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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左氏書事

作者:洪邁

《左傳》書晉惠公背秦穆公事曰:“晉侯之入也,秦穆姬屬賈君焉,且曰,盡納群公子。晉侯烝於賈君,又不納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晉侯許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東盡虢略,南及華山,內及解梁城,既而不與:晉飢,秦輸之粟,秦飢,晉閉之糴。故秦伯伐晉。”觀此一節,正如獄吏治囚,蔽罪議法,而皋陶聽之,何所伏竄,不待韓原之戰,其曲直勝負之形見矣。晉歷公絕秦,數其五罪,書詞鏗訇,極文章鼓吹之妙,然其實皆誣秦。故《傳》又書云:“秦桓公既與晉厲公為令狐之盟,而又召狄與楚,欲道以伐晉。”杜元凱注云:“據此三事,以正秦罪。”左氏於文,反覆低昂,無所不究其至。觀秦、晉爭戰二事,可窺一斑矣。

譯文

《 左傳》在寫到晉惠公背棄秦穆公一事的時候說:“晉惠公要回晉國的時候,秦穆公把幫助惠公歸國的事託附於賈君,並且說:要讓各位公子都回晉國,可是晉惠公後來對賈君也不好,又不讓群公子歸國,因此,秦穆公已有怨恨;晉惠公曾許諾中大夫里克,事成後,把汾陽一帶給他為封地,後來也背棄了諾言;回國前他曾答應秦穆公,一旦在秦的幫助下得到王位。要把黃河以南的王城割給秦國,東面包括國(今河南三六峽、靈寶,山西平陸一帶)的大部分,南邊到了華山,黃河以北包括了解梁城(今山西西南部),可是後來又不給;晉國遭到了饑荒,秦國給送去了糧食,可秦國遇到饑荒的時候,晉國則把買進來的糧食也封存起來.由於這些原因、秦國的國王才去討伐晉國。”看了這段敘述,真如法官審判犯人,以罪繩之以法,想逃遁是辦不到的,就是古代最賢明的執法官皋陶聽了,也會服氣的。不必等到秦晉兩國的韓原(一說為今陝西韓城西南,一說為今山西苟城)大戰,其間的是非曲直也就一目了然了。晉厲公與秦斷交時,曾羅列秦的五條罪狀,言詞鏗鏘有方,極盡其誇張美飾之能卒,但其中的事實卻全是編造的。於是《 左傳》 寫道:“秦桓公已經與晉厲公訂立了令級(今山西臨待西)之盟,仍然要與北方,的狄人和南方的楚國商議討伐晉國的事。”對於上面這些記載,杜元凱加的注是“根據上述的三樁事實,就可以認定秦國伐晉並無罪過。”左丘明在《 左傳》 中的文章真是有起有伏,但沒有一件事不是追根求源,以事實證其是非的。這隻要看看上面敘述的關於秦、晉之間的這兩次戰事,也就可以見其一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