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郭陳列傳
作者:范曄
郭躬 弟子鎮 陳寵 子忠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於公。年九十五卒。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C97D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氏,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盪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BF40,亦明法律,至南陽太守,政有名跡。弟子鎮。
鎮字桓鍾,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衛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劍賊臣,奸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潁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水建四年,卒於家。詔賜冢塋地。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眾。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恤諱忌,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字,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潁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觸歸忌,則寄宿鄉亭。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後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
論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舍狀以貪情,法家之能慶延於世,蓋由此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BC31人也。曾祖父鹹,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鹹乃嘆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宮,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征鹹,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E054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B258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災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盪,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B228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異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
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寵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惟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
皇后弟侍中竇憲,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寵,寵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寵。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瑰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併兼,吏多奸貪,誅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縣城南,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嘆,即敕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
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跡,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寵子忠。
忠字伯始,永國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及鄧太后崩,安帝始親朝事。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徵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薦隱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於是公車禮聘良、燮等。後連有災異,詔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忠以詔書既開諫爭,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曰:
臣聞仁君廣山藪之大,納切直之謀;忠臣盡E5C0諤之節,不畏逆耳之害。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紂之譬,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昔晉平公問於叔向曰:“國家之患敦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極諫,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於是下令曰:“吾欲進善,有謁而不通者,罪至死。”今明詔崇高宗之德,推宋景之誠,引咎克躬,咨訪群吏。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必承風回響,爭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輒納用。如其管穴,妄有譏刺,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
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忠內懷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忠獨以為憂,上疏曰:
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泄針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群,必生大奸。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致大辟。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採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B23F蹐比伍,轉相賦斂。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里,共相壓迮,或出私財,以償所亡。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冠攘誅咎,皆由於此。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跡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宜糾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發,部吏皆正法,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頃季夏大暑,而訊息不協,寒氣錯時,水涌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太后從之。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忠上疏曰:
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周室陵遲,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罄矣,惟罍之恥。”言已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製,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群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凋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於孝文;孝廉之貢,發於孝武;郊祀之禮,定於元、成;三雍之序,備於顯宗;大臣終喪,成乎陛下。聖功美業,靡以尚茲。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掌。”臣願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內鹹得其所。
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於令。
忠以久次;轉為僕射。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不迎為禮謁。又霖雨積時,河水涌溢,百姓騷動。忠上疏曰:
臣聞位非其人,則庶事不敘;庶事不敘,則政有得失;政有得失,則感動陰陽,妖變為應。陛下每引災自厚,不責臣司,臣司狃恩,莫以為負。故天心未得,隔並屢臻,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徐、岱之濱海水盆溢,兗、豫蝗DC41滋生,荊、楊稻收儉薄,並、涼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虛匱,自西徂東,杼柚將空。臣聞《洪範》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肅,貌傷則狂,而致常雨。春秋大水,皆為君上威儀不穆,臨蒞不嚴,臣下輕慢,貴幸擅權,陰氣盛強,陽不能禁,故為淫雨。陛下以不得親奉孝德皇園廟,比遣中使致敬甘陵,牛軒軿馬,相望道路,可謂孝至矣。然臣竊聞使者所過,威權翕赫,震動郡縣,王侯二千石至為伯榮獨拜車下,儀體上僭,侔於人主。長吏惶怖譴責,或邪諂自媚,發人修道,繕理亭傳,多設儲D266,征役無度,老弱相隨,動有萬計,賄遺僕從,人數百匹,頓踣呼嗟,莫不叩心。河間托叔父之屬,清河有陵廟之尊,及剖符大臣,皆猥為伯榮屈節車下。陛下不問,必以陛下欲其然也。伯榮之威重於陛下,陛下之柄在於臣妾。水災之發,必起於此。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臣願明主嚴天元之尊,正乾剛之位,職事巨細,皆任賢能,不宜復令女使乾錯萬機。重察左右,得無石顯泄漏之奸;尚書納言,得無趙昌譖崇之詐;公卿大臣,得無朱博阿傅之援;外屬近戚,得無王鳳害商之謀。若國政一由帝命,王事每決於已,則下不得逼上,臣不得乾君,常雨大水必當霽止,四方眾異不能為害。
書奏不省。
時,三府任輕,機事專委尚書,而災眚變咎,輒切免公台。忠以為非國舊體,上疏諫曰:
臣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故三公稱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輿為下,御坐為起,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陵遲以來,其漸久矣。臣忠心常獨不安,是故臨事戰懼,不敢穴見有所興造,又不敢殺意同僚,以謬平典,而謗讀言日聞,罪足萬死。近以地震B2DF免司空陳褒,今者災異,復欲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進,方進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徒乖宋景之城。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醜,有乖章憲。宜責求其意,害而勿聽。上順國典,下防威福,置方員於規矩,審輕重於衡石,誠國家之典,萬世之法也。
忠意常在褒崇大臣,待下以禮。其九卿有疾,使者臨問,加賜錢布,皆忠所建奏。頃之,遷尚書令。延光三年,拜司隸校尉。糾正中官外戚賓客,近幸憚之,不欲忠在內。明年,出為江夏太守,復留拜尚書令,會疾卒。
初,太尉張禹、司徒徐防欲與忠父寵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護羌校尉鄧訓,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乃從二府議。及訓追加封謚,禹、防復約寵俱遣子奉禮於虎賁中郎將鄧騭,寵不從,騭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於鄧氏。及騭等敗,眾庶多怨之。而忠數上疏陷成其惡,遂詆劾大司農朱寵。順帝之為太子廢也,諸名臣來歷、祝諷等守闕固爭,時忠為尚書令,與諸尚書復共劾奏之。及帝立,司隸校尉虞詡追奏忠等罪過,當世以此譏焉。
論曰:陳公居理官則議獄緩死,相幼主則正不僭寵,可謂有宰相之器矣。忠能承風,亦庶乎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然其聽狂易殺人,開父子兄弟得相代死,斯大謬矣。是則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禍,進退無所措也。
贊曰:陳、郭主刑,人賴其平。寵矜枯胔,躬斷以情。忠用詳密,損益有程。施於孫子,且公且卿。
譯文
(郭躬、陳寵)
◆郭躬傳,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家中世代做官。父郭弘,學習《小杜律》(註:杜延年明法律,宣帝時做御史大夫。其父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故稱杜延年為小杜。)太守寇恂用郭弘做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公平。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退後沒有怨恨之情,郡內將弘比為東海於公(註: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之父,決獄極公平)。郭弘九十五歲死去。
郭躬年少時即繼承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來做了郡吏,召入公府。永平年間,奉車都尉竇固出兵打匈奴,騎兵都尉秦彭做副帥。秦彭在別處駐紮而常按法殺人,竇固奏稱秦彭專權,請求殺掉他。顯宗於是引公卿朝臣評定秦彭的罪科。郭躬因為明白法律,召入朝參加評議。議論的人都同意竇固所奏,郭躬獨自說:“在法律上,彭該斬首。”帝說:“軍隊出征,校尉一統於都督。彭既無斧釒戊,可以專權殺人嗎?”郭躬答道:“一統於督,是講部曲(註: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專軍別將,和這有些不同。兵事很緊迫如人之呼吸一般,不允許事先關照督帥。況且漢朝的制度,螷卓戈就是斧釒戊,在法律上不算有罪。”皇帝聽從郭躬的意見。又有兄弟一起殺人的,而罪行不好歸在誰身上。皇帝認為兄不管教弟,所以報稱兄宜重判而弟減死罪。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稱孫章假傳旨意,罪當腰斬。帝又召郭躬來問,郭躬答道:“孫章應罰金。”皇上說“:孫章假傳詔書殺人,怎么說只罰金?”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殺人和誤殺人之分,孫章傳達命令的錯誤,屬於誤殺,誤殺人在條文上就輕些。”皇上說:“孫章與囚犯同縣,疑他是故意。”郭躬說“:‘大道如砥之平,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以天為法,刑不可以委曲生意。”皇上說:“好。”授躬為廷尉正,後因犯法免職。
後來三次升遷,元和三年(86),拜為廷尉。郭躬家世代掌法,務在寬平,當典理官時,決獄斷刑,多依矜恕的原則辦事,於是依照重刑可從輕發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事都施行,著於法令。
章和元年(87),赦天下在獄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不用笞刑,到金城,而文中沒涉及逃亡未發覺的。郭躬上封事道“:聖恩減死罪使戍邊的原因,是重在人命。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罪犯甚多,而詔令沒有涉及,都應重罪論處。想到天恩沒有不寬厚,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而逃亡後被捕的卻不沾恩澤。臣以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系在赦後的,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以保全人命,也有益於邊疆。”肅宗認為很好,立刻下詔赦免。郭躬奏讞法科,多所保全性命。
永元六年(94),死在官府。中子郭日至,也明法律,官做到南陽太守,政有名跡。
◆陳寵傳,陳寵字昭公,沛國氵交人。曾祖父陳鹹,成帝、哀帝時代以律令做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動漢朝制度,陳鹹心裡不滿。等到王莽因呂寬事殺掉不附自己的何武、鮑宣等,陳鹹就嘆息道:“《易經》上說‘君子見機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譯:君子看到細微的苗頭就要行動,不要等待一整天。)立即請求離職而去。等到王莽篡位,召陳鹹以為掌寇大夫,陳以病為由不肯就職。這時三個兒子參、豐、欽都在官位,於是全部叫他們解除官職,父子一道回到鄉里,閉門不出入,還是用漢家的習俗在臘月舉行祭禮。人家問他的緣故,陳鹹說:“我的先人難道知道王氏的臘祭嗎?”後來王莽又召陳鹹,就稱病重,於是就收斂家中的律令書文,都藏在牆壁裡面。陳鹹性格仁恕,常告誡子孫道:“替人議法,當依於輕,即使有百金的好處,切莫與人重比。”建武初年,陳欽子陳躬做廷尉左監,早死。陳躬生了陳寵,明習家業,寵年輕時做過州郡吏,被召到司徒鮑昱府。這時三府掾屬專好交遊,以不肯幹事為高尚。陳寵常不以為然,獨自勤心事務,幾次對鮑昱陳述當代政治。鮑昱肯定寵的能耐,轉為辭曹,掌天下的官司。他所判決很公平,沒有不滿足大家的心愿。當時司徒處理官司,久的拖延幾十年,事情複雜,易為輕重,不良的官吏得依附以生輕重。陳寵替鮑昱撰寫《辭訟比》七卷,處理案情的科條,都用事類相從。鮑昱奏上這個,後來公府奉之以為榜樣。三次升遷,肅宗初年,做了尚書。這時繼承永平年間的舊例,吏政提倡嚴厲,尚書處理案件一般偏於重判,陳寵認為皇上剛即位,應改變前代的苛刻政治。於是上疏道:“臣下聽說先王之政,賞不僭越,刑不濫用,與其不得已,寧可僭而不濫。所以唐堯著有《堯典》,主張‘眚災肆赦’(譯:過誤有害,應帶緩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譯:不可錯判眾獄,應以正道理方。)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這樣看來,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過去斷獄嚴明,所以從嚴處置壞人,壞人既平,必須以寬大為好。陛下即位,大都照此辦理,多次號召群僚,大肆弘揚溫和之政。而有司辦事,沒有全部照辦,典刑用法,還提倡苛刻。審理案件急於嚴刑拷打,執法的煩於詆毀欺詐放濫之文字,有的還假公行私,作威作福。為政等於彈琴,大弦急了小弦就會斷絕。所以子貢否定臧孫的猛法,而讚美鄭之喬的仁政。
《詩經》上說:‘不剛不柔,布政優優’(譯:不剛不柔,政治溫和)。當今聖德充塞天地,應遵照先王之道,清除煩苛之法。輕用刑罰,以濟百姓,推廣至德,以奉天心。”皇上恭敬採納寵的話,每事提倡寬厚。後來號召有司,杜絕慘酷之刑罰,解除妖惡之禁令,革除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的五十多件事,定著在法令之上。從此以後,民俗和平,屢有好兆出現。漢朝慣例斷案處死刑,常在三冬之月,這時皇帝才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85),旱災,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認為斷獄不盡三冬,所以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事情的根源在此。皇上把他的話交給公卿議論,陳寵奏道:“冬至這個節氣,陽氣才萌芽,所以十一月有蘭花、射干(即烏扇)、芸、荔等物發生。《時令》說‘:諸生盪,安形體’(譯:各種生物動盪,君子宜齋戒以安形體)。天以為正,而周朝用為歲首。十二月陽氣上通,家雞野雞孵化,地以為正,商代把它作為歲首。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都出,蟄蟲開始振動,人以為正,夏朝把它作為歲首。三微成著,以通三統。(意譯:夏、商、周三代採用正朔,統一歲事。)周以天之始,商以地之始,夏以人之始。如果在這時行刑,那么商、周歲首都該流血,不合人心,不合天意。《月令》說:‘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說明大刑完畢應在立冬哩。《月令》又說:‘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如果以降威怒,不能說是寧;如果行大刑,不能說是靜。議論的人都說:‘旱災的由來,歸咎於改律。’臣以為商、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成康平之世,沒有災害。自元和年間以前,都用三冬,而水旱的災異,往往為患。由此說來,災害自為它應,不是因為改動律法。秦朝為虐政,四季都行刑,漢朝剛興起,改從簡易。蕭何草創刑律,定在季秋論囚,都是避免立春之月,而不考慮天地之正,及殷、周二王之春,實在有些違背正道。陛下探幽析微,信執中正之道,革除百年的錯失,建立永年之大功,上有迎承之教,下有奉承三微之惠,查《春秋》之文字,合《月令》的意思,聖功美業,不應懷疑。”書奏上,帝採納了,便不再改動了。陳寵性周密,常說人臣的意義,苦不畏慎。自從在樞密機關後,謝遣門人,拒絕知心朋友,只在公家罷了,朝廷十分器重他。皇后的弟弟待中竇憲,推薦真定令張林做尚書,皇帝把這事問陳寵。寵答道“:張林雖有才能,而平日行為有貪污。”竇憲因這深恨陳寵。張林終於被用了,而以臧氵於抵罪。皇帝死後,竇憲等掌權,常常對陳寵銜恨在心。於是報告太后,使寵主管喪事,想找過失中傷他。
黃門侍郎鮑德素來敬重陳寵,勸說竇憲之弟夏陽侯竇..道:“陳寵侍奉先帝時,很被信任,所以久留在台閣,賞賜有些特殊。今不受忠能的賞賜,而計較他細微的錯失,的確有傷害輔政容貸之德。”竇..也是好士之人,很以為對,所以陳寵得到出為太山太守的機會。後來轉為廣漢太守。西州豪紳搞併兼,官吏多奸邪貪污,訴訟案每天百數件。陳寵到任,用了良吏王渙、鐔顯等作為心腹,打官司的日漸減少,郡中清靜嚴肅。行旬雒(洛)縣城南,每逢陰雨天氣,常有哭聲在府中聽到,已經幾十年了。陳寵聽說而疑其必有緣故,派官吏查察案情。吏回來報告說:“世道衰亂之時,這下面多有死亡之人,而骸骨不得埋葬,可能原因就在這裡么?”陳寵悽愴地嘆惜,即命令縣府全部收殮埋葬起來。從此哭聲就沒有了。後來竇憲做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沒有人不派官吏子弟饋贈財物的,而陳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道不阿諛。後來和帝聽說了,提升陳寵做大司農,張郴做太僕,應順做左馮翊。
永元六年(94),陳寵代郭躬做廷尉。性格仁慈矜特。後來做了審判官,多次議論疑案,常親自上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皇帝常聽從他,救活的犯人很多。那些深文刻敝的案件,這時才減少許多。陳寵又清理律令條法,出於《甫刑》的除掉。並且說:“臣聽說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所以《甫刑》殺頭的大辟罪二百,五刑之類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就入刑,相互為表里。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出於《甫刑》的一千九百八十九,其中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說“: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不相同。應該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的,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全部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來改變萬人的視聽,以致得到刑措不用之美譽,傳之無窮的後代。”來不及施行,碰上詔獄吏與囚犯交往抵罪。朝廷下詔免刑,拜為尚書。升為大鴻臚。陳寵經歷二郡三卿,所在都有事跡被稱於當時。
十六年(104),代徐防作司空。陳寵雖專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死去。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