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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集·練營陣(戰略)

第一。練戰實 

夫金鼓號令,行伍營陣,皆戰事也。必曰實戰謂何?只緣往時場操,習成虛套,號令金鼓,走陣下營,別是一樣家數。及至臨戰,卻又全然不同。平日所習器技舞打、使跳之術,都是圖面前好看花法之類。如至臨陣,全用不對,卻要真正搏擊,近肉分槍,如何得勝?又如平日只用短小竹箭,臨時射大箭,高下如何得中?大炮平日不演習,臨時遠近如何著對?又如火箭,平日不放過,臨時都放高了,或落在眼前,安得實用?便是晝夜在教場不歇手習,一不合式,徒費勞苦,還是不習一般。若是平日教場所操練,金鼓號令,行伍營陣,器技手藝,一一都是臨陣一般,件件都是對大敵實用之物,便學一日有一日受用,學一件有一件助膽,所謂“藝高人膽大”也。學則便熟,不學便生,學的便會殺賊,保得自己性命,立得功,不學便被賊殺。你們知道這個緣故,豈有不學?今凡教場內行一令,舉一號,立一旗,排一陣,操一技,學一藝,都是臨陣時用的實事。臨陣行不得的,今便不操。器械不是臨陣實用的,不做與你領;不是臨陣實用的舞打之法,不使你學。到彼時實行出,實用出,爾官軍方信之。

第二。諭用命 

往年將官,多弄虛套,冒功避禍。軍士無節制,任其退走,騎馬者望風而奔,步行者躲奔山林,挑壕而營者為上等。今番誓用車營,車不能上山,車過不得溝險,凡是平原曠野,明明白白,列為營壘,馬兵在內,四面軍圍,就有快馬,亦無處跑去,兵多是步卒,便走亦不能過敵馬。車城稍疏,如失城事同,不思拚命與敵砍殺,何處逃避。設若無功僨事,大將自有朝廷典刑,決放不過,一切頭目軍士,可不凜遵,甚至說謊彌縫之套,必常痛禁,寧拚死,決不契約你們欺心欺國,各宜細思,毋蹈復轍,悔之晚矣。

第三。查火器 

凡將近賊之時,火器什伍,該管把、百總再行點閱。臨時少火線、銃馬、鉛子並燒火藥者,軍法斬首。

第四。作怒氣 

臨陣,各人壯起膽來,發起怒來,我與他殺,固怕死。我殺了他,他死我便不死,又有功賞。若被圍在內,不誓死戰,更有何計?敗走時,敵馬膘壯追上,都殺了,便逃得回陣,亡了頭目,軍法連坐,亦不饒我,是走回也免不得死。既食朝廷錢糧,身屬戎行,命在人手,何處可避?各各一心發猛,肅肅靜靜,惟主將號令是聽。主將不必大官府,但一營之中第一大者便是。如一隊只有十個人,在彼再無別人,則隊總便是主將,以上類此。

第五。申連坐 

你們自來不知節制,大小不相鈐束,以故進前者,徒死而無賞,雖欲賞之,無處查考;退後者,倖生而無罰,雖俗罰之,無查考也。今定有節制,取有甘結矣。如一伍同退,只殺伍長,一隊同退,只殺隊總;一旗同退,只殺旗總;一局同退,只殺百總;一司同退,只殺把總;一部同退,只殺千總,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殺不過三五人,似與你眾人無乾,還可退走也。你不曾細思,此法一行,便是百萬兵一時進前退後,我也都有查考。所殺幾個人,不怕你百萬人都退不得。聽我說其故,且如一部人齊退,必殺千總,千總但見他一部人退時,他決不退,若是他不退,必被賊殺了,我便將他管下把總都殺了,償千總之命。把總見千總不退,恐陣亡了千總,就該償命,便是把總,亦不敢退。他所管下百總,見把總不退,恐賊殺了把總,所管下百總怕我殺了,就守著把總不敢退,百總不退,若被陣亡,他部下旗總都該殺。旗總怕殺,便不敢退,他管下隊總怕賊殺了旗總,必然官府殺他,他也不敢退,就護著旗總站住了。伍下軍恐怕賊殺了隊總,其一伍軍都該殺,便都護著隊總站住。如此,是我所殺止於陣亡的部下三五個人,便是百萬人也要同心,那個還敢輕先退走,若一齊上前同力殺賊者,頭目至有陣亡,不坐以屬下償命之罪。如有斬獲,仍以功論,而以首級先恤死者,然後分與生者。

第六。齊士心 

殺賊只是萬人一心,強者不得先進,弱者不得退後。如臨陣敢有一人非令先進,即斬賊首得賊馬而還,亦以違令軍法從事。

第七。禁貪利 

法云:“射人先射馬,馬仆賊自敗。”往時只因愛他馬,要得活獲,故難取勝。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人在馬頭高又五尺,我步兵沖在馬頭,尚有馬頭、馬前足相隔,賊刀三尺,豈能到我身上,我只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長刀大棒,砍打馬頭馬腿,馬傷跌倒,此時賊被跌落,身方未轉,就用大棍劈頭打下,無有不死者。你殺得賊敗,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馬,況一賊有數馬,我欲殺者,賊身下所騎一馬也,大勢一敗,以後馬匹,那個不是你的,若臨陣不先砍賊馬,與牽取賊馬者,俱斬首。千、把總以下故縱,同罪。砍傷馬匹,戰畢即如營前燒熟代飯。生存好馬,俱與衝鋒之人,以十匹為率,只抽一馬與收馬者,余皆均散。

第八。治貪級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嚴制,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只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系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

第九。戒銃手 

大銃手善能打賊,使狂勢少挫,以助殺手之膽。使殺手膽壯,殺得賊敗,自可保銃手之命。即各藝雖有不同,均為彼此救獲保全,何況掙立功名,通是大家受用。臨時打放不如法,故意高放、低放、歪放,畏懼、顫搖、後顧者斬首。交鋒時,許殺手隊總並本營隊總先割去一耳,回兵查斬。若有把總在近,就送斬首。

第十。懲虛銃 

凡槍銃等手,遇賊在遠時,因我膽怯,每於數百步外鉛子所不到處,大小銃炮只管齊放。或賊來本少,我銃盡放,又打不著他,又可惜了火藥氣力。及至賊到近,與擁眾衝來,卻稱火藥鉛子都用盡了,束手送死,可乎?今遇賊來,不論遠近,只聽軍中放銃一個,吹天鵝聲,就要銃手放銃,照依操持之法,輪班點放,看準打賊。若賊成宗來,每人只指定賊宗當中一賊打,不奉軍中銃響,不吹天鵝聲便是賊進營里來,也不許放銃。先放銃者,便一銃打死二賊,亦不準。定以軍法斬首。

第十一。飭銃器 

火器收放不如法,臨時致藥濕線濕,放銃不響者,俱以軍法斬首。把總以下,知而不舉,及姑息不治者,連坐。因而誤事者,一體斬首。

第十二。戀傷害 

陣上血戰之時,遇有我兵戰傷,就聽在地,勿令呻S吟Y,吾兵只管向前。便是父子有傷,你只管向前殺去,殺了賊,便可收拾調整,即是與父子報仇了。若因而守顧,不行向前殺賊,致軍大敗,賊馬追來,就守之扶之,向何處去也。自己命不保,如何救人?違者斬。

第十三。罰故避 

但有詐病,故將軍器、馬匹、車梁損壞,及預先損失,而臨陣方舉,希圖免戰者,斬首示眾。仍查治本管旗隊人役。

第十四。報私仇 

將卒有私仇,至臨陣互相報者,軍法從事。

第十五。處水陷 

凡軍前有水陷,我則據高以待之。候賊至陷中,即擊,若賊不來,則設伏退軍誘之。

第十六。經山谷 

凡有山谷處戰,必然設伏,佯兵誘之,入伏攻之。

第十七。棄旗鼓 

凡失旗鼓旌節者,全隊斬。或為賊所取者,亦全隊斬,有功準贖。

第十八。失戰馬 

臨陣失馬者斬,力戰馬被傷殺者不坐。

第十九。整追兵 

凡戰勝追賊,約一里遠,則聽摔鈸響,收軍整隊,恐賊窮返斗。軍亂難整,此令俱出於同戰將領為主者,不必稟中軍。以其去遠,不相聞也。俟稍整,又擂鼓追逐,一面分遣騎兵,各處山頭林木,都要留人搜瞭,恐賊埋伏佯敗,從來如此。果系大敗,亦即長驅,不許乘此縱賊得脫,雖有前功不敘。

第二十。給戰獲 

凡軍中掠獲,按條賞士,將領不得輒取,聽主將從宜分之。

第二十一。分零功 

凡雕剿零剿,俱不開世襲紀錄,只作賞,聽各手下之人自報,不必均論,亦無衝鋒之賞。若報功已完,又復報有斬獲者,非趕散零賊,必有不明,斷然不準。驗系真正,亦只報賞,假偽者斬。

第二十二。處陣降 

凡當陣之時,賊方迎鋒而來,若系被擄驅之前向者,今給每哨降旗二面,遠遠共呼,丟了槍刀不殺。若系丟了槍刀者,令徑向白旗下,聽他投附偷生。若妄殺一級,定斬下手之人償命,各相近隊伍頭目,不行舉首者,同罪。若聞呼不改,徑持槍刀前來者,聽於陣上殺之。仍以取功並論,報功之日,即與開說明白。

第二十三。刑俘奸 

凡姦淫民間婦女,固在不赦。若臨陣追獲婦女,未奉明文配賞而姦淫者,以奸法論。比在南方有此一事。犯者曰:“此婦被賊擄去為妻奴,今某無知收留,尚是兵丁家室人。”本府亦曾折之曰:“他是賊,你也是賊耶?”遂無言可對,斬之。

第二十四。慎妄殺 

你聞釋家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浮屠造塔也。地獄輪迴之說,變作生畜,償他冤債。天道好還,鬼神報應不爽。且你要掙得功來,紀錄世襲,子孫輩輩受用,賞的銀子,又系百姓膏脂,百姓不幸被賊擄掠,復得到家鄉,或一日被賊趕敗,室家分離,人人可憐之時,便是外夷人見中國人跪告哀憐亦且慈悲,放了多少。你我是中國鄉里人,朝廷設來保障百姓。今百姓在危地,反殺其首級冒功,與子孫受用,此等無天理之人,天決不宥。今後戰賊既敗,所獲子女人口即是真冠賊,不許殺取首級,只將生口送官論功給賞,若戰後殺取降人報功者,不特記功,官不準。主將臨敵時,面見鮮血猶存,驗有前弊,查真動手提級來報之人,即時斬首償命。雖夙有功者不宥。此一節萬萬叮嚀,凡我將士,務要痛改,盡洗此方第一弊也。

戰後六條

第一。報戰傷

凡遇戰畢,收兵到營時,一面各營將督據千、把總,即開戰傷者為一手本先遞。凡弓箭傷系致命處為一等,雖重不開超等。被中三箭以上,雖輕亦開一等。中二箭者雖輕不開三等,凡射在手足間者為二等,箭入不深再輕者為三等,再輕者為四等止。其刀傷當面者為超等,傷手足重者為一等,輕者為二等,三等止。凡箭、刀傷俱在背後者,不準亦不給醫藥,若賊眾四面圍砍,我軍在中,向敵者雖傷背,亦準作等數,須取營將及臨陣將官畫字於手本末。若眾軍同敗,一齊奔走而傷者,不論面前背後,俱不準恤,即不必開報。若有幾人能如眾人敗走之中,復回身對敵,能阻賊回者,即無傷,俱開頭等;傷者原合一、二、三、四等例,俱各進一等開等,超等者開超超等。

第二。報陣亡

凡亡者另開手本。其人傷某處,須面前傷,乃坐同隊伍償命之罪。傷於背後,死者不恤,亦不連坐同隊伍。若大眾敗走而亡者不恤,當開坐退縮被殺,但有一傷在前者,即準血戰陣亡之數。

第三。報功級

凡首級另開手本。本哨共斬若干,衝鋒某人某人斬取首級某人某人,聽主將照前例均派。願紀錄者約自己該銀若干,眾人分銀若干,除己分外,仍出銀與各應賞者,其首級聽紀錄。衝鋒者除分派首級之外,另有特賞。

第四。報人口

凡獲生另開手本,以憑發,主獲者照數賞銀。

第五。報軍器

凡賊器另開手本,解官貯庫。

第六。報馬匹

凡賊馬另開手本,以憑議賞衝鋒之軍,並有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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