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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懲惡

114、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南齊孔琇之,為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或諫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縣中皆震。出南史孔靖傳。琇之,靖之孫也。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於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眾立威故爾。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115、李傑覘婦(曾孝序一事附)唐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復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因使覘其後。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於是杖殺道士,納於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並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116、崔黯搜孥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託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云:“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鏇用,不記數。”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於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舊不著出處。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與“假鬼神以疑眾,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歟!

117、張輅入穴晉高祖鎮鄴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余。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徒眾稱讚,聞乎鄉縣。士庶雲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將齎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張輅請與偕行。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將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舊不著出處。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118、安重榮斃母晉安重榮,鎮常山。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詰責,抽劍令自殺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詬詈逐之。乃繼母也。重榮咄出,一箭斃之。聞者稱快。舊不著出處。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苟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舊集載之,故略辨焉。

119、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時李順初破,餘黨猶盛。因責決一吏,輒枝詞不伏。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云:“決不得,吃劍則得。”詠令牽出,斬之以徇。軍吏愕眙相顧。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於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眾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貸,命於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不伏決杖,叫喚乞劍。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卻杖二十後,別取處分。”尋決訖,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後如此。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只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復問可也。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120、馬亮誅豪馬亮尚書,知饒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驁橫,為閭里患。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121、薛顏籍社(薛元賞一事附)薛顏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號“沒命社”。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斗,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軍。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鑱膚,夸詭力,剽奪坊閭。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餘黨懼,悉以火滅其文。

出唐書本傳。蓋懲惡如此者,省獄訟之術也。顏之籍社,頗相類矣。

122、楊告擒賊(田瑜一事附)楊告諫議,初為洪州豐城簿。邑有賊殺人,投屍於江。里中人雖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聞,親往擒之,會赦原。殺人原赦,蓋乾興初登極赦也。有言賊欲報怨者,告不為之動。既而,果乘夜來刺,告復捕得之,卒置於法。境內肅然。

按:田瑜龍學知青州時,城中有殺人投屍井中者,吏以無主名而不以聞。瑜廉得之,曰:“豈有奸盜殺人而縱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後數日,果於鄰郡獲賊。是亦能懲惡者也。然郡將為此,比之主簿,則差易矣。

123、李若谷磔盜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於湖中,沒其屍。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為患滋甚。若谷潛使人擒到,條前後殺人狀,磔於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於法,若谷之擒磔於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124、劉湜焚屍劉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縣有盜掠人子女者,既擒獲,輒詐死,伺間即逸去。再捕得,復詐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按:因其詐死,遂以為實,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懲惡矣,何必焚之耶?將慮其徒或能掘取而復活耶?掠人子女之罪,於法不至戮屍,不為焚屍事可也。

125、呂公綽安眾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時,虎翼卒劉慶告變。下吏案驗,乃慶始謀,眾不從,反訴以誣眾,且覬幸得賞。公綽言:“京師衛兵多,若使奸人得計,則無以安眾心。”卒論慶法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126、孫沔刑丐孫沔副樞,知杭州。有丐者,左臂無一手,右臂唯兩指,盜細民鑊,相競至庭。丐者舉臂泣曰:“細民誣我!無指之人,豈能盜鑊?”沔即然之,叱細民出,撫勞丐者,因與其鑊。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計也,以指撮鑊,徐以臂舉,戴於首而去。沔追還,斷其指,令於市。見近時小說。

按:懲惡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為之。論卒法外者,謂不如是無以安眾心也,事體所系大矣,則其為此驚讋群奸,於理或可也。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為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著其事,且辨其義,庶懲惡得以鑒焉。

127、吳中復戮兵吳中復龍學知江寧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復以便宜戮其首惡,余悉配流。奏著於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復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於法中;懲惡者,或誅戮於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於法外乎?

128、彭思永具獄彭思永中丞,嘗為益州路轉運使。成都闕守,攝領府事。吏盜官錢數百萬,付獄已三歲,出入自若。思永視事一日,即具獄。見本傳。

按:思永疾吏庇奸,則固善矣。然其為轉運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攝領府事而後一日具獄,何哉?此唯通判為之乃可稱耳,在於監司不足道也。但其懲惡亦有取焉,故特著之。

129、周沆撤室周沆侍郎,嘗知渤海縣。濱州大吏恃府勢,築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訴縣以十數,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130、薛儀繩奸薛儀殿丞,通判渭州。守將武人不能謹廉,大吏郝正把其陰事,招權受賂,人莫敢詰。儀請治之。將內窘,以情告。儀曰:“止欲去惡吏,必不使及君。”將即移疾。儀攝州事,乃發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將不染於辭,深德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君子之懲惡,不必皆於法外誅戮也。若豪猾之人,恣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獨以法繩之,亦足以懲惡矣。故著此二事,使折獄者以為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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