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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毋不敬“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儼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詩》云:“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於周,萬民所望。”

○女子子“女子子”,謂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別於男子也。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別,故加“女子”於“子”之上以明之。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於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於姑乎?況於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

《內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為言生也。《詩》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產之告叔向云:“內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後於異姓,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故《典禮》:“納女子天子,曰備百姓。”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大戴禮》:“南宮糹妥,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謂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禮·司儀》:“時揖異姓。”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於五帝,五帝之得姓本於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故《傳》言:“有媯之後,將育於姜。”又曰:“姬、結耦,其生必蕃。”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復問此。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嘆也已。○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余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姜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姜”同一謬也。○檀弓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傳,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於鐘山西岩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監察御史胡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礻覃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詔侍從、台諫、給舍集議。時朱熹上議,以言為非,而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略云: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傳云:“父歿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闕略,不無待於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不可直謂古經定製,一字不可增損也。嗚呼!若曾子、子游之倫,親受學於聖人,其於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今之學者生於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於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討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學而議朝章,以清談而乾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論語》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於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別從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於周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已就封於齊矣,其復入為太師,薨而葬於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以首丘喻之,亦已謬矣;乃雲“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夫齊之去周二千餘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於封守之外,於死者為不仁。古之葬者祖於庭,崩於墓,反哭於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於生者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見則不詳;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則不惠。此數者無一而可。禹葬會稽,其後王不從,而餚之南陵有夏後皋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於廟,而不於墓。聖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僕從罔非正人,綴衣、虎賁皆惟吉士,與漢高之獨枕一宦者臥異矣。《春秋傳》曰:“公薨於小寢,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官屬以時營東堂,堂成,輿疾往居之。其得禮之意者與?

○二夫人相為服“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從母之夫與謂吾從母之夫者相為服也,舅之妻與謂吾舅之妻者相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語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聞一知二,吾於《孟子》以紂為兄之子言之。

○同母異父之昆弟同母異父之昆弟不當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此是正說。而又曰:“魯人則為之齊衰。”則多此一言矣。狄儀從而行之,後人踵而效之。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以其為大賢之所許也,然則魯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無輕議禮。

廣安游氏曰:“後世所承傳之禮,有出二代之末,沿禮之失而為之者。不喪出母,古禮之正也。孔氏喪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為法。今禮家為出母服齊衰杖期,此後世之為,非禮之正也。同母異父之昆弟,子游曰:‘為之大功。’魯人為之齊衰,亦非禮之正也。昔聖人制禮,教以人倫,使之父子有親,男女有別,然後一家之尊知統乎父,而厭降其母,同姓之親厚於異則雖異父之子,以母之故,亦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統之尊,不別同姓、異姓之親而致然也。及後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異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類亦相緣而升。夫禮者,以情義言也。情義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給也。母統於父,嚴於父則不得不厭降於其母,厚於同姓則不得不降殺於異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婦卑,君尊而臣卑,皆順是而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為之大功,此皆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來浸遠,後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樂古先王之為後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見之也,故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欲其居而思之也,故子卯不樂,稷食菜羹,而太史奉之,以為諱惡。此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之義也。漢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後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敬。是以在上不驕,外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義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宏表昆吾之稔,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典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謂:“子為貪狼,卯為陰賊,是王者忌子卯,《禮經》避之,《春秋》諱焉。”此術家之說,非經義也。

○君有饋焉曰獻“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示不純臣之道也。故哀公執摯以見周豐,而老菜子之於楚,王自稱曰“仆”,蓋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九經》之序,先尊賢而後敬大臣。尊賢,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訪於箕子,變“年”稱“祀”,不敢以維新之號臨之,恪舊之心,師臣之禮,又不可以尋常論矣。

○邾婁考公“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容居來吊含。”註:“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為‘定’。”按隱公當魯哀公之時,傳至曾孫考公,其去春秋已遠。而魯昭公三十年,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之處之。是已失國而為寓公,其尚能行王禮於鄰國乎?定公在魯文、宣之時,作“定”為是。

○因國有勝國,有因國。《周禮·媒氏》:“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書序》言湯既勝夏,欲遷其社;又言武王勝殷。《左傳》凡勝國曰“滅之”是也。《王制》:“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左傳》:“子產對叔向曰:‘遷閼伯於商丘,主辰,商人是因;遷實沈於大夏,主參,唐人是因。’”齊晏子對景公曰:“昔爽鳩氏始居此地,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是也。”

○文王世子“文王之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不獨文王之孝,亦可以見王季之其勤也。為父者未明而衣,則為子者雞鳴而起矣;苟宴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養也。是以《小宛》之詩必曰“夙興夜寐”;而管寧三日晏起,自論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

○武王帥而行之文王之孝可謂至矣。“武王帥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憂復膳之節皆不敢有過於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後人之立意欲以過於前人者,皆有所為而為之也。故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

○用日乾支三代以前,擇日皆用乾。《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詩》:“吉日惟戊,既伯既禱。”《梁傳》:“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月令》:“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仲丁,命樂正入學習樂。季秋上丁,命樂正入學習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易·蠱卦》:“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之類是也。秦漢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臘、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剛卯之類是也。《月令》:“擇元辰,躬耕帝藉。”盧植說曰:“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陽也,故以日;藉田,陰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云:“日,乾也;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事於地用辰。”此漢儒之說。考之經文,無用支之證。

○社日用甲《月令》:“擇元日,命民社。”註:“祀社日用甲。”據《郊特性》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義曰:“《召誥》:‘戊午乃社於新邑。’用戊者,公告營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漢用午,魏用未,晉用酉,各因其行運。潘尼《皇太子社詩》:“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則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長壽元年制,更以九月為社;玄宗開元十八年詔,移社日就千秋節,皆失古人用甲之義矣。

○不齒之服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則入乎凶。惰游之士縞冠垂,不齒之人玄冠縞武。以其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純吉,而阿乎凶之服。

○為父母妻長子礻覃礻覃者,終喪之祭。父母之喪,中月而礻覃固已,妻與長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為妻父為長子,喪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非父,其誰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則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父在為母,則從乎父而礻覃。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無為人父之道,而有為殤後者,此禮之變也。謂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殤,取殤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為後,則以為人後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殤而殺,重大宗也。若魯之閔公,八歲而薨,僖為之後是已。夫禮之制殤,所以示長幼之節而殺其恩也。大宗重則長幼之節輕,故殤之服而有時不異乎成人,不以宜殺之恩而虧尊祖之義,此所謂權也。若曰服其本服云爾,《記》何必言之,而亦烏有為殤後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喪無二主,則無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矣。《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無男昆弟,則女子杖。其曰“一人”,明無二杖也。

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也。此三者皆無主之喪,故婦人杖。

○庶姓別於上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饋食禮》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孫。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喪大記》並言“子姓”,注曰:“子姓,謂眾子孫也。”故《詩》言“公姓以繼公子”,而“同父”之變文則雲“同姓”。此所云“庶姓別於上”者,亦“子姓”之姓,與《周禮·司儀》之雲“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異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於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然後歸之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欲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萬民……三曰聯兄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藟》之刺興,《角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瓶交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

○術有序《學記》“術有序”註:“‘術’當為‘遂’,聲之誤也。《周禮》:‘萬二千五百家為遂。’”按《水經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禮》遂人之職,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ガ,五ガ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審端經術。”註:“‘術’,《周禮》作‘遂’。夫間有遂,遂上有經。經,小溝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術來聘。”《公羊傳》、《漢書·五行志》並作“遂”。《管子·度地篇》:“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術音遂。此古術、遂二字通用之證。陳可大《集說》改“術”為“州”,非也。

《周禮·州長》:“會民射於州序。”陳氏《禮書》曰:“州曰序。《記》言遂有序何也?《周禮》遂官各降鄉官一等,則遂之學亦降鄉一等矣。降鄉一等而謂之州長,其爵與遂大夫同,則遂之學其名與州序同可也。”

○師也者所以學為君三代之世,凡民之後秀皆入大學,而教之以治國平天下之事。孔子之於弟子也,四代之禮樂以告顏淵,五至三元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然則內而聖,外而王,無異道矣。其系《易》也曰:“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故曰:“師也者,所以學為君也。”

○肅肅敬也肅肅,敬也;雍雍,和也。《詩》本“肅”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長言之也。《詩》雲“有有潰,”毛公傳之曰:“,武也;潰潰,怒也。”即其例也。○以其綏復男子以車為居,以弓矢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設決,麗於,比葬則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飾焉,亦張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也。如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以車者,男子之居也。

升車必正立執綏。以其綏復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達其志也。於是有朝聘而終,以屍將事之禮矣。邾婁復之以矢,猶有殺敵之意焉。此亡於禮者之禮也。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親喪外除”者,祥為喪之終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礻覃。“兄弟之喪內除”者,如其日月而止。

○十五月而礻覃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孔氏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之一周,逾月則可以練矣,主曰十一月而戲劇。以十二月當大喪之再周,逾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礻覃矣,故曰十五月而礻覃。

父在為母,其礻覃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而礻覃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礻覃月。

其他期喪祥礻覃之祭,皆不在己,則亦以十一月而戲劇,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妻之黨雖親弗主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發端,以戒人不可主姑姊妹之夫之喪也。夫寧使疏遠之族人與鄰家、里尹,而不使妻之黨為之主,聖人之意,蓋已逆知後世必有如王奔假母后之權,行居攝之事,而篡漢家之統,而豫為之坊者矣。別內外,定嫌疑,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是惡知禮意哉!

○吉祭而復寢“礻覃而從御,吉祭而復寢。”互言之也。鄭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為四時之祭,雖礻覃之後,必待四時之祭訖,然後復寢,非也。礻覃即吉祭也,豈有未復寢而先御婦人者乎?

○如欲色然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能以慕少艾之心而慕父母,則其誠無以加矣。

○先古《祭義》:“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也。《詩》曰:“以似以續,續古之人。”亦謂其先人也。近曰先,遠曰古,故周人謂其先公曰“古公”。

○博受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左右就養無方,謂之博愛。

○以養父母日嚴“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孩提之童,如愛而已;稍長,然後知敬;知敬,然後能嚴。子曰:“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故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衣燠寒;疾痛苛養而敬抑搔之;出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扶持之,敬之始也。《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敬之終也。日嚴者,與日而俱進之謂。◎致知致知者,知止也。知止者何?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是之為謂止,知止然後謂之知。至君臣、父子、國人之交,以至於禮儀三百,威儀三千,是之謂物。

《詩》曰:“天生民,有物有則。”《孟子》曰:“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昔者武王之訪箕子之陳;曾子、子游之問,孔子之答,皆是物也。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

惟君子為能體天下之物,故《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記》曰:“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

以格物為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末矣。知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急。聽論者與國人交之,一事也。

○顧訁是天之明命“維天之命,於穆不已。”其在於人,日用而不知,莫非命也。故《詩》、《書》之訓,有曰“顧訁是天之明命”,又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又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貽哲命”,又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而劉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彼其之子,邦之司相”,而以為捨命不渝。“乃如之人,懷昏姻也”,而以為不知命。然則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貞,婦之信,此天之所命,而人受之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謂性。求命於冥冥之表,則離而二之矣。“予迓續乃命於天。”人事也。理之所至,氣亦至焉。是以含章中正,而有隕自天;匪正之行,而天命不佑。

○桀紂帥天下以暴《仲虺誥篇》曰:“篇賢附勢,實繁有徒。”《多方篇》曰:“叨忄質日欽,劓割夏邑。”此桀民之從暴也。《微子篇》曰:“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殷。”此紂民之從暴也。故曰:“幽、厲興則民好暴。”古之人所以胥訓告、胥保惠、胥教誨,而不使民之陷於邪僻者,何哉?上無禮,下無學。賤民興,喪無日矣。《天保》之詩皆祝其君以受福之辭,而要其指歸,不過曰:“民之質矣,日用飲食。群黎百姓,遍為爾德。”然則人君為國之存亡計者,其可不致審於民俗哉!

○財者末也古人以財為末,故舜命九官,未有理財之職。《周官》財賦之事,一皆領之於天官冢宰,而六卿無專任焉。漢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勛,三衛尉,四太僕,五廷尉,六鴻臚,七宗正,八大農,大農掌財在後,少府掌天子之財又最後。唐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三衛尉,四宗正,五太僕,六大理,七鴻臚,八司農,九大府,大略與漢不殊。而戶部不過尚書之屬官,故與吏、禮、兵、刑、工並列而為六。至於大司徒教民之職,宰相實總之也。罷宰相,廢司徒,以六部尚書為二品,非重教化、後財貨之義矣。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治化之隆,則遺秉滯穗之利及於寡婦;恩情之薄,則鉏箕帚之色加於父母。故欲使民興孝、興弟,莫急於生財。以好仁之君,用不畜聚斂之臣,則財足而化行。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矣。

○君子而時中《記》曰:“禮時為大,順次之,體次之,宜次之,稱次之。”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天地之祭,宗廟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義,倫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體也。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餘,此之謂稱也。古之聖人內之為尊,外之為樂,少之為貴,多之為美,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稱也,此所謂“君子而時中”者也。故《易》曰:“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子路問強《洪範》“六極……六曰弱”,鄭康成註:“愚懦不毅為弱。”故子路問強。○鬼神王道之大,始於閨門。妻子合,兄弟和而父母順,道之邇也,卑也;郊焉而天神假,廟焉而人鬼饗,道之遠也,高也。先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事地察。修之為經,布之為政,本於天,餚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若舜、若文、武、周公,所謂庸德之行而人倫之至者也。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人之有父母也,雞鳴問寢,左右就養無方,何其近也;及其既亡,而其容與聲不可得而接,於是或求之陰,或求之陽,然後優然必有見乎其位,然後乃憑工祝之傳而致賚於孝孫。生而為父母,歿而為鬼神。子曰:“為之宗廟,以鬼享之。”此之謂也。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由順父母而推之也。

《記》曰:“文王之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內豎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內豎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及暮,又至,亦如之。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王季復膳,然後亦復初。食上,必在,視寒暖之節;食下,問所膳。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祀之忠也。如見親之所愛,如欲色然,其文王與?”《詩》云:“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文王之詩也。夫惟文王生而事親如此之孝,故歿而祭如此之忠,而如親之或見也;苟其生無養志之誠,則其歿也自必無感通之理。故曰:“惟孝子為能饗親。”而夫子之告子路亦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是故庸德之行,莫先於父母之順;而郊社之禮,嘗之義,緣之以起。明此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治矣。

在上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事天享帝;在下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獲上治民。

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跡也。”張子曰:“鬼神者,二氣之良能也。”用以解《易》“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一章,斯為切當。如二子之說,則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鬼神也;其可見、可聞者亦鬼神也。今夫子但言弗見、弗聞,知其為祭祀之鬼神也。

質諸鬼神而無疑,猶《易·乾·文言》所謂與“鬼神合其吉凶”。

○期之喪達乎大夫《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絕、大夫降者,說者以為期已下之喪,皆其臣屬,故不服。然制禮之意,不但為此。古人有喪不祭,諸侯有山川、社稷、宗廟之事,不可以曠,故惟服三年,而不服期。大夫亦與於其君駿奔在廟之事,但人數多,不至於曠,故但降之而已。此古人重祭之義,後人不知,但以為貴貴而已。諸侯亦有期服,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且亦有大功服,如姑姊妹嫁於國君,尊同則不降。《記》特舉其大概言之爾。○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即解上“三年之喪,達乎天子”一句,此舉其重者而言。然三年之喪,不止父母。《左氏·昭公十五年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謂穆後與太子王后,謂之三年者,據達子之志而言,其實期也。是天子亦有期喪。

○達孝達孝者,達於上下,達於幽明,所謂“孝弟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者也。

○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無豐於昵”,祖己之所以戒殷王也。“自八以下”,眾仲之所以對魯隱也。“以客為臣’,子游之所以規文子也。親親之道,賴賢人而明者多矣。漢哀帝聽冷褒、段猶之言,而尊定陶共皇。唐高宗聽李之言,而立皇后武氏。不知人之禍且至於斁倫亂紀而不顧,可不慎哉。

人倫之大,莫過乎君父,而子夏先之以賢賢易色,何也?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也。

父子之親,長幼之序,男女之別,非師不明。教人以禮者,師之功也。故曰:“師無當於五服,五服弗得不親。”

○誠者,天之道也“誠者,天之道也。”故天下雷行,物與無妄,而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莫非誠也。故曰:“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所以行之者,一也。”

○肫肫其仁五品之人倫,莫不本於中心之仁愛,故曰:“拜稽顙,哀戚之至隱也。稽顙,隱之甚也。”又曰:“其道往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如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此於喪而觀其仁也。“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心誠必信,忽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認,忽之有悔焉耳矣。”又曰:“且比化者,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忄交乎?”此於葬而觀其仁也。”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齊三日,乃見其所為齊者。祭之日,入室,優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聲不絕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又曰:“祭之明曰,明發不寐,饗而致之,又從而思之。祭之日,樂與哀半,饗之必樂,已至必哀。”此於祭而觀其仁也。自此而推之,郊社之禮,所以仁鬼神也;射鄉之禮,所以仁鄉黨也;食饗之禮,所以仁賓客也。親親而仁民,會與而愛物,而天下之大經畢舉而無遺矣。故曰:孝弟為仁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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