都稱生母為夫人,國子的體例與之相同,王氏應與國君的生母相同。”太常丞座蘆之議論說:“‘母親因兒子的顯貴而顯貴,雖是《春秋》裹的重要意旨,但是古今制度有差異,因有承續有變革而有所不同。自從近代以來,親生母親能夠因兒子而被尊崇的,衹有兒子是藩王的才可以。既然是藩王的嬪妾,就應該在藩國裹受尊榮。如果是兒子功勳高地位顯要,被列為公侯爵位了,也有被封為太夫人的禮儀。但是凡屬這種情況,都是帝王恩準俯允,而不是藩國所請求的。兒子是國子母親是妾,沒有被封為太夫人的先例。”祠部郎中朱膺之議論以為:“兒子不得給父母加爵,然而《春秋》裹有‘母親因兒子顯貴而顯貴’的話。適當是說的承傳繼位的國君的母親,而且她本來是先王的嬪妾,她是有憑藉有因由的緣故。剛受封國子的人,不應該與繼嗣的國君等同。假使有特殊的勞績有很高的功勳,皇恩特別給予賞賜,有時可能有加封的情況,但這不由主事官吏作決斷。”所有這些議論,經過大臣們參酌商議後,認為庾蔚之的議論為允當。皇帝下詔令表示同意。

大明二年六月,主事官員上奏說:“凡是侯、伯、子、男各爵位的人,他們的世子喪亡,世子又沒有繼嗣之子,請求升第二個兒子為世子。考察起來沒有這樣的先例,交付給禮官議定。”博士孫武議論說:“考察晉代濟北侯荀勖的長子荀連去世後,把次子荀輯任為世子。這是前代的法式,應成為今天的成例。”博士傅郁議論說:“《禮記》里記載,微子捨棄他的嫡孫不立而立弟弟衍為繼嗣,商朝的制度因此而施行。仲子捨棄嫡孫不寸而立次子為繼嗣,為周朝的制度所貶斥。歷代都遵循立次子為嗣的法式,在舊時沒有被廢止過。現在受封的君王還在世而世子去世,世子又沒有生育嗣子,造就不能叫做捨棄嫡孫了。我認為次子有了兒子,應該繼任為世孫。如果不是這樣,不容許另找支系旁屬的人為世子,世子世孫承續國家體統立為繼嗣,承傳繼統有緣由。父親在世立子為嗣,當可以說是合乎情分和禮制。”曹郎諸葛雅之議論說:“據《春秋左傳》裹說:‘世子死亡後,世子有同母弟就立同母弟為世子,沒有同母弟就立年長的其他兒子為世子,其他兒子年齡都相當就選擇其中有賢明德義的人立為世子,如果賢明德義都不相上下,就通過占卜來選定世子。,這是古代的禮制。現因長子早死,他又沒有繼嗣的兒子,就應該進立次子為世子,這是取白《春秋左傳》的記載,在道理大義上沒有違背。又孫武所引據晉代濟北侯荀顯長子死後,立次子為世子,也是近代的成例。依據文字記載加以比較,我覺得允當合理,認為應該允許,並以此作為長遠的制度。”禮官們通過參酌審議認為允當。皇帝下詔令表示同意。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主事官員上奏說:“興芒國報告說,開國子袁愍孫的母親王氏,應該封為太夫人。考察以前沒有國子之母封太夫人的先例。交付禮官議定。”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論說:“根據禮制,下國卿大夫的妻子,都受命於天子。以此推論,那么開國子的母親不當有特殊。”博士錘的議論以為:“五等爵位雖有等級差別,然而承繼家業爵位的事卻是相同的。公侯的母親,尊崇的名號便隨之而稱揚,開國子的母親,尊崇的等級名分也應該顯揚。所以《春秋》的大義說‘母親以兒子的顯貴而顯貴’。這就可以知道隨自己的兒子而尊顯與國家的封賜是一樣的。我程彥參酌審議以為,以司馬興之的議論為允當。封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皇帝下命令表示同意。

大明四年九月,主事官員卜奏說:“陳留國國王曹虔秀的長兄曹虔嗣早死,曹虔秀襲封為國王之後,生的兒子曹銑過繼曹虔嗣。現在按照慣例應該封立世子,不知道是應該以曹銑為世子呢?還是應該立次子曹鑽為世子?”太學博士王一些議論,都認為應該以曹銑為正統的嗣子。太常陸澄的議論是應該立曹鑽為嗣子。右丞塗爰議論說:“按照禮制,傳後嗣給嫡長子,是因為不可斷絕祭祀。諸侯世代相承傳,這是《春秋》里已有的大義。曹虔嗣繼承家世接續王的爵位,身為陳留國的國王,雖然逝世後沒有兒子,仍應該列神位於宗廟昭穆的次序中。一旦立為後嗣,就應隨即繼承王位。當時既沒有繼承人,曹虔秀以次子的身份繼承王位。曹虔嗣既入宗廟,便應按其世系次序而神主遷廟。怎么可以為使他的祭祀不絕,強取別人的兒子做他的繼嗣呢?做了人家的繼嗣,又應該恭敬祭祀死去的先父。按照禮書的記載,公子不可以為諸侯立廟而祭祀.蔓虔颶沒有理由列入寢廟。曹銑本來就是曹虔秀的長子,應該還身為曹虔秀的世子。”皇帝下命令同意徐爰的議論。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主事官員上奏說:“御史中丞劉盡之議論說,‘每當有公事出行的時候,不知道按制度應該與哪些官員分道而行,這應該有舊的條例。法令上衹是說御史中丞有專用道路,傳達皇帝的命令承接皇帝的印信,按皇帝的命令召喚各部門官員,接受了皇帝命令的便奉命而行,所得到的命令沒有關於御史中丞與別的官員分道的內容,既然沒有明白規定的條例,承辦的依據便有了疑問。據皇太子在束宮發表的公正的議論,認為御史中丞不應該與普通官員同例,應該與他們分道而行。揚州刺史、丹陽尹、建康令,都是國都地方的主管官員,有時要檢核違法事件,有時奔赴援救水火災害,行事都應神速,不應拖延停留,也應該分道而行。又考察六門都是在設定路障之內,況且禁止防衛違法事件,都由左右護衛軍及領軍管理,不知道京尹、建康令在門內的人及承辦公事,是不是也應與中丞分道而行?希望依據參照舊有的儀制,報告參酌審議所定的應該分道的原則。’同意御史台所上的議論,在六門之內,既不是州郡縣的疆界,就不應該作為門外。尚書令、左、右僕射應該分道,也全都與御史中丞相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皇帝命令建立凌室儲藏冰。主事官員上奏說,到了臘月,冰凍得堅硬的時候,凌室長要率領山虞官及役隸到深山幽谷寒冰凝結的地方取冰,將冰送入深窖裹。冰窖一定要嚴密,不要泄漏冷氣。先用黑色的雄牲和黑黍米在凌室的北面祭祀司寒之神。到了次年二月,在春分,用黑色的羔羊及黑黍米祭祀司寒之神。然後打開冰室,先祭寢廟。先祖先父廟在夏季祭祀時用鑒盛冰,每室放一鑒,以抵禦熱氣和蚊蠅。皇宮三大殿及太官供應的膳食,都以鑒盛冰供給。從春分日到立秋,有臣妾喪亡時,皇帝命令贈賜棺材。從立夏到立秋曰,不限數量地供冰以給喪事需要。製造盛冰冰屍的夷盤,隨冰供給。凌室建在樂游苑內,設凌室長一人,保舉吏兩人。

三公官署漆黃色的門,古代的史書沒有這樣的內容。史臣沈約按,《禮記》裹記載“上的鞸服與天於的相同,公侯大夫的卻有不同”。鄭玄注說:“士的地位輕賤,與天子相同,沒有嫌疑。”朱紅大門敞開,這是天子尊高的正色。三公與天子相比,禮儀等級較次,所以要把他們官署大門漆成黃色,以表示謙恭不敢冒犯天子,這大概是漢朝以來的制度。張超給陳公的書札說,“拜黃閣當有月”說的正是遣事。

史臣沈約按:現今朝士到三公官署去,尚書丞、郎到尚書令、僕射、尚書官署去。都是在官署門外一車,穿鞋進去,越過門檻時便穿上屐。漢代朝臣見.二公,都一拜。尚書丞、郎見朝廷重臣,都手持笏板拱手行禮,造記載在《漢儀》及《漢售儀》中,因此叮知都是要致禮的.陳蕃任光祿勛,范滂任上事,他以朝廷的禮儀去昆陳蕃,於執笏板進入陳蕃的官署,坐下後。陳蕃不奪范滂的笏板,范滂投棄笏板整衣而離開。、郭泰責備陳蕃說:“以級別高低來說,范滂是應該致禮,但以官員問的情理推論,到了宮署後應叮免禮.”自此之後致敬止於門,其由來已經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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