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語·臧文仲說僖公請免衛成公原文原文
溫之會,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鴆之,不死,醫亦不珠。
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刑五而已,無有隱者,隱乃諱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今晉人鴆衛侯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有諸侯之請,必免之。臣聞之:班相恤也,故能有親。夫諸侯之患,諸侯恤之,所以訓民也。君盍請衛君以示親於諸侯,且以動晉?夫晉新得諸侯,使亦曰:『魯不棄其親,其亦不可以惡。』」公說,行玉二十瑴,乃免衛侯。
自是晉聘於魯,加於諸侯一等,爵同,厚其好貨。衛侯聞其臧文仲之為也,使納賂焉。辭曰:「外臣之言不越境,不敢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