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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新鄭訟

長山石進士宗玉,為新鄭令。適有遠客張某經商於外,因病思歸,不能騎步,憑禾車一輛,攜資五千,兩夫挽載以行。至新鄭,兩夫往市飲食,張守資獨臥車中。有某甲過,睨之,見旁無人,奪資去。張不能御,力疾起,遙尾綴之,入一村中;又從之,入一門內。張不敢入,但自短垣窺覘之。甲釋所負,回首見窺者,怒執為賊,縛見石公,因言情狀。問張,備述其冤。公以無質實,叱去之。二人下,皆以官無皂白。公置若不聞。

頗憶甲久有逋賦,遣役嚴追之。逾日即以銀三兩投納。石公問金所自來,甲云:“質衣鬻物。”皆指名以實之。石公遣役令視納稅人,有與甲同村者否。適甲鄰人在,喚入問之:“汝既為某甲近鄰,金所從來。爾當知之。”鄰曰:“不知。”公曰:“鄰家不知,其來曖昧。”甲懼,顧鄰曰:“我質某物、鬻某器,汝豈不知?”鄰急曰:“然,固有之矣。”公怒曰:“爾必與甲同盜,非刑詢不可!”命取梏械。鄰人懼曰:“吾以鄰故,不敢招怨;今刑及己身,何諱乎,彼實劫張某錢所市也。”遂釋之。時張以喪資未歸,乃責甲押償之。此亦見石之能實心為政也。

異史氏曰:“石公為諸生時,恂恂雅飭,意其人翰苑則優,簿書則詘。乃一行作吏,神君之名,噪於河朔。誰謂文章無經濟哉!故志之以風有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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