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
田制一
昔者禹則壤定賦,《周官》體國經野,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矣。當是時,其國之君,於其封疆之內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於縷分區別,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於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於三代歟?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較之於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於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於古法。九州之田,不授於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於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鹹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於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晉之民又困於漢、唐,宋之民又困於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天子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於京師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於吾制無齟齬,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於蘇洵;言井田必可復者,莫切於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之法亦不能詳。余蓋於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有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日: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
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並庸、調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
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援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穀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並歸田土,於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穀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詔溫、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於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