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鍊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逾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各府縣事。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史台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二十六年定製,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侯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非律意。”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言:“刑具永樂間設,不可廢。”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諭罪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幡,傳旨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準贖。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錄。仁宗特命內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審,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初,成祖定熱審之例,英宗特行朝審,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於熱審時。內閣之與審也,自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復行之。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適兼吏部故也。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復缺,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崇禎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於特旨雲。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並寬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七年二月,親閱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於南京。五年一審錄事例,行於在京,而略於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詔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並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南法司亦如之。”報可。隆慶五年,令贓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未報。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神宗亦不罪也。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擬具奏。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四十四年不舉行。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詔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鍅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皆不報。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回天意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歷朝無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諭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余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成祖諭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準贖發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責,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十二年十一月,復令以疑獄名上,親閱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納其言。然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無愧古人。”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願、石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慨然興嘆,以為立國基命在於此。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因遣官審錄之。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敕。後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會,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眾。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部持舊制不可廢。帝命審例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會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產絕者免監追。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並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審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核。改駁數多者聽劾。故恤刑之權重,而責亦匪輕。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齎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在八議者,實封以聞。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於部,刑部不得聽理。誣告者反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訐告問官,必核實乃逮問。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舊例,不可廢。”命復行之。然旗校提人,率齎駕帖。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齎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兩人相爭並列,上命檢成、弘事例以聞。濟復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罪也。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兩畿決囚,亦必驗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陝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凡罪在八議者,實封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所屬官為上司非理凌虐,亦聽實封徑奏。軍官犯罪,都督府請旨。諸司事涉軍官及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擅勾問。嘉靖中,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檄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輒發。尚書鄭曉考故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而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曉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卻。存仁違制,宜罪。”存仁亦執自下而上之律,論曉欺罔。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然自曉去位,民間詞訟,五城御史輒受之,不復遵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者勘問不實,刑部言當抵罪。帝以問秦裕伯。對曰:“元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矣。自今告謀反不實者,抵罪。”學正孫詢訐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訐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訕朝廷。帝以告訐非儒者所為,置不問。永樂間定製,誣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遲,家屬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理一鄉詞訟,會裡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邊。宣德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後移置長安右門外,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旨下,校尉領駕帖,送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龍江衛吏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太祖切責徽,使吏終喪。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陳狀。帝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憫。帝以其歸誠,屈法宥之。宣德時,直登聞鼓給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盜當決,擊鼓訴冤,煩瀆不可宥。”帝曰:“登聞鼓之設,正以達下情,何謂煩惱?自後凡擊鼓訴冤,阻遏者罪。”
凡訐告原問官司者,成化間定議,核究得實,然後逮問。弘治時,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黜貨,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系會鞫。侍郎楊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自今以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緣別事,摭拾原問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虛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者亦罪。”乃下其議於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廳會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使官,打斷罪囚。二十九年,並差錦衣衛官。其後惟主事會御史,將笞杖罪於打斷廳決訖,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言:“折獄之不速,由文移牽制故耳。議斷既成,部、寺各立長單,刑部送審掛號,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本部。參差者究處,庶事體可一。至於打斷相驗,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會同,余日止會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詳鞫,笞杖小罪,聽堂部處分。”命如議行。
凡獄囚已審錄,應決斷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銀計日以笞。囚淹滯至死者罪徒,此舊例也。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瑯言:“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重,概加幽系,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類分,枷杻薦席必以時飭,涼漿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凡逮系日月並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之多寡,以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為民,雖才守可觀,不得推薦。
凡內外問刑官,惟死罪並竊盜重犯,始用拷訊,余止鞭撲常刑。酷吏輒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徑寸懶桿、不去棱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以上者,俱奏請,罪至充軍。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後,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檢驗屍傷,照磨司取部印屍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司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則長官親檢,毋得委下僚。
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製,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統二年,以侍郎何文淵言,詔如舊,且令有贓罰敝衣得分給。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買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藥料,皆設額銀定數。嘉靖六年,以運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糴米,上本部倉,每年約五百石,乃停收。歲冬給綿衣褲各一事,提牢主事驗給之。
犯罪籍沒者,洪武元年定製,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二十一年,詔謀逆奸黨及造偽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凡應合鈔劄者,曰奸黨,曰謀反大逆,曰奸黨惡,曰造偽鈔,曰殺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為首。其《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應死,已就拘執,其捕者擅殺之,罪亦止此。則所謂家屬人等,自包兄弟在內,其例可類推也。
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衛監刑官,領校尉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以囚廖鵬父子及王欽、陶傑等頗有內援,懼上意不決,乃言:“往歲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已日午,鼓下仍受訴詞,得報且及未申時,及再請始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眾棄之之意。請自今決囚,在未前畢事。”從之。七年定議,重囚有冤,家屬於臨決前一日撾鼓,翼日午前下,過午行刑,不覆奏。南京決囚,無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著為令。”詔可。各省決囚,永樂元年,定製,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弘治十三年,定歲差審決重囚官,俱以霜降後至,限期復命。
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凡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呂梁山等四人坐竊盜殺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死戍邊,帝特命依律斬之。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請頒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揭諸司犯法者於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不悛,論如律。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征不至,皆誅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設也。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時鹹歸謗御史余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其冤,復杖戍之。二獄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今年老失養。帝謂可勵俗,特赦之,秩傑,令終養。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上表訴哀。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帝以婦為夫訴,職也,不罪。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嘗行郊壇,皇太子從,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尚書開濟議法密,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濟慚謝。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於重典,猶索魚於釜,得活難矣。”御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寧慚而退。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冢,妻女發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為刑科給事中。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刻深固寵。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並罷其職。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即戮之,刑部為覆奏。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中,須更執奏,朕不難從善也。”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數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愧。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洪熙改元,二月諭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理。今數月間,此風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誹謗哉?”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若朕一時過於嫉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製。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有自宮者以不孝論。除謀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告誹謗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乃已。義勇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人擊登聞鼓訴冤。覆按實不為盜。命釋群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其後每遇奏囚,色慘然,御膳為廢。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一日,御文華殿與群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進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窮治之。帝寬詔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諭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非常制也。”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諸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於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命文職犯贓者俱依律科斷。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都御史夏迪催糧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驛夫憤死。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鍊刑獄。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請命各巡撫審錄。從之。無巡撫者命巡按。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如戶部侍郎吳璽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譴,多感於刑罰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雖有觸忤,如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觸振怒,死於獄。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毆鬥殺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景泰中,陽穀主簿馬彥斌當斬,其子震請代死。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發擬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六年,以災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眾。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吏往往泄獄情為奸。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然霜降後審錄重囚,實自天順間始。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獄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發戍。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悉與湔滌。”其後歲以為常。十年,當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帝曰:“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決斷。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製,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未經勘驗、輒加重刑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事例為民。侍郎楊宣妻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時帝多裨政,而於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御史方佑復以請,帝怒,杖謫佑。吉安知府許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給事中白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爭,得長系。末年,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臣幼讀《孟子》,見瞽瞍殺人,皋陶執之語。珪所執,未可深責也。”帝頷之。明日疏下,遂如擬。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許寬恤。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後磔流賊趙鐩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王瓛、齊佐等與焉。給事中李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寧之黨。王法所必誅。”乃令禁之如故。後皆次第伏法。自杖諸爭大禮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奸黨律。楊一清力爭,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應召覆治得實。而帝以柱乃武宗後家僕,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讃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及應召於獄。其後,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刑,今復當刑科三覆請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者取決,余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時以為得大體。越數年,大理寺奉詔讞奏獄囚應減死者。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歲舉行。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諭,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爾等宜亟體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鹹使喻之。”是詔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系。穆宗立,徐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讀詔書者無不嘆息。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於三覆奏本,擬旨免刑。”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臣等詳閱諸囚罪狀,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乾天和,所傷必多。今不行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言。詔許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命自齊、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後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天啟中,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素服御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惕於威嚴之下者。有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是年冬,以彗見,停刑。其事關封疆及錢糧剿寇者,詔刑部五日具獄。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報。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群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於亂亡也。
譯文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糾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駁令改正。
太祖曾說:“凡有大案,應當由我親自審訊,以防止捏造誣陷羅織罪名的弊害。”所以當時重要案件多由皇帝親自審訊,不委託法司辦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侖令刑部聽取訴訟雙方的證詞,議定處理辦法,然後上奏。
呈奏之後,抄錄聖旨數份,分送四輔官、諫院官和給事中,覆核無異之後,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則四輔官加封駁回。
遇了一年,撤銷四輔官之職,於是下令議案之事全部歸於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審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於太平門外鐘山之北,取名叫貫城。
太祖下詔說:“貫穿七星如同串連珍珠,環繞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虛則表明刑罰平正,官吏沒有徇私枉法,所以獄中沒有囚犯;貫內空間有星甚或有幾顆,則表明刑罰繁苛,刑官不稱職;有星而明亮,就是有無辜的貴人身陷囹圄。
現在模仿天道設定法司,你等諸法司要各慎其職,按天道行事,讓天牢中空,希望不負朕造作之意。”又訓諭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擬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轉達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後大理寺詳細擬定處理辦法。
將此寫成詔令。”刑部有十三個清吏司,審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園護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官曹和兩京州郡官員,也分屬各司。
按察司全名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輔助官,分別審理各府縣的事務。
在京城,判處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議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縣裡判決,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決,杖罰一百下的由府里判決,判苦役以上將審訊結果呈送行省。
文書轉呈駁回的程式繁複而賄賂風行。
皇帝於是下令中書省和御史台詳加審定案件,將各司每月上報改為每季上報案件,以每季上報的案例,按類分為每年上報。
凡是府州縣的一切輕重罪犯,都依法判決。
違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糾察檢舉。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隸的府州縣,笞杖之罪就地判決行刑;苦役、流放、遷徙、充軍和雜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審查登錄後下面再執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詳細複議認為合律的,待大理寺覆核,認為公正,將其收進監獄等候處決。
那些要立即處決的重罪犯,上報批准,即奏請派官員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決失當的,大理寺駁回改正,如果重審後上報駁回三次,而仍舊改擬不當,將主持審訊的官吏上奏彈劾問罪,叫做照駁。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則改調剄別的衙門審判。
如果兩次翻供不服,則將材料全部上奏,會同九卿審訊,叫做圓審。
到三四次審訊後還不服,然後請求皇帝下旨裁決。
垂統四年,對直隸省內判決遣送的制度稍加變革,苦役流放就地判決遣送,判死罪則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鈕說:“南京的法司多用嚴刑,強迫囚徒自誣服罪,那些被糾察的案例也不過祇是改正,宣布無罪,這與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詔大理寺參驗複審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說:“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應當駁正錯案,不應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回答:“刑具是永樂年間設定的,不可廢棄。”皇帝認為他說得對。
會同諸官審訊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
當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親審。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進行,然後上奏,由翰林院、給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會同複議,認為公允,再批覆奏議判決。
至此設定政平和訟理兩面旗施,審訊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詔諭刑部說:“從現在起,判決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親自審問,其餘罪犯都將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後將犯人引到承天門外,叫行人官拿著訟理施,向罪囚傳達聖旨;對無罪應予釋放的,則舉著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釋放。”接下去又命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爾還有駙馬到場聽訟,把受冤枉的記下來,將實情上奏。
沒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論罪,各種雜犯準許贖罪。
永樂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員領著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拿著符節傳達聖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員審核記錄案情,就像洪武時的制度一樣。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帶到京城審核記錄案情。
仁宗時特別下令內閣學士會審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審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員複審,說:“古代斷案,一定要諮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視小民性命。
你們前去共同復謇,不要讓人枉死。”英國公張輔等返回上奏,申訴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調查核實,並引以為深戒。
天順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重罪犯,叫做朝審。
後來歷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禮太監一名,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員,在大理寺複審罪案,叫做大審。
南京便命令內守備實行。
從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舉行-次大審。
起初,成祖制定熱審制度,英宗特令實行朝審,到現在又有大審,大審後定為可憐憫、可懷疑的便釋放,曾一度比熱審時翻倍。
內閣參與審案一事,從憲宗時廢除,到隆慶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舊例,朝審時由吏部尚書執筆,是高拱當時正好兼任吏部尚書的緣故。
到萬曆二十六年朝審時,吏部尚書空缺,讓戶部尚書楊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讓戶部尚書趟世卿主持。
崇禎十五年,命令首輔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說是出於皇上特旨。
大審,從萬曆二十九年曠廢不再舉行,四十四年纔恢復實行。
熱審開始於永樂二年,祇判決遣發輕罪犯,命令罪人出獄聽候審理而已。
不久就擴大到判處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連訓諭三法司抄錄在押囚徒的罪狀呈上,共判決遣發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皇帝親自審閱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狀,判決遣發一千餘人。
交納錢財贖罪,鹼等處理罪犯,春審從此開始。
六月,又因為天氣暑熱,皇帝下令除實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發配,並且迅速傳旨訓諭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辦理。
成化年問,熱審開始有了重罪可憐可疑、輕罪減等、戴枷示眾贖罪釋放等規定。
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書楊守隨說:“每年熟審規定,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
五年一次複審的規定,北京施行,而外地不施行。
現在宜推行到南京,凡複審罪囚都由三法司會審,那些在外複審的,都按此例辦理。”皇帝準奏。
嘉靖十年,皇帝下令,每年熱審和五年一次大審期問,雜犯死罪與相當於五年苦役的囚犯,都減等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進言:“五、六月問,應予釋放的笞罪犯和應該鹼等的苦役犯,也應當仿照成化時恩澤施於戴枷示眾者一樣,暫時予以蠲免,到六月即停止。
南京法司也照此辦理。”皇帝答覆許可。
隆慶五年,下令贓銀祇有十兩以上的罪犯,或監禁日久而子嗣已絕,或死去的罪犯,熟審不再追究,釋放他的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減刑,而熱審判決可憫、可疑犯人的奏疏還沒有下達。
刑部侍郎沈應文因見囚徒長久滯留獄中,請求暫時豁免可憫可疑的案犯。
皇帝未予答覆。
第二天,法司把犯了杖刑、苦役和充軍而未處理的囚犯五十三人,按籍貫全部傳送到大興和宛平縣監禁,聽候處置,然後纔寫疏上奏皇帝。
神宗也不責備他們。
按舊例,每年熱審在小滿後十餘天,司禮監就傳達聖旨到刑部,於是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本奏請,通行於南京法司,一起審理擬定判案結果,全部上報。
京城從命令下達之日起,到六月終止。
南京從刑部文書到達之日起,也滿兩月結束。
四十四年,沒有舉行此事。
第二年又超過兩個月,詔令還未下達,正逢暑天大雨,獄中囚犯多染上疫疾。
諫官以熟審延期、朝審不施行和詔獄辦案無人三項上奏章請旨。
又請求釋放楚宗室英嫵、蘊錡等五十餘人,以及錯誤入獄的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皇上都沒有批覆。
崇禎十五年四月大旱,皇帝下詔清理罪案。
中允黃道周說:“京城內外官員齋戒獨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卻拘系了兩個尚書,並且聽不見有直接上疏諫諍的聲音,還能讓老天爺回心轉意嗎?”兩個尚書指李日宣和陳新甲。
當時皇帝正對他們大動肝火,不能聽取黃道周的奏議。
歷朝都沒有寒冬審錄囚犯的制度,崇禎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出寒審,皇帝便命令有關部門搜求舊例。
尚書鄭三俊因而援引幾椿事例上奏,說:“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告諭刑部尚書楊靖說,‘從今以後只有犯十惡不赦之罪和殺人者判處死刑,其餘死囚犯都讓他們交納粟米運往北方邊境,以此贖罪’。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上報本月所關押的囚犯,一共數百人,定死罪的僅僅十分之一。
鹹祖告諭呂震:‘這幫人既沒犯死罪,而拘押日久不能判決,天寒地凍,肯定有冤死獄中的。
’於是所有雜犯死罪以下囚犯大約兩百人,全部準許贖罪減等之後發配。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進言:‘過去在天寒地凍時,審判釋放輕罪犯。
現在有的囚徒滯留獄中已經一年以上,並且一月之間死在獄中的人已達九百三十多人,獄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啟口。
,成祖召見法司嚴厲責備,因而下韶:‘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內判決遣發,應當繼續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不要讓他們凍餓而死。
’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將疑案犯人名單呈上,皇帝親自審閱。
宣德四年十月,因值皇太子誕辰節,將雜犯死罪以下刑徒鹼等處理,寬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鐮的罪犯。
以後,世宗、神宗有時因為災異現象而整治刑罰,有時因皇恩浩蕩而廣布德澤。
寒審雖然沒有近例,而先朝政治寬宏,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章呈上,皇帝採納了他的意見。
而早在永樂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慶帶上韶書,命令皇太子審錄南京囚犯檔案,讓雜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錢財贖罪。
宣德四年冬天,因天寒地凍,下令南北刑官將囚犯檔案全部抄錄上報,不分輕罪重罪。
於是皇帝對夏原吉等人說:“堯、舜之世,小民不犯法,周成王、康王之時,刑罰不用,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緣故。
朕德行淺薄,希望諸位盡力匡正輔佐,希望無愧於古人。”這是最明顯的寒審,鄭三俊也役功夫詳細弄清它。
在京城以外體恤慎用刑罰會同審案之例,成化時期纔成為定製。
起初,太祖憂慮刑案實情不能上達,分別派御史林願、石恆等清理各道囚徒,向他們頒賜救命。
宣宗晚上閱讀《周官立政》:“嚴肅認真地對待你們的判案工作,讓我王國長治久安。”慨然興嘆,認為這是立國的根本。
於是敕令三法司:“朕體會上帝珍惜生命之心,就是憐恤謹慎刑罰。
命令你們詳細覆核天下大案要案,而犯人遠在千里之外,按次序給予判決,哪能沒有冤枉無辜?”於是派員審訊記錄。
正統六年四月,因為天地災異頻頻發生,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貝詳審天下疑案。
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和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案件,也賜給他們敕命。
事後評事馬豫說:“臣奉敕審案,個人看見各處抓獲的強盜,多是因仇人誣陷攀咬,屈打成招的,等不到詳情報上來,許多人已經喪命或傷殘。
從今以後,不宜聽信胡亂揭發,對於真有贓物作證的,待御史、按察司會審之後,方可判刑。
若還未審訊就打死打傷囚徒,官吏不得按慣例升賞。”這一年,赦死囚以下罪犯無數。
.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說:“獄中囚犯應當會審,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員有時超過一年纔會審一次,囚犯多已死在獄中。
以往常派御史會同按察司詳審,無罪釋放的囚徒甚多。
現在不如廢掉會審做法,而推行詳審之制,皇上賜詔派遣按察司官員一人,專審諸案。”刑部卻堅持舊制,不同意廢除會審。
皇帝下令會審的制度依舊,而恢復詳審制,選一名按察司官員輿巡按御史同審。
對判刑不當的下級官吏,過失誤判者姑且不問罪,有關受賄徇私者依法論處。
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現象又奏請恢復正統年間的做法。
刑部討論認為國內各方正多事,沒有實行。
八年,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分別會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員複審,向他們頒賜敕書鄭重遣行。
十二年,大學士商轄說:“自從八年派官詳審到現在,已經五年時間了,請求重新按會審方法辦。”皇帝答應了他的請求。
到十七年,確定在北京每五年舉行一次大審。
大審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員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辦案。
於是恤刑者所到之處,釋放和判決遣送的人很多。
嘉靖四十三年制定獲取贓物不到一百兩銀子,沒有財產的罪人免於監督追賠。
萬曆四年,下令雜犯死罪的準予鹼服五年苦役,及兩次犯苦役刑律總共應服四年苦役的,各減刑一年,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減等。
這些都由恤刑官奏請確定,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
當初,在正統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員外郎陸瑜審查南、北直隸省的囚犯,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職人員,允許拘押審訊。
嘉靖年間制度,審錄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後,將前後所奏的案子總計起來,依皇帝批准或改駁數量的多寡,對官員進行通考。
改駁數量多的聽候彈劾。
所以恤刑官的權力很大,而責任也不輕。
這就是京城內外法司審錄的大概情況。
凡是刑部審訊發配的罪囚,辦案官員不問罪名輕重,把所有審訊的罪人按南北籍貫分類,送到山東司,呈報部堂轉奏皇帝,叫做歲報。
每月把監獄襄的現監人數上奏,叫做月報。
罰做工、運炭等勞役的罪犯,每隔五天一批開具名單押送到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時分成六類一一上報。
所有法官審訊囚犯,都有成法可依,提人出來調查事實,必定要持精細批文。
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法,必須稟奏皇帝請旨,不得擅自抓捕問罪。
屬於八議的案子,封好材料上奏。
民間的訴訟,如果不是通政司轉達到刑部的,則刑部不得審理。
誣告者以其誣告的罪行判罪,越級抗訴者笞責,擎登聞鼓冤情不實者杖責。
誣告原審判官,必須核實後纔能逮捕審訊。
至於罪囚判刑發配,有固定日期,刑具有指定種類,停刑期有固定月日,檢驗屍體和傷殘有定法,體恤審錄囚犯有定規,罪囚家財應沒收充公的也有定物,只有復仇犯罪的沒有明文規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進言:“按照舊制,提訊犯人,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須檢查精細批文,與信符上的記號相合,然後纔能發遣。
這是祖宗防微杜漸的深切用心。
近來京城內外監獄提審犯人,祇憑刑科簽發的駕帖,既不用信符,真假難辨。
壞人假造詔命,怎么拒絕?請求還是像過去那樣出示批文。”皇帝說:“這是祖宗舊例,不可廢除。”下令恢復實行舊制。
然而錦衣旗軍校官到監獄提審犯人,一般只持有駕帖。
嘉靖元年,錦衣衛乾戶白壽等持駕帖到刑科,給事中劉濟說應當將御批原本送刑科,纔能弄清楚是什麼事。
兩人爭執不下一起陳述,皇上命令查檢成化、弘治年間的事例報上去。
劉濟又說,從天順開始就有此例了。
皇帝聽取了白壽的說法,責成劉濟用書狀對答此享,不過也沒有問他的罪。
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審周順昌等人,終於激起了蘇州之變。
南北兩京畿判決罪犯,也必須驗明精細批文。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椴、昊元璧、呂頤等人因出行太急,忘記將信符與內號相驗,到了監獄,信符與原來的給地方官符號不合,被巡按御史所糾舉,交納贖罪金纔返任原職。
成化年問,六品以下的官員犯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審。
陝西巡撫項忠說:“祖宗的制度,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刑官必須上奏皇帝,不得擅自抓捕審問。
現在巡按御史隨便提審六品官,和法律的精神大不相合。
應當將這種案子上奏朝廷,再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審纔是。”皇帝將奏議下發刑部討論,採納了項忠的意見。
凡是屬於八議的案子,將材料密封上奏請旨,祇有十惡不赦之罪除外。
屬官被上司無理欺侮虐待,也可以密封材料直接上奏。
軍官犯罪,都督府上奏請旨。
各衙門有牽涉軍官的案件及檢舉軍官不法行為的,都用密封材料上奏,不得擅自抓捕審問。
嘉靖時期,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傳檄府縣,凡是法司要追問提審人犯,不能立即發遣。
尚書鄭曉考察先例,民間訴訟案件如果不是通政司轉達的,不得審理。
而各有關部門有應審訊的罪人,必須送到刑部,互不侵擾。
鄭曉就說:“刑部追迫提取犯人,縣府不應推卻。
鄭存仁違反制度,應當問罪。”鄭存仁亦堅持自下而上的法律,說鄭曉在欺騙君上。
皇帝因而下令,在外地的聽命於有關部門,在京城的聽命於刑部。
然而自從鄭曉離職以後,民間的訴訟案件,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不再遵從祖制。
洪武時期,有人告發他人謀反而經調查不符合事實,刑部提議應當抵罪。
皇帝以此事諮詢秦裕伯。
秦裕伯說:“元朝時這種罪只杖責一百下,這是為了廣開告發之路。”皇帝說:“奸邪之徒不抵罪,被誣陷的好人就多了。
從今以後,告人謀反而不合事實的,抵罪。”學正孫詢揭發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揭發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傑,這是誹謗嘲弄朝廷。
皇帝認為告發他人隱私非儒者所為,擱置不問。
永樂年間制定法規,誣告三四入者處以杖刑判徒役,誣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誣告十人以上凌遲處死,家屬移徙荒蠻地區。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級到京城抗訴,等事實調查出來,又往往不符,於是嚴格越級抗訴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處理一鄉的爭訟,會同里胥進行裁決,嚴重的問題纔稟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級抗訴的越來越多。
於是用嚴刑重法,發配他們戍邊。
宣德時規定,越級抗訴案情屬實的,免於問罪;不屬實的,仍發配戍邊。
景泰年間,越級抗訴不問屬實與否,一律發配長城外充軍,後來不再照此辦理。
登聞鼓,洪武元年設定於午門之外,由一個御史每天看守。
規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機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擊鼓,一擊鼓就引見上奏皇帝。
後來將登聞鼓移到長安右門外,六科和錦衣衛輪流收擎鼓人訴狀去見皇帝。
待聖旨下達,校尉領取駕帖,送嗚冤者到有關部門審理,欺矇阻礙者問罪。
龍江衛有個小吏犯錯誤,罰他抄寫文書。
正值其母親去世,小吏請求回家守孝,吏部尚書詹徽不允許,小吏就擊鼓嗚冤。
太祖狠狠責備了詹徽,讓這個小吏回家守完喪。
永樂元年,有個縣令因受賄判戍邊,擊登聞鼓陳述情況。
皇帝將此下達法司處理,此人說:確實受了賄,因為年老糊塗,希望皇上哀憫。
皇帝為其主動認罪的誠心所感動,枉法原諒了他。
宣德時,在登聞鼓旁值班的給事林富說:“有二十七個重罪犯,因奸邪搶劫要被判刑,來擊鼓訴冤,褻瀆擾亂,不可原諒。”皇帝回答:“設定登聞鼓,正是為了下情上達,怎么能叫褻瀆擾亂?今後凡是阻礙鼓q島冤的,問罪。”凡是有告發原審案官的,成化年間議定,須核實後,纔逮捕審問。
弘治時,南京御史王良臣彈劾指揮周愷等仗勢貪污受賄行為,周愷等人於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詔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並予會審。
侍郎楊守隨說:“這樣做與舊規定不合。
請求從今以後,不管官吏還是軍民上奏訴案,牽連別的事情,指控原審官的,立案但暫不執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問訊結案,憑空說謊者問罪,原審官枉法錯判者亦問罪。”皇帝將此奏議下發到三法司。
法司回稟按他說的辦,皇帝採納。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廳會同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馬指揮使官,判決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錦衣衛官員參與進去。
此後只由主事會同御史,將笞杖之罪在判決廳判決之後,附於案卷末,奉旨判決者於次日復命。
萬曆年問,刑部尚書孫丕揚說:“斷案不能迅速進行,是因為文書傳送的牽制而已。
審判完成之後,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長單,刑部要送審的編號登記,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審查認可後,次日即交還刑部。
誰出差錯追問誰的責任,這樣可望辦事完滿。
至於檢查判決,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會同進行,其餘日子只會同大理寺官員,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詳加審訊。
犯笞、杖小罪的,就聽任刑部官處理。”皇上下令照此實行。
所有已經審訊記錄在案的囚犯,應判決者限三日以內判決,應發遣者限十日以內發遣,超過限期按天數計算笞責。
罪囚因滯留監獄而死,責罰判苦役,這是舊例。
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琅說:“近來獄吏苛刻,犯人不管輕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綁禁閉。
案子無論新舊,動輒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請還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爛了。
何況偏遠閉塞的州縣,督察不到,奸邪兇悍的吏卒靠著監獄漁利,或剋扣囚犯口糧而使之困厄,或將囚犯移到污穢臭濁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種痛楚交加,囚犯十個沒有一個活著出來。
臣看見律令記載,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須單獨囚禁,輕罪重罪分開,枷扭墊席必須按時整頓,冷酒暖匣必須按時備好,無家的囚犯發給衣服,有病的給予治療,關押留牢有條規,判決遣放有詔令。
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時日的囚犯,無論結案、未結案,還是患病、死亡的,各登錄於文冊,申報給長吏,按照其結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計算功罪而決定升降。”皇帝認為周琅謊得很對,並下令京城內外凡有用刑罰峻刻而傷人性命的官吏,即貶斥為民,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觀,也不得推薦使用。
凡是京城內外一切審判官,只能對死罪和盜竊搶劫重犯上刑拷問,其餘罪犯只用鞭撲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夾棍、腦箍、烙鐵和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頭,用直徑一寸粗的棒子、沒有去棱節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兩踝致傷以上者,一律上奏請旨,罪行嚴重的充軍。
停止行刑之月,從立春以後到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和三十日,每月總共十天。
檢驗屍體的傷情,由照磨司從刑部領取一張印屍圖,委託五城兵馬司依法檢驗,在府裹則由通判、推官檢驗,在州縣則由長官親自檢驗,不得委託下屬代行。
貧窮不能自給的獄中囚徒,洪武十五年規定,每人每天給米一升。
二十四年廢除此規定。
正統二年,因侍郎何文淵進言,皇帝下詔按舊章辦,並下令有收繳的贓物、破衣服可以分配給這種罪犯。
成化十二年,皇帝命令有關官員買藥物送到刑部,又廣設惠民藥局,治療囚犯。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食油和藥料,都規定了額銀數量。
嘉靖六年,將有勞力的罪囚運炭,折合銀兩買米,每年輸米約五百石入刑部糧倉,就停止接收。
冬天發放棉衣棉褲各一件的事,由提牢主事驗明後分發。
犯罪要籍沒其家財的,洪武元年規定,除反叛以外,其它罪犯只沒收田產和牲畜。
二十一年下詔,犯謀反、大逆、奸黨及偽造錢鈔罪的人,籍役資產、人口,而把農具耕牛還給他們。
所有應該查抄沒收的罪有:奸黨、謀反大逆不道、奸黨首惡、造偽鈔、殺害別人一家達三人、為首采生人祭祀與拆割人體者。
明初《大誥》所定有十條,後來不曾使用。
復仇,只有祖輩和父輩被毆殺有律條,載:“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殺,而子孫擅自殺死兇手,杖六十下。
其在現場復仇殺死的不問罪。
其它親屬人等被人殺死而擅自殺死兇手,杖一百下。”若罪人按法律當判死刑,已被拘捕,而拘捕者擅自殺死了他,與此同罪。
就是所謂家屬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肉,可以按此類推。
凡是判決囚犯,每年朝審完成後,法司將死罪案上奏請旨,刑科三次覆奏後,取得聖旨,即行刑。
京城以外的執法機構上奏死罪決案單,在冬至前進行,由會審決斷。
正統元年,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後,仍請求給予駕帖,交付錦衣衛的監刑官,由其領校尉到法司,帶囚徒赴刑場處決。
又有規定,臨處決的罪囚如果喊冤,值守登聞鼓的給事中將狀子密封上奏,而在校尉手上批字,讓其乘車趕赴刑場,暫停行刑。
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因罪囚廖鵬父子和王欽、陶傑等頗有宮內人物幫忙,害怕皇上不能決斷,於是進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後,等到駕帖來已經是中午,犯人擊登聞鼓仍要接受他的訴詞,待報到宮中快到未申之時了,等再請示按原判執行,時間已過酉時,這很不符合在刑場處決,以示眾人拋棄的精神。
請求從今以後處決犯人,在未時之前完成。”皇帝應允。
七年,定下規則,重罪犯有冤情,家屬在其處決前一天擊登聞鼓,第二天午時前下達結論,過午時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處決罪囚,則沒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奏三個擬立即處決的案犯,大理寺已審查通過,皇上將其下達法司討論,法司上奏說:“在京的重罪犯,間或有立即處決的,審查通過後奏請,到刑科三覆奏之後,還有蒙恩典仍舊叫監禁等候會審的。
南京沒有覆奏之例,請求等秋後審判完畢,分類上奏待皇上定奪。
若有罪大惡極,難依常例報批的,另寫奏章請旨處決,書寫成詔令。”皇帝下詔認可。
各省處決囚犯,永樂元年有定製,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監督審判執行。
弘治十三年,規定每年派遣監督審判處決的官員,都在霜降後到達所在地,限期向皇帝復命。
凡遇到大慶典和災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種。
犯十惡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規定:“赦免出獄以臨時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減刑從輕處理的,不在此例。”十惡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條例內,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傳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則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辦理。
從仁宗開始訂立三十五條赦令,都是楊士奇代為起草的。
其條令完全廢除了永樂年間的弊政,歷代嗣君都遵從它。
凡是不便於民眾的先朝法規,都援引先君的遣詔或登極詔革除。
凡是將被赦前的事情當罪行告發別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懲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呂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竊搶劫殺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馬文升請求將他們免死戍邊,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斬決。
世宗雖然屢屢下令停刑,卻對於不能赦免的更加謹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請求原宥在“議大禮”要案中犯事和進言的諸臣,皇帝愈加堅持不允許。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轄慘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請發配到長城以北,皇帝卻專門下令按詔書赦免,反而責備王廷相等違詔。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請求頒發大赦令。
皇帝說:“赦免是小人的慶幸。”不答應。
穆宗即位皇恩浩蕩,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發配地,都允許釋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諸臣被貶謫的流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總述於下。
太祖開國之初,以元末官吏貪婪為戒,以重法嚴厲懲治貪贓官吏,將各司犯法者名單張貼在申明亭里,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部,凡是官吏犯貪贓罪的,先寬宥復職,將其遇錯書寫在家門上,令其自我反省。
堅持不改的,依法論罪。
皇帝多次頒發犯諭、戒諭和榜諭,都以刑罰垂示,布告天下。
到十八年寫成《大誥》,作序道:“各職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務私事者,一定要窮究其原委並辦其罪。”所懲治的犯三《誥》所列凌遲、砍頭示眾、滅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棄市以下罪犯數以萬計。
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切斷手指表示堅決不做官,蘇州人才姚潤和王謨被官府徵召而不到任,全都誅殺而沒收其家產,親屬為奴。
“天下士大夫不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設。
其《三編》稍為寬容些,然而其所記載的進士、監生的罪名繁多,從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麗都沒有處死,大都戴著斬罪還職做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貪污的起源,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死罪之首。
郭桓,是戶部侍郎。
皇帝懷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趙全德等與郭桓同夥牟利,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處死,髒銀七百萬兩,犯官供詞牽連直隸省諸官吏,拘捕處死者數萬人。
核查贓款窩藏之處遍天下,民間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產。
當時的人全都歸咎於御史余敏和丁廷舉。
有人以此進言,皇帝於是親手寫詔書列數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審刑昊庸等人以極刑,以壓天下之怨,說:“朕下詔主管官員查處奸邪,不料又生奸邪擾害我百姓,今後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寬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發。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縣官吏要到盧部驗核錢糧、軍需諸事,因為路逮,預備蓋有官印的空白文書,遇到戶部駁回原擬錢物數即改寫在空印文書內,習以為常。
等到此事泄露,皇帝懷疑其中有人幹壞事,大怒,諸長吏判處死刑,副職打一百棍發配戍邊。
寧海人鄭士利上書申訴冤情,又杖責一頓發配戍邊。
以上兩案所殺的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
而胡惟庸和藍玉兩案,受株連被處死者將近四萬。
然而有時也根據國家大體,有所寬赦。
沅陵知縣張傑犯罪罰輸作,自言其母賀氏,在元末亂世而守節,目前年老無人贍養。
皇帝說這可以激勵風俗,特別赦免了他,給他俸祿,使其能對母親養老送終。
給事中彭與民犯法被拘捕,其父為他上表訴說哀情。
皇上立即釋放了他,而且還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個死囚犯,其妻妾來訴說丈夫的冤枉,法司請求將其妻妾黥面。
皇帝認為妻妾為丈夫申訴,是其職分,不治她們的罪。
都察院判處二十四人死刑,皇帝命令群臣審訊,發現有蒙冤的,減少了幾個死囚。
真州有十八個小民圖謀不軌,全部處死,而釋放了那些母子當連坐的人。
任用峻刻官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之輩,後來大都因得罪處死。
皇帝也多次發布仁慈之言,不願意純用刑罰。
曾經到郊外祭壇巡行,皇太子跟著他,他指著路旁的荊棘說:“古代用這個作鞭撲的刑具,取其能去風,即使有寒也不傷人性侖。”尚書開濟提議將法網定得更密,皇帝告諭他:“竭澤而漁,禍害到魚秧魚子;焚林打獵,禍及小鹿幼烏。
法網太精巧太緻密,小民如何能自我保全?”開濟慚愧地賠罪。
參政楊憲提議加重法律的處罰,皇帝說:“在苛重的法典下求生,好比到鐵鍋里尋魚,要想活命很難。”御史中丞陳寧說:“刑法嚴峻則人們不輕易觸犯,官吏明察則下面沒有隱情。”太祖說:“不是這樣。
古人制定刑法用來防治邪惡,保護良善,所以唐、虞之世,只是在犯法者衣冠上畫圖或讓其換穿特製的服裝,民眾就不去犯法了。
秦代有錐鑿頭頂、抽取肋骨的刑罰,滅夷三族的制度而監獄多得成了集市,天下人怨聲載道,終於反叛。
沒聽說用商鞅、韓非之法,而可以達到堯舜之治的。”陳寧慚愧地退下去。
皇帝又曾對尚書劉惟謙說:“仁義,是滋養人民的粱肉;刑罰,是懲戒惡人的藥石。
捨棄仁義而光用刑罰,這是用藥石來養人,能算好辦法嗎?”大致太祖之意,當是加重法典以懲戒一時,而酌取適中以垂示後世,所以猛烈的整治和寬仁的恩詔相輔相存,不曾偏廢一方。
建文帝繼承法統,重文治,特別用心於以仁義教化人民。
元年,刑部上報的罪囚,和太祖時代相比減去十分之三。
成祖興起平定動亂之師,將忠臣全都指控為奸黨,處理重的加以誅滅全族、掘墓,妻子兒女發遣到浣衣局或教坊司,親族被貶謫戍邊,戍邊者死一個由族內補一個,到隆慶、萬曆年間還有勾補不絕的。
將違抗者都殺戮乾淨之後,怕人私下議論,對於批評意見非常仇恨。
山陽人丁錳揭發其鄉人有誹謗言論,結果判罪數十人。
法司逢迎皇上的旨意,說丁鈕有才可用,皇帝立即封他為刑科給事中。
永樂十七年,再次重申誹謗禁令。
陳瑛、呂震、紀綱等人先後掌權,專以刻薄嚴酷而深受寵幸。
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人多無罪而被處死。
不過皇帝心裡也知道苛法的弊端,問或表示寬大。
有一個千戶將桐油灌進皮鞭中行刑,刑部判處他杖刑,皇帝下令同時罷他的官。
法司上奏某人行騙冒支了官糧,皇帝下令立即殺掉,刑部為此而再奏,皇帝說:“這是朕一時憤怒之舉,錯了,還是依法處理。
從今以後,罪案都五次覆奏纔作決定。”到仁宗時,仁宗天性十分仁犀,剛即位,就對金純、劉觀說:“諸位都是國家大臣,如果朕在掌握法律上有失偏頗,你們得重新上奏,朕是不會以從善為難的。”又將學士楊士奇、楊榮和金幼孜召至坐榻前,告諭他們:“近年法司濫用刑罰,朕哪會不知道。
其所擬的大逆不道罪,往往出於玩弄文字羅織罪名,先帝幾次嚴厲地告誡過,所以死囚必須四五次覆奏纔決定。
而法司一點不在意這些,甘心作酷吏毫不慚愧。
從今以後凡是審重罪犯,你們三人必須前去共同議定,有冤情的即使是小冤,一定要報來朕處治。”洪熙元年二月,皇帝對都御史劉觀和大理卿虞謙說:“以前,法司以誣陷人罪作為事功。
誰要有片言隻語涉及國事,就判成誹謗罪,身家破滅,沒法再論理。
最近幾個月此風復萌。
治國之道,所急的事是徵求言論,所憂的事是忌諱言論,怎么能禁止非議呢?”又對楊士奇等人說:“此事必須以詔書形式下達。”於是楊士奇稟承聖旨,將仁宗的話寫入己丑日的詔書,說:“如果朕一時過於嫉惡,在法律之外使用籍沒以及凌遲之刑,法司應再三堅持上奏反對,三次上奏不應允,奏五次,五次上奏不應允,同三公及大臣一起堅持上奏反對,一定要得到應允纔罷休,作為永遠的定製。
文武官員亦不得暴酷用抽打背部等刑,以及擅用宮刑絕人後嗣。
自行間割者以不孝論處。
除謀反和大逆罪以外,其它罪犯只處罰當事人本身,不要都用連坐法。
被人告稱誹謗者不治罪。”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仁恩遍布,天下融洽。
童宗繼承皇位,仁惠政策更多。
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一猗姓人妻子王骨都殺夫的冤案,皇帝嚴厲斥責刑官,尚書金純等人為此謝罪,纔算了結。
義勇軍士合群兒等九人被人誣陷焉強盜,判處斬刑,家人擎登聞鼓申訴冤情。
經複查確實不是強盜,宣宗下令釋放合群兒等九人,而嚴厲責備都御史劉觀。
其後每當上奏罪囚時,皇帝都神色慘然,御膳也不吃。
有時用手撤去案牘,對左右侍官說:“告訴刑官,稍緩和些用刑。”一天,皇帝駕臨文華殿與群臣談論古代的肉刑,侍臣說:“漢代廢除肉刑後,人們就輕於犯法了。”皇帝說:“這是由於教化的原因,和肉刑的有無有什麼關係。
舜時的法律有流放、寬宥和納錢贖罪,而渾敦等四凶的罪不過判死刑和流放。
可見當時遭受肉刑的,一定是重罪犯,不濫施肉刑。
何況漢代接續於秦代的暴政之後,挾藏書籍有法律制裁,若一概使用肉刑,受傷害的人就會很多。”次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中一篇專寫慎用刑法。
武進伯朱冕說:“最近派舍人林寬等押送罪囚一百一十七人戍役邊防,到達目的地的只有五十人,其它的都死在路上。”皇帝發怒,命令法司徹底追究此事。
每年宣宗都要下達寬赦令,審閱罪案時多次決斷釋放,有一次釋放三千人。
他告諭刑官說:“我擔心他們死在監獄裡,所以寬赦了他們,這不是常規。”當時,官吏交納五十石或一百石米,就可以贖雜犯死罪,軍人百姓交米減少十分之二。
發配到各個邊防衛所的交米十二石,發配遼東的交二十石。
這種贖罪定額和常例相比太輕,而惟獨對貪髒的官吏處罰嚴厲。
皇帝下令貪贓的文職官吏一律依法判罪。
因此刑罰雖輕,而貪污風氣亦不十分熾烈。
不過明代法制重在誅殺結黨之人。
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繳官糧,御史何楚英誣告他收受金錢。
諸官員明明知道夏迪冤枉,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陳述事實。
夏迪終於被發充驛站服役,憂憤而死。
即使皇帝如此寬仁,而大臣還是有冤死的,這是立法的弊病。
英宗以後,仁、宣時期的寬容政策衰微。
正統初年,三楊主持國政,尚能恪守祖法,禁此京城內外官員羅織罪名判案。
刑部尚書魏源因為旱災將疑案奏上,請求皇帝命令各巡撫複審罪囚。
皇帝聽從了他的建議。
沒有巡撫的地方指派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也稟奏疑案,全部複審。
御史陳祚說:“法司判案,多違反規定的律條,專事嚴法峻刻。
如戶部侍郎昊璽檢舉淫行主事吳軏,應判貢舉人才不當罪,部根據奏事有規避的律條,判處昊軏斬刑。
到昊軏自縊死後,監獄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遞減的條例,卻用做不應做的事的法律從重處罰,一律予以杖責。
摧求實際情況而制定法律,祖宗防範十分周密,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輕就重,這不是廣布聖朝仁厚的辦法。
今後有濫用重罪律條的,請求以變亂成法論處。”皇帝認為他說得對,並為此申明警戒。
到六年,王振開始擾亂朝政,幾次侮辱朝廷大臣,刑律大亂。
侍講劉球將情況寫成十條上奏,奏書中說:“上天降下災禍,多因感於刑罰不恰當。
宜完全聽憑法司處理有關事情,發現有徇私處理不當的再辨他的罪。
即使下面有所觸忤,如漢代犯驚擾皇帝出行和盜環兩案,也應當聽從張釋之的書面奏語而處理。”皇帝不能採用這個意見。
而劉球因這一奏疏觸怒王振,被害死在監獄裡。
但是當時各種酷虐的事件,大抵都是王振乾的,而皇帝內心很寬鬆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上報鬥毆殺人之類罪囚一百多人,請求皇帝寬宥,詔令一律減死罪發配戍邊。
景泰年間,陽穀主簿馬彥斌犯罪應處斬刑,他的兒子馬震請求代父而死。
皇帝因而對馬彥斌進行特別赦免,將馬震充軍到邊防衛所。
大理少卿薛管說:“法司擬定欲發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時,多加上自己的意見,變動了法律的含義。”皇帝下詔,法官判案,一律依律令執行,不許妄加己說。
六年,因出現災異而複審京城內外的罪案,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
天順年間,奉旨辦理的案件激增,三法司和錦衣衛的監獄裡有許多拘押未判的囚徒,獄吏往往以泄露案情撈取好處。
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的意見,枉殺王文、于謙等人。
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又以假撰制書的罪名,使徐有貞被判了斬刑。
從這以後,錦衣校尉到處出現,全國驚恐不安。
然而在霜降以後複審罪囚的辦法,實際上從天順時開始。
到成化初年,刑部尚書陸瑜等請求按天順時的方法辦,皇帝下令實行。
罪案報上來,皇帝把那些可矜憫和可質疑的囚犯檢出杖責,免其死罪發配戍邊。
後來代代奉行,人們得以沾沐法外之恩。
憲宗初即位,命令三法司:“朝廷內外文武百官除貪贓罪以外,有記錄在官府的罪名,一律洗除。”其後每年都以此為常例。
十年,正要處決犯人的時候,冬至節快到了,特下命令過節後再處決。
不久給事中又說,冬至以後行剁不合適,於是下韶等到來年冬月再行刑。
山西巡撫何喬新檢舉拖延判決的愈事尚敬和劉源,於是說:“凡是二司不予了斷的案件,拖延達半年以上的,都應當奏請拘押有關官吏問罪。”皇帝說:“審理罪案是大事,《周書》記載:‘要犯,對其判罪要反覆考慮五六天到十天’,只是就案子詳情不明者而言的。
一旦查明實情,就應馬上判決。
無罪而拘禁,往往死在監獄中,這是刑官殺了他們。
所以法律上專門寫有延誤拘禁罪囚的條文。
命將何喬新的奏章,在天下公布實行。”又定下制度,官吏若是將髒物證據沒有核實的盜賊和人命死傷沒有經過查驗的人定罪,擅自施加重刑導致囚徒死在獄中的,經審查清楚有無故失,不分軍民在職官員,一律按酷刑事例論處,削職為民。
侍郎楊宣的妻子兇悍而好妒忌,殺死了十幾個婢女,刑部打算比照命婦合坐的律文論處,皇帝特別下令杖責五十下。
當時皇帝多輔政之臣,而尤其慎用刑罰,判斷失當的僅僅一二個案件。
皇帝曾要處死一個囚犯,不準大臣核奏。
御史方佑還是為那個囚犯進言請求,觸怒皇帝,杖責了方佑並貶了他的官。
吉安知府許聰有罪,宦官黃高唆使法司判其斬刑。
給事中自昂以未經覆核為由向皇上請求不可斬,皇上不聽,終究趁黑夜斬了許聰。
孝宗初即位,就赦免應處決的死囚犯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劉概因犯妖言惑眾罪判處斬刑,由於王恕的諫諍,得以長期拘禁。
末年,刑部尚書閔珪審判大案時,有忤聖旨,此案許久不能判決。
一次皇帝與劉大夏談話提起它,劉大夏回答說:“人臣用執法來效忠皇上,閔珪的行為不足為怪。”皇帝問道:“你說說自古以來,君臣之間有這等事嗎?”劉大夏回答:“臣小時候讀《孟子》,讀到有這樣的話:舜的父親瞽瞍殺人,皋陶逮捕了他。
閔珪堅持那樣做,不可深加責怪。”皇帝點點頭。
第二天發下條文,於是按閔珪所擬之罪辦。
孝宗先後任命的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和閔珪都是執掌刑法平正的官,全國一致稱頌他們的仁德。
正德五年,會審重罪犯,有兩人得以減免死罪。
當時濫判的冤犯塞滿監獄,李東陽等藉風霾天象向皇帝進言,皇帝特許寬恤罪因。
而執法官害怕觸怒劉瑾,上奏的只有這二人。
後又在市曹執行流寇趟錘等人的肢解之刑,當眾剝去六個為首者的人皮。
法司上陳祖訓對此有禁條,皇帝不聽。
不久用這些人皮製成鞍鑒,皇帝每每用以騎乘。
對直言之臣處以廷杖,也是武宗朝最為厲害。
世宗即位七個月後,因日精門發生火災,於是疏理冤案,下令再審被判處死緩的三十八個人,而寥鵬、王轍、齊佐等也在其中。
給事中李復禮等進言:“廖鵬等人是江彬、錢寧集團的成員,按王法必須誅殺。”於是又下令仍舊監禁他們,後來這些人相繼伏法。
自從杖責爭大禮的人以後,於是極大地挫損了朝廷諸臣。
六年,命令張璁、桂萼、方獻夫代管三法司,改判李福達的案子,打算將馬錄以奸黨論罪。
楊一清極力為馬錄辯護,於是判馬錄戍邊,而連坐一共被判罪的達四十多人。
張璁等將這些看作自己的功勞,因此請求皇帝編《欽明大獄錄》頒布昭示天下。
這椿案子所判的人,大抵都是張璁等三人平常嫌惡的人。
皇帝拿祖宗之法,供給得勢大臣排斥陷害無辜,而毫不覺察。
八年,京城平民張福殺害母親,卻指控是張柱殺的,刑部郎中魏應召複審弄清了寅情。
而皇帝因為張柱是武宗皇后的家僕,有意要枉法殺他,命令侍郎許贊完全推翻判案詞,將都御史熊浹和魏應召打入大牢。
自此以後,猜忌愈來愈厲害,冤判濫判的人很多,雖然問或下寬恤之令,而主旨苛刻。
世宗曾經告諭輔臣:“近來連年因災異減免刑罰,現在又值刑科三次覆奏請旨。
朕考慮到死刑是大事,想把偷盜陵墓、宮殿等物和打罵父母大傷倫理的罪犯處決掉,剩下的叫法司再行審理,與你們一起判定,要慎重又慎重。”當時人們都認為合於大體。
過了幾年,大理寺奉詔上報經商議應減死罪的囚徒。
皇帝說所有這些囚犯都不可赦罪,大理寺是假藉皇恩舊例而放縱奸邪,破壞法律,故將寺丞以下的官員罷官的罷官,降職的降職各有差等。
自從九年舉行秋謝醮免於處決犯人以後,或者因吉祥的徵兆,或者因郊祀遍祭天神,每年都舉行停刑的法典。
但是多次向執法官發怒,責怪他們,認為他們不按時上奏罪囚請旨,以致迫近冬至,這是拋棄大義而責恩典。
於是削去刑部尚書昊山的職務,降級調用刑科給事中劉二畏等。
世宗中期更加放縱於誅殺,連宰輔夏言也不能倖免。
到三十七年,纔頒布手諭,說:“地方長官不盡得人心,縱情逞威風。
湖廣年幼小民吳一魁家兩條人命枉死於刑罰,母親又被逮捕,情況急迫無處控訴,從萬里之外來京鳴冤。
以此推之,蒙冤受屈的人不知有多少。
你們這些人應趕緊體察朕的心思,加意憐恤他們。
此令仍通告天下,讓人們都知道。”這個詔令,有了惻隱哀痛之心。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怒世宗,刑部判他死罪。
世宗保留此奏章不下達,海瑞得以長期監禁。
穆宗即位後,徐階根據世宗生前的意願寫成遺詔,讓所有被斥逐的大臣都返回京城,撫恤死亡者,釋放被拘押者。
讀到此遺韶的人沒有不嘆息的。
萬曆初年的冬月,皇帝再三下詔停刑。
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又傳旨:“奉太后之命,大婚期快到了,命令內閣大臣在第三次覆奏罪犯的奏章上,擬寫免刑的聖旨。”張居正說:“按祖宗的舊法,凡審查明確的死囚犯,依法處死。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為齋戒祭天神,纔有暫免處決罪囚的命令。
至於有時根據御筆所勾的罪犯,酌情提取一部分犯人處決,這只是近年來姑息罪犯的弊病,不合舊制。
臣等詳細查閱了各個囚犯的罪狀,都是些滅絕天理、傷敗人倫的行為,聖母只看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而可憐,而不知道被他們所戕害的人都含冤積憤於黃泉,如果不徹底洗雪他們的哀痛,那么怨恨之氣就會上街雲霄,破壞天界的祥和,這樣造成的傷害就會更多。
假使現在不行刑,年復一年,犯人充滿了監獄,既浪費關押的費用,又違背了國家大典,與政治的主旨也大不相合。”給事中嚴用和等亦贊同張居正的意見。
皇帝下詔允許張居正的請求。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求釋放建文帝時期忠臣的不同姓親屬。
皇帝下令除齊泰、黃子澄以釙,方孝孺等受連累的查驗後都予豁免。
皇帝性格仁柔,而惟獨厭惡進言的人。
從十二年至三十四年,朝廷內外官員被處以杖刑、發配戍邊或削職為民的達一百四十人。
後來皇帝不再上朝理事,罕用刑殺,死囚屢屢停留於監獄或免於處決。
天啟年問,酷刑很多,另有記述,這裡不詳論。
莊烈帝即位,誅殺了魏忠賢。
崇禎二年,欽定叛逆罪一共六等,天下稱快。
然而這時承接神宗綱紀廢弛、熹宗辦事昏亂之後,厲行綜合治理,用刑相當峻急,大臣也有許多被打入大牢的。
六年冬處決死囚,皇帝穿著白色喪服駕臨建極殿,召集合臣最後再商榷一下,而溫體仁不為任何人平反。
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到任七天,城就被攻陷,因而犯下死罪。
皇帝內心憐憫他,溫體仁卻不予挽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上書救鄭三俊,於是說:“自從皇上即位統治天下以來,遭受紅筆判狀判刑的臣子已達數乾人,監獄都塞滿了。
即使判得合情合法,尚屬可憐,何況在威嚴之下瑟瑟發抖而招供的人呢。
有的順i隨其定案而不加挽回,有的揣摩皇上意旨而沒有補救,株連牽引的人,九死一生,這哪裡是聖人體恤用刑的精神呢。”皇帝不能採納他的意見。
當年冬天,因為彗星出現而停刑。
有事關邊疆失利、盜竊官府錢糧、剿滅敵寇失利的案件,命令刑部在五天內審判結案。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處決死囚犯,正要將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理等十五人處斬,忽見宦官本清奉持皇帝詔命飛馳而來,免去了他們的死罪,於是釋放了十一人。
第二天,魏景琦回奏行刑情況,被皇帝責怪,打入錦衣衛監獄。
大概皇帝因為罪囚中有人喊冤,命令暫停行刑,重新審理請旨,而魏景琦倉猝之間沒辨清楚,所以得罪。
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上疏請求清理監獄,說:“獄中文武囚臣達到一百四十多個,令人十分痛心。”皇上不予回復。
當時國事越來越緊急,只是利用嚴刑峻法來約束群臣,群臣自己補救過失都來不及,而終究不能挽救朝廷的衰亂而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