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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論遁月時

夫命以年為本為父,月為兄弟僚友,日為主為妻為己身,時為子孫為帝產為平生榮辱之首。又曰年為根,月為苗,日為花,時為實,故苗無根不生,實無花不結。所以遁月從年,遁時從日。遁月即甲己之年,正月起丙寅,二月丁卯,順行十二月。

古歌曰:甲已之年丙作首,乙庚之歲戊為頭,丙辛之歲尋庚上,丁壬壬位順行流,更有戊癸何處起?甲寅之上好追求。

遁時如甲子日子時生人即甲己,還加甲,便知子時乃甲子,丑時乃乙丑,順行十二時。

古歌曰:甲己還加甲,乙庚丙作初,丙辛從戊起,丁壬庚子居,戊癸何方發?壬子是直途。

月時之法,取天干合數,陰陽之配也。既取合數,自生化數,月則取生,時則取克。假如甲己化土,火生土故,月起丙寅;水克土故,時起甲子。月遁起寅,人生於寅之義,東作方興之時也;時遁起子,天開於子之義,一陽方生之候也。究而言之,則皆相生而轉,循環無端焉。蓋上古曆元年甲子,月甲子,日甲子,時甲子,甲己起,甲子祖於此也。有甲子則乙丑、丙寅順布十二宮,陽生陽,陰生陰,相間一位,同類為夫婦。是起月之法,不外起時之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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