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驗未埋瘞屍首
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HT 屍出驗。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札,或者隨身行李,亦命名件。
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乃〕驗。未要便用酒醋。
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型,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所配隸何州?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或方或圓?或在手背、項上?亦計幾個。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痕跡黯濫,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
辨驗色目人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並新舊荊杖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
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髮長若干?年顏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