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論
作者:何去非
先王之政,不求徇人之私情,而求當天下之正義。正義之立,在國為法制,在軍為紀律。治國而緩法制者亡,理軍而廢紀律者敗。法制非人情之所安,然吾必驅之使就者,所以齊萬民也;紀律非士心之所樂,然吾必督之使循者,所以嚴三軍也。
昔者,李廣之為將軍,其材氣超絕,漢之邊將無出其右者,自漢師之加匈奴,廣未嘗不任其事。蓋以兵居郡者四十餘年,以將軍出塞者歲相繼也,而大小之戰七十餘。遇以漢武之厚於賞功,自衛、霍之出,克敵而取侯封者數十百人,廣之吏士侯者亦且數輩,而廣每至於敗衄癈罪,無尺寸之功以取封爵,卒以失律自裁以當幕府之責。當時、後世之士,莫不共惜其材,而深哀其不偶也。竊嘗究之,以廣之能而遂至於此者,由其治軍不用紀律,此所以勛烈、爵賞皆所不與,而又繼之以死也。
夫士有死將之恩,有死將之令。知死恩而不知死令,常至於驕;知死令而不知死恩,常至於怨。善於將者,使有以死吾之恩,又有以死吾之令,可百戰而百勝也。雖然,死恩者私也,死令者職也。士未有以致其私,而有以致其職者,可戰也。未有以致其職,而有以致其私者,未可戰也。蓋私者在士,而職者在將。在士者難恃,在將者可必,故也。夫部曲行陣、屯營頓舍,與夫晝夜之警嚴、符籍之管攝,皆所謂軍之紀律。雖百夫之率,不可一日輒癈而緩於申嚴約束者也。故以守則整而不犯,以戰則肅而用命。今廣之治軍,欲其人人之自安利也。至於部曲、頓舍、警嚴、管攝,一切弛略,以便其私而專為恩。所謂軍之紀律者,未嘗用也。故當時稱其寬緩不苛,士皆愛樂,而程不識乃謂:“士雖佚,樂為之死敵,然敵卒犯之,無以禁也。”此其恩不加令,而功之難必也。士誠樂死之矣,然其紀律之不戒也,亦所以取敗也。故曰:厚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
昔者,司馬穰苴卒然擢於閭伍之間而將齊軍,一申令於莊賈,而三軍之士莫不備爭為之赴戰,遂一舉而摧燕、晉之師。彭越起於群盜百人之聚,其所率者皆平日之等夷,一旦號令,斬其後期,眾皆莫敢仰視,遂以其兵起為侯王,卒佐高祖平一天下。二人者,豈復所謂素撫循之師者哉!以其得治軍之紀律,能使夫三軍之士必死於令故也。廣不求諸此,乃從妄人之談,而深自罪悔於殺已降,以為禍蓋莫大於此者,亦已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