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實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KT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身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者諸般帶系,臨時仔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系縛者,無血 ,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乾。