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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國忌休務

《刑統》載唐大和七年敕:“準令,國忌日唯禁飲酒舉樂,至於科罰人吏,都無明文。但緣其日不合釐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在禮律固無所妨,起今以後,縱有此類,台府更不要舉奏。”《舊唐書》載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男國忌日於私第科決作人,故降此詔。蓋唐世國忌休務,正與私忌義等,故雖刑獄亦不決斷,謂之不合釐務者此也。今在京百官,唯雙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晝漏已數刻,若單忌獨三省歸休耳,百司坐曹決獄與常日亡異,視古誼為不同。元微之詩云:“縛遣推囚名御史,狼藉囚徒滿田地,明日不推緣國忌。”又可證也。

譯文

《刑統》 記載唐文宗大和七年敕書:“標準法,國家的忌日,只禁止飲酒奏樂,至於處罰百姓和官吏,沒有明文規定。但由於這天不該處理事務,所以官府就不能判斷案件,但小的責罰,在禮制和法律上都沒有妨礙,從今以後,縱有此類事情,御史台府不要檢舉。”《 舊唐書》記載這事,因為御史台檢舉均王師傅王堪的兒子,國忌日那天在私宅處罰工匠,所以才頌布這個詔書。大概唐代國忌日不處理事務,正合私一樣,所以雖是刑事案件也不判斷,詔書說不該處理事務,就是指這個。現在在京城的眾官,只有雙忌日放假,因為跪拜太多,又時間過了幾刻,如果是單忌日,就只有三省官員休休息了,其他百官上班斷案,與平常日子沒有兩樣,比古代制度有所不同。元微之詩說:“抓人判案名為御史,囚徒狡狽滿地都是,明天放假因為國忌日。”可以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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