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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宋紀一百四十四

作者:畢沅

起閼逢敦牂正月,盡旃蒙協洽十二月,凡二年。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元年(金大定十四年)

春,正月,庚子,帝以衢州措置會子比佗州稽緩,提刑趙彥端特降兩官。曾懷言:“賞信罰必,要當如此。”帝曰:“有功不賞,有罪不誅,雖唐、虞猶不能化天下也。”

己酉,詔曰:“已令殿前司主帥於二月就茅灘合教諸軍。聞舊來每遇大閱,主帥例設酒食,如待客之禮,可專札下王友直,毋令循習,務令軍容整肅。”

良戌,交趾入貢,帝嘉之。尋詔賜國名安南,以南平王李天祚為安南國王。

二月,戊午朔,江西安撫司上言:“準紹興三十年指揮,將諸路禁軍,以十分為率,取五分專一教習弓弩手,帥司每歲春秋選將官諸州教閱。乾道新法按閱條內不曾修立,宜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帝曰:“諸路揀中禁軍上軍弓手,須常令教閱,責在守臣。如有違例,當坐其罪。”

辛酉,籍平江府將魏壽卿家產,以其知無為軍巢縣,移易軍錢入己也。

壬戌,金以完顏璋之來宋,使人就館,奪其書而重賂之,杖璋百五十,除名,仍以所受禮物入官。

庚午,金以太尉、尚書令李石為太保,致仕。

廷議欲以沿海制置司幹當使臣員闕改作文臣幹辦公事,以曹冠充;以冠前有差遣,屢經駁繳,帝頗憐之也。帝曰:“此卻不可。古者為官擇人,未嘗為人擇官。今乃因冠而改窠闕,近於為人擇官也。可別尋闕次處之。”

癸酉,四川宣撫使、雍國公虞允文薨。先是帝嘗謂允文曰:“丙午之恥,當與丞相共雪之。”允文許帝以恢復,使蜀一載,未有進兵期。帝密詔趣之,允文言軍需未備,帝不樂。至是遣二介持御札賜之,而允文已歿,不知其所言。其後帝大閱,見軍皆少壯,嘆曰:“此虞允文行沙汰之效也!”尋贈太傅,謚忠肅。

庚辰,詔:“州郡循習舊弊,巧作名色饋送,及虛破兵卒,以接送為名,多借請受,並假官、權攝支請、供給之類,又聞諸司與列郡胥吏、牙校月有借請,蠹財困民,其令諸路監司、帥臣覺察。”

辛巳,為郭浩立廟於金州。

三月,辛卯,召步軍司中軍弩手射鐵垛蓮,赴內教。

臣僚言用人之弊:“一曰上下之分未嚴,二曰義利之說未明。夫任賢使能,人主之柄;助人主進賢退不肖,大臣之職。近世一官或闕,自衒者紛至,始則悉力以求之,不則設計以取之;示以好惡而莫肯退聽,限以資格而取求不已,未聞朝廷有所懲戒也。居官思職,義也;背公營私,利也。今中外求官者,惟計職務之繁簡,廩稍之厚薄,既得之,則指日而望遷,援例而欲速,公家之事,未嘗為旬月計也。願明詔大臣,深思致弊之由,共圖革弊之術,使士風稍振,百官奉職。”從之。

浙西漕帥言進士施浦等各出米五千石賑濟,欲遵格補官,帝曰:“朕不鬻爵以清入仕之源。今以賑濟補官,為百姓爾。”

甲午,金主謂大臣曰:“海陵純尚吏事,當時宰執,止以案牘為功。卿等當思經濟之術,不可狃於故常也。”

丙申,以參知政事鄭聞為資政殿大學士、四川宣撫使。

甲辰,金主更名雍,詔中外。

金完顏璋之獲罪也,群臣紛議,謂午年必用兵。金主以問宰相,赫舍哩良弼對曰:“太祖以甲午年伐遼,太宗以丙午年克宋。今茲宋人奪我國書,而適在午年,故有此語,未必然也。”因遣刑部尚書梁肅為宋國詳問使。其書略曰:“盟書所載,止於帝加皇字,免奉表稱臣、稱名、再拜,量減歲幣,便用舊議,親接國書。茲禮一定,於今十年。今知歲元國信使到彼,不依例引見,輒令迫取於館。侄國體當如是耶?往問其詳,宜以誠報。”

癸丑,肅入見,帝仍立接國書,肅還,附書謝。金主大喜,欲以肅為執政。良弼曰“梁肅可相,但使宋還即為之,宋人自此輕我矣。”乃止。

建降以來,因唐舊制,分別流品,不相混淆,故有出身、無出身及進士上三名、賢良方正、曾任館閣、省府之類,遷轉皆不同,犯贓及流外、納粟,尤不使污士流,蓋不特分左右也。元豐官制行,始一之,然猶有一官而分左右者,徒以少優進士出身而已。至元祐中,遂自金紫光祿大夫至承務郎,皆以有出身、無出身分左右,至犯贓則並去左右字,論者尤以為當。紹聖以後,復去之。紹興初,方務行元祐故事,故左右之制亦復行之。至是趙善俊建言,以為本范純仁偏蔽之論,請復省去,從之。

丙辰,太白、歲星並見,經天。

是春,言者論:“淮南安撫使王之奇,好為大言,備位無補,欲為脫身之計,遂請分閫之行。淮上荒殘之餘,首建招誘,耕鑿荒田,多請官錢、空名綾紙而去。所招之人,間以妄包已墾熟田,計為頃畝,以補官者。”遂罷之,之奇既罷,淮南復分為東、西路。

夏,四月,乙丑,金主諭宰臣曰:“聞愚民祈福,多建佛寺,雖已條禁,尚多犯者。宜申約束,無令徒費財用。”

戊辰,金有事於太廟,以皇太子攝行事。

乙亥,金主謂太子諸王曰:“人之行莫大於孝弟。自古兄弟之際,多因妻妾離間,以致相違。且妻者乃外屬耳,若妻言是聽而兄弟相違,甚哉非理也!”太子對曰:“《思齊》之詩云:‘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臣等愚昧,願相勵而修之!”因引《常棣》花萼相依,脊令急難之義,為文見意,以誡兄弟焉。

己卯,以姚憲參知政事,戶部尚書葉衡簽書樞密院事。

戊子,金以樞密副使圖克坦克寧兼大興尹。

宗正寺請訓宗室名:翼祖下“廣”字子連“繼”字,太祖下“與”字子連“孟”字,太宗下“必”字子連“良”字,親賢宅“多”字子連“自”字,棣華宅“茂”字子連“中”字,魏王下“時”字子連“若”字。

詔舉制科。

是月,命工部尚書張子顏等如金報聘,仍請改受書之儀。金主與大臣議,左丞相赫舍哩良弼曰:“宋國免稱臣為侄,免奏表為書,為賜亦多矣。今又乞免親接國書,是無厭也。必不可從。”平章政事完顏守道、參知政事伊喇道從良弼議。右丞相石琚,右丞唐古安禮,以為不從所請,必至於用兵,金主謂琚等曰:“卿等所議非也,所請有大於此者,亦從之乎?”遂從良弼議,答書責以定分,其授受禮儀仍不改。

六月,甲午,金主如金蓮川。

丙申,臣僚言:“伏見六部及諸寺監官,同共討論勘當文字,多取辦臨時,遂致孝究未盡,供報稽緩。請今後令所轄所隸官司會議。”帝曰:“此用西漢故事,甚為得體。”

己亥,葉衡言:“兵權繫於將帥,民命寄於牧守,二者之患,每在數易。望自今精加選擇,使材稱其職,然後力行牧守久任之說,以破數易之害。”從之。

甲寅,著作郎木待問言:“士大夫氣節不立,惟在陛下涵養作成。如奔競之習,最壞氣節,不可不改。”帝曰:“當如卿言,必見之賞罰,使之懲戒。”

六月,丙辰朔,詔以王友直、吳挺,持身甚廉,治軍有律,凡所統御,宿弊頓除,可並與建節鉞。武功大夫、榮州刺史、提舉台州崇道觀秦琪,身任帥臣,蠹壞軍政,專事阿附,貪墨無厭,可責授舒州團練副使、漳州安置。

戊午,詔曰:“累降指揮,已有差遣人不得乾求換易。比來約束寢弛,日益奔競。今後可依已降指揮,三省具名聞奏,當議黜降。其已授差遣人,朝辭訖,限半月出門。”

以興州都統制吳挺為定江軍節度使。

癸酉,改江陵府為荊南府。

戊寅,右丞相曾懷罷。

先是台官詹亢宗、季棠論事,因中懷,懷遂求退,且乞辯明誣謗。大理根究無實,乃貶亢宗及棠。言者追論參知政事姚憲,與亢宗等通謀,陷懷以取相位。乃罷憲,甲申,落職與祠。以葉衡參知政事。

是月,詔議祫祭東向之位。

初,吏部侍郎趙粹中言:“前代七廟異宮,祫祭則太祖東向。紹興五年,董B070建議,請正藝祖東向之尊,謂:‘太廟世數已備,而藝祖猶居第四室。乞遵典禮,正廟制,遇祫祭則東向。’下侍從、台諫集議。既而王普復有請。當時集議,如遜近、李光、折彥質、劉大中、廖剛、晏敦復、王俁、劉寧止、胡交修、梁汝嘉、張致遠、硃震、任申先、何、楊晨、莊必強、李弼直,皆在其義悉合於禮。時臣叔父渙任將作監丞,奏陳益力,據引《詩》、《禮》正文,乞酌漢太公立廟萬年、南頓君立廟章陵故事,別建一廟,安奉僖、順、翼、宣四祖,禘、祫、烝、嘗,並行特祀;而太祖皇帝神主,自宜正位東向,則受命之王,不屈其尊,遠祖神靈,永有常祀。光堯皇帝深以為然,即擢董B070為侍從,叔父渙為御史。是時趙沛為諫議大夫,以議不己出,倡邪說以害正論,而欲祫饗虛東向。今若稽之《六經》典禮、三代之制度,定藝祖為受命之祖;即三年一祫,當奉藝祖東向,始尊開基創業之祖。其太廟常饗,則奉藝祖居第一室,永為不祧之祖,若漢之高祖;其次奉太宗居第二室,永為不祧之宗,若周之武王。若僖、順、翼、宣,親盡而祧,別議遷祔之所,則臣亦嘗考之:祔於德明、興聖之廟,唐制也;立太公、南頓君別廟,漢制也。前日王普既用德明、興聖之說,而欲祔於景靈宮、天興廟,硃震亦乞藏於夾室。今若別建一廟為四祖之廟,或祔天興殿,或祗藏太廟西夾室,每遇祫饗,則四祖就夾室之前別設一幄,而太祖東向,皆不相妨。庶得聖朝廟制,盡合典禮。”詔禮部、太常寺討論。鏇別建四祖廟,正太祖東向之位,從禮部侍郎李燾議也。

秋,七月,丁亥,復以鄭聞為參知政事。罷四川宣撫使,以成都府路安撫使薛良朋為四川安撫制置使。

戊子,詔曰:“朕惟天下治亂,系乎風俗之CE3A惡,風俗CE3A惡,系乎士夫之好尚。蓋士夫者,風俗之表,而天下所賴以治者也。故上有禮義廉恥之風,則下有忠厚醇一之行;上有險怪媮薄之習,則下有乖爭陵犯之變。朕嘗戢奸貪,黜浮靡,躬節儉以示天下,而曆紀逾久,治效未進,意在位者未能率德改行,以厚風俗,故廉士失職,貪夫長利,將何以助朕興化致理,無愧於古乎?部使者、郡守,其為朕察郡邑廉吏來上,朕將甄獎,待以不次。其或持祿養交,崇飾虛譽,應詔不以實,使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時汝之辜,必罰無貸!”

壬辰,復以曾懷為右丞相兼樞密使。

甲午,有司言:“乾道元年災傷,倚閣錢物,浙東路自淳熙元年為始,作三年帶納;江東路候豐熟,作兩年帶納。”帝曰:“既是災傷,即與倚閣,稅賦亦無從出,可與蠲放。”

丁酉,詔罷諸路州縣市令司官司及在任官收買物色,並依民間市價支錢,不得科抑減克。

癸卯,中書、門下省奏關外四州、沿邊諸路及金州上津皆有歸正人,詔四川安撫制置司下都統司常切存撫,毋令失所。

甲辰,詔沿江被水之家,守臣胡與可躬親巡問。既聞被水貧乏者六百餘家,於左藏南庫每家支錢五貫,仍許於沿江地指射蓋屋。

戊申,江東提舉潘甸言:“被旨,所部州縣措置修築浚治陂塘,今已畢工,計九州、軍、四十三縣,共修治陂塘溝堰凡二萬四千四百五十一所,可灌田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二頃有奇。”詔札下諸路,依此具聞。

己酉,姚憲責南康軍居住。

八月,己未,知樞密院張說罷,以徽猷閣學士楊倓簽書樞密院事。

帝廉知說欺罔數事,命侍御史范仲芑究之,遂以太尉提舉隆興府玉隆觀。

庚辰,帝曰:“密院差除,切須公當,如親舊有乞差遣者,須明具資格,待朕處置。”

壬午,帝諭帝執曰:“朕用人才,初不因其薦引之人而為之去留,惟其當而已。若薦者偶以罪去,被薦者相與為奸,則當並逐。若初不阿附,而有才能,當依舊用之。”又曰:“鯀之為人,初不害禹之成功。”楊倓曰:“此誠堯、舜之用心矣。”

九月,乙酉朔,以曾覿開府儀同三司。

丁亥,金主還都。

戊子,帝謂曾懷等曰:“前日詣德壽宮,太上飲酒樂甚。太上年將七十,步履飲食如壯年,每侍太上行苑囿,登降皆不假扶掖。朕見太上壽康如此,回顧皇太子侍側,三世同此安榮,其樂有不可形容者。”懷等稱賀。

壬辰,詔:“江西、湖南路累經災傷,上供米斛逐年已減放外,今年雖豐,尚慮民力未蘇,所有第四等、五等人戶合納淳熙元年秋苗,特與蠲放一半。”

乙未,淮東安撫司奏榷場安靜,楊倓因言金主本無佗,其臣下或妄生事,帝曰:“不可以此為喜。於理固當安靜,然非我君臣之志也。”

知隨州蔡戡奏論唐太宗《貞觀諫錄》,帝曰:“從諫正是太宗所長。此書置之座右,可為規鑒。”

丁未,以張薦受賄,追三官,勒停,郴州居住。右武大夫、果州團練使李川私通饋遺,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右武大夫、楚州團練使王公述輒以財請求軍職,降授武功大夫、貴州刺史,放罷。左武大夫、貴州刺史宋受,降授右武大夫,修武郎、閤門祗候劉士良,降授保義郎,並放罷。薦系武經大夫、文州刺史,特於遙郡階官上追三官。

冬,十月,乙卯朔,金圖畫功臣於衍慶宮。金主思太祖、太宗創業艱難,求當時群臣勳業最著者二十一人,圖畫於衍慶宮聖武殿之左右廡:遼王杲,金源郡王薩哈,遼王宗乾,秦王宗翰,宋王宗望,梁王宗弼,金源郡王實布納,金源郡王鄂囉,金源郡王希尹,金源郡王洛索,楚王宗雄,魯王棟摩,金源郡王尼楚赫,隨國公鄂蘭哈瑪爾,金源郡王實古訥,豫國公富嘉努,金源郡王杲,兗國公劉彥宗,特進鄂嚕哈齊,齊國公韓企先,特進迪實。

壬戌,詔:“自今違法賣易恩澤及薦舉授賂之人,因事敗露,有司定罪外,更取特旨,重作行遣。”

癸亥,以積雨命中外決繫囚。

丙寅,參知政事鄭聞薨。

戊辰,命紹興府上供米與蠲放,以守臣張宗元言諸縣旱傷故也。

壬午,皇子判寧國府魏王愷徙判明州。愷在治二十年,甚有恩惠。

十一月,甲申朔,日有食之。

丙戌,楊倓言:“近因奏事,論及時政,蒙諭曰:‘待敵當用詭道,在朝當用誠實。百餘年來,嘗患敵國強而中國弱,正緣反是。待敵既無奇策,動則為敵所窺。在朝以術數相傾,以躁競取進,風俗之弊,當救正之。’聖謨切中時宜,望宣付史館。”從之。

戊戌,以禮部侍郎龔茂良參知政事。楊倓罷,以葉衡兼權知樞密院事。

甲辰,帝召衡及茂良,賜坐,曰:“兩參政皆公議所與。”衡等起謝。帝復從容曰:“自今諸事不可徇私,若鄉曲親戚,且未須援引。朕每存公道,設有未是,卿等宜力爭,君臣之間,不可事形跡。《房、杜傳》無可書之事,蓋其輔贊彌縫,不見於外,所以能然。”衡曰:“皋陶、稷、契在唐、虞之朝,其見於後世者,都、俞、吁、咈數語而已。”茂良曰:“大臣以道事君,遇有不可,自當啟沃,豈當使跡見於外!”

金主諭尚食局使曰:“大官之食,皆民脂膏。日者品味太多,徒為虛費,自今進可口者數品而已。”

丙午,曾懷罷,除職奉祠,懷以疾自請也。

戊申,以葉衡為左丞相兼樞密使。衡由知縣不十年至宰相,進用之驟,人謂出於曾覿雲。

己酉,著作佐郎鄭僑言祖宗朝每日召見講讀官,至仁宗朝,始有間日一講之制,帝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讀講官,於聖學尤為留意。”

壬子,江西漕臣錢佃等奏:“興國軍以公使庫酸敗酒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臣等雖已禁止,請嚴行禁約。”帝語葉衡、龔茂良曰:“奉行法令,在下不可不嚴。事既上聞,卻當從寬,然後各得其宜。今屬郡違戾,監司已置不問,而請朝廷嚴行禁約,事體不順。”乃詔本路監司開具散酒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

十二月,丁巳,以吏部尚書李彥穎簽書樞密院事。

甲子,以鹽官縣旱,減放苗租。

丙寅,罷鐵錢,改鑄銅錢。

壬申,葉衡等上《真宗玉牒》。

以資政殿學士、知荊南府沈夏加大學士,為四川宣撫使;新四川制置使范成大,改管內制置使。

戊寅,金以平章政事完顏守道為右丞相,樞密副使圖克坦志寧為平章政事。

是月,修吏部七司法。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材以擢用,在選部則宜守成法以差注。蓋法者一定不易,如規矩、權衡,不可私以方圓、輕重也。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則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而比者之患,在於因例立法。今吏部七司法者,自晏敦復裁定,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緣臣僚申明沖改,前後不一,率多出私意,循人情。向者陛下深知其弊,嘗加戒敕,毋得用例破條,然有司巧於傅會,多作條目。臣謂用例破法者其害淺,因例立法者其害大。宜詔有司講求本末,將新舊法非相與參考。舊法大有所淵捂者,弗可輕去;新立條制,凡涉寬縱,於舊法有違者,一切刊正;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可以遵守。”從之。

是歲,淮南復分為東、西路。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二年(金大定十五年)

春,正月,辛巳,前宰相梁克家、曾懷,坐擅改堂除,克家落觀文殿學士,懷降觀文殿學士。

甲午,廢同安、蘄春監。

庚戌,籍諸軍子弟為背嵬軍。

二月,癸亥,詔:“泉州左翼軍,去朝廷二千里,每事必申密院、殿司,恐致失機。自今遇有盜賊竊發,一時聽安撫司節制。”

三月,己丑,何澹試館職,言:“堂闕歸部,亦有未便。舊法,吏部長貳得以銓量年老不堪厘務之人,今不復有所進退。近來引見選人改官,未聞有不許改官者。”帝曰:“恐所言有可采者,不欲遺之。”既而令吏部從實銓量,並引見選人改官,於進卷內具舉主所薦事狀;如系捕盜人,即詳具所得功賞之因。從之。

乙巳,詔:“武舉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

夏,四月,壬子朔,淮東、西兩總領各乞以金銀兌換會子支遣,帝曰:“綱運既以會子中半入納,何故乃爾闕少?”葉衡、龔茂良對曰:“緣朝廷以金銀換收會子,樁管不用,金銀價低,軍人支請折閱,所以思用會子。”帝曰:“更思所以闕用之因。”衡復言:“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餘萬,流行於外者才二百萬,安得不少!”帝曰:“此是戶部之數,不知兩總領所分數入納如何?兩處且各以三十萬與之,兌換金銀。”已而錢良臣申到:“民間入納,闕少會子,並兩淮取換銅錢,已支絕會子,請再給降。”帝曰:“會子直如此少?”茂良曰:“聞得商旅往來貿易,僅用會子,一為免商稅,二為省腳乘,三為不復折閱。以此觀之,大段流通。”帝令應副,因宣諭曰:“卿等講究本末,思為善後之計。”

乙卯,賜禮部進士詹騤以下四百三十六人及第、出身。

閩人楊甲對策,言恢復之志不堅者二事:一謂“妃嬪滿前,聖意幾於惑溺”一謂“策士之始,以談兵為諱”,帝覽對,不悅,置之第五等。

是月,茶寇賴文政起湖北,轉入湖南、江西。官軍數敗,命江州都統皇甫倜招之;鏇命鄂州都統李川調兵討捕。

五月,己丑,詔知縣以三年為任,從知饒州王師愈之奏也。

辛卯,宴宰執于澄碧堂。帝曰:“自三代而下,至於漢、唐,治日常少,亂日常多,何也?”葉衡對曰:“正為聖君不常有。如周八百年,所稱極治者,成、康而已。”帝曰:“朕常觀《天逸篇》,見周公為成王歷數商、周之君享國久遠,真後世龜鑑,未嘗不以此為戒。”衡等曰:“陛下能以《無逸》為龜鑑,誠宗廟杜稷無窮之福也。”帝又曰:“陸贄之於唐德宗,不為不遇。朕嘗覽奏議,喜其忠直,次第見於施行。”龔茂良曰:“蘇軾在經筵,繳《奏陸贄奏議表》云:‘人臣獻言,正如醫者用藥。藥須進於醫手,方多傳於古人。’陸贄不遇德宗,今陛下深喜其書,欲推行之,是亦遇也。”帝又曰:“朝廷用人,止論其賢否如何,不可有黨。如唐之牛、李,其黨相攻,四十餘年不解,皆緣主聽不明,所以至此。文宗乃言‘去河北賊易,去朝中朋黨難’,朕嘗笑之。為人主但是公是公非,何緣為黨!”衡等曰:“陛下聖明英武,誠非文宗可比。”帝曰:“此所謂坐而論道,豈不勝如絲竹管弦?”皆起謝。帝又曰:“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議。近來士大夫好唱為清議之說,此語一出,恐相師成風,便以趨事赴功者為猥俗,以矯激沽譽者為清高。駸駸不已,如東漢激成黨錮之風,殆皆由此。深害治體,豈可不戒!卿等可書諸紳。”

龔茂良與周必大薦宜黃知縣劉清之,召入對,首論:“民困兵驕,大臣退托,小臣苟媮。願陛下廣覽兼聽,並謀合智,清明安定,提要挈綱而力行之。古今未有俗不可變,弊不可革者,變而通之,在陛下方寸之間耳。”又言用人四事:一曰辨賢否,二曰正名實,三曰使材能,四曰聽換授。帝深然之。

諭宰相,以朝廷闕失,士民皆得獻言。

六月,庚戌朔,定補外帶職格,從左司諫湯邦彥之請也。邦彥言:“陛下憂勤萬務,規恢事功,然而國勢未強,兵威未振,民力未裕,財用未豐,其故何耶?由群臣不力故也。望自今而後,中外士夫,無功不賞,而以侍從恩數待有功之侍從,以宰臣恩數待有功之宰臣,任侍從、宰相無功而退者,並以舊官歸班。惟能強國治兵、裕民豐財者,則賞隨之,而又視其輕重以為差等。任侍從而功大,與之宰執恩數可也;任宰相而功小,與之侍從恩數可也。其在外者,雖不曾任侍從、宰執,而其所立之功可以得侍從或宰相恩數者,亦視其功而與之。則天下之士,亦求進之心為立事之心,而陛下之志遂矣。”帝深然之,遂詔:“自今宰臣、侍從,除外任者,非有功績,並不除職;在朝久者,特與轉官;其外任人,非有勞效,亦不除授。”於是曾逮以權工部侍郎出知秀州,不帶職,用新制也。

辛酉,罷四川宣撫,複製置使。

湯邦彥論:“西蜀復置宣撫,應於舊屬場務,悉還軍中;又,除統制司赴宣司審察外,其餘皆俾都統自差,是與其名,奪其實。與其名,則前日體貌如故;奪其實,則前日事勢不存。以不存之事勢,為如故之體貌,是必上下皆惡,軍帥不睦,不惟無益而又害之矣。”帝納其言。於是沈夏以同知樞密院事召還朝,而宣撫司遂罷。

茶寇勢日熾,江西總管賈和仲擊之,為其所敗。詔以倉部郎中辛棄關為江西提刑,節制諸軍討之,用葉衡之薦也。

湯邦彥言:“蔣芾、王炎,始皆言誓死效力以報君父,及得權位,懷私失職,深負使令。”又劾張說奸贓。丁卯,落芾、炎觀文殿學士,芾建昌軍、為袁州居住。說落節度使,撫州居住。

是月,茶寇自湖南犯廣東。

秋,七月,乙未,帝謂宰臣曰:“會子通行民間,銅錢日多,可喜。”葉衡言:“諸處會子甚難得,謂宜量行支降。”帝曰:“向來正緣所出數多,致有前日之弊,今須徐議。”

辛丑,有星孛於西方。

丁未,帝諭葉衡等曰:“賈和仲合行軍法,然其罪在輕率進兵。朕觀漢、唐以來,將帥被誅,皆以逗留不進或不肯用命。今和仲正緣輕敵冒進,誅之,恐將士臨敵退縮耳。”

八月,丙辰,和仲除名,編管賀州。

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縣租稅。

甲戌,廣西經略張栻言:“諸郡賦入甚寡,用度不足。近年復行官般賣鹽,此誠良法;然官般之法雖行,而諸郡之窘猶在。蓋此路諸州,全仰於漕司,漕司發鹽,使之自運,除腳之外,其息固有限;而就其息之中,以十分為率,漕收其八,諸州僅得其二。逐州所得既微,是致無力盡行般運,而漕司據已撥之數,責八分之息以為寄樁,則其窮匱何時而已!幸有僅能般到者,高價抑買,豈保其無!乞委本司及提刑鄭丙、漕臣趙善政,公共將一路財賦通融斟酌,為久遠之計,既於漕計不乏,又使一路州郡有以支吾,見行鹽法不致弊壞。”從之。

丁丑,遣湯邦彥使金。

帝嘗諭執政選使請河南陵寢地,葉衡言邦彥有口辨,故使之。

九月,乙卯朔,詔:“揚、廬、荊南、襄、興元、金、興州,依舊分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三載視其成以議誅賞。”從湯邦彥之請也。

辛卯,高麗西京留守趙位寵,以慈悲嶺至鴨綠江四十餘城叛附於金。金主曰:“朕懷綏萬邦,豈助叛臣為虐!”執其使,付高麗。位寵尋伏誅。

乙酉,賑淮南水旱州縣。

乙未,葉衡罷。時湯邦彥奉使,入辭,恨衡擠己,因奏衡有訕上語。帝大怒,罷知建寧府。

丁酉,知荊門軍黃茂材言:“唐李靖六花陳法,出於武侯,嘗因陛對,畫圖以進。比帥司奉詔,令州軍見管民兵,以七十五人為一隊,正合李靖兵法。遂將本軍義勇民兵分為七軍,每軍旗幟各別色號,置造兵器,俟今冬躬自教習,大陳包小陳,大營包小營,隅落鉤連,曲折相對,可以成六花陳。今荊南府差將官前來本軍教閱,恐只沿習軍中之法,請將本軍民兵自教兩月,卻差荊南將官一員閱視。”從之。

己亥,龔茂良、李彥穎奏省、院各止獨員,事皆不便,帝曰:“朕以未得其人,故遲之。”因泛論中外臣僚,帝曰:“為宰臣須胸次大,乃能容物。”茂良對曰:“《坤》之六二,乃大臣爻,其辭云:‘直方大,不習,無不利。’直方之德,須大乃能有容。”帝曰:“居此位安可不大!”彥穎曰:“後之為輔臣者,往往先有忌克之心,以故不能容。”帝曰:“士大夫更歷外職任,未見其短,才居政路,便有此病。”茂良曰:“《秦誓》言有容及媢疾,蘇軾為之訓傳,謂‘前一人似房元齡,後一人似李林甫。’”帝曰:“然。”又曰:“今士大夫能文者多,知道者少,故平時讀書不見於用。”

庚子,詔:“階、成、西和、鳳州,當職官以下,令本路帥、漕司於四路在部官同具選辟,並體量見任人委實癃老及不堪倚仗者,並申制置司,申取朝廷指揮。其所辟官,不許辭避。所有邊賞,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以知成都府權四川制置使范成大奏也。

丁未,同知樞密院事沈夏罷。

贈趙鼎太傅,進封豐國公。

閏月,己酉朔,金定應禁弓箭、刀槍之制,惟品官之家奴及客旅等許帶弓箭。

金主謂左丞相赫舍哩良弼曰:“今之在官者,須職位稱愜所望,然後始如勉力。其或稍不如意,則止以度日為務,是豈忠臣之道耶!”

庚戌,詔:“諸路常平司,每歲於秋成之際,取見所部郡縣豐歉,如有合賑糶賑給,即約度所用,及見管米斛或有缺少,合如何措置移運,並預期審度,仍於九月初旬條具奏聞。”

丁巳,以李彥穎參知政事,翰林學士王淮簽書樞密院事。

金主謂赫舍哩良弼曰:“武靈時,領省秉德,左丞相言,皆有能名,然為政不務遠圖,止以苛刻為事。海陵為人如虎,此輩尚欲以術數要之,以至賣直取死,得為能乎!”

未幾,濟南尹梁肅上疏曰:“刑罰世輕世重,自漢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歲滿釋之;家無兼丁者,加杖準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太平日久,當用中典,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不決杖。”不報。

辛酉,浙東提刑徐本中言:“近者州郡,率用私意更易官吏,不申省部,不報監司。移郡之邑,移邑之郡,或以佗官而兼攝,或以卑官而任重,往往辭煩就簡,舍薄從厚,請求僥覬,惟利是趨,易置紛然,浸亂舊制,理宜戒飭。”從之。

金詔百官傔人所服紅紫改為黑紫。

壬戌,詔浙東提舉監司體訪浙西提舉薛元鼎措置印給亭戶納鹽手歷式樣,將合支本錢盡數稱下支給,毋致積壓拖欠。

先是元鼎印給手歷,遍給亭戶,令齎歷就稱下支錢,至是復令浙東行之。

丁卯,以浙東旱傷,令轉運提舉興修水利。

辛未,淮南轉運司請濠州鍾離、定遠巡檢耿成令再任,帝曰:“祖宗成法,惟監司及沿邊郡守方許再任。耿成雖有勞效,已經再任,不欲以小官差遣壞祖宗成法。”

甲戌,金主命年老者無注縣令;若老而任政,擇壯者佐之。

是月,辛棄疾誘賴文政,殺之,茶寇平。遂上疏曰:“比年李金、賴文政等相繼竊發,皆能一呼嘯聚千百,殺掠吏民,至煩大兵翦滅。良由州以趣辦財賦為急,吏有殘民害物之狀而州不敢問;縣以並緣科斂為急,吏有殘民害物之狀而縣不敢問。田野之民,郡以聚斂害之,縣以科率害之,吏以乞取害之,豪民以兼併害之,盜賊以剽奪害之,民不為盜,去將安之!夫民為邦本,而貪吏迫使為盜,今年剿除,明年鏟盪,譬之木焉,日刻月削,不損則折。望陛下深思致盜之由,講求弭盜之術,無徒持平盜之兵;申飭州縣,以惠養元元為意。”帝獎諭之。

冬,十月,戊寅朔,詔:“浙東合納內藏庫坊場錢,可依自來立定租額。”

賞平茶寇功。湖南、江西、廣東監帥,黜陟有差。

壬午,加上德壽宮尊號曰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文緯武太上皇帝,壽聖齊明廣慈太上皇后。

乙未,金主冬獵。

壬寅,帝諭執政曰:“李川按劾統制官解彥詳等不能平賊,此甚可喜。風俗委靡,務為姑息以徇人情,此弊非一日。朕每見有能舉職者,須與激勵。李川昨曾降官,今可與復元官,更轉一官。”

丁未,金主還都。

十一月,庚戌,麗正門火。

初,金唐古部族節度使伊喇穆敦之子殺其妻而逃,金主命捕之。至是梁國公主請赦之,金主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法,罪尚可恕。穆敦請託至此,豈可貸宥!”不許。

時命福建造海船,起兩淮民兵赴合肥訓練。李彥穎言:“兩淮州縣,去合肥遠者千餘里,近亦二三百里。今民戶三丁起其二,限三月而罷,事未集,民先失業矣。”帝作色曰:“卿欲盡撤邊備耶!”彥穎曰:“今不得已,令三百里內,家起一丁詣合肥。三百里外,就州縣訓習,日增給錢米,限一月罷。庶不大擾。”從之。

戊午,提點坑冶王楫,乞進寬乘錢以裨慶賚,帝曰:“此不可受,令就本處樁管,製造軍器。”

癸亥,臣僚言:“祖宗時有會計錄,備載天下財賦,出入有帳,一州以司法掌之,一路以漕屬掌之。紹興七年,臣僚有請仿本朝三司之制,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積習既久,視為文具。請詔戶部條畫申嚴措置,俾天下財賦有所稽考,不致失陷。”從之。

戊辰,知靜江府張栻奏:“保伍之設,誠戢盜之良法。臣自到官以來,講究措置,施行於靜江境內,頗得其效,近復近於一路。請下有司考訂斟酌,申嚴而行之。”帝曰:“張栻頗留意職事。”

栻尋又奏:“本路備邊之郡九,而邕管為最重;邕之所管,輻員數千里,而左右兩江為重。自邕之西北有牂牁、大理、羅甸,西南有白衣、九道、安南諸國,皆其所當備者。然邕之戍兵不滿千人,所恃以為籬落者,惟左右兩江,谿洞共八十餘處,民兵不下十萬,首領世襲,人自為戰,如古諸侯民兵之制。則去邕管近者餘三百里,遠者近千里,所恃以維持撫馭之者,惟提舉盜賊都巡檢使四人,各以戍兵百餘為谿洞綱領,其職任可謂不輕矣,可不遴選其人,謹護其土,以為南方久遠之蔽!乞依大觀指揮,許本司奏辟。”從之。

己巳,提舉江東潘甸,提舉淮東葉翥,權發遣平江府陳峴,言修治陂塘事,帝曰“昨委諸路興修水利以備旱乾,今歲災傷,乃不見有灌溉之利,若非修築滅裂,即是元申失實。江東被傷分數尤甚,潘甸特降一官,落職;葉翥降兩官,陳峴一官。”

甲戌,詔:“大臣日見賓客,有妨治事,累有指揮。如侍從、兩省官、三省、樞密院屬官,有職事,於聚堂聚稟;私第,除侍從外,其餘呼召取覆等官,每日各止許接見一次。”

十二月,丁亥,詔:“近來赴朝臣僚,於殿門內輒行私禮,朝儀不肅,令閤門彈劾。”

甲午,行上皇慶壽禮。以太上皇帝來年聖壽七十,預於立春日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大赦。

是月,更定強盜贓法,比舊法增一倍定罪。

並左藏南庫、封樁庫。

提領左藏封樁庫顏度言:“今相度,欲將南上、下庫及封樁上、下四庫並為二庫,以左藏南庫、左藏封樁為名,將兩處錢物各行就便對兌,並不用上下二字,不須添置官吏,就用各庫官吏合乾人等。”從之。遂以左藏南上庫充左藏封樁庫對兌。

時內旨取撥南庫緡錢,色目浸廣,龔茂良言:“朝廷所急者財用,數十年來講究措置,靡有遺餘,而有司乃以窘匱不給為言。臣因取其籍,披尋本末源流,具見積年出入之概。大抵支費日廣,所入不足以當所出之數。至紹興十七年,所積盡絕,每歲告缺不過二百萬緡;至二十四年以後,闕至三百萬緡;而乾道元年、二年,闕六百餘萬緡。爾後卻有增收鹺錢色目,粗可支吾。有司失職,無以為計,專指南庫兌貸給遣。臣復講求南庫起置之因,其間經常賦入,蓋亦無幾,而屬者支費浩翰,約計僅可備二三年之用。若繼自今撙節調度,可元倉卒不給之患。”因條具以聞,帝感悟。

是歲,江西轉運副使李燾上神、哲兩朝《續資治通鑑長編》,自治平四年三月,盡元符三年正月。

以王楫為都大提點坑冶;其合差官,令楫奏辟。尋移司饒州,歲鑄以十五萬緡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