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宋紀一百四十九
起昭陽單閼七月,盡閼逢執徐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秋,七月,乙丑,知廣州鞏湘以任帥閫,備著效勞,除龍圖閣,令再任。
庚午,禮部太常寺言:“開寶通禮,州縣水旱則祈社稷,典禮具存。見今朝廷或遇水旱,亦行祈禱。今欲依臣僚所陳,遇有水旱,令州縣先祈社稷,請朝廷指揮行下。”詔從之。
先是臣僚言:“州縣遭水旱,神祠、佛宮,無不遍走,而社稷壇遺,闃然莫或顧省。彼五土、五穀之神,百代尊奉,豈應祈報獨不得與群祀同享精純!”於是下禮寺看詳而有是命。
甲戌,以旱,詔求直言。
尤袤上言:“天地之氣,宣通則和,壅遏則乖;人心舒暢則悅,抑鬱則憤。催科峻急而農民怨,關征苛察而商旅怨,差法留滯而士大夫有失職之怨,廩給朘削而士卒有不足之怨,奏讞不時報而久系者怨,幽枉不獲伸而負罪者怨。強盜殺人多特貸命,使已死者怨,有司買納不即酬價,使負贓者怨。人心抑鬱,所以感傷天和者,豈特一事而已!方今救荒之策,莫急於勸分,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乞詔有司檢舉行之。”
戶部尚書韓彥直請廣糴為備,且言冤濫為致旱之由,乞追究部曲曾誣陷岳飛者以慰忠魂。
乙亥,詔:“曾任知州而為郎官、卿監,曾任卿監、郎官而復出為監司之人,陳乞關升者,依兩任無人薦舉條例,特與免用舉主,理為資序。”
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稅。
癸未,宰相王淮、梁克家,知樞密院事周必大,簽書樞密院兼權參知政事施師點,以旱乞避位,不許。帝曰:“數日群臣應詔言事,並無及朕過失,但多言刑獄事;然刑獄自有成法也。”
甲申,雨。
乙酉,金平章政事伊喇道、參知政事張仲愈並罷。
以道為鹹平尹。金主曰:“數年前嘗乞致仕,朕不許卿。卿今老矣,卿故鄉地涼事少,老者所宜。”賜通犀帶,復遣近侍慰勞之。
金御史大夫張汝霖,坐失糾舉,降棣州防禦使。
八月,乙未,金以女直字《孝經》千部分賜護衛親軍。
甲辰,帝與宰臣論人才曰:“平平無才略者不難得,須有材而不刻,慈善而不謬。”王淮對曰:“大抵有材者多失之刻,慈善者多失之謬。”
乙巳,楊安誠答刂言:“請尊仁宗之制,採用司馬光之言,核實浮費,量加撙節。”帝曰:“近日臣僚言,多用司馬光撙節之說,蓋仁宗時亦自乏用,故司馬光有是言。朕嘗見老內臣云:‘哲宗極愛惜錢物,不肯多賞。’”王淮等曰:“節用,裕民之本。陛下常以祖宗為法,天下之幸也。”
金以戶部尚書程煇為參知政事。金主諭之曰:“卿年雖老,猶可宣力,事有當言,毋或隱默。”
一日,煇侍朝,金主曰:“人嘗謂卿言語荒唐,今遇事輒言,過於王蔚。”顧謂宰臣曰:“卿等以為何如?”皆曰:“煇議政無隱情。”煇曰:“臣年老耳聵,第患聽聞不審,或失奏對。苟有所聞,敢不盡心!”
戊申,詔:“侍從、兩省、管軍、知閤、御帶及內觀密使以上,於武官中各舉有威儀、善應對、堪充奉使、接送伴者一人聞奏;其已被差人,不許薦舉。”
以施師點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以御史中丞黃洽參知政事。
庚戌,以史浩為太保、魏國公,致仕。
庚申,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提領所事務,限五日結局。”
先是戶部具南庫收支項目,帝謂輔臣曰:“見在錢三十五萬餘貫,盡撥付戶部。其餘金銀等物,令陳居仁點檢,具數以聞。”帝又曰:“欲並南庫歸左藏,令版曹自理會,朕亦省事。卿等可細具南庫五年間出入帳,親自檢點。故有是詔。
南庫者,本御前樁管激賞庫也。休兵後,秦檜取戶部窠名之所取者盡入此庫,戶部闕乏則予之,檜死,屬之御前,由是金帛山積。帝即位之始,納右正言袁孚之請,遂改為左藏南庫,專一樁管應副軍期,然南庫移用,皆自朝廷,非若左帑直隸於版曹而為經費也,至是始並歸戶部。
既而尚書王佐言:“南庫歸版曹,無益而有損,請就撥歸封樁庫支,朝廷年例合還戶部錢,卻於封樁庫支。”不從。
佐又言:“經總制錢歲額一千五百萬貫,年來浸生奸弊,或偶無收,則便於帳內豁除,而創生窠名,更不入帳分隸,遞年積壓,直待赦放,恐暗失經費。”詔:“淳熙八年以前,並特除放,自今收起虧額,其知、通並提刑司官屬,委本部覺察,依條施行。”
是月,宰執奏封樁庫見管錢物已及三千餘萬緡,帝曰:“朕創此庫以備緩急之用,未嘗敢私也。”
封樁庫者,帝所創也;其法,非奉親,非軍需不支。先是六年夏四月,提領本庫言共管見錢五百三十貫,其後往往以犒軍或造軍器為名,撥入內庫或睿思殿或御前庫或修內司,有司不敢執。
尋又奏內外樁積緡錢四千七百餘萬,帝曰:“《易》曰‘何以聚人曰財’,周以冢宰制國用,《周禮》一書,理財居其半。後世儒者尚清談,以理財為俗務,可謂不知本矣。祖宗勤儉,方全盛時,財賦亦自不足,至變更鹽法,浸及富商。朕奉親之外,未嘗一毫妄取,亦無一毫妄費,所以帑藏不至空虛,緩急不取之民,非小補也。”
先是帝以諸路財賦浩煩,令兩侍郎分路管認,王佐請於次年四月,將諸路監司、守卒所起上供錢比較,以定賞罰,自是罕有逋欠。
九月,己巳,金譯經所進所譯《易》、《書》、《論語》、《孟子》、《老子》、《揚子》、《文中子》、《劉子》及《新唐書》。金主謂宰臣曰:“朕所以令譯《五經》者,正欲女直人知仁義道德所在耳。”命頒行之。
辛未,金主秋獵。
壬午,詔:“諸路州軍拖欠內藏庫諸色窠名錢物,自淳熙九年以前並除放,以後常切催納,不得違慢。”遂蠲六十萬緡。
癸未,興元都統制吳挺上言:“同安撫司增置賞錢,募人告捉盜賊、解鹽入界,見系出戍官兵把截搜捕。其不系戍地,請令沿邊州郡督捕盜官司搜捕。”詔:“利路安撫、提舉,各申嚴階、成、西和、鳳州,毋得透漏”。
丁亥,禁內郡行鐵錢。
冬,十月,癸巳,金主還都。
乙未,右正言蔣繼周言:“自范成大倡為義役之說,處州六邑之民,擾擾十有六年。夫使鄉民貧富相助,以供公上之役,是特鄉里長厚之情。成大張大其事,標以義民,且欲改賜縣名,行之諸路,朝廷固已察其情狀不可行矣;成大再有所陳,囑其代者使遂其說。至陳孺知處州,親受其弊,乃始備言其實,陛下即可其奏,於是處州之民始獲息肩。三兩年來,舊說復作,一二布衣之上書,未必公言,朝廷令省臣李翔看詳,蓋欲其詳酌可否;翔不能參照案牘,博詢民言,辨范成大、陳孺所奏之虛實,乃從而附會其說,斷以己見。官民僧道,出田一等,它日貧富,置之不問,人以為重擾。望特降旨,將處州及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官司不得干預其間。仍乞罷翔以謝處州、兩浙十五六年義役之擾。”從之。
丁未,大理寺奏,內侍之子賈俊民等代筆事覺,俊民當降一官勒停。帝初欲貸其勒停而更降一官,又恐餘人亦援此為比,乃曰:“人有私心,法便不行。”遂令如奏。次日,王淮等言:“陛下用法至公。”帝曰:“不怕念起,惟恐覺遲。然所以念起者,正以行有未到。”淮曰:“陛下每言‘唐太宗未嘗無過,只是覺得早’,陛下可謂早覺矣。”帝曰:“凡事順其自然,無容私其間,豈不心逸日休!”
先是詔廣鹽復行鈔法,罷官搬官賣。是月,廣東提舉常平茶鹽韓璧奏:“廣西民力至貧,歲入至薄,官兵備邊之費,盡取辦於搬賣,猶懼弗給。今一年住賣,束手無策,全仰給於漕司。往年改行鈔法,自是有漕司應副,逐州取撥,窠名數目,可舉而行。又,朝廷頒降祠部及會子錢計四十萬,下西路漕司,通融為十年支遣,及諸州各有漕司寄樁錢,以此隨其多寡,應副諸州闕乏之數,使足以供公上,贍官吏,養兵備邊,則可以堅客鈔之行,上副陛下改法裕民之意。”尋詔於支降四十萬數內權支二萬貫,付靜江府五萬貫,分給諸州軍,充淳熙十一年歲計支遣一次。續又從諸司申請,撥廣東增賣鹽鈔剩錢五萬貫及令封樁庫支會五萬貫,充廣西十二年分歲計。
十一月,壬戌朔,日有食之。
敷文閣學士兼侍講李燾條上古今日食於是月者三十四事,因奏曰:“心,天王位,其分為宋;十一月,於卦為《復》;方潛陽時,陰氣乘之,故比它月為重。宜察小人害政,兼修邊備。”
丙寅,金平章政事富察通罷。壬申,以樞密副使崇伊為平章政事。
癸酉,帝閱犒賞例,命就內庫支錢,諭廷臣曰:“士氣須激厲,朕嘗戒主將云:‘卒伍遇戰,未可便用大陳,且以小陳試之。每一捷,即加實賚,將見人人自奮。’”
甲戌,帝幸龍山教場,大閱,厚犒之。
是月,賑京西飢。
閏月,甲午,金以尚書左丞襄為平章政事,右丞張汝弼為左丞,參知政事鈕祜祿額特喇為右丞,禮部尚書張汝霖為參知政事。
金主謂宰臣曰:“帝王之政,固以寬慈為德,然如梁武帝專務寬慈,以至綱紀大壞。朕嘗思之,賞罰不濫,即寬政也,餘復何為!”
乙未,帝曰:“諸軍近日教閱,間得錢甚喜,多買柴作歲計。”王淮等曰:“緣此街上見錢甚多”。帝曰:“聞外間米麵甚平,街上多有醉人。朕得百姓歡樂,雖自病亦何害!所謂吾雖瘠,天下肥矣。”
壬寅,廣西經略安撫使奏安南進象,帝曰:“象乃無用之物,經由道路,重擾吾民,其弗受。”
戊午,金主謂宰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潔,非禮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為吏,習其貪墨,至於為官,性不能遷改。政道興廢,實由於此。”又曰:“起身刀筆者,雖有才力可用,其廉介之節,終不及進士也。”
十二月,丙子,車駕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大赦。
丁亥,金召真定尹烏庫哩元忠,復為右丞相。
是月,敷文閣直學士致仕李椿卒。
椿嘗為樞密院檢討文字,時張說為簽書,會小吏有持南丹州莫酋表來,求自宜州市馬者,因說以聞,椿曰:“邕遠宜近,人所知也,故迂之者,豈無意哉!莫氏方橫,奈何道之以中國地理之近!請治小臣引致邊事之罪。”說又建議募民為兵,以所募多寡定賞罰格,以勸沮州郡,椿白說:“若此,則恐有以捕為募而致驚擾者,願毋限額。”為司農卿日,嘗言於制國用者曰:“今倉庾所用,一月營一月之聚;帑藏所給,一旬貸一旬之錢。朝廷之與戶部,遂分彼此;告借之與索價,有同市道;此陽城所以惡裴延齡者,願革而正之。”
椿又論渡江以來茶法之弊,謂官執空券,市之園戶,州縣歲額,配之於民,卒有賴文政之寇。
初,廣西鹽法,官自鬻之,後改鈔法,漕計大窘,乃盡以一路田租之米,二十二萬斛令民戶折,而輸錢至五倍。其估米既為錢,二十餘州吏祿兵稍無以給,則又損其估以市於民,曰“和糴”,曰“招糴”,民愈病而鈔亦弗售。椿請改法從舊,除民折苗,和糴、招糴,官民俱便。
權知和州錢之望言:“歷陽含山縣有麻、澧二湖,灌溉民田,為利甚溥。乾道二年,守臣胡昉鑿千秋澗以設險,澗既開通,而二湖之水始泄入江,積十餘年,澗水日泄,灌溉之利遂廢。今欲於千秋置斗門以防湖水之泄,遇大浸則啟之以出外,遇旱則用之以瀦水,俾二湖可資灌溉,又不妨千秋澗之險。”從之。
是歲,知遂寧府李燾上《續資治通鑑長編》,至靖康,全書共九百八十卷,《舉要》六十八卷。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一年(金大定二十四年)
春,正月,辛卯朔,雨土。
戊戌,金主如長春宮春水。
辛丑,詔:“浙東提舉司將開過白馬湖田,並立板榜,每季檢舉,自後不得侵占,監司仍加覺察。”
安化蠻蒙光漸等犯宜州思立砦,廣西兵馬鈐轄沙世堅討之,獲光漸。
丙午,監察御史謝諤言:“去年臣僚因處州守臣不合將義役置冊,假以藉手乾求差遣,力陳其弊,得旨依奏。其所奏系兩事:一雲‘將處州及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官司不得干預’;二雲‘其民間自難久行,不能息爭訟者,州縣依見行條法,照民力資次從公差募’。其一項是行義役,其二項是行差役也。言者之意,欲差役、義役二者並行,原不曾言盡罷義役;亦但言兩浙之弊,不曾言及別路也。近聞江東、西諸路,民間有便於義役之處,官司乘此頗有搖動。蓋民間舊因差役,吏緣為奸,當差之時,枚舉數名,廣行追擾,望其脫免,邀求貨賂,使之爭訟,至有累月而不定者,緣行義役,遂頗便之。自此法之行,胥吏縮手無措,日夕伺隙,思敗其謀,近日饒州德興縣、吉州吉水縣人戶,赴台探訴。請飭諸路監司州縣,應有義役當從民便外,其不願義役及自有爭訟,乃行差役。兩項併合遵守,違者許提舉司按奏。其德興縣人戶並齎到本縣舊刊義役石碑,可見經久之計,民情所甚便,正不必撓其成法也。”帝曰:“前蔣繼周言處州專行義役之弊,今謝諤欲義役各從民便,法意更為完善。”
是月,戶部上去歲旱傷減放之數,帝初欲下漕臣核實,既而曰:“若爾,則來年州郡必懷疑,不與檢放矣。”
二月,甲子,宰臣進卿寺差除,帝曰:“今後有正卿不除少卿,有少卿不除正卿,所謂官不必備。”又諭:“今後蜀中監司,不可專差蜀人,恐人情宛轉,甚非法度。”
壬申,金主還都。
癸酉,帝謂宰臣曰:“熊克赴台州,卿等當以朕意宣諭。克為人性緩,古人有韋弦之戒,緩者勉之,急者緩之,全在抑揚之道。”
詔:“前以溫、台被水,守臣王之望、陳岩肖不即聞奏,賑恤遲緩,之望特降一官,岩肖落職放罷;近台州獲海賊首領,溫州獲次首領,王之望、陳岩肖各有捕賊之勞,以功補過,之望放罷,岩肖與宮觀。”
甲申,樞密院奏:“兩淮、京西湖北路民兵萬弩手,始自淳熙七年,後不曾拘集教閱。請令逐路安撫司行下所部州軍,常令不妨本業,在家閱習,俟農隙,照年例拘集比試。其有材武者,每州許解發一二人,從帥司津發赴樞密院,依四川義士條例試授,以示激勸。”從之。
三月,辛卯,耿延年進鑄錢樣,帝曰:“且用舊樣,不必頻改。”
刑部侍郎曾逮,請依乾道九年指揮,令刑部長貳、郎官及監察御史每月通輪錄囚,具名件聞奏,庶得糾察之職。帝曰:“可令每仲月錄囚。”
甲午,金尚書省以金主將如上京,奏定太子守國儀;其遣使祭享,五品以上官及利害重事,遣使馳奏;六品以下官,其餘常事,悉聽裁決,每三日一次於集賢殿受尚書省啟事。京朝官遇朔望,具朝服問候。車駕在路,每二十日一遣使問起居;已達上京,每三十日一問起居。
丙申,尚書省進太子守國寶。金主召太子授之,且諭之曰:“上京,祖宗興王之地,欲與諸王一到,或留二三年,以汝守國。譬之農家種田,商人營財,但能不墜父業,即為克家子。況社稷任重,尤宜畏慎。常時觀汝甚謹,今日能紓朕憂,乃見中心考也。”太子對曰:“臣在東宮二十餘年,過失甚多,陛下以明德皇后之故,未嘗見責。臣誠愚昧,不克負荷,乞備扈從”。金主曰:“凡人養子,皆望投老得力。朕留太尉、左右丞相輔汝,彼皆國家舊人,可與商議。且政事無難,但用心公正,無納讒邪,久之自熟。”太子流涕,左右皆為之感動。太子乃受寶。
丁酉,金主如山陵,己亥,還都。
壬寅,如上京,太子允恭守國。癸卯,宰執以下奉辭於通州,金主謂樞密使圖克坦克寧曰:“朕巡省之後,脫或有事,卿必親之。毋忽細微,大難圖也。”又顧六部官曰:“朕聞省部文字,多取小不合而駁之,苟求自便,致累年不能結絕,朕甚惡之。自今可行則行,可罷則罷,毋使在下有滯留之嘆。”
時諸王皆從,以趙王永中留輔太子。初,太子在東宮,或攜諸侍中步於芳苑,諸侍中出入禁中,未嘗限沮;及太子守國,諸從游者皆自得意。太子知之,謂諸侍中曰:“我向在東宮,不親國政,日與汝輩語。今既守國,汝等有召然後得入。”
乙巳,詔知福州趙汝愚除敷文閣待制,再任,以汝愚在福州甚宣力也。
丙午,詔知泉州司馬亻及除龍圖閣待制,再任;兩浙運判張枃除直徽猷閣、擢副使,再任。
丁未,禁淮民招溫、處州戶口。
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
知太湖縣趙傑之,有言其不丁繼母憂者,帝諭宰臣曰:“士大夫一被此名,終身不可贖。行遣中稍為宛轉,不須明言其罪。”乃降一官,放罷。
夏,四月,己未朔,金鹹平尹伊喇道薨。金主道過鹹平,遣使致祭,擢其子光祖為閤門祗候。
辛酉,詔:“金州依見行鹽法,聽從便買賣,不得依前置場拘榷。”
甲子,以興元義勝軍移戍襄陽。
丙寅,金主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東京百里內給復租稅一年,曲赦徒以下罪,賜高年爵。
戊辰,賜禮部進士衛涇以下三百九十四人及第、出身。
癸酉,詔:“廣西經略詹儀之、運判胡庭直,開具到見行鹽鈔,已為詳細,可恪意奉行。”
先是知容州范德勤奏廣西賣鹽不便,詔儀之、庭直共詳議具奏。於是儀之等條析奏議:“靜江府等一十六州,官賣鹽以救一十六州之害,住罷高、化等五州敷賣二分食鹽,令轉運司置鋪出賣,從便請買,以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歲計,令轉運司計度抱認應副。如是,則一路二十五州,無不均被聖澤,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又言:“淳熙十年七月改行客鈔,至今年三月已招賣過鹽鈔六萬二千籮,見今客人不住搬販,措置自有次序。”故有是詔。
高、化、雷、廉、欽五州產鹽地,客鈔不行,尋又奏:“欽州白皮鹽場,事體與雷、廉、高、化一同,請依舊興復,以備本司取撥作鈔鹽支付客旅搬請。”
丙子,定進士習射日分。
王淮曰:“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觀者如堵牆。古人以射為重,後世乃廢而不講。”帝曰:“古者有文事必有武備,後世不知其意,所以朕舉行之。”
癸未,重頒《紹興申明刑統》。
乙酉,權知均州何惟清言:“解鹽除京西客販外,更有均、房界入川者甚多,皆是取馬官兵附帶,請嚴約束。”從之。
金主觀漁於混同江。
五月,己丑,金主至上京,居於光興宮;庚寅,朝謁慶元宮。
辛卯,知龍州張熹以廉吏見舉,帝曰:“廉吏最難得,屢有懲戒而貪黷其多。張熹果如何?”王淮等對曰:“蜀士皆稱其操履。”帝曰:“可與提刑差遣,乃報行所薦札子以厲士俗。”
乙未,權知和州錢之望奏屯田事,辛謂王淮等曰:“之望言課耕無法,士卒惰者無以勵而勤者無所勸,卿等可詳議。”鏇令淮西總漕同建康副統制詳議以聞。
戊戌,金主宴於皇武殿,賜諸王、妃、主、宰執、百官、命婦各有差。宗戚皆沾醉起舞,竟日乃罷。
右正言蔣繼周言:“比朝議監司、守倅接送等物,嚴為限制,所以節浮費,寬民力也。其有諸路籓府及列郡暫差監司或它州通判等兼攝,上下馬饋送並借諸公用,亦已約束。而偏方小壘,間有違戾,或權官被差而不就,或已權不便而求歸,須申上司又別差官;年歲之間,接送數次,郡計有限,誠何以堪!請詔遠郡闕守處,令監司選差,以次官兼權,庶免將迎之責,以蘇郡計。”從之。
丙午,蔣繼周言:“溫、處流民,丁籍尚存,諸縣催科,無人供納;或其家丁壯既去,老弱獨留,監系輸填,急如星火;因而多糾未成丁人,名為充代,追擾不能安居。請令溫、處守臣,將屬縣流移人戶核實,除落丁籍,不得存留抑勒陪頓,如違,監司覺察以聞。”從之。
甲寅,詔:“四川駐答刂御前諸軍將士,戍邊滋久,常軫朕懷,可令總領所管特與犒設一次。傅鈞、彭杲,守邊累年,軍政修舉,鈞與升都統制,杲可帶吉州刺史。”
乙卯,以建康、太平、寧國、池、饒、廣德、南康、建昌被水,各地常平錢米賑恤之。
金太子謂圖克坦克寧曰:“車駕巡幸,以國事見屬,刑名事重,人之死生系焉。凡有可議,當盡至公,比主上還都,勿有廢事。”自是凡啟稟刑名,太子自披閱,召都事委曲辨正,常至移晷。
六月,戊午朔,詔:“諸軍升差,蓋擇將之根本,必有智勇勞效,乃能服眾,今後宜精選,毋得循習苟且。仍令樞密院,自準備將以上至統制官,每全軍各為一籍,逐月揭帖進入,朕當間點二三人,審觀識略事藝,隨其能否,議主帥之賞罰。”從知樞密院周必大之請也。
臣僚言:“諸州軍受納夏稅,聞官吏邀阻,間有將好絹強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不恤民病,利其贏餘,望與嚴禁。”從之。
蠲建寧府二稅逋緡。
庚申,以周必大為樞密使。帝謂必大曰:“若有邊事,宣撫使惟卿可耳,它人不能也。”
辛酉,敕令所上《編類寬恤詔令》,乞頒降,帝曰:“凡事在人,斟酌輕重,盡之矣。”
金主幸安春水臨漪亭。
壬戌,校書郎奚商衡,請制科取士勿拘三歲之制,帝曰:“賢良得人,國家盛事。可令學士院降詔,有合召試人,舉官即以名聞。”
金主閱馬於綠野淀。
甲子,王淮奏小路蠻擊虛恨事,帝論及恩威之意,且曰:“國家兵威,不及漢、唐遠甚,所恃者其天乎!澶淵之役,辛巳之役,匪天而何!”王淮曰:“人君平時仁心厚澤,固結民心,我無失德,而天之所助者順,蓋以理勝,不以力勝。”帝曰:“漢武帝時,兵威震懾萬里之外,又何可當!但失之已甚。”
丙寅,詔:“諸路總領各密舉偏裨將校可為將帥者,不限員數,列其所長,密院籍記考察,不如所舉,坐繆舉之罰。”
是日,趙汝誼言屯田事,遇一圩水退,諸圩兵卒併力耕種,秋成谷熟,施工力者皆預分谷之數。帝曰:“若將來所收不多,朕不惜給米,使之亦如豐年,則更相勸勉。”
己巳,詔:“雨澤稍愆,屢降寬恤指揮,其人戶夏稅,和買,催納起綱,自有條限。聞官司趣辨追擾,致傷和氣,監司嚴行禁止;尚或違戾,御史台彈劾。”
丙子,鄂州江陵都統制郭杲言:“昨蒙降錢措置屯田,除節次收買牛具,創造寨舍,請於上件錢記憶體留三分之一,付牛僎準備接續,餘錢回納。”詔:“郭杲將回納會子付牛僎貼充犒軍,餘錢就行樁留,準備屯田支用。”
庚辰,知臨安府張枃請蠲浙西、江東諸縣錢米,從之。
癸未,戶部韓彥質言:“各郡財賦場務、縣道所入財谷,皆有名色,在法不得移易。而守臣不憚竭公帑之儲以快私慾,至於終更席捲而去,不恤後人。請今後守臣任滿,將所留諸色錢穀交割,不正其數,申戶部置籍。”帝曰:“須今後政限一月具數申戶部照會。”王淮言:“前政只言數贏,後政只言數縮,合令前後政各具數申。”帝曰:“過限不申,令戶部以聞。”
是夏,知婺州洪邁言:“負郭金華縣,田土多沙,勢不受水,五日不雨,則旱及之,故境內陂湖最當繕治。而本縣丞江士龍,獨能以身任責,深入阡陌,諭使修築,令耕者出力,而田主出谷以食之。凡為官私壙堰及湖,總之為八百三十七所,田之被澤者二千餘頃,皆因其故跡,葺而深之,於官無所費,於民不告勞,三二十年之中,度亦未至隳廢。士龍上不因官司之督責,下不因邑民之訴請,自以職所當為,勇於立事,乞加獎激,以為州縣小吏赴功趨事之勸。”從之。
秋,七月,戊子,右正言蔣繼周言諸軍將佐屯駐,宜禁其私置田宅、房廊、質庫、邸店及私自興販營運,從之。
己丑,郭杲言:“木渠下荒田,實有堪耕種者百餘頃,已差撥官兵開荒。自餘不通水利高低田,亦令耕種官兵差去。合諸錢米,就屯田官所管稻穀內借支,將來收子課折還。”詔:“郭杲將高低田段更切措置開耕,毋致荒閒,餘依所乞。”
校書郎羅點言:“比年以來,所在流配人甚眾,強盜之獄,每案必有逃卒,積此不已,為害不細。欲戢盜賊,不可不銷逃亡之卒,欲銷逃亡之卒,不可不減刺配之法。望詔有司,於見行刺配情輕者,從寬減降,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其應配者,檢會淳熙元年五月指揮,其強壯刺充屯駐大軍,庶幾州郡黥配之卒漸少。”帝曰:“近歲配隸稍多,後當如何?”王淮等曰:“如雜犯死罪,猶可從輕,至如劫盜六項,指揮之行,為盜者莫不知之。故將為盜,必先虛立為首之名,殺人奸濫之罪皆歸之,以故為首者不獲而犯者免死,盜何由懲!”帝令刑寺集議。
既而刑部、大理寺奏上,帝曰:“朕夜來思配法,雜犯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鹽之類,不必遠配,只刺充本州廂軍,令著役;若是劫盜已經三次,便可致之死。可以此諭刑寺官。”
乙未,金主謂宰臣曰:“巡狩所至,當舉善罰惡。凡有孝弟珪睦者舉用之,無行者教戒之,不悛則加懲罰。”
丙午,金主獵於勃野淀。
乙卯,金主謂宰臣曰:“今時之人,有罪不問,則謂人不及知;有罪必責,則謂尋求其罪。風俗之薄如此,不以文德感之,安能復於古也。”
甲寅,築黎州要衝城。
是月,以泉、福、興化飢,興元旱,並賑之。
金太子遣子金源郡王瑪達格,奉表請金主還都。
八月,辛酉,詔:“浙西諸州府,各將管下圍田明立標記,仍諭官民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
戊辰,趙汝誼奏販米不得阻遏,其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赴監司、台部越訴,重置典憲,從之。
帝聞隴、蜀軍陳,向用純隊,近易為花裝,令利州三路都統制條具二者孰便。既而興州吳挺奏:“行軍用師,惟尚整肅,其花裝隊,未戰先已錯雜。”興元府彭杲奏:“四川諸軍,昨自紹興之初,團結皆為純隊,以五十六人為隊,止是教習純隊事藝,兵刃相接,取便套用。”金州傳鈞奏:“隴、蜀山川,平陸少而險阻多,兩軍相遇,或我高而彼下,必須純用弓弩;狹隘相遇,則純用乾戟。遇有緩急,全隊呼索,易於應集。”九月,戊子,詔並依舊純隊。
辛丑,帝諭宰臣曰:“每月財賦冊,今後便令進入,欲加增減。”
戊申,勘會諸路州軍義倉米,合隨正苗交納,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行下所部,隨鄉分豐歉,依條收納入倉,不得侵隱它用。歲終,具數申尚書省。”
是月,敷文閣學士致仕李燾卒。
燾性剛大,特立獨行,著書外無嗜好。帝聞其卒,嗟悼,謂侍臣曰:“朕嘗許燾大書‘續資治通鑑長編’七字,且用神宗賜司馬光故事,為序冠篇,不謂其遽亡。”
冬,十月,甲子,初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
乙丑,侍讀張大經等言:“陛下因講《泰》之九二,有曰:‘君子以其類進而為善,小人以其類進而為惡。未有無助也。’講《萃》之上六,有曰:‘盛極則衰,亂極則治。’皆深得《大易》之旨,乞宣付史館。”
丙寅,吏部奏賓州三縣請通差文武臣,帝曰:“武臣中極難得人,小使臣尤不歷練,委以一縣,是害及一縣也。”
丙子,盱眙軍言得金人牒,以上京地寒,來歲正旦、生辰人使權止一年。
時金主保境息民,非有它意,而一時聞金人卻使,人情大駭。邊境奸民,因妄傳國報以覬多得金帛,或雲金人內亂,或雲有邊部之擾,或又雲繕汴京城,開海州漕渠,河南、北簽兵且南下矣。朝野自相恫嚇,迄無定論,而金人晏然不知也。及次年,金主還都,浮言始息。
辛巳,詔:“宇文虛中特更與恩澤二人,令曾孫承受。”
太常博士歸安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以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御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若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請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一月,丙戌朔,宰執謝賜太上皇《稽山詩》石刻。帝曰:“太上詩‘屬意種、蠡臣’,卿等當仰體此意,勿分別文武,當視之如一,擇才行兼備者用之。”
戊子,知婺州洪邁請蠲豐儲倉積欠米,從之。
利州路帥奏知鳳州余永弼、知文州鄧樞政績,帝曰:“邊郡政要得人,永弼、樞各轉一官,候任滿與再任。”
辛卯,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一員。初以主簿兼監,於是始專置宮。
辛亥,淮西總領趙汝誼奏和州屯田所收物斛未曾均給,帝曰:“司可總領所、都統司將屯田力耕官兵,斟量工力多寡,拘今年收物斛實數,分作三等,次第均給。”
是月,兩浙運副劉敏士,運判姚憲,交降官落職;新江東提刑王彥洪,別與差遣;並以溫、台二州災澇,失於按劾守臣也。
十二月,丁巳,修湖南府城。
兩浙運判錢沖之言:“奉詔相視開浚常、潤等運河,請令諸州將運河兩岸支港地勢卑下泄水之處,牢築堰壩,仍申嚴啟閉之法,令守臣措置。”從之。
己未,詔秘閣修撰、知隆興府程叔達除集英殿修撰,再任。
丁卯,帝閱知府軍除目,謂宰臣曰:“選擇人才,治道之急者;州郡若不得人,雖諄諄日降詔令,亦是徒然。卿等今後每遇一闕,須是遍選,終竟有得。”因言:“今之議者,多言邊郡太守須是久任,今邊郡無兵,雖久任何益!大軍皆在江南,若是創置,又費衣糧。卻是萬弩手、民兵,無養兵之費,有養兵之實,緩急亦可用。”
己卯,解元振乞令光州依舒州、蘄州置監鑄錢,帝不許,命俟鑄到鐵錢時,令分二三萬與光州。
是月,知台州熊克上《九朝通略》。
是歲,知鎮江耿秉奏:“三縣歲額畸零欠錢,今以公庫所節浮費代解,若非得旨,恐後人斂之於民。”帝曰:“以寬剩錢為民代納,固善;後人若無餘,則必別作名色科配。此事州郡自行則可,朝廷難為施行。”
金主欲甓上京城,右丞相烏庫哩元忠諫曰:“此邦遭正隆軍興,百姓凋弊,陛下休養二十餘年,尚未完復。況土性疏惡,甓之恐難經久。風雨摧壞,歲歲繕完,民將益困矣。”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