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寶部·卷九
○金中
《東觀漢記》曰:郭況遷為大鴻臚,上數幸其第,賞賜金、帛。京師號況家為"金穴",言其富貴。
謝承《後漢書》曰:豫章張載,字仲宗,為廣陵太守。舉孝子吳奉為孝廉,奉齎金為禮,載閉門不受。奉以囊盛,投載園中而逝。載追不及,齎金至廣陵,還奉。
又曰:雷義,字仲公。常濟人死罪者,後以金二斤謝之。義不受金,主候義不在,默投金於承塵上。後葺治屋得金。主已死,義乃以付縣曹。
張璠《漢記》曰:永昌太守鑄黃金之蛇,獻之梁冀。益州刺史種暠發其事。
《後漢書》曰:中興初,有應嫗者,生四子而寡。見神光照社,試探之,乃得黃金。自是諸子宦學並有才名,至瑒,七代通顯。
又曰:益州,金銀之所出。
《魏略》曰:田豫為并州,胡密懷金三十斤,曰:"以此上公。"張袖受之,答其厚意。胡去之後,皆悉以付外,具狀聞。於是詔褒之,曰:"昔魏絳開懷以納戎,今卿舉袖以受狄金,朕甚嘉焉!"
又曰:大秦國出金織成帳也。
《魏志》曰:繁昌縣授禪石碑中生金。表送上,群臣盡賀。
《蜀志》曰:先主平蜀,賜諸葛亮等金數百斤。
王隱《晉書》曰:永嘉初,陳國項縣賈逵石碑中生金。人盜鑿取賣,賣已復生。此江東之瑞也。
又曰:《鹹寧三年起居注》載:"敦煌郡上釜銅中生金,百陶不消,可以切玉。"
又曰:鄱陽樂安出黃金。鑿土十餘丈,披沙之中,所得者大如豆,小者如粱米。南郡象林南有四國,皆稱漢人貢金供稅。
《晉後略》曰:載賈后以鹿車,詣金墉城,餐金屑而死。
《晉書》曰:清河王覃,初為清河世子,所佩金鈴,倏生隱起如麻粟者。祖母本陳大妃,以為不祥,毀而賣之。占者以為金是晉行大興之祥,覃為皇胤,是其瑞也;毀而賣之,象覃見廢不終之驗也。
《晉永和起居注》曰:廬江太守路永表言:於谷城北,見水岸邊紫赤光,得金一枚,文如印齒。
《宋書》曰:褚彥回為吏部尚書,有人求官,密袖中將一餅金,因求清閒,出金示之曰:"人無知者。"彥回曰:"卿自應得官,無假此物,若必見與,不得不相啟。"此人大懼,收金而去。彥回敘其事而不言其名,時人莫之知也。
《南史》曰:南海扶南國王諸農死,子陽邁立。陽邁初在孕,其母夢生兒,有人以金席藉之,其色光麗。夷人謂金之精者為陽邁,中國雲紫磨者,因以為名。宋永初二年,遣使貢獻,以陽邁為林邑王。
《宋書》曰:齊武帝常至劉悛宅,晝臥覺,悛自捧金藻灌,受四升以沃盥,因以與帝。
《齊書》曰:金車,王者至孝則出;金人,王者有盛德則游於後池。林邑有金山,金汗流於浦。
又曰:梁武帝於襄陽起兵,蕭穎胄以荊州應焉。時長沙寺僧鑄黃金為龍,數千兩,埋土中,歷相傳付,稱為下方黃鐵。穎胄因取此龍,以充軍實。
《梁書》曰:武陵王紀鎮蜀,既東下,黃金一斤為一餅,百餅為簉,至百簉,銀五倍之,其他錦罽稱是。每戰,則懸金以示將士,終不賞賜。
又曰:廬陵王續之子應,不惠王薨,至庫內閱珍物,見金鋌,問左右曰:"此可食不?"答曰:"不可。"應曰:"既不可食,並總乞汝。"
《南史》曰:林邑國有山,皆赤色,其中生金。金夜則出飛,狀如螢火。
又曰:甄法崇之孫彬有行業,鄉黨稱善。嘗以一束薴就州長沙寺庫質錢,後贖薴還,於薴束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道人大驚,云:"近有人以此金質錢,時有事,不得舉而失。檀越乃能見還,輒以金半仰酬。"往復十餘,彬堅然不受,詠曰:"五月披羊裘而負薪,豈拾遺金者耶!"卒還金。梁武帝布衣而聞之,及踐祚,以西昌侯藻為益州刺史,乃以彬為府錄事參軍,帶郫縣令。將行,同列五人,帝誡以廉慎。至彬,獨曰:"卿昔有還金之美,故不復以此言相屬。"由此名德益彰。
《陳書》曰:歐陽頠在嶺南,交州刺史袁曇綬密以金五百兩寄頠,令以百兩還合浦太守龔為,四百兩付兒智矩,餘人弗之知。頠尋為蕭勃所破,貲財並盡,惟所寄金獨存。曇綬亦尋卒。至是,頠並依信還之,時人莫不嘆伏之。
崔鴻《十六國春秋·後趙錄》曰:建武元年十一月,不雨雪。至二年八月,谷價涌貴,金一斤直米二升。
又《前燕錄》曰:汜昭,字嗣先,敦煌人。辟州主簿,志在理枉申滯。人有於夜中報昭黃金者,昭責而遣之。
《後魏書》曰:趙柔,字元順。嘗在路得人所遺金珠一貫,價直百縑。柔呼主還之。
又曰:孫軌,字元慶,為諸軍司馬。太武平赫連昌,引諸帥入其府藏,各令任意取金玉。諸將取之盈懷,軌獨不取。帝把手,親探金賜之,謂之曰:"卿臨財廉。朕所以增賜者,欲顯廉於眾人!"
又曰:段軍自慕容璝歸魏太武,至長安,人告暉欲南奔,雲置金於馬韉中。帝密遣視之,果如告者,斬之於市。
又曰:李安世為主客令,每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內珍寶,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貨之,令使任情交易。時齊劉纘至金玉肆問價,纘曰:"北方金玉太賤,當是山川所出?"安世曰:"聖朝不貴金玉,所以同於瓦礫。又皇上德通神明,地不愛寶,故川無金,山無玉。"纘初將大市,得安世言,慚而罷。
又曰:副貨國,城周匝七十里。國王有黃金殿,殿下有駝七頭,高三尺。
又曰:拔豆國出金銀,阿鉤羌國出金珠。
《北史》曰:齊李幼廉少寡慾,為兒童時,初不從家人所求請。故嘗以金寶授之,終不取;強付,輒擲之地。後為南青州刺史,主簿徐乾富而暴橫,歷政不能禁。幼廉初至,因其有犯,收系之。乾密通疏,奉黃金百挺、奴婢二十人,幼廉不受,遂殺之。
《北史》曰:隋獻皇后崩山陵後,帝賜楊素金缽一,實以金;銀缽一,實以珠。
《隋書》曰:上賜王公已下射,楊素箭為第一。上手以外國所獻金精盤,價直鉅萬,以賜之。
《唐書》曰:太宗謂侍臣曰:"水旱不調,皆為人君失德。朕德不修,天當責朕,百姓何罪而尚多窮困?聞有鬻男女者,朕甚憫焉!"於是遣御史大夫杜淹巡關內諸州,出御府金寶贖還父母。
又曰:開元中,杜暹為監察御史,往西覆屯。蕃人齎金以遺暹,因辭不受。左右以不可失蕃人之情,暹受而埋於幕下。既出境,乃移牒令收取之。
又曰:德宗詔曰:"朕聞王者不貴遠物,所寶惟賢。故堯設茅茨,禹卑宮室,光武捨去寶劍,順帝封還大珠。朕仰企前王,思齊太素,邕州所奏金坑,誠為潤國。語人於利,非朕素懷。方以不貪為寶,惟德其物,豈尚茲難得之貨,生其可欲之心耶?其金坑任人采斫,官不得占!"
又曰:貞元元年四月,南詔王異牟尋與其酋長定計,遣使趙莫羅眉,由南安使,凡三輩,致書於韋皋,各齎生金、丹砂為贄。三分前皋所與牟尋者,各持其一為信。歲中三至京師,且曰:"牟尋請歸大國,永為藩臣。所獻生金,以喻向化之意,堅如金也;丹沙,示其赤心耳。"上嘉之,乃賜牟尋詔書。
又曰:韋執誼,時為翰林學士,受賕,為人求科第。夏卿不應,執誼乃探懷中,出金以內夏卿袖。夏卿驚曰:"吾與若賴先人德致名位,幸各己達,豈可如此自毀壞!"擺袖而去,執誼大慚。
又曰:路隨為翰林學士,乃兼金紫。有以金帛謝除制者,必比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賄耶?"終無所納。
《管子》曰:玉起於禺氏山,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野,此寶相去各七千里。湯以杜山之金以贖民之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贖賣子者。江陽之珠,天下一美。上有丹砂,下有黃金。上有慈石,下有銅金。上有陵石,下有鉛錫。上有赭,下有鐵。葛盧山發而出金,蚩尤取以為劍鎧。雍狐山發而出金,蚩尤取以為戟。楚有汝、漢之黃金。
《晏子》曰:景公為履,黃金之綦,僅能舉之。
《列子》曰:齊人有欲金者,清旦,衣冠之市,適鬻金者之所,因攫其金而去。吏捕得之,問曰:"人皆在焉,子攫人之金,何故?"對曰:"取金之時,不見人,徒見金。"
《魯連子》曰:秦圍趙邯鄲,魏使將軍新垣衍入邯鄲,令趙尊秦為帝。魯連子說罷之。秦軍退,平原君以千金為先生壽,笑曰:"若即有取,商賈之事,連不忍為也!"
《莊子》曰:今大冶鑄金,金踴躍曰:"我且必為鏌鋣!"大冶必以為不祥之金。
又曰:以瓦注者巧,以黃金注者昏。(所要重則心矜。)
又曰:至仁無親,至信辟金。(金玉,小信之質耳,至信則除矣。)
又曰:金石有聲,不考不鳴也。
《韓子》曰:荊南麗水之中生金。
又曰:魯丹三說中山之君而不受也,因散五十金,事其左右。復見,未語而君與之食。魯丹出,不及舍,遂去中山。其御曰:"交乃始善我,何故去之?"魯丹曰:"夫以人言善我,必以人言罪我。"未出境,而公子惡之,曰為趙來間中山君,因索而罪之。
又曰:張譴相韓,病將死,公乘無正懷三十金而問之其疾。居一月,公自問張譴曰:"君子死,將誰使代子?"答曰:"無正法而畏上;雖然,不如公子食我之得民也。"張譴死,因相公乘無正。
又曰:荊王弟在秦,秦不出也。中尉之士曰:"資臣百金,臣能出之。"因載百金之晉見叔向,曰:"荊王弟在秦,秦不出也,請以百金委之。"叔向受金而見平公,曰:"可以城壺丘矣。"平公曰:"何以?"對曰:"荊王弟在秦,秦不出,是秦、荊惡也,必不敢禁我城壺丘。若禁之,我曰:'為我出荊王之弟,吾不城也。'彼如出之,可以得禁;彼不出,是卒惡也,不敢禁我城壺丘矣。"曰:"善!"乃城壺丘,謂秦公曰:"為出荊王之弟,吾不城也。"秦因出之。荊王大說,以鍊金百鎰遺之。
《墨子》曰:昔夏使飛廉折金於山,鑄昆吾。鼎成而方,不炊自烹,不舉自藏,不遷自行。以祭昆吾之墟,其兆繇曰:"蓬蓬白雲,一南一北,一東一西。九鼎既成,遷於三國,夏失殷受,殷失周受。"
《孟子》曰:齊王以兼金一百遺孟子。兼金,好金也。
《列子》曰:夏華殷謂湯曰:"渤海之東,不知幾億萬里,有大壑,中有山,一曰岱輿,二曰方壺,三曰員嶠,四曰瀛洲,五曰蓬萊。其上高觀皆金闕。"
《淮南子》曰:玦五百歲生黃澒,五百歲生黃金,黃金千歲為黃龍。(玦,石也。中央數五,故五百歲一化。澒,音胡貢反。澒,黃金水銀也。)秦以一鎰為一金而重一斤。漢以一斤為一金。
又曰:舜藏金千斤於嶄岩之山,所以塞貪鄙之心。
又曰:子拯溺者金玉,不若得尋常纆。
《傅子》曰:懸千金於市,人不敢取者,分定矣;委一錢於路,童子爭者,分不定矣。
《抱朴子》曰:合金液,用古稱黃金一斤,都合用四十萬而成一劑,可令八人仙也。其次,餌黃金一斤,可得地仙。
又《內篇》曰:山中亥日稱人字者,金玉。知其物則不能為害。
又曰:吳景帝時,戍將於廣陵掘一大冢,棺中人面如生,兩耳及鼻孔中皆有黃金,大如棗許。此假物不朽之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