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智部·猾吏奸官
作者:馮夢龍
【原文】
包孝肅尹京日,有民犯法當杖脊。吏受賕,與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呼號自辯,我與汝分此罪。”既而包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教,分辯不已,吏大聲呵之曰:“但受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謂其市權,捽吏於庭,杖之七十,特寬囚罪以抑吏勢,不知為所賣也。
有縣令監視用印。暗數已多一顆,檢不得,嚴訊吏,亦不承。令乃好謂曰:“我明知汝盜印,今不汝罪矣,第為我言藏處。”此令素不食言者,於是吏叩頭謝罪曰:“實有之,即折置印匣內,俟後開印時方取出耳。”
又聞某按院疑一吏書途中受賄,親自簡查,無跡而止。蓋按院止搜其通身行李,而串鈴與馬鞭,大帽明置案前,賄即在內,不及察也。吏之奸弊,何所不至哉!
〔評〕“包鐵面”尚爾,況他人乎!
譯文及注釋
譯文
宋朝包拯(字希仁,即包公)為開封府尹時,有一個人犯法,要受到木杖鞭打背脊的處分。有位吏卒接受罪民賄賂,和罪民約定說:“見了令尹後,令尹一定會將鞭打你的公務交付我執行,你只管大聲哀號,為自己找尋藉口,我會想辦法減輕你的罪。”不久,包拯命人帶上罪犯,審訊完畢後,果然要吏卒鞭打罪民,罪犯就照吏卒所說的,不停地喊冤辯解,吏卒大聲斥責說:“不要再多說了,還不趕快領杖刑受罰。”包拯認為吏卒賣弄職權,為了懲罰吏卒,就將罪民所要挨的棍子,挪了七十大板給吏卒,沒想到因此正中吏卒的詭計。
有位縣令檢視縣府官印,發現竟然是偽造的,但找遍整個縣府,卻找不到真的印信。雖經嚴厲的偵訊,吏卒也堅不吐實。縣令只好婉言勸解說:“我知道一定是你盜取了印信,現在只要你告訴我真的印信藏在哪裡,我絕不將你治罪。”由於這縣令一向言出必行,這名吏卒才磕頭謝罪,說:“確實是小人拿的,就藏在印匣內,打開印匣就可看到了。”
又聽說有位按院大人懷疑手下一名文書官曾收取別人賄賂,於是親自調查,結果毫無所獲,只好罷手不再追究,原來這位按院大人,只搜查文書官的身體行李,至於放在案桌上的串鈴、馬鞭及一頂大帽子,都沒有仔細檢查,而賄款就在帽中。貪官的奸詐,真是無所不至啊!
評譯
連包公都會被這吏卒玩弄,更別說是他人了。
注釋
①包孝肅:包拯,諡號孝肅。
②尹京:包拯曾做過北宋京城開封的知府。
③賕: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