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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治盜法不同

唐崔安潛為西川節度使,到官不詰盜。曰:“盜非所由通容,則不能為。”乃出庫錢置三市,置榜其上,曰:“告捕一盜,賞錢五百緡。侶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未幾,有捕盜而至者。盜不服,曰:“汝與我同為盜十七年,贓皆平分,汝安能捕我?”安潛曰:“汝既知吾有榜,何不捕彼以來?則彼應死,汝受賞矣。汝既為所先,死復何辭?”立命給捕者錢,使盜視之,然後殺盜於市。於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無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內遂無一人為盜。予每讀此事,以為策之上者。及得李公擇治齊州事,則又不然。齊素多次,公擇痛治之,殊不止。他日得黠盜,察其可用,刺為兵,使直事鈴下。間問以盜發輒得而不衰止之故。曰:“此由富家為之囊。使盜自相推為甲乙,官吏巡捕及門,擒一人以首,則免矣。”公擇曰:“吾得之矣。”乃令凡得藏盜之家,皆髮屋破柱,盜賊遂清。予乃知治世間事,不可泥紙上陳跡。如安潛之法可謂善矣,而齊盜反恃此以為沈命之計,則變而通之,可不存乎其人哉!

譯文

唐朝的崔安潛被委任為西川節度使,到任後並不先去整治社會上的盜賊,他說:“如果沒有所經之處人們的通容,盜賊就無法達到目的。”於是,他從公家倉庫里撥出巨款放到三個市場上,並且張貼告示宣布:“告發和捕捉到一名盜賊,賞錢五百緡(一千文為一緡)。如果同夥告捕,則免其罪,賞錢和一般人一樣多。”不久,有人送來了一個盜賊。盜賊很不服氣地向捕捉他的人嚷道:“你和我一同為盜十七年,贓物都平分,你怎么能捉我呢?”崔安潛說:“你既然知道已經出了告示,為什麼不將他捉來?如果你把他捉來,那么他應當被處死,而你則要受到獎賞。現在你既然已經被人家告發了,就應當處死,還有什麼可說的呢?”隨即下令付給捕盜者賞錢,讓盜賊親眼看見,然後將這個盜賊在街市上處死。於是,盜賊們與其夥伴們相互猜疑,竟然在一夜之間紛紛散逃出境,從此境內再無一人為盜。我每讀此事,總認為崔安潛的做法的確是治盜賊的上策。後來,當我讀了李公擇治理齊州(今山東濟南)的事跡,才知道還有更高明的辦法。齊地一向多盜賊,李公擇嚴加治理,但是屢禁不止。有一次,一名狡猾的慣犯落網,李公擇發現他可以利用,便在他的臉上刺字編入軍隊,分在自己帳下聽差。李公擇詢問齊州盜賊大量被捕卻屢禁不止的原因,那個盜賊回答說:“這是由於富裕之家為他們作掩護的緣故。假如使盜賊自相為甲乙,而管理巡捕上門搜查,捉住一個窩藏犯予以重罰,藉此殺一儆百,這樣不久之後,就可以沒有盜賊之患了。”李公擇說:“我有辦法了!”於是,便下令凡是窩藏盜賊的人家被發現後,一律拆除房子。沒過多久,盜賊就絕跡了。我從上述兩件事中認識到,世上的事情,不能拘泥於書本上的記載。像崔安潛的辦法可以說是高明的了,但齊地的盜賊反而藉此作為保命之計,可見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變通,關鍵還是事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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