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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作者/古籍1 / 3頁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四十

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請付有司案劾。”帝以照所作鐘磬頗與眾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詔諭修睦。知杭州鄭回,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並律管十三,詔令逸赴闕。 八月,甲寅,宴紫宸殿,初用樂。 己巳,命李照同修《樂書》。... 閱讀全文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四十二

略之。 癸酉,太子中允、知長水縣尹洙權僉置涇原、秦風經略安撫司判官事,從涇原路副部署葛懷敏辟也。懷敏,霸之子。 太子中允阮逸上《鐘律制議》並圖三卷,詔送秘閣。 延州之役,郭遵以西路都巡檢使屬劉平麾下,既與賊遇,馳馬入陣,殺傷數十人。賊出驍將... 閱讀全文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四十五

,罷推直官,從御史台請也。 乙酉,以侍御史席平知潤州。中丞王拱辰言其議論無取,故出之。 丁亥,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武學教授。 戊子,雨,輔臣稱賀。帝曰:“天久不雨,朕每焚香上禱於天。昨夕寢殿中忽聞微雷,遽起冠帶,露立殿下,須臾雨... 閱讀全文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五十一

路轉運司言交趾發兵捕廣源州賊儂智高,其眾皆遁伏山林;詔本路嚴備之。 六月,丙寅,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太常參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竊以律呂鏇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鍾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說者云:半者... 閱讀全文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五十三

黃鐘九寸最長,其氣陽,其象土,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蓋君德之象,不可並也。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為異。臣亦嘗詢阮逸、胡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諧。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辛酉,知諫院李兌言:“曩者紫宸殿閱...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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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七十五

議樂所。劉幾等言傑所請皆可施行,詔從之。 戊申,秘書監致仕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鐘磬凡三等:王朴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樂三也。王朴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鐘之聲;是時人習舊...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二十四

,在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因聲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矣。初,馮元等上《新修景祐廣樂記》時,鄭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鐘律,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諫高若訥、韓琦,取保信、逸、瑗等鐘律詳考得失。度等上議曰:&quo...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三十四

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頃刻不資焉者也。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權,必參相得,然後黃鐘之律可求,八音五聲從之而應也。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於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竟於權不合,乃謂黍稱二兩,已得官稱一兩,反疑史書之誤。及韓琦、丁度詳定,...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七十九

為磬,范中金為鍾,圖三辰、五靈為器之飾,故景祐中有李照樂。未幾,諫官、御史交論其非,竟復舊制。其後詔侍從、禮官參定聲律,阮逸、胡瑗實預其事,更造鐘磬,止下一律,樂名《大安》。乃試考擊,鐘聲弇郁震掉,不和滋甚,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故皇祐中有...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八十

◎樂二景祐三年七月,馮元等上新修《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直史館高若訥、直集賢院韓琦取鄧保信、阮逸、胡瑗等鐘律,詳定得失可否以聞。九月,阮逸言:"臣等所造鐘磬皆本於馮元、宋祁,其分方定律又出於胡瑗算術,而...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