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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卷七

○贓貨

《書·呂刑》曰: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授獄非家寶也。惟聚罪之事,其報則以眾人見罪也。)永畏惟罰。

《尚書大傳》曰:獄貨非可乏也,然後寶之者,未能行其法者也。貪人之寶,授人之財,未有不授命以矯其上者也。親下以欺上者,未有能成其功者也。

又曰:太公之羑里見文王。散宜生遂之犬戎氏取美馬,駁身朱鬛雞目,之西海濱取白狐,青翰,之於氏取怪獸,之有參氏取美女之江淮之浦取大貝如車渠,陳於紂庭。紂曰:"非子罪也,崇侯也。"遂遣西伯伐崇。

《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刑侯,楚臣公巫臣子也。雍子亦楚人也。)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土景伯,晉理官。)叔魚攝理。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於邢侯。(蔽,斷也。己具《決獄》門。)

《左傳·昭二十三》曰:叔孫婼如晉,晉人執之。范獻子求貨於叔孫,使請棺繕。(以求冠為辟。)取其冠法而與之兩冠,曰:"盡矣。"(既送作冠摸法,又進二冠以與之,偽若不解其意也。)為叔孫故,申豐以貨如晉。(欲行貨免叔孫也。)叔孫曰:"見我,吾告汝所行貨。"見而不出。(留申豐不使得出,不欲以貨免。)

又《昭二十八》曰: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上魏子。)其大宗賂以女樂,(訟者之大宗。)魏子將授之。魏戊謂閻沒、女寬(二人,魏子之屬大夫。)曰:"主以不賄聞於諸侯,若授梗陽人,賄莫甚焉。吾子必諫。"皆許諾。退朝,待於庭,饋入,召。比置,三嘆。既食,使坐。魏子曰:"吾聞諸伯叔,諺曰:'當食忘憂。'吾子置食之間三嘆,何也?"同辭而對曰:"或賜二小人酒,不飲食。饋之始至,恐其不足,是以嘆;中置,自咎曰:'豈將軍食之而有不足?'是以再嘆;及饋之畢,願以小人之腹為君子之心,屬厭而己。"獻子辭梗陽人。

《孔叢子》曰:子思言荀燮於衛君曰:"其才可將五百乘。"衛君曰:"吾知其才可將,然萜嘗為吏,賦於民而食人二雞子,故弗用也。"子思曰:"聖人官人,如大匠之用木,取所長,棄其短。君以二卵棄干城之將乎?"

《漢書》曰:薛宣為馮翊太守,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府未及召,聞立授囚家錢。宣責讓縣,縣案驗獄掾,乃其妻獨授系者錢萬六千,授之再宿,立實不知,慚恐自煞。宣聞之,移書池陽曰:"縣所舉獄掾王立,家私授賕而立不知,煞身以自明,誠廉士,甚可閔惜。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以顯其魂。"

又曰:王溫舒為右輔,行中尉。歲餘,會宛軍發,(發斃蕙大宛也。)詔徵豪吏。溫舒匿其吏華成,及人有變告溫舒授員騎錢,他奸利事,罪至族,自煞。其時兩弟及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光祿勛徐自為曰:"悲夫,古者有三族,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溫舒與弟同三族,而兩妻家各一,故作五也。)溫舒死,家累千金。

謝承《後漢書》曰:種暠為益州刺史,時永昌太守鑄黃金為文蛇,以獻梁冀。暠糾發逮捕,馳傳上言,而三府畏懦,不敢案之。冀由是銜怒於暠。

華嶠《後漢書》曰:曹暠靈帝時賂中官,及輸西園錢一億萬,故位至太尉。

袁山松《後漢書》曰:皇甫嵩字義貞,定安朝那人。善用兵,飲食必先將士,然後乃安。兵曹有授賂者,嵩曰:"公素廉,必資乏也。"乃出錢賜之。吏慚而自煞。由是眾皆樂為致死。

范曄《後漢書》曰:歐陽歙字正思,樂安千乘人。為大司徒,坐在汝南贓罪萬餘,發覺下獄。諸生守闕為歙求哀者千餘人,至有髡剃者。子年十七,聞獄當斷,馳之京,行到河內獲嘉縣,自繫上書,求代歙死。書奏,而歙己死獄中。

又曰:李應遷河南尹,時宛陵大姓羊元群罷北海郡,贓罪狼籍,郡舍溷軒有奇巧,乃載之以歸。應表欲治其罪,元群行賂宦豎,應反坐輸作左校。

又曰:蔡衍字孟喜,汝南項人也。遷冀州刺史,劾河間相曹鼎贓罪千萬。鼎者,中常侍騰之弟也。騰使大將軍梁冀為書請之,衍不答。鼎竟坐輸作左校。

《後魏書》曰:鄭義為兗州,性貪吝,政以賄成。有餉羊,西門授入,東門賣之。

又曰:崔光韶遷廷尉卿,時秘書監祖瑩以贓罪被堇,光欲置之重法。太尉陽城王徽,吏部尚書李神雋皆為瑩求寬,光韶正色曰:"朝賢執事,於舜之功未聞有一,如何反為罪人言乎?"

《北史》曰:後魏就德於營州反,使尚書盧同往討之,敗而還。屬侍中穆紹與元順侍坐,因論之。同先有近宅與紹,紹頗欲為言。順勃然曰:"盧同終將無罪。"太后曰:"何得如侍中之言?"順曰:"同好宅與要勢侍中,豈有罪也?"紹慚,不敢復言。

《唐書》曰:太宗即位,務止奸忒。風聞諸曹案典多不授賂,乃遣左右試以財物遺之有司。門下令吏授饋絹一匹,太宗怒,將煞之。斐矩進諫曰:"此人授賂,誠合重誅。但陛下試之,即行極法,所謂陷其入罪,恐非導德齊禮之義也。"太宗納之。

又曰:開元十年,武強令斐景仙犯乞取贓積絹五千匹,事發,景仙逃走。吏捕得之,玄宗怒,命集眾決煞。大理卿李朝隱奏曰:"斐景仙緣是乞贓,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首豫元勛,載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誅夷,惟景仙獨存。今見承嫡。據贓未當死坐,有犯猶入議條。十代宥賢,功多宜錄。一門絕祀,情或可哀。"詔不許。朝隱復奏曰:"有斷自天,處之極法。生煞之柄,人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今以乞取得罪處斬刑,後枉法當科欲何罪?臣所以為國惜法,期守律文。"詔令減死一等,杖一百,流於嶺南。

又曰:牛僧孺為御史。長慶元年,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贓當死。直臣賂中貴人為之伸理,僧孺堅執不回。穆宗面喻之曰:"直臣事雖失,此人有經度才,可委之邊任,朕欲貸其法。"僧孺對曰:"凡人之才,止於持祿取容耳。帝王立法,束縛奸雄,正為才多者。祿山、朱泚以才過人濁亂天下,況直臣小才,又何屈法哉?"

又曰:山南東道節度使柳公綽自京赴鎮,行部過鄧縣。縣吏二人犯法在獄,一人納賄,一吏舞文。縣令以公綽持法,犯贓丈必不免。及過款公綽,斷曰:"贓吏犯法,法在;奸吏壞法,法亡。"遂煞舞文。未下車而襄漢大治。

又曰:李石用金部員外郎韓益判度支,案益坐贓系台,石奏曰:"臣以李益曉錢穀,錄用之,不謂貪猥如此。"帝曰:"宰相但知人則用,有過則懲。卿所用人,且不掩其惡,可謂至公。"

《三輔決錄》曰:馬融為南郡太守。二府以融在郡貪濁,授主記掾歧肅錢四十萬,融子強又授吏白向錢六十萬、布三百匹,以肅為孝廉、向為主簿。又坐失大將軍梁冀,竟髡徙朔,方自刺不死,得赦還,拜議郎。

《鍾離意別傳》曰:顯宗以意為尚書。時交趾太守坐贓千金,徵還,付法。以資物簿入大司農,詔班賜群臣。意得珠璣,悉以委地,不拜賜。帝怪而問其故,對曰:"臣聞孔子忍渴於盜泉之水,曾參回車於聖母之閭,惡其名也。此贓穢之寶,誠不敢拜授。"帝嗟嘆曰:"清乎尚書之言!"乃更以庫錢三十萬賜意。

○罪

《書·舜典》曰: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

又《湯誓》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殛,誅也。

又《泰誓》曰:予克授,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授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

《韓詩外傳》曰:齊景公之時,民有得罪於景公者。景公大怒,縛置之殿下,召左右支解之。晏子左手持頭,右手磨刀,仰面而問曰:"古者明王每支解人,不審從何支始也?"景公離席曰:"縱之,罪在寡人。"

《禮》曰: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曾子吊之曰:"吾聞之,朋友喪明則哭。"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喪爾子而喪爾明,爾罪三也。汝何無罪與?"子夏投其杖而拜之曰:"吾過矣,吾過矣。"

《傳》曰:秦伯素服郊次,向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

又曰: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娣也。酆舒為政而煞之,又傷潞子之目。晉侯將伐之,大夫皆曰:"不可。酆舒有三雋才。"(雋,絕異。言有藝勝人者三也。)伯宗曰:"必伐之。路有五罪:不祀,一也;嗜酒,二也;棄仲章而奪黎氏地,三也;(仲章,狄賢人。黎氏,黎侯也。)虐我伯姬,四也;傷其君目,五也。怙其才而不以茂德,滋益罪也。"

又曰:衛獻公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告宗廟也。)定姜曰:"有罪若何告無罪?舍大臣而與小臣謀,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為師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櫛事侍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己,無告無罪。"

又曰:吳公子札自衛過晉,將宿於戚,聞鐘聲焉。曰:"異哉,吾聞之,'辯而不德,必加於戮矣。'夫子獲罪於君,是以在此,懼猶不足,而又何樂?"

又曰:鄭公孫黑將作亂,子產使吏數之曰:"伯有之亂,以大國之事,而未爾討也。爾有亂心無厭,國不汝堪。專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爭室,而罪二也;董隧之盟,汝矯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

又曰:陳侯之弟招煞太子偃師,罪在招也。楚人執陳行人於徵師煞之,罪不在行人也。

《論語·公冶長》曰:子謂公冶長可撇蘙。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兄之子妻之。

又《堯曰》曰:朕躬有罪,尾馛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

《孝經》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語》曰:孔子曰:"大罪有五,而煞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誣鬼神者罪及二世,手煞人者罪止其身。"

又曰:孔子曰:"大夫之罪在五刑之域者,聞有譴發,(譴,讓也。發,始發露也。)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於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煞之也。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

《史記》曰:范雎盛帷帳,侍者甚眾,須賈。賈頓首言死罪,曰:"賈不意君能致於青雲之上,惟君死生之。"范雎曰:"汝罪有幾?"曰:"擢賈之發,以續賈之罪,尚未足也。"

《漢書》曰: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炎茉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賢良?其除之。"

又曰:南越反,上復欲使楊業將,為其伐前勞,以書敕責之:"將軍非有斬將搴旗之實也,焉足以驕太哉?前破番禺,捕降者以為虜,掘死人以為獲,是一過也;建德、呂嘉(建德,他孫也。呂嘉,他相也。)逆罪不容於天,將軍擁精兵不窮追,超然以東越為援,是二過也;士卒暴露連歲,朕為朝會不置酒,將軍不審其勳勞,而造佞巧請乘傳行塞,因用歸家,懷銀黃,垂三組,夸鄉里,三過也;失期內顧,以道惡為解,失尊之序,是四過也。"

《後漢書》曰:荊州刺史趙凱誣奏楊鏇實非身破賊,而妄有其功,遂檻車徵鏇,防禁嚴密,無由自訟。乃噬粉出血,書衣為章,具陳破賊形勢,及言凱所誣狀,潛令親屬詣闕通。詔書原鏇拜議郎,凱反授誣人之罪。

《宋書》曰:孔琳之為御史中丞,明憲直法,無所屈撓。奏尚書令徐羨之虧違憲典。時羨之領揚州刺史,琳之弟璩之為中從事,羨之使璩之解釋琳之,使寢其事。琳之不許曰:"我觸忤宰相,正當罪止一身。汝必不應從坐,何須勤勤耶?"自是百尞震肅,莫敢犯禁。

《北史》曰:賀若弼有罪,在禁所,詠詩自若。上數之曰:"人有性善行惡者。公之為惡乃與行俱,有三太猛:嫉妒心太猛,自是非人心太猛,無上心太猛。昔在周朝,己教他兒子反,此心終不能改。"

《唐書》曰:高祖詔曰:"朕自起義晉陽,遂登皇極,經綸天下,實仗群才。尚書令秦王、尚書右僕射寂,或契合元謀,或同心運始,並蹈義輕生,捐技撼節,艱辛備履,金石不移。論此忠勤,禮宜優異,官爵之榮,抑惟舊典,勛賢之義,宜有別恩,其罪非叛逆,可聽恕一死。"

《說苑》曰:辠禹出,見罪人,下車問而泣。左右曰:"王何為痛之至於此?"禹曰:"堯舜之民,皆以堯舜之心為心。今寡人為君,百姓各以其心為心,是以痛之也。"

《風俗通》曰:字為自辛,令其辛苦憂之也。秦皇以為字似皇,改為罪。

《語林》曰:王子敬疾篤,兄弟勸令首罪。答曰:"無所應首,惟遣郗家女以為恨。"

《雜五行書》曰:皋陶以壬辰日死,不扣坷罪人成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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