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十
作者:魏收
禮四之一
夫在天莫明於日月,在人莫明於禮儀。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 斯亡雲及。聖者因人有尊敬哀思嗜欲喜怒之情,而制以上下隆殺長幼眾寡之節,本 於人心,會於神道,故使三才惟穆,百姓允諧。而淳澆世殊,質文異設,損益相仍, 隨時作范。秦滅儒經,漢承其弊,三代之禮,蓋如線焉。劉氏中興,頗率周典,魏 晉之世,抑有可知。
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壞樂崩,人神殄。太祖南定燕趙,日不暇給,仍世 征伐,務恢疆宇。雖馬上治之,未遑製作,至於經國軌儀,互舉其大,但事多粗略, 且兼闕遺。高祖稽古,率由舊則,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朝章國范,煥乎復振。早 年厭世,叡慮未從,不爾,劉馬之跡夫何足數!世宗優遊在上,致意玄門,儒業文 風,顧有未洽,墜禮淪聲,因之而往。肅宗已降,魏道衰羸,太和之風,仍世凋落, 以至於海內傾圮,綱紀泯然。嗚呼!魯秉周禮,國以克固;齊臣撤器,降人折謀。 治身不得以造次忘,治國庸可而須臾忽也。初自皇始,迄於武定,朝廷典禮之跡, 故總而錄之。
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於牛川,西向設祭,告天成禮。
天興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壇兆告祭天地。祝曰:“皇帝臣珪敢用玄 牡,昭告於皇天后土之靈。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珪以不德,纂戎前 緒,思寧黎元,龔行天罰。殪劉顯,屠衛辰,平慕容,定中夏。群下勸進,謂宜正 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珪以天時人謀,不可久替,謹命禮官,擇吉日受皇帝璽綬。 惟神祗其丕祚於魏室,永綏四方。”事畢,詔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群臣奏以國家 繼黃帝之後,宜為土德,故神獸如牛,牛土畜,又黃星顯曜,其符也。於是始從土 德,數用五,服尚黃,犧牲用白。祀天之禮用周典,以夏四月親祀於西郊,徽幟有 加焉。
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 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五精帝在壇內,壝內四帝,各於其方,一帝在未。 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壝內,各 因其方。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壝內。藉用藁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 牲用黝犢,器用陶匏。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牛一。 祭畢,燎牲體左於壇南巳地,從陽之義。其瘞地壇兆,制同南郊。明年正月辛酉, 郊天。癸亥,瘞地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五嶽名山在中壝內,四瀆大川於外壝 內。后土、神元後,牲共用玄牲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嶽等用牛一。祭畢, 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陰也。乙丑,赦京師畿內五歲刑以下。其後,冬至祭上 帝於圜丘,夏至祭地於方澤,用牲帛之屬,與二郊同。
冬十月,平文、昭成、獻明廟成。歲五祭,用二至、二分、臘,牲用太牢,常 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祀以二 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立祖神,常以正月 上未,設藉於端門內,祭牲用羊、豕、犬各一。又立神元、思帝、平文、昭成、獻 明五帝廟於宮中,歲四祭,用正、冬、臘、九月,牲用馬、牛各一,太祖親祀。宮 中立星神,一歲一祭,常以十二月,用馬薦各一,牛豕各二,雞一。
太祖初,有兩彗星見,劉後使占者占之,曰:“祈之則當掃定天下。”後從之, 故立其祀。又立闕二字
神十二,歲一祭,常以十一月,各用牛一、雞三。又立 王神四,歲二祭,常以八月、十月,各用羊一。又置獻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歲 二祭,亦以八月、十月。神尊者以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事。又於雲中及 盛樂神元舊都祀神元以下七帝,歲三祭,正、冬、臘,用馬牛各一,祀官侍祀。明 年春,帝始躬耕籍田,祭先農,用羊一。祀日於東郊,用騂牛一。秋分祭月於西郊, 用牡羊一。
天賜二年夏四月,復祀天於西郊,為方壇一,置木主七於上。東為二陛,無等; 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牲用白犢、黃駒、牡羊各一。祭之日,帝御大駕, 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 臣及大人鹹位於青門之外,後率六宮從黑門入,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廩犧令 掌牲,陳於壇前。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 南,西面北上。女巫升壇,搖鼓。帝拜,若肅拜,百官內外盡拜。祀訖,復拜。拜 訖,乃殺牲。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禮畢而返。自是之 後,歲一祭。
太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初清河王紹有寵於太祖,性兇悍, 帝每以義責之,弗從。帝懼其變,乃于山上祈福於天地神祇。及即位壇兆,後因以 為常祀,歲一祭,牲用牛,帝皆親之,無常日。
明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亦無常月。兼祀皇天上 帝,以山神配,旱則禱之,多有效。是歲,詔郡國於太祖巡幸行宮之所,各立壇, 祭以太牢,歲一祭,皆牧守侍祀。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歲四祭,用牛馬羊各一。 又加置天日月之神及諸小神二十八所於宮內,歲二祭,各用羊一。後二年,於白登 西,太祖舊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親祭,牲用 馬、牛、羊,及親行貙劉之禮。別置天神等二十三於廟左右,其神大者以馬,小者 以羊。華陰公主,帝姊也,元紹之為逆,有保護功,故別立其廟於太祖廟垣後,因 祭薦焉。又於雲中、盛樂、金陵三所,各立太廟,四時祀官侍祀。
泰常三年,為五精帝兆於四郊,遠近依五行數。各為方壇四陛,埒壝三重,通 四門。以太皞等及諸佐隨配。侑祭黃帝,常以立秋前十八日。餘四帝,各以四立之 日。牲各用牛一,有司主之。又六宗、靈星、風伯、雨師、司民、司祿、先農之壇, 皆有別兆,祭有常日,牲用少牢。立春之日,遣有司迎春於東郊,祭用酒、脯、棗、 栗,無牲幣。又立五嶽四瀆廟於桑乾水之陰,春秋遣有司祭,有牲及幣。四瀆唯以 牲牢,準古望秩雲。其餘山川及海若諸神在州郡者,合三百二十四所,每歲十月, 遣祀官詣州鎮遍祀。有水旱災厲,則牧守各隨其界內祈謁,其祭皆用牲。王畿內諸 山川,皆列祀次祭,各有水旱則禱之。
明年八月,帝嘗於白登廟,將薦熟,有神異焉。太廟博士許鐘上言曰:“臣聞 聖人能饗帝,孝子能饗親。伏惟陛下孝誠之至,通於神明。近嘗於太祖廟,有車騎 聲,從北門入,殷殷轞々,震動門闕,執事者無不肅忄栗。斯乃國祚永隆之兆,宜 告天下,使鹹知聖德之深遠。”
辛未,幸代,至雁門關,望祀恆岳。後二年九月,幸橋山,遣有司祀黃帝、唐 堯廟。明年正月,南巡恆岳,祀以太牢。幸洛陽,遣使以太牢祀嵩高、華岳。還登 太行。五月,至自洛陽,諸所過山川,群祀之。後三年二月,祀孔子於國學,以顏 淵配。
神二年,帝將征蠕蠕,省郊祀儀。四月,以小駕祭天神,畢,帝遂親戎。大 捷而還,歸格於祖禰,遍告群神。
九月,立密皇太后廟於鄴,後之舊鄉也。置祀官太常博士、齊郎三十餘人,侍 祀,歲五祭。
太延元年,立廟於恆岳、華岳、嵩岳上,各置待祀九十人,歲時祈禱水旱。其 春秋泮涸,遣官率刺史祭以牲牢,有玉幣。
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自後南遷,其地隔遠。真 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雲石廟如故,民常祈請,有神驗焉。其歲,遣中書侍郎 李敞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足、一元大 武敢昭告於皇天之靈。自啟辟之初,祐我皇祖,於彼土田。歷載億年,聿來南遷。 惟祖惟父,光宅中原。克剪凶醜,拓定四邊。沖人纂業,德聲弗彰。豈謂幽遐,稽 首來王。具知舊廟,弗毀弗亡。悠悠之懷,希仰餘光。王業之興,起自皇祖。綿綿 瓜瓞,時惟多祜。敢以丕功,配饗於天。子子孫孫,福祿永延。”敞等既祭,斬樺 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益神奉之。鹹謂魏國感靈祇之 應也。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餘里。
明年六月,司徒崔浩奏議:“神祀多不經,案祀典所宜祀,凡五十七所,余復 重及小神,請皆罷之。”奏可。
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南征,逕恆山,祀以太牢。浮河、濟,祀以少牢。過岱宗, 祀以太牢。至魯,以太牢祭孔子。遂臨江,登瓜步而還。
文成皇帝即位,三年正月,遣有司詣華岳修廟立碑。數十人在山上,聞虛中若 有音聲,聲中稱萬歲雲。
和平元年正月,帝東巡。歷橋山,祀黃帝;幸遼西,望祀醫無閭山。遂緣海西 南,幸冀州,北至中山,過恆岳,禮其神而返。明年,帝南巡,過石門,遣使者用 玉璧牲牢,禮恆岳。
四月旱,下詔州郡,於其界內神無大小,悉灑掃薦以酒脯。年登之後,各隨本 秩,祭以牲牢。至是,群祀先廢者皆復之。
顯祖皇興二年,以青徐既平,遣中書令兼太常高允奉玉幣祀於東嶽,以太牢祀 孔子。
高祖延興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歲用牲 七萬五千五百。顯祖深愍生命,乃詔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群品,而鹹秩處廣, 用牲甚眾。夫神聰明正直,享德與信,何必在牲。《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 鄰之礿祭,實受其福。’苟誠感有著,雖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殺,然後 獲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皆無用牲。”於是群祀悉用酒 脯。
先是,長安牧守常有事於周文、武廟。四年,坎地埋牲,廟玉發見。四月,詔 東陽王丕祭文、武二廟。以廟玉露見,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將為盜竊,敕近司收 之府藏。
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初革前 儀,定置主七,立碑於郊所。
太和二年,旱。帝親祈皇天、日月五星於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師。
三年,上祈於北苑,又禱星於苑中
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於是群臣議曰:“昔有虞親虔, 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今陛下 孝誠發中,思親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臣等謹案舊章,並采漢魏故事,撰祭服 冠屨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 別集為親拜之儀。”制可。於是上乃親祭。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
十二年十月,帝親築圜丘於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駕有事於圜丘。五月庚戍,車駕有事於方澤。壬戌,高祖 臨皇信堂,引見群臣。詔曰:“《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大傳》曰 ‘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論》曰:“‘禘自既灌。’《詩》 《頌》:‘《長發》,大禘。’《爾雅》曰:‘禘,大祭也。’夏殷四時祭:礻勺、 禘、烝、嘗,周改禘為祠。《祭義》稱‘春祭、秋嘗’,亦夏殷祭也。《王制》稱: ‘犆罐、祫禘、祫嘗祫烝。’其禮傳之文如此。鄭玄解禘,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 廟大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於太廟,合而祭之。禘則 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天子先禘佩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佩。魯禮, 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圜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王肅解禘祫, 稱天子諸侯皆禘於宗廟,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禘、祫一名 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 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於 此。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 者大祭之名。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諦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 穆。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斯則宗廟祫趾並行,圜丘一禘而已。宜於 宗廟俱行禘祫之禮。二禮異,故名殊。依《禮》,春廢犆罐,於嘗於蒸則祫,不於 三時皆行禘佩之禮。”中書監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 “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 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 非在廟之文。《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爾雅》稱‘禘,大祭也’。《頌》 ‘《長發》,大禘也’,殷王之祭。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禮唯夏殷,夏祭 稱禘,又非宗廟之禘。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 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 明不異也。禘祫一名也。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一歲 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然於行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無所間然。尚書等與鄭氏同, 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 以申追遠之情。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 時,於禮為闕。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王以禘 佩為一祭,王義為長。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今互取鄭、王 二義。禘佩並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 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禘則依《禮》文, 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高閭曰:“《書》稱:‘肆類於上帝,禋於六宗。’六宗之祀,《禮》無明文, 名位壇兆,歷代所疑。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 《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 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自晉已來,逮於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 評究。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眾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帝曰:“詳 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閣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 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 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 似一事。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 之祀,非別祭之名。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 五帝之神明矣。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然則肆類上帝, 禋於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 帝,禋於六宗。一祭而六祀備焉。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便可依此附令, 永為定法。”
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然異同之論, 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 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 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 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 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 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 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 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土德 者,則以亡秦繼歷,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 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 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 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 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 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 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 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逾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 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系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 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歷,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 中境,奄有萬方。今若並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 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 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 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秘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 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關 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 於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並冀。是以晉 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 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 尚赤。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 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 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 始。且秦並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 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 舍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 參之強狡。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 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 唯垂察納。”詔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 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 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 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 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 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 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 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於太祖, 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 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 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 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 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 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四年,經始明堂,改營太廟。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 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今將述遵先志, 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 祖宗,百世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勛,高於 平文,廟號為烈祖。比功校德,以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 余者以次而遷。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唯當朕躬此事,亦臣 子所難言。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 以沒於地,為昭穆之次,心愿畢矣。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司 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昇平之會,事在於今。推功考德,實如明旨。但七廟 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理衷 如此,不敢不言。”詔曰“理或如此。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 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又 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群祀, 務從簡約。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至於元、成之際,匡衡執論, 乃得減省。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 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於斯 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誕生先後,復因在官長安,立 廟宜異常等。可敕雍州,以時供祭。”又詔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 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 霤,每神皆有。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甲寅,集群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 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 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 何者為是?”尚書游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眾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帝袞冕,與祭者朝服。既而帝冠黑介幘, 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圜 丘,帝袞冕劍舄,待臣朝服。辭太和廟,之圜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既 而還之太和廟,乃入。甲子,帝袞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既而帝冠通天, 絳紗袍,臨饗禮。帝感慕,樂懸而不作。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既而 帝兗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奉臣主於齊車,至新廟。有司升神主於太 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 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 蒸嘗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罐於太廟。但朝典初改,眾務 殷湊,無遑齊潔,遂及於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 可敕太常令克日以聞。”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黃;秩闕三字,中古之近規。 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 祭有恆式。斯乃異代同途,奕世共軌。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於祀令,已為決 之。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凡在祀令,其 數有五。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陽。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 化,可祀於廣寧。夏禹御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周文公制禮作樂, 垂範萬葉,可祀於洛陽。其宣尼之廟,已於中省,當別敕有司。饗薦之禮,自文公 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詔有司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
癸丑,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游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 子,崇文聖之謚。於是昶等就廟行事。既而,帝齊中書省,親拜祭於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於明堂,祀文明太后於玄室,帝親為之詞。
十月已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至乃郊天享祖, 莫不配祭,然而有節。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巴陵 無方丈之室。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今 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若復致齊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 褻瀆。回詳二理,謂宜省一。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 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可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獻明、 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致祭。又詔祀岱嶽。
三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可克三月三日己已, 內奉遷於正廟。其出金墉之儀,一準出代都太和之式。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 之軌。共威儀鹵簿,如出代廟。百官奉遷,宜可省之。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 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陽之遠感,以 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 齊宮三十人。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 儀,禮畢,撤會而罷。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臣備職司, 目所親睹。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 祭。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敢陳所見,伏請恩裁。”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圜丘。己卯,帝在合溫室,引鹹陽王禧,司空 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圜丘之禮。今 短晷斯極,長日方至。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禮之大者。兩漢禮有參差, 魏晉猶亦未一。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圜丘之禮,復未考《周官》, 為不刊之法令。以此祭圜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帝曰:“夕牲之禮, 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 而祭。”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 無殺牲之事。”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 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曰,‘先人’。以此推之,應有告廟。”帝曰: “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帝又曰:“圜丘之牲,色無常準,覽推古事,乖互不一。周家用騂,解言是尚。 晉代靡知所據。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於後帝。今我國家,時用夏正, 至於牲色,未知何準?”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 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 玄。”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以 助微陽、微陰。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無妨古義。”員外郎崔逸曰: “臣案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鞀,八面而作,猶不妨陽。臣竊謂以鼓集眾無妨古 義。
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冕六章,用以陪薦。
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大夫祭。疑。
二十年,立方澤於河陰,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漢光武及明、章三帝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