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議罪
76、漢武帝對問(傅隆一事附)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帝側。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見通典。不著出處。舊集不載。
按:宋文帝時,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里。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雲三代,合之一體。稱雖創鉅痛深,固無仇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若雲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父子祖孫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舊令云:‘殺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孫,趙當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親欲相隨聽之。’趙既流移,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愧終身,稱亦沉痛沒齒。祖孫之義,永不得絕,事理固然。”出南史傅亮傳。隆,其兄也。舊集不載。
夫防年得絕其繼母,以父故也;稱不得絕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77、黃霸戮男(王尊一事附)漢宣帝時,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將分離,爭子興訟。丞相黃霸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遂戮三男,以子還母。舊不著出處。
按:元帝時,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陽令事。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詬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顏師古說:“歐陽尚書有造獄事,謂非常刑名,造殺戮之法。”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懸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是亦以禽獸處之也。
78、郭躬明法後漢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時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以躬明法律,召入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稱善。遷躬廷尉正。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深文峻法,務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詐”,蓋惡其末流必至於此爾。傳稱:躬之典理官也,決獄斷刑,依於矜恕,故世傳法律,而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眾。積善之慶,不其盛歟!
79、高柔請名(游肇一事附)魏高柔為廷尉,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柔表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便當考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辭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還訊,各當其罪。出魏志本傳。
按:法有“誣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訟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謂能執法矣。
後魏游肇為廷尉時,宣武嘗敕肇有所降恕,執而不從。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此亦柔之流亞歟?見北史本傳。二事舊集並不載。
惟柔與肇皆詔所指以勵士師者,故並著焉。庶幾執法之吏不曲筆以縱有罪,不毀法以陷無辜,而處議合於人心也。
80、殷仲堪原情晉殷仲堪,為荊州刺史。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依律棄市。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於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遂活之。舊出晉書本傳。
按: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幾焉。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81、何承天論罰宋何承天,義熙初,劉毅鎮姑孰,板為行參軍。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處法棄市。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劾以犯蹕,罪止罰金,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心。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罰之可也。”舊出南史本傳。
按:此亦“推己議物,舍狀探情”者也。
82、孔深之辨讞
宋孔深之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令死,黃忿恨自縊。已值赦。律:“子賊殺傷毆父母,遇赦猶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會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自裁,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用傷毆及詈科,則疑輕。制惟有打母遇赦猶梟首,無詈母致死會赦之科。深之議曰:“夫題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殺傷咒詛,法所不容;詈之致盡,理無可宥。江陵雖遇赦恩,固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天屬。黃之所恨,意不在吳,原死補兵,有允正法。”詔如深之議,吳可棄市。出南史孔靖傳,深之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詈之致死,重於毆傷,不以赦原,於理為允。妻若從坐,猶或可赦,吳實共罵,棄市亦當。詔所以補議之闕也。
83、戴胄駁議唐戴胄為大理少卿時,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贖。”胄曰:“校尉與無忌罪均。臣子於君父不得稱誤,法著:御湯劑、飲食、舟船,誤不如法,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若罰無忌,殺校尉,不可謂刑。”帝曰:“法為天下公,朕安得阿親戚。”詔覆議。德彝固執,帝將可,胄駁之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由是與校尉皆免。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胄言:“臣子於君父不得稱誤。”所以深責無忌也。校尉緣無忌以致罪,則與無忌罪均,而法當輕也。既免無忌,緣以致罪者豈得不免乎?胄之力爭,亦忠恕之義也。
84、徐有功斷放唐徐有功為司刑丞時,有韓紀孝者,受徐敬業偽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顧仲琰奏稱:“家口合緣坐。”詔依,斷籍沒。有功議曰:“律,謀反者斬。身亡即無斬法;若情狀難捨,或敕遣戮屍。除非此塗,理絕言象。緣坐原因處斬,無斬豈合相緣?既所緣之人亡,則所因之罪減。減止徒坐,頻會赦恩。今日卻斷沒官,未知據何條例?”詔依有功議,斷放。由是獲免籍沒者,凡數百家。出唐書本傳。史辭太簡,今以通典補其未備。舊集不載。
按:易言:“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是以漢之史官稱高祖“好謀能聽”。夫聽固人主之職也,聽仲琰之奏,則數百家被籍沒;聽有功之議,則數百家免籍沒。能於此知取捨,亦可謂之明矣。有功之脫禍而成名,夫豈偶然哉!
85、竇參亟決唐竇參,初為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參當兄弟重辟。眾請俟免喪,參曰:“父由子死,若以喪延,是殺父不坐。”皆榜殺之。出唐書竇參傳。
按:唐制,縣令斷決死罪。參為奉先尉,時殆攝行縣事歟?眾請俟免喪者,謂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則無人持喪也。此蓋北軍之眾,屯於奉先,故為之請,以緩其刑,而欲賕中官使獲免耳。參駁正其說,乃亟決之,蓋以此也。
86、柳渾執奏唐柳渾,相德宗。玉工為帝作帶,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他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於法:誤傷乘輿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書柳渾傳。
按:誤傷之法,罪止於是,若使深文者議之,則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宥過無大。”玉工非敢為欺者,乃誤毀而備償耳,實在可宥之科。
87、高防覆獄高防初事周,為刑部郎中。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賂紿州,言“病風狂不語”。並不考掠,以具獄上請,大理斷令決杖。防覆之,云:“某人病風不語,醫工未有驗狀,憑何取證,便坐杖刑?況禁系旬月,豈不呼索飲食?再劾其事,必見本情。”周祖深以為然,終置於法。
按:折獄之道,必先鞫情,而後議罪。今情猶未盡,罪輒先斷,於理可乎?此蓋受賂欲庇之耳。是故防之覆議如此。然但請再劾其事,不復推究所司,則雖疾惡,而亦矜頑,且慮枝蔓也。
88、杜鎬比附杜鎬侍郎,兄仕江南為法官。嘗有子毀父畫像,為近親所訟者,疑其法,未能決,形於顏色。鎬尚幼,問知其故,輒曰:“僧、道毀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此以類舉者也。若夫黃霸戮三男,王尊殺假子,蓋舉其事之類耳:法不禁禽獸聚麀,然人殺禽獸無罪,則戮之可也。
89、馬宗元訴郡馬宗元待制少時,父麟毆人,被系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宗元推所毆時,在限外四刻,因訴於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計日,而日以百刻計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毆殺之罪,而坐毆傷之罪。法無久近之異也,雖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議法,自當如此,不必因其子訴而後得原也。苟為鹵莽,或致枉濫,則能訴者亦可稱矣。
90、馬亮貸死馬亮尚書,知潭州。屬縣有亡命卒剽攻,為鄉村患。或謀殺之,在法當死者四人。亮謂其僚屬曰:“夫能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豈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貸之。
按:剽攻之人,於法許捕。若非名捕者,輒以謀殺之,則慮有誣枉,法所不許也。此四人者,為民除害,其事有實,其情可矜,而必誅之,非法意也。然僚屬皆拘法之文,則郡將當原法之意,故亮獨批其案而悉貸之。若奏聽敕裁,則尤為得體也。
91、王質上疏王質待制,知廬州。有盜殺其黨,並其貲而遁,邏者得之。質抵之死,轉運使楊告駁其獄曰:“盜殺其徒者,死當原。”質曰:“盜殺其徒而自首者,當原。今殺人取其貲,非自首而捕得,原死豈法意乎?”數上疏,不報。降監舒州靈仙觀。逾年,韓琦知審刑院,請盜殺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並見本傳。
按:首則原之,許自新也。不首而原,復何謂耶?殺其徒,取其貲遁去,捕得,初非悔過,而貸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議者有是請也。
92、梁適辟疑梁適丞相,嘗為審刑院詳議官。梓州妖人白彥歡,能依鬼神作法詛咒人,有死者。獄上,請讞,皆以不見傷為疑。適曰:“殺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詛咒,其可免乎?”卒以重辟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能依鬼神作法詛咒,是造畜蠱毒、厭魅之類也。鞫得其實,疑不見傷,此蓋不知“無法者以類舉”之義耳。欲決大獄,必傅古義,彼俗吏者豈能然耶!
93、曾公亮躬閱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時,每得四方奏獄,必躬閱之。密州銀沙發民田中,有強盜者,大理論以死。公亮獨謂:“此禁物也,取之雖強,與盜民家物有間,罪不應死。”下有司議,卒比劫禁物法,盜得不死。先是,金銀所發多以強盜坐死,自是無死者。見曾肇內翰所撰行狀。
94、趙抃\獨言趙抃\參政,初為武安軍節度推官。有偽造印者,吏皆以為當死。抃\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一府皆服。見蘇軾端明所撰墓誌。
按:劫禁物,造偽印,其論以法,有不當死而用法者或處死焉,是枉濫也。則如曾與趙者,可謂明且謹矣。昔戴胄“參處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95、陳奉古咎法(沈括說二事、何承天議一事附)陳奉古主客通判貝州時,有卒執盜者,其母欲前取盜,卒拒不與,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屬吏,論為棄市。奉古議曰:“主盜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當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論,是守者不得主盜也。殘一不辜,而剽奪生事,法非是。”因以聞。報至,杖卒。人稱服之。見王向主簿所撰墓誌。
按:古之議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執之盜也。母雖親,不得輒取也。此拒不與者,執盜之主也。卒雖弱,不得輒與也。前取之情在於奪,不與之情在於捍。奪而捍焉,其狀似斗,而實非斗。若以斗論,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謂“法非是”,不曰“法當得捍”,夫奈何歸咎於法?蓋用法者繆耳。
沈括內翰說: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州司以為“不道”,緣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於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財產依戶絕法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某家父母死時,其子尚在,財產乃子物。所謂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見筆談。
壽州之斷,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斷,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時,制劫盜同籍期親補兵。餘杭人薄道舉為劫,從弟代公、道生並大功親,以代公等母存為期親,而謂子宜隨母補兵。尚書左丞何承天議曰:“婦人三從,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叔父已歿,代公、道生並是從弟,不合補謫。乃以叔母為期親,而令二子隨母。既乖大功不謫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謂其母子並宜見原。”出南史本傳。
夫不辨男女之異,而謫婦人補兵,豈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歟?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96、胡向科杖胡向少卿,初為袁州司理參軍。有人竊食,而主者擊殺之,郡論以死。向爭之曰:“法當杖。”郡將不聽。至請於朝,乃如向議。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按:此以名分言之,則被擊者竊食之盜也,擊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則與凡人相毆擊異矣。登時擊殺,罪不至死也。然須擊者本無殺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絕時,或殘毀,則是意在於殺,法所不許也。又當原其情理,豈可一概科斷?盡心君子亦宜察焉。
97、蘇采請減(侯瑾、張唐卿二事附)蘇採給事為大理寺詳斷官時,民有父卒母嫁者,聞母死已葬,乃盜其柩而祔之。法當死。采獨曰:“子盜母柩,納於父墓,豈與發冢取財者比!”請之,得減死。
按:侯瑾少卿提點陝西刑獄時,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餘年亦死。輒盜發冢,取其棺與父合葬。法當大辟。有司例從輕,瑾請著於令。此乃用采所請為例者。蓋母與後夫同穴而葬,於是發其冢,取其柩,故論以劫墓見屍之法,而請之僅得減死也。
張唐卿狀元通判陝州時,民有母再適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盜喪同葬之。有司請論如法。唐卿權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釋之以聞。則異乎采所請者。蓋後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獨盜其喪以歸,非發冢取棺,則法亦輕矣,雖釋之可也。三事並見本傳。
98、陳希亮驗封陳希亮大卿,為開封府司錄事。有青州男子趙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責為文學參軍,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訟,所部不受,亡至京師。執政令劾以在官無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驗,不當加責。”宇由是得釋。見本傳。
按:此論其狀,則宇為文學參軍,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師,劾以在官無故亡法,可也。論其情,則宇豈無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責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謂能“舍狀以探情”也。
99、賈黯誅意賈黯侍讀,判流內銓時,益州推官乘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還,銓吏不為領文書,始去發喪。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澤與父不通問者三年,借非匿喪,是豈為孝乎?”卒使坐廢田裡。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黯議澤罪,若深文者。蓋以名教不可不嚴,是春秋“誅意”之義也。
100、陳巽守正陳巽賓客為常州團練推官時,案察官有欲重郡獄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殺人以法,與殺人以刃無異也。”竟論如律。見本傳。
按:舞文巧詆,入人之罪,君子不為也。而利誘之,勢脅之,能不失其守者,難矣。巽豈不謂之賢乎!
101、蒲謹密敢爭蒲謹密郎中,初為萬州南浦令,嘗攝州幕。時廷尉駁州獄失出死罪。謹密以為:“法者,天下共守。今罪於法不當死,不爭則不可。”州將曰:“可與廷尉爭耶?”謹密愈執不奪。及詔下他司議,而卒得不入死,州將始愧服。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古人守法,如張釋之、徐有功,皆與天子爭者也。而謂不可與廷尉爭,繆矣!且苟憚我之爭,則不恤彼之死,豈君子哀矜之義耶?
102、強至議贓強至郎中,初為泗州司理參軍,嘗攝司法事。漕運卒盜官米,獄具,議贓抵死者五人。至言:“議贓未應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糾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獨至不預。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議贓以律,而未應律,蓋於意義有不通也。罪不應死乃抵死焉,則其不講,過亦大矣。是故漢以律為專門之學,唐置博士弟子員以講之。盡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議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舉二十七條,亦因舊集概言之耳。其詳見於通典、會要,不可悉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