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種·置吏律
作者:佚名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譯文
縣、都官和十二個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屬員,都從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則可補充,不必等到上述規定時間。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官府的嗇夫如果不在,叫辦事不出差錯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