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作者:顧炎武
○閽人寺人閽人、寺人屬於冢宰,則內廷無亂政之人;九嬪、世婦屬於冢宰,則後宮無盛色之事。太宰之於王,不惟佐之治國,而亦誨之齊家者也。自漢以來,惟諸葛孔明為知此義,故其上表後主,謂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而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攸之、衤韋、允三人。於是後主欲採擇以充後宮,而終執不聽;宦人黃皓終允之世,位不過黃門丞。可以為行周禮之效矣。後之人君以為此吾家事,而為之大臣者亦以為天子之家事,人臣不敢執而問也。其家之不正,而何國之能理乎?魏楊阜為少府,上疏欲省宮人,乃召御府吏,問後宮人數,吏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吏一百,數之曰:“國家不與九卿為密,反與小吏為密乎!”然後知閽寺、嬪御之繫於天官,周公所以為後世慮至深遠也。
漢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內者、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然則奄寺之官猶隸於外廷也。○正月之吉《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於邦國都鄙。”注云:“周正月朔日。”正歲,令於教官。”注云:“夏正月朔日。”即此是古人三正並用之驗。《逸周書·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狩享,猶自夏焉。”正謂此也。《豳詩·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於耜。”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北史·李業興傳》:“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問:‘《尚書》正月上日,受終文祖,此時何正?’業興對曰:‘此夏正月。’梁武帝問:‘何以得知?’業興曰:‘案《尚書》中《候運衡篇》雲日月營始,故知夏正。’又問:‘堯時以前何月為正?’業興對曰:‘自堯以上,書典不載,實所不知。’梁武又云:‘寅賓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鳥,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堯典》,何得雲堯時不知用何正?’業興對曰:‘雖三正不同,言時節者皆據夏時正月。《周禮》仲春二月,會男女之無夫家者。雖自《周書》,月亦夏時。堯之日月亦當如此。’”
○木鐸金鐸所以令軍中,木鐸所以令國中,此先王仁義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剛柔別焉,其可以識治民之道也歟?
鼓吹,軍中之樂也,非統軍之官不用,今則文官用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遍於國中,而兵由此起矣。
後魏孝武永熙中,諸州鎮各給鼓吹。尋而高歡舉兵,魏分為二。唐自安史之亂,邊戍皆得用這,故杜甫詩云:“萬方聲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厲之音,形為亂象,先王之制,所以軍容不入國也。
《詩·有瞽》箋云:“簫,編小竹管,如今賣糖者所吹也。漢時賣糖止是吹竹,今則鳴金。
○稽其功緒已成者謂之功,未竟者謂之緒。《說文》:“緒,絲端也。”《記》曰:“武王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緒。”
○六牲古之為禮以祭祀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執豕於牢”,稱公劉也;“爾牲則具”,美宣王也。至於鄰國相通,則葛伯不祀,湯使遺之牛羊;而衛戴公之廬於曹,齊桓歸之牛羊豕雞狗皆三百。其平日,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而用大牲則卜之於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載齊國之制,公膳止於雙雞。而詩人言賓客之設,不過兔首い鱉之類。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齊靈公伐萊,萊人使正輿子賂之,索馬牛皆百匹;而吳人征魯百牢,始於貪求,終於暴殄。於是范蠡用其霸越之餘謀以畜五,而澤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權不在國而在民矣。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礻龠祭。”秦德公用三百牢於。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鳥獸三千餘種。後不能備,乃以雞當鶩雁,犬當麋鹿。
○邦饗耆老孤子春饗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饗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國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遍饗也。故國老庶老則饗之,而其他則養於國、養於鄉而已。死事之孤則饗之,而其他則養幼少、存諸孤而已。一以教孝,一以勸忠,先王一舉事而天道人倫備焉,此禮之所以為大也與?
○醫師古之時庸醫殺人。今之時庸醫不殺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間,其病日深,而卒至於死。夫藥有君臣,人有強弱。有君臣則用有多少,有強弱則劑有半倍。多則專,專則效速;倍則厚,厚則其力深。今之用藥者大抵雜泛而均停,既見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殺人為賢,豈知古之上醫不能無失。《周禮·醫師》:“歲終,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猶用之。而淳于意之對孝文,尚謂:“時時失這,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蠱,往見吝。”奈何獨取夫裕蠱者,以為其人雖死而不出於我之為。嗚呼,此張禹之所以亡漢,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
《唐書》許胤宗言:“古之上醫惟是別脈,脈既精別,然後識病。夫病之與藥有正相當者,惟須單用一味直攻彼病,藥力既純,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別脈,莫識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藥味。璧之於獵,未知兔所,多發人馬,空地遮圍,冀有一人獲之,術亦疏矣!假令一藥偶然當病,他味相制,氣勢不行,所以難差,諒由於此。”《後漢書》:“華佗精於方藥,處齊不過數種。”夫《師》之六五任,九二則吉,參以三、四則凶。是故官多則亂,將多則敗,天下之事亦猶此矣。○造言之刑舜之命龍也曰:“朕聖讒說殄行,震驚朕師。”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造言之刑次於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誅庶民之作言語而不信者。至於訛言莫懲,而宗周滅矣。
○國子世子齒於學,自後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保氏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而王世子不別置官,是世子之與國子齒也。是故諸子掌國子之倅,“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習之深,烏能得其用乎?後世乃設東宮之官,而分期職秩。於是有內外宮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如《史記·平原君傳》李同戰死,封其父為李侯;《後漢書·獨行傳》小吏所輔捍賊,代縣令死,除父奉為郎中;《蜀志·龐統傳》統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議郎,遷諫議大夫是也。若父子並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於伏隆,先朝之於張五典。
○凶禮《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其別有五:曰死亡、凶札、禍、圍敗、寇亂。是古之所謂凶禮者,不但於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喪之喪者,緣是而起也。《記》曰:“年不順成,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不順成,君衣布,本。”《周書》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無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素服”注曰:“大,水火為害,君臣素服縞冠,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宮災,三日哭。”此禍之服也。《記曰》:“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厭冠,哭於太廟。”又曰:“軍有憂,則素服哭於庫門之外。”《大司馬》:“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春秋傳》:“秦穆公敗於餚,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此圍敗之服也。若夫《曲禮》言:大夫士去國,“素衣,素裳,素冠,徹緣,屨,素襪,乘髦馬”。孟子言三月無君則吊,而季孫之會荀躒,練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晉侯,免服衰;衛侯之念子鮮,稅服終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滅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圍吳,而趙孟降於喪食。此與國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記》有之曰:“無服之喪,以蓄萬邦。”
○不入兆域《冢人》:“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註:“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左氏》趙簡子所謂:“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類也。若敝無存死,而齊侯三衤遂之,與之犀軒與直蓋而親推之。三童汪死,而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豈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壽元年,詔曰:“投生殉節,自古稱難。隕身王事,禮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達大義,致命戎旅不入兆域,虧孝子之意,傷人臣之心。興言念此,每深愍嘆。且入廟祭祀並不廢闕,何至墳塋獨在其外?自今以後,戰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謂達古人之意。又考晉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而有陽處父之葬,則得罪而見殺者,亦未嘗不入兆域也。
○樂章《詩》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為樂。自漢以下,乃以其所賊五言之屬為徒詩,而其協於音者則謂之樂府。宋以下,則其所謂樂府者亦但擬其辭,而與徒詩無別。於是乎詩之與樂判然為二,不特樂亡而詩亦亡。
古人以樂從詩,今人以詩從樂。古人必先有詩,百後以樂和之。舜命夔都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應之,是之謂以樂從詩。古之詩大抵出於中原諸國,其人有先王之風,諷誦之教,其心和,其辭不侈,而音節之間往往合於自然於律。《楚辭》以下,即已不必盡諧。降及魏晉,彥羌戎雜擾,方音遞變,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協之音,而名為樂府,無以異於徒詩者矣。人有不純,而五音十二律之傳於古者到今不變,於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聲,而謂之以詩從樂。以詩從樂非古也,後世之失,不得巳而為之也。
《漢書》:“武帝舉司紀相如等數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論律呂,以合八呂之調”,是以詩從樂也,後代樂音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廟之正樂,如三百篇之頌。其他諸詩,所謂趙、代、秦、楚之謳,如列國之風。
十九章,司馬相如等所作,略論律呂,以合八音者也。趙、代、秦、楚之謳,則有協有否。以李延年為協律都尉,采其可協者以被之音也。
《樂府》中如清商、清角之類,以聲名其詩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類,以舞名其詩也。以聲名者必合於聲,以舞名者必合於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聲亡矣,於是乎文章之傳盛,而聲音之用微,然後徒詩興而樂廢矣。歌者為詩,擊者拊者吹者為器,合而言之謂之樂。對詩而言則所謂樂者,“八音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是也,分詩與樂言之也。專舉樂則詩在其中,“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是也,合詩與樂言之也。
《鄉飲酒》:“禮工四人,一瑟。”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與歌並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漢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衛靈公聽新聲於濮水之上,而使師延寫之,則但有曲而無歌,此後世徒琴之所由興也。
言詩者大率以聲音為末藝,不知古人入學自六藝始,孔子以遊藝為學之成。後人之學好高,以此為瞽師樂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於兩京,兩京之音不存於六代,而聲音之學遂為當今之絕藝。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陰陽”,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兩驂如舞”,御也。“止戈為武”,“皿蟲為蠱”,書也。“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數也。古之時人人知之,而今日遂為絕學。且曰:藝而已矣,不知之無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斗與辰合《周禮·大司樂》註:“此據十二辰之斗建與日辰相配合,皆以陽律為之主,陰呂來合之。”是以《大師》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怕。”黃鐘,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醜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大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應鐘、亥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應鐘,以祀地。如洗,辰之氣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里。故奏姑洗,歌南呂以祀四望。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鐘,未之氣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故奏蕤賓,歌函鍾,以祭山川。仲呂,巳之氣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夷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故奏夷則,歌小呂。以享先妣。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無射,戌之氣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太玄經》所謂:“斗振天而進,日違天而退。”先王作樂,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凶聲“凡建國,禁其淫聲,過聲,凶聲,慢聲。”凶聲如殷紂好為北鄙之聲,所謂亢厲而微末,以象殺伐之氣者也。注謂:“亡國之聲,若桑間、濮上。”此則一淫聲已該之矣。
○八音先王之制樂也,具五行之氣。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於金,寓水於石。鳧氏為鍾,火之至也。泗濱浮磬,水之精也。
土鼓,樂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悅耳,存其質也。《國》“令州鳩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贊之。”今之大樂久無匏、土二間,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謂:“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見。”吾有感於其言。
○用火有明火,有國火。明火以陽燧取之於日,近於天也,故卜與祭用之,國火取之五行之木,近於人也,故烹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於木,而復有四時五行之變。《素問》:黃帝言:“壯火散氣,少火生氣。”季春出少,貴其新者,少火之義也,今人一切取之於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之多,年壽之減,有自來矣。
邵氏《學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語》曰:‘鑽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謂光融天下者於是乎在。《周禮》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衛、陳、鄭所紀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猶夫古也,而火獨缺焉。飲知擇水而亨,不擇火以祭以養,謂之備物可乎?或曰:庭燎則有司矣。雖然,此火之末也。”○蒞戮於社《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於社。”註:“社謂社主在軍者也。”《書·甘誓》:“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孔字國云:“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記》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為陰主,若其司刑殺之柄者,故祭勝國之社則士師為之屍。而王奔之將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殺,飲其血曰:“有不為新室者,社鬼記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於社,而亡曹之夢亦曰:“立於社官。”宰我戰慄之對,有自來矣。○邦朋《士師》掌士之八成,七曰為邦朋。太公對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譽,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誅華士也。世衰道微,王綱馳於上,而私黨植於下,故箕子之陳《洪範》,必皇建其有極,而後庶民人無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渙》之六四曰:“渙其群,元吉。”《莊子》:“文王寓政於臧丈人,而列士壞植散群。”
荀悅論曰:“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疏而舉筆,苞苴盈於門庭,聘問交於道路,書記繁於公文,私務眾於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職之一“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摯見於君士冠,士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摯見於君。
○主人“主人爵弁,裳,緇施。”註:“主人,婿也。婿為婦主。”“主人筵於戶西。”註:“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婿稱主人;至於婦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為主人,則婿當為賓,故曰:“賓東面答拜。”註:“賓,婿也。對女父之辭也。至於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稱曰“婿”。婿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婿,一人而三異其稱,可以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辭無不腆無辱“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於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而不尚乎文辭也,非徒以教婦德而已。
○某子受酬《鄉飲酒禮》:“某子受酬。”註:“某者,眾賓姓也。”《鄉射禮》:“某酬某子。”註:“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注為得。如《左傳》叔孫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
○辯《鄉飲酒禮》、《鄉射禮》其於旅酬皆言“辯”,注云:“辯眾賓之在下者。”此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遍”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文‘辯’皆作‘遍’”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然後辯餚。”《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飲而俟。”《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於季氏之廟而出。”《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須臾“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衛幫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於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飧不致《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三年之喪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字國《書傳·太甲篇》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於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於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礻覃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礻覃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礻覃而後,乃謂之終喪。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礻覃”之文,謂為二十七月。《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礻覃。”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並礻覃祭不舉,厭也。”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於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從韋糹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禮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慾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以上母妻務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鴆於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於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緦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於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於其躬,宴樂於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緦,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於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於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於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於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於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繼母如母繼母如線,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民。然於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巳許嫁。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有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於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為子。”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后,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公始也。然但練冠以居,則異於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子,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於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張。《內則》云:‘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辯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注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於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出妻之子為線”,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絕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有適子者無適孫冢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者,無適孫。唐高宗有太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雲“‘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觀先朝嘉羰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歿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纏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謂:“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君之母妻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玄孫之文見於記、傳者如此。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註:“謂諸侯事五廟也,於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聵”。《晉書·鍾雅傳》:無帝詔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於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敬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於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觀於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於娣姒,而斷其義於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奔喪》。子思之哭嫂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此又足以補《禮記》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厭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余尊猶在,故公之庶子於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於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余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余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余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欲為皇太妃服三年,僕射江[A170]啟:“於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期,[A170]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
○貴臣貴妾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緦。《穀梁傳》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焉,故謂之貴妾。士無侄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願,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準《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親之服皆緦外親之服皆緦。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韋糹舀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教之設本於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發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國命再侈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於斯。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於時群議紛拿,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歿則盡其哀戚。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敵言之,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父雖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者,所以尊祖禰而異於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於高祖,服不得過於高祖也。堂舅姨既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舍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侄女這子皆須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內,背其恩愛?蓋本於公者薄於私,存其大者略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鏇,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於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議禮。’”時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鄭光卒,詔罷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於外族則深,於宗宙則薄。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親。士庶猶然,況於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也。今鄭光輟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疏,防僭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夫由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由崔沔、李景讓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亂。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於將來者哉。宗廟之制,始變於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於唐太宗。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於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增為小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館直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皆務飾其文,欲厚於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於三王也。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孝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由生,則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唐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於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者哉。
宋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曰:“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禮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見,則聞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七廟,所以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也,五世而斬故也。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不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於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於《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之君豈非昧於節文之意者哉。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謚,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也。
○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後者,謂所後之親;所為後,謂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自期降為大功也。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察,故絀其服也。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斡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降者,骨肉歸復於土也。《記》曰:“體魄則降。”人死則魂升於天,魄降於地。《書》曰:“禮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勛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噫歆《士虞禮》“聲三”註:“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問》“祝聲三”註:“聲,噫歆,警神也。”蓋嘆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予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辭。
《既夕禮》“聲三”註:“舊說以為噫興也。”噫興者,嘆息而欲神之興也;噫歆者,嘆息而欲神之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