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明權
循理守常曰道,臨危制變曰權。權之為稱,譬猶權衡也。衡者,測邪正之形;權者,揆輕重之勢。量有輕重,則形之于衡。今加一環于衡左,則右蹶,加之於右,則左蹶,唯莫之動,則平正矣。人之於事,臨危制變,量有輕重,平而行之,亦猶此也。古之權者,審其輕重,必當於理而後行焉。
易稱:“巽以行權。”語稱“可以適道,未可與權。”權者,反於經而合於道,反於義而後有善,若唐棣之華,反而更合也。孝子之事親,和顏卑體,盡孝盡敬;及其溺也,則攬發而拯之,非敢悔慢,以救死也。故溺而捽父,祝則名君,勢不得已,權之所設也。
慈愛者,人之常情,然大義滅親,滅親益榮,由於義也。是故慈愛方義,二者相權,義重則親可滅,苦虞舜之放傲弟象,周公之殊管叔,石碏之殺子厚,季友之鳩叔牙,以義權親,此其類也。欺父矯君,臣子悖行;然舜娶不告,弦高矯命者,以絕祀之罪,重於不告,矯命之過,輕於滅國,權之義也。
夫有道則無權,道失則權作。道之於用,猶衣冠之在身也;權之輕重,猶甲冑之衛體也。介冑禦寇,而不可常服;權以度理,而不可常用;自非賢哲,莫能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