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二十
作者:魏徵等
刑法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翦亂除暴,禁人為非者也。聖王仰視法星, 旁觀習坎,彌縫五氣,取則四時,莫不先春風以播恩,後秋霜而動憲。是以宣慈惠 愛,導其萌芽,刑罰威怒,隨其肅殺。仁恩以為情性,禮義以為綱紀,養化以為本, 明刑以為助。上有道,刑之而無刑;上無道,殺之而不勝也。《記》曰:“教之以 德,齊之以禮,則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人有遁心。”而始乎勸善, 終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罰。至於時逢交泰,政稱忠厚,美化與車軌攸同,至 仁與嘉祥間出,歲布平典,年垂簡憲。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曠乎如大路,行 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鉞焉,刀鋸鑽鑿,鞭撲榎楚,陳乎原野而肆諸市朝,其所由來, 亦已久矣。若夫龍官之歲,鳳紀之前,結繩而不違,不令而人畏。五帝畫象,殊其 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膚體。若重華之眚災肆赦,文命之刑罰三千,而都君恤刑, 尚奉唐堯之德,高密泣罪,猶懷虞舜之心。殷因以降,去德滋遠。若紂能遵成湯, 不造砲格,設刑兼禮,守位依仁,則西伯斂轡,化為田叟。周王立三刺以不濫,弘 三宥以開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間,刑厝不用。薰風潛暢,頌聲遐舉,越裳重譯, 萬里來歸。若乃魯接燕、齊,荊鄰鄭、晉,時之所尚,資乎辯舌,國之所恃,不在 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誚,既鑄刑辟,叔向貽書,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 列國之政,豈周之膏潤者歟!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區夏,於時投戈棄甲,仰恩祈惠, 乃落嚴霜於政教,揮流電於邦國,棄灰偶語,生愁怨於前,毒網凝科,害肌膚於後。 玄鉞肆於朝市,赭服飄於路衢,將閭有一劍之哀,茅焦請列星之數。漢高祖初以三 章之約,以慰秦人,孝文躬親玄默,遂疏天網。孝宣樞機周密,法理詳備,選於定 國為廷尉,黃霸以為廷平。每以季秋之後,諸所請讞,帝常幸宣室,齋而決事,明 察平恕,號為寬簡。光武中興,不移其舊,是以二漢群後,罕聞殘酷。魏武造易釱 之科,明皇施減死之令,中原凋敝,吳、蜀三分,哀矜折獄,亦所未暇。晉氏平吳, 九州寧一,乃命賈充,大明刑憲。內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協萬邦,實曰輕平,稱為 簡易。是以宋、齊方駕,轥其餘軌。若乃刑隨喜怒,道暌正直,布憲擬於秋荼,設 網逾於朝脛,恣興夷翦,取快情靈。若隋高祖之揮刃無辜,齊文宣之輕刀臠割,此 所謂匹夫私仇,非關國典。孔子曰:“刑亂及諸政,政亂及諸身。”心之所詣,則 善惡之本原也。彪、約所制,無刑法篇,臧、蕭之書,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遺事, 以至隋氏,附於篇雲。
梁武帝承齊昏虐之餘,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有罪者 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贖 者,聽之。時欲議定律令,得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雲齊武時,刪定郎 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 法度能言之。於是以為兼尚書刪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天監元年 八月,乃下詔曰:“律令不一,實難去弊。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 條例。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非慮內,法出恆鈞。前王之律,後王之令,因 循創附,良各有以。若游辭費句,無取於實祿者,宜悉除之。求文指歸,可適變者, 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丙丁俱有,則去丁以存丙。若丙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 家兼載。鹹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宜云:‘某等如乾人同議, 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留尚書比部,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 可無二門侮法之弊。”法度又請曰:“魏、晉撰律,止關數人,今若皆咨列位,恐 緩而無決。”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射沈約、吏部尚書范雲、長兼 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御史中丞樂藹、太常丞許懋等, 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偽, 六曰受賕,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系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十 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 曰關市,二十曰違制。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 棄市。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 男子六十匹。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歲 刑,男子二十四匹。罰金一兩已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贖髡鉗五 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匹。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 匹。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匹。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罰金 十二兩者,男子六匹。罰金八兩者,男子四匹。罰金四兩者,男子二匹。罰金二兩 者,男子一匹。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 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歲刑,半歲刑, 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 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 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論加者上 就次,當減者下就次。凡系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為隔。若人士 犯罰,違捍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後科行。斷食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鉗,並立輕重大 小之差,而為定製。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 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廣 三分,靶長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 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圍一寸一 分,小頭極杪。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 余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當得鞭杖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 熟靼鞭、小杖。過五十者,稍行之。將吏已上及女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其以職 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靼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者,皆於雲龍門行。女子懷 孕者,勿得決罰。其謀反、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田,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 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貲財沒官。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 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謫運配材官冶士、尚方鎖士, 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終身。
士人有禁錮之科,亦有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擊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檻征者,並頌繫之。
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參共錄獄,察斷枉直。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 尚書參共錄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 度守廷尉卿,詔班新律於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雲,母實行此。是 時法官虞僧虬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 閒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 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詔流於交州。至是復有流徒之罪。其年十 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 之以法。其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人既窮急,奸宄益深。後帝 親謁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於黎庶,緩於權貴,非長久之術。誠 能反是,天下幸甚。”帝於是思有以寬之。舊獄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 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詔曰:“自今捕謫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 可停將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銳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鹹不以鞫獄留意。奸吏招權,巧文弄法, 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是時徙居作者具五任,其無 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權解之。是後囚徒或有優劇。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 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親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 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 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 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準。”帝手敕 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謫,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細,義同簡絲,切 須之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始。防杜奸巧。自是為難。更當別思,取其 便也。”竟弗之從。是時王侯子弟皆長,而驕蹇不法。武帝年老,厭於萬機,又專 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弗懌。嘗游南苑,臨川王宏伏人於橋下,將欲為逆。事 覺,有司請誅之。帝但泣而讓曰:“我人才十倍於爾,處此恆懷戰懼。爾何為者? 我豈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頃之,還複本職。由是王侯驕橫 轉甚,或白日殺人於都街,劫賊亡命,鹹於王家自匿,薄暮塵起,則剝掠行路,謂 之打稽。武帝深知其弊,而難於誅討。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 月甲子,詔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網漸疏,百姓安之,而 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尋而侯景逆亂。
及元帝即位,懲前政之寬,且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 請皆釋之,以充戰士。帝不許,並令棒殺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適陳 矣。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曰:“朕聞唐、 虞道盛,設畫象而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洎乎末代,綱目滋繁,矧屬 亂離,憲章遺紊。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舉良才,冊改科令,群僚博議, 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尚書仆 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 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 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先 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不為 年數。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自余篇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其 有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一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 一行鞭。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 二重。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並居作。其 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 贖論。一歲刑,無官亦贖論。寒庶人,準決鞭杖。囚並著械,徒並著鎖,不計階品。 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當刑於市者,夜須 明,雨須晴。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廷尉寺為北獄,建康 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 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蘭台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 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責群下,政號嚴明。是時承寬政之後, 功臣貴戚有非法,帝鹹以法繩之,頗號峻刻。及宣帝即位,優借文武之士,崇簡易 之政,上下便之。其後政令即寬,刑法不立,又以連年北伐,疲人聚為劫盜矣。後 主即位,信任讒邪,群下縱恣,鬻獄成市,賞罰之命,不出於外。後主性猜忍疾忌, 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動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於滅。
齊神武、文襄,並由魏相,尚用舊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時軍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 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屬超。超不發書,棒殺其使。文宣於是 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於亂時, 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若受使請賕,猶致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 之。即而司徒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已來,律令未改,非所以創製垂法,革人 視聽。於是始命群官,議造《齊律》,積年不成。其決獄猶依魏舊。是時刑政尚新, 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為大 鑊、長鋸、坐刂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啖,以逞 其意。時僕射楊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 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帝嘗幸金鳳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 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觀笑。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 訊囚則用車輻犭芻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 苦,皆致誣伏。七年,豫州檢使白扌剽為左丞盧斐所劾,乃於獄中誣告斐受金。文 宣知其奸罔,詔令按之,果無其事。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於是 挾奸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擬當格,吏不能斷。又妄相引,大獄動至千人,多移 歲月。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闕,故時議者竊雲,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後,將加懲革,未幾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輕典, 大寧元年,乃下詔曰:“王者所用,唯在賞罰,賞貴適理,罰在得情。然理容進退, 事涉疑似,盟府司勛,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 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自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 又以律令不成,頻加催督。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婚戶,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偽,七曰斗訟,八 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又 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 梟首,並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顯處。其次斬刑,殊身首。其次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於邊裔, 以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並六年。三曰刑 罪,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 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並鎖 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及掖庭織。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 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為十五 等。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死一百匹,流九十 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論。 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匹。無絹之鄉, 皆準絹收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 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痴並過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驛戶。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 加宮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 頌繫之。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決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瘡長一尺。笞者笞臂, 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決三十已下杖者,長 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閒局六負為一殿,平 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加於殿者,復計為負焉。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 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又列重罪十條: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 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其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 令》二卷,與之並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 條權格》,與律並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 卒至於亡。
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闕。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 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條制。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 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於天下。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 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 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競,十二曰 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 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訊,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制罪,一曰權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 斬,四曰梟,五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肆之三日。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 家者,殺之無罪。若報仇者,告於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唯皇宗 則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殺之市。唯 皇族與有爵者隱獄。
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 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為差。盜賊及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 皆甄一房配為雜戶。其為盜賊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 永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條,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條流苛密,比於齊法,煩而不要。
又初除復仇之法,犯者以殺論。時晉公護將有異志,欲寬政以取人心,然暗於 知人,所委多不稱職。既用法寬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屬,皆竊弄其權,百姓愁怨, 控告無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誅護後,躬覽萬機,雖骨肉無所縱舍,用法嚴正,中 外肅然。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 戶。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役。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 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複雜戶。其後又以齊之舊欲,未 改昏政,賊盜奸宄,頗乖憲章。其年,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盜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 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澆詐頗 息焉。
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並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取眾心。宣政 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 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 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 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歷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雲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 公卿,內及妃後,鹹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心,各求苟免。隋高 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 諸有犯罪未科決者,並依制處斷。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 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浚, 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 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縱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 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 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 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減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 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 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 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訖,詔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有損益。夫絞以致斃, 斬則殊刑,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 之懷。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雲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梟轘及鞭,並令去也。貴礪帶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廕,旁及諸親。流役六年, 改為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於簡策。 宜班諸海內,為時軌範,雜格嚴科,並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無犯之心,國有常 刑,誅而不怒之義。措而不用,庶或非遠,萬方百辟,知吾此懷。”自前代相承, 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 所誣伏。雖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 百,枷杖大小,鹹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眾。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 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 有司錄狀奏之。
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三年,因覽刑部奏, 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 斗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 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五年,侍官 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 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恆 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 斷之。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又 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 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 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 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 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 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庭殺人, 兵部侍朗馮基固諫,帝不從,竟於殿庭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 諫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駁,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 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後決。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 復令孝卿馳驛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口沒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 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 聽於律外斟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棰楚,以殘暴為乾能,以守法為懦弱。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 有。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能糾告 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 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知之, 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懍焉。此後又定製,行署取一錢 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 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 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 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 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 恩寬。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於五品行中參見。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 臣推驗,初無阿曲。帝又怒曠,命斬之。綽因固爭,以為曠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閣, 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臣有死 罪三。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掛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 不能死爭,死罪二也。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顏。會獻皇后 在坐,帝賜綽二金杯酒,飲訖,並以杯賜之。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詔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 百姓壞岳瀆神像,皆以惡逆論。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監師,於元正 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御史,何縱舍自由。”命 殺之。諫議大夫毛思祖諫,又殺之。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諫麥簹遲 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鸚鵡,帝察知,並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復依準科律。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稟 性高下,公卿股慄,不敢措言。素於鴻臚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 又庶仆氈上樗蒲。鏇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內,掌固以私戲污敗官 氈,罪狀何以加此!”皆於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於斃。大理寺丞楊遠、劉 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隨牙奏獄,能承順帝旨。帝大悅,並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奉, 每有詔獄,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遠又 能附楊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其臨終赴市者,莫不 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斗稱皆小舊二倍, 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 年則一百八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X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先是蕭嚴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 事,家口籍沒。嚴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詔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故羊鮒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勛, 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範將來。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 從寬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 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 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 十曰盜,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 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 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於刑寬。後帝乃外征四夷,內窮嗜欲, 兵革歲動,賦斂滋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 告,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 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詔為 盜者籍沒其家。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及楊玄感反, 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臠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