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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相鄰證

丞相劉沆知衡州日,有大姓尹氏欲買鄰人田莫能得,鄰人老而子幼,乃偽為劵。及鄰人死,即逐其子。訟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訴。尹氏出積歲戶鈔為證,沆曰:若田百頃,戶鈔豈特收此乎?始為劵時,嘗問鄰乎?其人多在,可取為證。尹不能對,遂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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