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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志八

作者:薛居正等

案:《薛史·食貨志序》,原本闕佚,卷中惟鹽法載之較詳,其田賦、雜稅諸 門,僅存大略,疑明初是書已有殘闕也。今無可採補,姑存其舊。

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後。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堠,內辟污萊,厲以耕 桑,薄以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 河上,河南之民,雖困於輦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田園可戀故也。 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產雖竭,軍 食尚虧。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饑饉,不三四年,以致顛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 寰區失望故也。案:以上見《容齋三筆》所引《薛史》,繹其文義,當系《食貨志 序》,今錄於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綠豆稅,每畝減放三升。城內店肆園囿,比來 無稅,頃因偽命,遂有配征。後來以所征物色,添助軍裝衣賜,將令通濟,宜示矜 蠲。今據緊慢去處,於見輸稅絲上,每兩作三等,酌量納錢,收市軍裝衣賜,其絲 仍與除放。”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言:“請賦稅不以折納為事,一切以 本色輸官,又不以紐配為名,止以正稅加納。”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兩稅, 至於折納,當不施為。宜依李琪所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斗鹽錢等,宜令租庸司指 揮,並準元征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須具事由聞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應納夏秋稅,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後止納正稅數,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戶部奏:“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稅租, 兼鹽曲折征,諸般錢穀起征,各視其地節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 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隱漏,攢連手狀送於本 州,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如人戶隱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並征。”

長興二年六月,敕:“委諸道觀察使,屬縣於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與村人 議,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貧下不迨,肯者即具狀徵收,有詞者即排段檢括。自今 年起為定額。有經災沴及逐年逋處,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請:“諸道 上供稅物,充兵士衣賜不足。其天下所納斛斗及錢,除支贍外,請依時折納綾羅絹 帛。”從之。

晉天福四年正月,敕:“應諸道節度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征。 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既。”

周顯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稅至 十月一日起征,永為定製。五年七月,賜諸道《均田圖》。十月,命左散騎常侍艾 穎等三十四人,下諸州檢定民租。六年春,諸道使臣回,總計檢到戶二百三十萬九 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軍民商旅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錢者,即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間, 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 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檢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人銷 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商人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駢安奏: “市肆間點檢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詔曰: “帛布之幣,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 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諸道, 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 察,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並行收納。”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 錢,以邀厚利。”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 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 錢律文科斷。”

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台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詔:“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 收買,於諸處興販去。”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不 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死。其 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寧監、建州永豐監,並歲鑄錢, 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會計之重,鹹鹺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自 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 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兩池榷 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五代會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隨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亻表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斗與 減五十;欒鹽與減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今後每年 只二月內一度亻表散,依夏稅限納錢。”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錢轉運使奏: “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 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所有折博並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 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所有犯鹽人 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並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告,與賣鹽 人同罪。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並諸色關連人等,不專 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 一半賞錢: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 禁法,即未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 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 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 者,不記斤兩多少,所犯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灶戶、 般鹽船綱、押綱軍將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 賣人及窩盤主人知情不告,並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其諸色關連人等,並 合支賞錢,即準洛京諸鎮條流事例指揮。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 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 所有隨行物色,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洛京並鎮、定、邢州管內,多北京末鹽入界,捉獲並依洛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 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準洛京條流施行。”“一應諸道, 今後若捉獲犯私鹽曲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若稍涉疑誤,只須 申奏取裁。”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俵散蠶鹽征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一 十七萬貫有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 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 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製鹽場稅,蓋欲絕其興販,歸利於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 文。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既而糶鹽雖多,而人戶鹽錢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會要》:晉天福元年十一月,赦節文:“洛京 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斗減放十文。”

周廣順元年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鹼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 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詔曰:“青白池務, 素有定規,只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一斗;白 鹽一石,抽稅錢五百文、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聞更改已 來,不便商販,蕃人漢戶,求利艱難,宜與優饒,庶令存濟。今後每青鹽一石,依 舊抽稅錢八百文,以八十五為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鹽五升。此外 更不得別有邀求。訪聞邊上鎮鋪,於蕃漢戶市易糶糴,衷私有抽稅,今後一切止絕。” 《五代會要》:周廣順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條流禁私鹽曲法如後:一、諸色犯 鹽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兩,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 五斤以上,並決重杖一頓,處死。一、應所犯鹽曲,關津門司、廂巡門保,如有透 漏,並行勘斷。一、刮鹼煎煉私鹽,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並 決重杖一頓,處死。犯私鹽若捉到鹼水,只煎成鹽,秤盤定罪,逐處凡有鹼鹵之地, 所在官吏節級所由,常須巡檢,村坊鄰保,遞相覺察,若有所犯處彰露,並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支賞錢,以系省錢充。至死刑者賞錢五十千,不及 死刑者三十千。一、顆末鹽各有界分,若將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鄉村人戶,所請蠶鹽,只得將歸零繭供食,不得別將博易貨賣,投托與人。如 違,並同諸色犯鹽例科斷。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須經過州府縣鎮,委三司明行 指揮。一、凡買鹽曲,並須於官場務內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並同諸色犯 鹽曲例科斷。一、諸官場官務,如有羨餘出剩鹽曲,並許盡底報官。如衷私貨賣者, 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曲例科斷。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衷私貨賣者,並同罪 科斷。一、所犯私鹽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長主首。 如家長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減等科斷。若是他人同犯,並同罪斷。若與他 人同犯,據逐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 鹽者,若是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 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文賬,部領人戶請拔,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 檢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 供使。”三年十二月,敕:“諸州府並外縣鎮城內,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亻表, 其鹽錢亦不征納。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蓋 卑濕之地,易為刮鹼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況末鹽煎煉,般運費用 倍於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惟輦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五代會要》: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 “改立鹽法如後: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並煎鹽場 灶及應是鹼地,並須四面修置牆塹。如是地里遙遠,難為修置牆塹,即作壕籬為規 隔。如是人於壕籬內偷盜,夾帶官鹽,兼於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 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經歷地分及門司節級人員, 並當量罪勘斷。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已上 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賞錢五十千。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鹼地, 並須標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檢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若諸 色人偷刮鹵地,便仰收捉,及許人陳告。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 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刮鹼煎鹽人並知 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刮鹼處地分,並刮鹼人住處巡 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眾一月,依舊勾當。刮鹼處地主,不切 檢校,徒二年,令眾一月。一、顆鹽地分界內,有人刮鹼煎煉鹽貨,所犯並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別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諸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 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隨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所經歷地分 節級人員,並行勘斷。一兩至一斤,決臀杖十五,令眾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 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眾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已上, 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一、諸州府人戶所 請蠶鹽,不得於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糶 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一、如有人於河東界將鹽過來,及自家界內有 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並處斬。其犯鹽人隨行驢畜資財,並與捉事人充賞。”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 餘一半並鹽,並納入官。欲並且依舊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 年,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 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苦無文榜,如擅將一斤一兩,準元敕條,並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捉事人充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 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裡面,更不別有差遣,只令巡護鹽池。如 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齣池,其犯鹽人並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隨行錢物並納 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 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 依捉事人支賞。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 臨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已下,徒一年 半。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前項所定奪到 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乾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揮。不至極刑者,便 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 舊禁法,其鄉村並許鹽貨通商。逐處有鹼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 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獻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 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 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二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斗耗,自晉、漢已來, 不與支破。倉廩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 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 於是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錢隨夏秋 征納。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麯酒戶,便許自造曲,醖酒貨賣。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 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 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 限。”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於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於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麴錢五文, 今後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詔曰:“酒醴所重,麴櫱是須,緣賣價太高, 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 隨苗畝,量定稅錢。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蓋以亂離日久,貧 下戶多,才遇昇平,便勤稼穡,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隨例以均攤,遂 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 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征麴錢 等,便從今年夏並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於在城撲斷貨賣。除在 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詔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逐 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曲數 依時蹋造,候人戶將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