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種·田律
作者:佚名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輸度,可(也)。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恆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譯文
下及時雨和穀物抽穗,應即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頃數和已開墾而末耕種田地頃數。禾稼生長期下雨,也要立即報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頃數。如有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蟲害等損傷了禾稼,也要報告受災頃數。距離近的縣,由走得快的人專送報告,距離遠的縣由驛站傳送,在八月底以前送達。
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定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綱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製造棺槨的才不受季節限制。居邑靠近牛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打死;如追獸和捕獸的要打死。在專門設定的警戒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繳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繳狗皮。
每頃田地應繳的芻(餵牲畜的草——錄者注)稾(穀類植物的莖桿——錄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繳納,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芻三石,稾二石,乾葉和亂草夠束以上均收,繳納時,可以運來稱量。
穀物、芻稾撤下來的木頭的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木頭和草墊不要移作他用,要用來墊蓋糧草。
駕車牛馬的飼料,過期兩個月沒有領取或傳送的,都截止不再領發,向大田領取而未設固定帳目的,按其領取憑證所到日期發給,不得超過憑證的規定。
居住在農村的百姓不準賣酒,田嗇夫及部佐應嚴加禁止,違反法令的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