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章 旗幟
作者:佚名
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雩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梯末妹妹之旗,弩為狗旗,戟為■旗,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致財物,之足而下旗。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茅有積,雚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鐵有積,粟米有積;井灶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大。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城為隆,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門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四十五尺。
城上吏卒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於左肩,中軍置之胸,各一。鼓,中軍一三,每鼓三、十擊之,諸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巷術周道者,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城中吏卒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諸守牲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牲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表以地形為度。
靳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譯文及注釋
譯文
守城時用旗幟聯絡的方法是這樣的。需要木材時就用青色旗,需要煙火時就用赤色旗,需要柴草時就掛黃旗,需要石頭時就用白色旗,需要水時就懸黑色旗,需要食物時就揚繪有食菌的旗,需要調集敢死隊時就打出畫有蒼鷹的旗幟,需調集戰鬥力最強的戰士時就掛出虎旗,徵調多餘的兵士時掛雙兔旗,徵調五童子時掛童旗,徵調女子時掛姊妹旗,需求弓箭時掛龍旗,需要戰馬時掛鳥旗,凡是需要徵調的物質而旗幟又沒有現存符號的,就按所需
物質的形狀名稱含義掛上相應的旗幟。城上懸掛旗幟是軍需官在聯絡徵集調用財物,一旦滿足軍需,應隨即把旗幟降下來。
按守城的法則,必須積聚有充分的擂石、柴薪、茅草、蘆葦、木材、炭、沙、松柏、蓬艾、麻桿、油脂、銅鐵和糧食;水井、炊灶都有適當的地方,敵方重要的抵押品如人質有居處。各軍兵種都有各自的旗號;調兵遣將各有符節;法令有定條定例,輕重等級各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主持巡查道路的官吏也有各自劃定的區域。
各個亭尉都有自己的旗幟,旗竿長二丈五尺,帛長一丈五尺,寬半幅,共六面旗幟。當敵人進攻到護城河外邊時,與敵人進攻方位相對的守軍就擊三下鼓,並懸掛一面旗;當敵人進攻到護城河中洲處時就擊五下鼓,掛上三面旗;當敵人進入到城外的第一道矯牆時,就擊鼓六下,掛上四面旗;當敵人深入到大城牆下時,就擊八下鼓,掛上六面旗;當敵人爬上城牆的一半時,就擂鼓不停。如果是在夜晚,就以舉火把來代替掛旗,舉火把的數目與白天掛旗的數目一樣。假如敵人是由進攻而退卻,懸掛旗的數目同敵進攻時的數目不變,但不擊鼓。
城中大將懸掛絳旗,高五十尺,東西南北四門守將的旗幟各高四十尺,其次一等的是三十尺,再次一等的高二十五尺,依次為二十尺,十五尺。不過將旗的高度沒有低於十五尺的了。
城裡的軍官、士兵、男女百姓都通過衣服上的徽章區別開來。城上小吏的徽章戴在衣背上,士兵的徽章戴在帽子上或頭巾上;城下的小吏徽章都戴在衣肩上,士兵也是如此。左軍的徽章都戴在左肩上,右軍的徽章戴在右肩,中軍的徽章戴在衣胸前,一人一個微章。中軍有一個號鼓,每次擊鼓三至十下,其餘有鼓的官吏擊鼓應答中軍鼓號要仔細按等第進行。應當擊鼓回應時卻沒有按時擊鼓,不當擊鼓回應時卻胡亂擊鼓,要處斬其主管人。
修建道路要三十步寬,城下夾階的大道各有兩口井,井邊設定鐵罐。在道路外邊築起屏障,每三十步就砌成一個圓圈,高一丈。建修公共廁所,牆高十二尺以上。城中與大道相連通的大街小巷都一定要裝設上門,每個門派兩人把守,沒有通行憑證不許通行,不服從命令的處斬。
各個據守柞格的兵將,三次出戰擊退敵兵的,守將主帥便傳令他們到官署領賞食物,授予他們大旗,並賜給百戶的城邑或財物,把賞賜的大旗豎在他們的營署中,使人們都知道他們立有戰功,此種大旗稱為“某人旗”。柞格內寬二十五步,外寬十步,長度根據地形決定。要按照教令統領兵士,懂得以軍事號令指揮前進後退,向左向右,還要讓疲勞的士兵能輪番地休整。
注釋
(1)《旗幟》是墨子研究城池防守戰術的篇章之一。主要說明守城時用旗幟聯絡的種種方法。
(2)“雩”應作“虎”。
(3)“■”應作“旌”。
(4)“之”應作“物”。
(5)“雚”應作“萑”。
(6)“鐵”應作“錢”。
(7)“大”應作“六”。
(8)“城”後疑漏一“將”字;“隆”應作“絳幟”。
(9)“十五尺”前疑衍誤一“四”字。
(10)“城上吏卒置之背”句前脫落“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一段,此段中“葕”應作“辨”;“微”應作“徽”。
(11)“中軍置之胸”句前脫落“右軍於右肩”五字。
(12)“三”疑衍誤在此。
(13)“■”應作“罐”。
(14)“牲”應作“柞”。
(15)同(14)。
(16)“表”應作“袤”。
(17)“靳”應作“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