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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十六

作者:魏收

刑罰七

二儀既判,匯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鹹相愛惡。陰陽所 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 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 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以下淳樸。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 敢犯。其流既銳,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 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 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於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 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 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 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泛問,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 之。先王之愛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於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之 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於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 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綱密於凝脂,奸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 於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 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 “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 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 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 內之。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 獄。”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 所以求殺人。不可不慎也。於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 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 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 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 詔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併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 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於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 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於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宣帝南遷,復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 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神元因循,亡所革 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復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民乘 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駭。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 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 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既 定中原,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 簡易。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 兆庶欣戴焉。然於大臣持法不捨。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 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隱,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復 有敘焉。帝既練精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詔司徒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 分大闢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 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 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 槁;其固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 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逾四十九。 諭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 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 報乃施行。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是後民官瀆貨,帝思 有以肅之。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凡庶之凶悖者,專求 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於閭閻。而長吏鹹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 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討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疏曰: “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漢武 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謫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因 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 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 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邊垂足備。”恭宗善其言, 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初盜律,贓 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綱大密, 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於是游雅 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 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 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宗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 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 程。增置內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 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 “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 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乾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復案,後 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敕, 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 盡從中墨詔。自是事鹹精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復鞫,諸有囚系,或積 年不斬。群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 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由是囚系雖淹滯,而 刑罰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倖,故自延興,終於季年,不復下赦。 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 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 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 太和元年,詔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 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詔曰:“民 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 男女褻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三年,下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綱密。今候職千數,奸巧弄威,重罪受賕不 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於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渲斗於街術。吏 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 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御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 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 梟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 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 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 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食祿者 跼蹐,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 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 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 《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 “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 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 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 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於時用,猶致疑 舛。尚書門下可於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 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於循變協時,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詔尚書檢枷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尚書令高肇,尚書 僕射、清河王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陽王繼等奏曰:“臣等聞王者繼 天子物,為民父母,導之以德化,齊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務於三 訊五聽,不以木石定獄。伏惟陛下子愛蒼生,恩侔天地,疏綱改祝,仁過商後。以 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傷,爰降慈旨,廣垂昭恤。雖有虞慎獄之深,漢文惻隱之 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謹案《獄官令》:諸察獄,先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 又驗諸證信,事多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加以拷掠;諸犯年刑已上枷鎖,流徙已 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醜、重械,又無用石 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緣增加,遂為恆法。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宜案劾,依旨 科處,但踵行已久,計不推坐。檢杖之小大,鞭之長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輕重, 先無成制。臣等參量,造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 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諸台、寺、州、郡大枷,請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 訊所用。從今斷獄,皆依令盡聽訊之理,量人強弱,加之拷掠,不聽非法拷人,兼 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頗有定準。未幾,獄官肆虐,稍復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 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刑巒奏:“竊詳王公已下,或析體宸極, 或著勛當時,鹹胙土授民,維城王室。至於五等之爵,亦以功錫,雖爵秩有異,而 號擬河山,得之至難,失之永墜。刑典既同,名復殊絕,請議所宜,附為永制。” 詔議律之制,與八座門下參論。皆以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 復降階而敘。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實爽。愚謂 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 公為侯,侯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於縣男,則降為鄉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 降,至於散男。其鄉男無可降授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詔從之。

其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 賢同元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被旨勿論。尚書邢巒奏:“案季賢既受逆官, 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準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賴 蒙大宥,身命獲全,除名還民,於其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屬相及。體既相及, 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獨除反者之身。又緣坐之罪,不得以職除 流。且貨賕小愆,寇盜微戾,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何有罪極裂冠,釁均毀 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流,赦後有復官之理。依律則罪合孥戮,準 赦例皆除名。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絕其蹤,滅其類。其宅猶棄, 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詔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 便可悉聽復仕。”

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 人張回為婢。迴轉賣於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賣 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絞刑。”詔曰:“律稱和賣 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於律俱 乖,而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迴轉賣之日,應有遲疑,而“決從 真賣。於情不可。更推例以為永式。”

延尉少卿楊鈞議曰:“謹詳盜律‘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別條‘賣 子孫者,一歲刑’。賣良是一,而刑死懸殊者,由緣情制罰,則致罪有差。又詳 ‘君盜強盜,首從皆同’,和掠之罪,固應不異。及‘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 以隨從論’。然五服相賣,皆有明條,買者之罪,律所不載。竊謂同凡從法,其緣 服相減者,宜有差,買者之罪,不得過於賣者之咎也。但羊皮賣女為婢,不言追贖, 張回真買,謂同家財,至於轉鬻之日,不復疑慮。緣其買之於女父,便賣之於他人, 準其和掠,此有因緣之類也。又詳恐喝條註:‘尊長與之已決,恐喝幼賤求之。’ 然恐喝體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長與之已決故也。而張回本買婢於羊皮,乃 真賣於定之。準此條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緣,理頗相類。即狀準條,處流為允。”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案律‘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期 親及妾與子婦流’。唯買者無罪文。然”賣者既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以 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尊卑不同,故罪有異。買者知良故買,又於彼無親。若買同 賣者,即理不可。何者?‘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 暨於致罪,刑死大殊。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鈞議,雲買者之罪,不 過賣者之咎也。且買者於彼無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 人掠盜之物而故賣者,以隨從論。’依此律文,知人掠良,從其宜買,罪止於流。 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至於買者,亦宜不等。若處同流坐,於法為深。準律斟 降,合刑五歲。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前人謂真奴 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隸,無復良期。 案其罪狀,與掠無異。且法嚴而奸易息,政寬而民多猶,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 謂買人親屬而複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 然,去盜遠矣。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如臣鈞之 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何以言之?‘群盜強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 故應不異。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 斯得’。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 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 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 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強盜之一科。縱令謀殺之 與強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 從論。’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盜之本,非謂市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刑。 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 尊卑為輕重。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 定。若羊皮不雲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首有沾刑之科,從 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又詳臣鴻之議, 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既一為婢,賣與不 賣,俱非良人。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張回之愆,宜鞭一百。賣子葬親, 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請免 羊皮之罪,公酬賣直。”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回雖買 之於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尚 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於天下,其屬籍疏遠,廕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 推究。請立限斷,以為定式。”詔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 善,量亦多矣。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 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 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復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兩,獄理是 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 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 私,有乖公體。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 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奸於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 綰,而疑有奸欺,不直於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復治之。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 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強逼成罪;家人訴枉, 辭案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既為公正,豈疑於私。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絕訟 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若從其案成,便乖復治之律。然未判經赦,及復治理 狀,真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愚謂經奏遇赦,及已復治,得為獄成。”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 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廷尉卿 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置梟首。其延陵法權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妖言惑 眾,事在赦後闕,合死坐正。”崔纂以為:“景暉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 言。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是以依違,不敢專執。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 無罪之戮。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云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 其口。皆奸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 死,然更不破闕

惑眾。赦令之後方顯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 於天下,天下焉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 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靈太后 令曰:“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余如奏。”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 無期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 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毒殺人者斬,妻 子流,計其所犯,實重余憲。準之情律,所虧不淺。且憐既懷鴆毒之心,謂不可參 鄰人任。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 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於犯譴,不得除 罪。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 皆得當刑。直閣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靈太后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附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 奸亂耽惑,毆主傷胎。輝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 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尚書三 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廝役 免役,奴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尋門下處奏,以‘容 妃、慧猛與輝私奸,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 處入死。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施行,雖恕其命,竊謂未 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斗律》: ‘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 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 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 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 職在敷奏。昔丙阝吉為相,不存斗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罪 止於奸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齊奚 官之闕

。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 《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 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 婦,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相隱’之謂凡 罪。況奸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案《律》,奸 罪無相緣之坐。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 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 駟馬不追。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尚書元修議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 罪濫於陳國,但責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 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游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 謨明常則。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狀,罪止於 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又輝雖逃 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陳請。乞付有司,重更詳議。” 詔曰:“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厚賞懸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 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 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 結獄,不拘恆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而尚書 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 任寄,深合罪責。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及爾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 多以深酷為能。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 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 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 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 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余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書 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 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 率土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 刑’,經典垂言,國朝成范。隨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細滋煩,令民預備。恐 防之彌堅,攻之彌甚。諸犯盜之人,悉準律令,以明恆憲。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 本從末。”詔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 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