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漢二帝治盜
漢武帝末年,盜賊滋起,大群至數千人,小群以百數。上使使者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於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弗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時,群盜處處並起。遣使者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吏雖逗留迴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守令長坐界內有盜賊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是更相追捕,賊並解散。此二事均為治盜,而武帝之嚴,不若光武之寬,其效可睹也。
譯文
漢武帝末年,盜賊越來越多,大的盜匪群多達數千人,小群的也有幾百人。皇上派使者穿上繡衣,拿著符節憑證,派軍隊進行攻擊,斬首大的部隊有的達一萬多首級,於是建立“沈命法”,法律規定:“成群的盜匪出現沒有發覺,發覺了而沒有捕獲到規定的標準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員到下級官吏主持這件事的人都判死刑。”這以後下級官吏害怕被殺,即使有盜賊也不敢上報,唯恐不能捕獲,違反規定連累郡府,郡府也讓他們不要上報。因此盔賊漸漸增多,上上下下卻相互隱瞞,好躲避法令條文的制裁。漢光武時,成群的盜賊到處興起,漢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聽任盜賊們自已相互糾紛揭發,五個人共同斬殺一人的,免除他們的罪行。官吏們即使停留拖延、迴避不前、故意放縱盜賊的,都不加追問,只以捉獲討伐的成效論處。那些郡守、縣令犯了管轄區域內有盜賊而不收容捕捉的罪過的,及因為害怕軟弱丟棄城池和職守的人,都不看作過失,只根據捕獲盜賊的多少來評定優劣,只有包庇隱藏的人才判罪。於是互相追捕,盜賊們都解體逃散。這兩件事都是治理盜賊的,而漢武帝的嚴厲不如漢光武寬緩,它們的效果不同是很明顯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