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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本紀·卷十六

,白虹貫日。 二月丙午,以翰林學士章惇參知政事。丙辰,始御崇政殿視朝。丁巳,命輔臣 禱雨。 三月乙丑,工部侍郎、同平章事吳充罷為觀文殿大學士、西太一宮使。癸酉, 葬慈聖光獻皇后於永昭陵。丙子,南丹州入貢,以刺史印賜之。乙酉,祔慈聖光獻 皇后...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四十五

,少者九村,戶至四千六百,願蠲租稅。"從之。又命都水詰官吏不以水災聞者。外都水監丞程昉以憂死。十月,安石去位,吳充為相。十年五月,滎澤河堤急,詔判都水監俞光往治之。是歲七月,河復溢衛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已醜,遂...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四十八

;比歲所在陂塘堙沒,瀕江圩垾浸壞,沃壤不得耕,宜訪其可興者,勸民興之,具所增田畝稅賦以聞。"二年十月,權三司使吳充言:"前宜城令朱紘,治平間修復木渠,不費公家束薪斗粟,而民樂趨之。渠成,溉田六千餘頃,數邑蒙其利。&quo...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六十六

親使相、樞密使副使、宣徽使、駙馬都尉並於殿門外幕次就賜酒食。"舊制,會食集英西廊之廡下,喧卑為甚,權發遣宣徽院吳充奏其事,故有是命。元豐七年三月,大宴集英殿,命皇子延安郡王侍立。宰相王珪等率百官廷賀。詔曰:"皇家慶事,與...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零八

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二十四

平章事以上及帶宣微使,並前兩府除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自治平末至元豐四年,如文彥博、呂公弼、馮京、吳充先後為使、副,是年十一月,始詔樞密院置知院、同知院,餘並罷。至是,既罷使、副,只置知院、同知院,直至靖康不改。)知樞...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二十八

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餘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緡,計五年所得,無慮緡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糴備邊。&...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

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三十

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此。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一百三十七

。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